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的解释》是美国哲学家丹尼尔·丹尼特的代表作之一,是我个人心目中哲学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必读书籍之一。丹尼特本人也是我非常欣赏的一位老资格分析哲学家。坦率地说,当代英美分析哲学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所谓“内卷化”现象:很多学者都围绕着文献树上的一个小树枝的修剪问题反复打笔仗,眼界却越来越狭窄,在“语言哲学”“知识论”“形而上学”等固定的学术生态位上皓首穷经。但丹尼特却是一个精神世界异常丰富的思想达人:他既是心灵哲学的大牛,同时也精通实验心理学、神经科学、人工智能、进化论,甚至在宗教研究方面也是一位好手(不过他本人是如假包换的无神论者)。同时,他的哲学论述方式生动有趣,隐喻丰富,牵涉到的知识面也非常广,毫无一般分析哲学文献带给人的枯燥感。《意识的解释》正是一部充分体现丹尼特如上论述风格的著作。
如果有人要问:“这部著作的核心思想到底是什么?”我的回答是,这部书的书名就已经表述了作者想表达的思想:所谓意识,其实是被解释出来的!换言之,没有解释,就没有意识!对了,读者们会不会由此联想到另一本西方社科名著——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是的,就像安德森试图论证民族共同体是集体想象的产物一样,丹尼特也想论证意识也是解释活动的产物!
丹尼特的观点听起来比安德森的观点还要极端。意识怎么是被解释出来的呢?假设我现在在听贝多芬的音乐,假设我现在在喝普洱茶,那么我对贝多芬的音乐以及普洱茶的味道的意识与体验就应当是真实的。笛卡儿不是告诉过我们吗?即使你所意识到的事物本身是不存在的(比如,我们可能在幻觉中意识到一张其实并不存在的大额支票),“我在进行意识活动”这件事仍然是毫无疑问的。难道这种意识的存在不是自明的而且不需要解释的吗?难道我不比任何别的人更清楚地意识到我自己的牙疼是什么感受吗?难道我对自己牙疼的言语解释要比牙疼体验本身来得更为直接与更为可靠吗?
丹尼特的这本书就试图颠覆大家的这种观点。他的颠覆活动其实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来进行的:
在心灵哲学的历史上,做出这两种意识区分的是内德·布洛克。他将前一种意识视为在现象体验中被呈现出来的意识,比如一个暴躁的父亲在打了儿子耳光之后手部有灼痛感。至于后一种意识,指的是对于一个人的内部推理活动的自我意识,比如同一个父亲对于他体罚儿子的理由与动机的意识。很显然,我们的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似乎允许我们在某种游移的意义上交叉使用“意识”的这两重含义。比如,在“一片红色出现在了贾宝玉的意识中”这一语句中,我们是在“现象意识”的意义上使用“意识”的;而在语句“你意识到你究竟在干啥吗?”中,我们则是在“切入意识”的意义上使用“意识”的。尽管如此,在布洛克看来,从哲学的角度看,我们依然要将这两种意识间的界限厘定清楚。进行这种厘定的具体哲学意义在于,前一种意识涉及的是意识的主观面相,而后一种意识关系到的则是意识的客观面相。作为二元论者的布洛克认为,一种彻底的物理主义理论只能解释意识的客观面相为何存在,却不能解释意识的主观面相为何存在。换言之,你能够用冷静的物理主义态度解释一个父亲为什么打儿子,却不能解释为什么他在打了孩子后会感到疼。
丹尼特是彻底的物理主义者,因此要给出一种对于意识的彻底的物理主义解释,他首先要做的便是破除掉二元论者在两种意识之间划下的上述楚河汉界。换言之,在他看来,意识的主观面相其实就是附着在其客观面相之上的。比如,父亲打儿子后自己的手部有灼痛感,本身就是附着在“他的手打击儿子身体的某一部位”这一物理活动之上的。请注意,在一种物理主义的意识模型中,疼痛本身是扮演着某种因果角色的:疼痛会促使你停止去做那些会导致你疼痛的事情,比如直接用手打儿子。
那么,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对布洛克给出的意识二分法持认同态度呢?在丹尼特看来,这是因为很多人错误地将意识活动所负载的语义内容的丰富程度之间的差别解读为现象意识与切入意识之间的差别。 比如,被蚊子叮咬后产生的痒痛感是缺乏丰富的语义内容的(因为我们的确很难用语言清楚地描述这种感觉),而观察蚊子的结构时你所具有的意识则是有丰富的语义内容的(因为你很容易说清楚你在观察什么)。但这种差别毕竟是相对的,因为再贫乏的语义内容仍然是语义内容。打个比方,正因为所谓的“蒸馏水”中仍然有微量的细菌,所以我们不能将市售蒸馏水与自来水之间的差别视为彻底无菌的水与有菌的水之间的差别。同理,现象意识与切入意识之间的区别,也仅仅是语义内容比较少的意识与语义内容比较多的意识之间的差别罢了。因此,二者之间的差别是缺乏重大哲学意义的,一种对于这两种意识的统一解释模型便定然是存在的。
说明了这一点,我们也就能很容易地理解丹尼特意识理论的如下论题了。
