维系正义是政府唯一职能,对达成这一理想结论来说,殖民问题同样可能成为绊脚石。我们可以预见有人会疑惑:如若没有我们的管理和保护,殖民地会怎样?我想事实将会让我做出回答:远比干预发展得更好。
该主题自然涉及这三方面的内容:母国的利益、移民的利益和原住民的利益。我们首先论说母国的利益。
有关古代国家的记载已经向我们表明,共同体的富饶并不取决于新领地的获得;我们自身的历史也大量证实此点;再者,我们现有的种种经验也证明如此。美国,这个众所周知的例子也可以被援引为典范。当美国还是殖民地时,对我们来说,它是一大负担,管理美国的成本远超过与之贸易所得的收益。但自从美国成为独立国家后,它也成为巨额所得的源头。现在的加拿大像过去的美国一样附属于我国,加拿大到我国的距离与美国到我国的距离相差无几,它的商业优势更大,它享有不断增长的文明所带来的好处,但是它像其原型美国一般,我们从中获得的收益无法覆盖投入的成本。印度斯坦 是又一个例子。东印度公司的收支报告表明该公司的财政平衡违背我们的意愿,我们在东方的广泛占有也是一项负担,而非增益。然而,我们无视诸多类似的事例,依然默认对广阔土地的占有就等同于财富。
人们会论证说,通过垄断殖民地贸易,我们为自身产品赢得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否则我们必须以其他方式才能占有该市场,垄断市场将给我们带来巨大收益。此种观点貌似很可信,但是仍为谬误。
我们的垄断贸易出于以下两种原因:或是我们生产他们所消费的商品,而这种商品相较于别国的同种商品来说价格更低;或则我们强制他们从我们这里购买商品,虽然他们能从别处以更低价格购得此种商品。如果我们能以低于其他生产商的价格出售此商品,那么殖民地独立之后,我们显然仍旧可以独占该市场;如果我们没有价格优势,同样显而易见,我们对自身造成的间接伤害比垄断带来的收益更大。因为,如果殖民地民众购买我们的手工制品,我们也必须换回他们的产品,毕竟他们无法用货币来支付我们的商品。既然我们能以物易物,那么需求必然保持不变之时,他们生产的商品,其价格取决于生产成本;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成本取决于他们所购进的原材料的价格。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只与对方进行贸易,那么一方产品价格翻倍,显然另一方无法继续与之贸易,除非他也以同样比例提高自身商品的价格。因此,如果我们强制殖民地民众为我们所提供的某些商品支付额外费用,不过是造成他们用来交易的商品在生产成本上的同等增幅,因此也就完全抵消了我们预期的获益。不仅如此,麦克库洛赫 说道:“每个国家都拥有一些自然或习得的能力,该能力使得它相较于别国,在特定生产部门占据优势。但是一个国家的商品在其殖民地市场竞争不力,这个事实结论性地表明该国在此商品生产上并无优势,相反,相较于他国的劳动者,在生产这种所需商品之时,该国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就此,为了垄断殖民地市场,我们供给本不应该生产的商品,我们也确实将国家部分资本和劳力引流到此种不具优势的生产部门之上,而非让其自然流入合适的部门里。”只有每件商品都以最少时间和最小劳力生产出来,这个生产体系才是对全世界、对各个国家都有利的体系。否则,在英格兰的温室中,我们可能既要种植糖料作物又要种植棉花 ,然后自吹自擂,说我们能从国内种植而非国外进口中获益。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和其他所有例子一样,这个例子也表明我国因垄断贸易而蒙受损失。但是何人受益?垄断者!何人是为垄断者?贵族!在东印度公司的巨额收入中,一大部分以民事官员和军事官员的薪俸以及利润分红的形式进入贵族腰包。 我们为牙买加蔗糖所额外支付的400万巨款也落入他们囊中。每年国家为购买咖啡和殖民地其他商品所支付的额外的巨资也落入他们裤袋,这些费用超过用于保护这些西印度商品所需的资金。殖民地不得不使自身偏离正途,使得自家的生产所得流入无所事事之人的金库中。富裕的殖民地财产占有者与他们的英格兰地主同胞一样,呼求政府必须保护他们:前者要求高额的关税壁垒,而后者则主张《谷物法》。而贫穷者、挨饿者和负担过重者手中的资源也必然被进一步抽干,以此来增加那些富得流油的统治者的财富。
其次论及移民的财富。考量这部分主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出以下问题——难道不是每个殖民者都有权利要求母国的保护?习俗会认为:“当然。”理性则会说:“没有。”从哲学角度来看,共同体不过是一群人联合起来以相互进行保护。此共同体的成员理应占有一片土地;我们也有理由假设,只有当他们居住在这片土地上时,才享有权利。当共同体成员有机会漫游四方时,我们不能期望国家仍要随之扩展其保护。当公民选择在地球上的各个角落落地生根时,我们也不能呼吁国家必须捍卫他们的权利。自然而然,我们的结论如下:当公民离开共同体后,他就失去了成员权,他也丧失了自身的权利,同样放弃了所有寻求当局帮助的可能。我们有理由假设,对移民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失去原有公民权的预想后果,他已经做过适当的平衡,并且在考量移民所带来的这些变化后,他也得出乐观的前景。
