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如此写道:“迄今”为止,上帝在地上造出了一切动物(《创世记》1.25)。因而,地上的人以及地上的动物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但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人因此究竟有什么杰出之处呢?——并非肉体,而是我们所说的精神。
——圣奥古斯丁:《论创世记》第4卷,第12章
按照某种理解,哲学的所有核心问题均可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在存在、世界和上帝的整体中占据何种形而上学的位置?一系列老一代的思想家不无道理地习惯于将“人在宇宙中的地位”认作一切哲学课题的出发点,亦即致力于勘定“人”的本质及其存在的形而上学的方位。帕斯卡尔的《思想录》一而再再而三地将所有哲学问题回溯到这一点上。马勒伯朗士的《真理的探索》开卷便是这种形而上学的定位。人是从低于人的自然而发迹,还是“失去宝座的废君”(帕斯卡尔以这种形象化的提法浓缩了其全部学说)?人类由低处晋升到了他本身,还是从高位降谪到了他本身?我们是否需要求助于上帝的理念来构思人的统一体,使人与其他一切存在泾渭分明?抑或这种理念本身只是人的比喻和劣质制品?那些思想家给自己提出的大致就是这些问题。
也许已有人感到这类问题“过时了”,与我们今天的知识状况格格不入了。如果把这类问题时而披着的形象的、神话式的外衣当真,那么这种见解可能言之有理。然而要是揭开外衣,直入堂奥,此说便大谬不然了。当今的全部哲学正是被这类问题的内涵渗透浸润着。心理学至上论、人类学主义一方面与批判的先验哲学,另一方面与现象学之间的论战始终回复到这么一个问题:逻辑的、伦理的和审美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权利是否以人类本性的组织“为转移”,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第一卷以无往不胜的论证向迄今为止的逻辑学中的“人类学主义”发难——照后者的主张,逻辑规律应当表达的仅仅是“我们人类思想的”功能规律,而并非全然不以人类的存在和组织为转移的、植根于“对象”的本质之中的、理想的本质规律。另外,笔者以严谨的科学形式证实了迄今为止的伦理学中多半存在着同样的人类学主义的错误。 胡塞尔和我分别指出了逻辑学和伦理学中的人类学主义谬讹。这将成为我们不求紧凑、随意道来的下文的前提和支点。
第二类问题与以上略述的第一类问题虽不尽一致,但也是归溯到“人”的观念,这个观念的内涵、这个观念的统一的方式。这类问题发源于历史和自然历史的交界。
“历史”基于起源、文献、旧迹的认识原则;一般而言基于以有意义的符号为媒介的理解认识的原则。所谓“自然历史”根据“自然规律”,从今天可察觉的、空间中的事实过程构思自然(以及人)的早先状况,其方法是将这些早先状况解释为今天可觉察的事实的假想“原因”。在上一世纪,下列见解逐渐盛行起来:在历史和自然历史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连续性,更确切地说,这两种历史只是在认识的假想因素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此处不拟揭示哪些一连串的谬讹和错误结论导致了这种见解的产生。 戈特尔(Felix Gottl)在其析议透彻的论著《历史的界限》中已经为清除这种成见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事实上没有一条即使再狭窄的小径从“自然人”及其以假想力式构思的史前史通向历史的“人”,通向我们能够依据感受思维规律理解的“人”,通向我们可以透过来源、文献和陈迹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因果结论”直接地观察其过去的“人”。正因为如此,如果要对囿于所谓“人从自然状态到文化状态”——这里套用了一句陈词滥调——的过渡的问题,要对所谓国家、语言、法律的产生及诸如此类的问题作出历史角度的说明的话,那么这些问题的提出就是大错特错了。这些问题概莫能外,均系形而上学的,而不是“历史的”惯例。有史以来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学说浩如烟海,它们无一例外地只是任意的图画;这图画出自各个不同时代利益的政策的手笔,它“解释”不了任何东西,本身却可以从历史和心理角度得到解释。
最后,第三类问题以生物进化论,以将“人”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纳入物种进化范围的生物进化论为始基。应该深入地比较一下授权人们将“人”作为动物学物种加以讨论的事物特征的统一体和那种精神的统一体——在社会科学和哲学中,“人”就是以这种精神统一体的形式亮相的。
本来可以结构严谨地、更有系统地对上述三类问题条分缕析,但是,下文只拟对此稍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