比如,我在读丹尼特的书的时候,突然感到手臂略略发痒(很可能是有蚊子叮了我一口),这就是两个平行的信息处理流程。需要注意的是,读书是一种语义信息负载很多的信息处理流程,而感到痒则是一种语义信息负载很少的信息处理流程,但是按照论题(一)的精神,丹尼特是不愿意在哲学层面上将其归类为两个不同的哲学范畴的。换言之,他在这里继承的是大卫·休谟的心灵理论的衣钵,即认为自我的本质是一束知觉,不存在将这些杂乱的知觉把握在一起的什么“统一者”。
不过,也因为上述这些分布的信息处理过程各自都带有多多少少的语义内容,所以这就牵涉到丹尼特的意识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隐喻——“草稿”(drafts),并引出如下论题。
“草稿”在丹尼特的文本里指的是对意识内容的某种语义解释。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草稿的产生机制本身是大脑所接触到的信息流的丰富性所导致的。换言之,信息流的不同面相会触发不同草稿的产生。比如,张三在驾车的时候如果同时在听车载电台的音乐,那么这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文本:“在听音乐的时候开车”或者“在开车的时候听音乐”。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故事,正如“关羽温酒斩华雄”与“关羽喝了酒,顺便斩了华雄”是两个不同的故事一样。
那么,这么多不同的故事彼此竞争,谁会胜出呢?是看其中的哪一个版本能够得到某个“终极编辑者”的青睐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这个问题上,丹尼特特别批评了一种受笛卡儿主义与康德主义影响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各种经验表象的背后,有一个叫“自我”的东西将这些经验表象统合在一起。用隐喻化的术语来说,这种“自我”就是一名超级文本编辑者,它拥有终极编辑权,以便决定哪些事项需要被编入关于自我历史的“迷你《资治通鉴》”中。但在丹尼特看来,这种超级编辑者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种预设这种超级编辑者存在的理论都需要预设一个用以处理各种信息的“总编办公室”的存在。而在这个“总编办公室”内部,还存在一个所谓的“笛卡儿剧场”(Cartesian Theater),以便对我们的意识场进行全景式的照看。但这种预设却很难得到物理证据的支持,因为我们找不到这个“总编办公室”的地址(大脑中的神经基础)。此外,在丹尼特看来,终极编辑者的缺乏也完全不会影响自我意识表面上的统一性的形成,因为总有一些草稿会在与别的草稿的竞争中胜出,成为定稿。对这一点的阐述,又引出了下面的论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探究”的动力往往来自社会活动,而不是自我的诉求。比如,当关羽被刘备要求仔细回忆“温酒斩华雄”的过程时,如果刘备关心的是曹操给关羽倒的酒是稻香酒还是菊花酒的话,那么关羽的注意力就会被引导到他在斩华雄后喝的酒的种类,而不是斩华雄这件事上。如果刘备与张飞在未来的二十年中反复询问关羽当时喝下的酒的种类,那么这种“探究”就会使关羽头脑中原本处在边缘地位的草稿“我在汜水关喝了一杯稻香酒,顺便斩了华雄”最终胜出而成为定稿。很显然,怎样的“探究”问题被提出,不是由意识主体,而是由意识主体之外的社会共同体决定的。
上述论题立即能帮助我们推出下面的结论(这也是丹尼特关于意识的理论论证的总结论)。
有点欧陆哲学背景的读者应该能够从丹尼特的上述意识理论中读到一些黑格尔哲学的味道。按照黑格尔的辩证法,自我意识的形成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形成的,因此共同体的规定会在根底上决定“我是谁”。丹尼特虽然不太引用黑格尔的话,但是他自己所喜欢使用的“他者现象学”(heterophenomenology) 这个概念依然带有明显的“从他者规定自我现象”的黑格尔式意蕴。而熟悉分析哲学中的形而上学研究现状的读者,或许还能从丹尼特的理论联想到一种叫作“虚构主义”的唯名论立场。根据这种立场,像“红色”这样的共相是不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说“这朵花是红色的”,是因为我们在一种关于颜色的虚构性理论中将“红色”这个谓词指派给了某朵花。因为特定的虚构理论是社会共同体的语言习惯的产物,所以对于共相的讨论也就成为特定的语言习惯的产物。很明显,在丹尼特那里,他已然将一种关于共相的虚构理论替换为了一种关于意识的虚构理论,并由此将共同体的视角对于基础哲学问题的奠基意义延伸到了一个新的领域。
从上述分析来看,丹尼特的意识理论具有向一种更为丰富的社会科学哲学理论、伦理学理论甚至是美学理论进行拓展的潜力,正如作为黑格尔哲学的“好学生”萨特的意识理论也具有此类理论拓展能力一样。但可惜的是,这样的体系化努力并没有在主流的分析哲学界出现。因此,我非常希望《意识的解释》中文版能够激发中国读者在此类方向上多做出一些有意义的努力,由此真正促成科学形态的哲学研究与人文导向的哲学研究之间的大融合。
徐英瑾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