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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变历史

1991年初,国务院研究决定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体系发展的阶段性,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试点摸索阶段(1991—1993年)

1991年初,国务院研究决定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2月,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验方案》(简称《实施方案》)。4月29日,上海政府公开发布《实施方案》具体细则,此后陆续公布包括《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上海市优惠房出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14个配套文件。5月1日,《实施方案》正式实施。5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第一笔住房公积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上海正式启动。

1992年,在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充分肯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建议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北京、武汉、天津等城市先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31个城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总额超过110亿元。

2.第二阶段: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8年)

1994年7月,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方法和管理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年11月,政府正式出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首次对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及主体加以明确,并进一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及管理等事项。

1996年7月,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管理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应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3.第三阶段:法律制度框架确立阶段(1999—2002年)

经过多年试点实践,1999年3月,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法规,标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正式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等原则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对《条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决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部门,并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制。

4.第四阶段:住房公积金体系发展壮大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至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部委陆续出台不少相关政策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机制做出详细规定,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入完善阶段。

2004年3月,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原则、机构、方式、内容、监督制度及监督程序等。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增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覆盖人群,同时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月工资基数。

2008年12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首次被允许进入居民住房建设投资领域。文件提出“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

2009年10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及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2015年9月,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对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做出规定。

2018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提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流程,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LDVOZgiE00syUMtHf2AQU/apc8ULYXAVdQoZ+JQV5eTMDJGc+GDzVpsXkZnj8s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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