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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本方法之谬误

凡欲证明某时代无某某历史观念,贵能指出其时代中有与此历史观念相反之证据。若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此种方法谓之“默证”(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证之运用及其适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论。吾 观顾氏之论证法几尽用默证 ,而 什九皆违反其适用之限度 。兹于讨论之前,请征法史家色诺波(Ch.Seignobos)氏论默证之成说,以代吾所欲言。其说曰:

吾侪于日常生活中,每谓“此事果真,吾侪当已闻之”,默证即根此感觉而生。其中实暗藏一普遍之论据曰:倘若一假定之事实,果真有之,则必当有纪之之文籍存在。

欲使此推论不悖于理,必须所有事实均经见闻,均经记录,而所有记录均保完未失而后可。虽然,古事泰半失载,载矣而多湮灭。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默证不能有效;必限于其所涵之条件悉具时,始可应用之。

现存之载籍无某事之称述,此犹未足为证也,更须从来未尝有之。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故于载籍湮灭愈多之时代,默证愈当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处,较之在十九世纪之历史不逮远甚。(下略)

是以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一)未称述某事之载籍,其作者 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 ,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例如,塔克多Tacitus有意列举日尔曼各民族Notitia dignitatum,遍述国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为二者所未举,则足以证明当时无之。)(二)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像甚力,而必当入于作者之观念中。(例如,倘法兰克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会,则Gregory之作法兰克族诸王传不致不道及之。)(以上见Ch.V.Langlois and Ch.Seignobos: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History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G.Berry,pp.254-256,London Duchworth and Co.1898.按此书已由李思纯君译成中文,商务印书馆出版。)

此乃极浅显之理而为成见所蔽者,每明足以查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谓予不信,请观顾氏之论据(以下仅举一例,其他同样之谬误不下十余处,留待下文详论,以省重复):

《诗经》中有若干禹,但尧舜不曾一见。《尚书》中(除了《尧典》《皋陶谟》)有若干禹,但尧舜也不曾一见,故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 是无疑义的 。(见《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三页第一格)

此种推论,完全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 。试问《 》《 》(除《尧典》《皋陶谟》) 是否当时历史观念之总记录,是否当时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又试问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 此稍有常识之人不难决也 。呜呼,假设不幸而唐以前之载籍荡然无存,吾侪依顾氏之方法,从《唐诗三百首》《大唐创业起居注》《唐文汇选》等书中推求唐以前之史实,则文、景、光武之事迹,其非后人“层累地造成”者几希矣! sgEBHm9TVF2lcF6itVaXfXvbOXHX1EFtizH85ZReQyPMg2yVJ1k/4CeEHpuLBZ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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