然而,暂且搁置权利问题,假设我们已经仔细考察过,认为这种权利在某些层面对移民有利,现在就让我们探究下殖民地的历史,考察下人们何时从这种所谓的保护中受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我们可以看见定居者对这种被保护的真诚倾吐。因此我们提及这份文件,用来不偏不倚地总结母国的治理效果。将国王视为母国的人格化身,他们论述道: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借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此处,我们确实有了母国提供美好保护的可敬范例!难道我们现在就没有类似的事例?加拿大近期的动乱就是典型,这与在美国曾经经历过的事态如出一辙。十有八九,当我们问及加拿大人说我们是否需要继续关照他们时,他们如是作答:如若待之如前,他们宁愿自我关照。我们转向另一个例子,转到澳大利亚的定居点。这个生动的例子表明我们立法机构的频繁干预足以产生诸多恶果。数以千计的贫困移民被政府遣送至此,现今仍没有工作,靠慈善接济度日,近乎忍冻挨饿。这种惨剧源于我国遣送出大量劳工,却没有同时匹配上相应数量的资本家。如果该殖民地能自我管理,那么劳力和资本会两相匹配,过去如此,将来也总会如此。然而,国家总是干预,尝试对本着自然法则运行的社会进行管制,因此灾难性后果随之而至。以保护之名而对移民行伤害之实,类似情况 屡见不鲜,上述援引的事例不过涵盖一二。
最后是原住民的利益。此问题一经考察就足以表明,被殖民地区的原住民在逐渐移民而来的且不受母国保护的定居者的治下,会比在有强大政府权力和军事权力支持下的殖民者的治下,得到更好对待。在前一情况中,殖民者作为弱势一方,情愿保持良好行径,他们由于恐惧也会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公平交易。而在后一情况中,他们以野蛮准则行事,认为对自身所能占有的任何土地都享有法定权利,并在强力占有之上建立新的国家,持续的镇压和流血也随之而来,许多情况下对受害族群的清洗就是其结果。这绝非假想的图景。我们羞于启齿的殖民历史中充斥着不公和残忍,正是这些不公与残忍使得原先的土地所有者臣服。北美印第安人消失的部落是为实例。澳大利亚原住民的一退再退也可成为例证。东印度群岛岛民的悲惨处境告诉我们,国家殖民下的非人道行为罄竹难书。印度斯坦的土地耕种者承担高达产出一半的重税 ,而征税的政府是他们无权发声的外国政府,该政府全方位地压迫他们,公然将他们的存在意义仅仅视为增加税源。他们中的另一部分人则成为军队的兵源,以支撑这个专制政府;如果军队中有人胆敢违背专制者的独裁命令,整个队列都会被处死。阿富汗的新近局势提供了进一步的实例。我们的东方政府并不满足于已经掌控的庞大帝国,就像寓言中的狼一般,它总需要找借口与邻国发生冲突,最终实现占有这些国家的意图。 在这场战争中,一些帝国官员对出尔反尔感到愧疚,毕竟连原始人都对这种出尔反尔感到羞耻。就此,我们也展现基督教的崇高原则。
我们已经解释了诸多原因,以谴责那人为干预下的殖民体系,还留待提出的问题则是自然殖民体系在何种程度上可行。此处我们没有机会带入更多的论证。我们可以直接诉诸经验,而经验足以给出定论。宾夕法尼亚就是典范,此处,殖民地仅仅由私人组织创建和运营。在这个殖民地,所有团体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原住民得到良好对待,陌生人和同胞都可以获得公正。该殖民地以其繁荣而闻名于世,现今我们都可以体验到此殖民奠基人的自由行径所带来的益处。
上述论证试图证明以下结论:
1. 国家财富的增长并不通过占有庞大的殖民地来实现;
2. 无论是殖民地还是母国的生产阶层都必然受到商贸垄断的伤害;
3. 唯有贵族才是受益者;
4. 移民没有权利要求母国提供保护;
5. 一旦母国给予移民以所谓的保护,那么这种保护就将转变成他们压迫原住民的动力;
6. 如果由私人组织运作移民事业,那么原住民显然将更少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这种不公正行径曾经却是文明世界殖民者对待原住民的典型方式;
7. 宾夕法尼亚的情况给予我们足够的信心,使我们相信自然殖民体系更具优势。
因此,与前述的诸多情况一样,在殖民问题中拒绝立法干预也十分值得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