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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职能

保险性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保险职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或本质的客观要求。从理论上认识、抽象和概括保险的职能,有利于不断完善保险内部的传导机制,有利于适时调整保险分配的内外部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安定发展服务。因此,研究保险的职能不单是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目前,国内关于保险职能问题也有多家之说。“单一职能论”认为保险只有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或曰经济补偿职能 。“基本职能论”则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 。此外,还有在基本职能基础上的“多职能论”(例如,分散危险、经济补偿、给付保险金、融资、储蓄、防损防险等)

应如何认识和科学概括保险的职能呢?根据保险是经济分配的性质,我以为必须从保险分配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上考察保险职能的发展。我们知道商业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仅表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到了商业保险,保险分配关系发展成为以被保险人之间分配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直接的对立化为两极的分配关系,甚至后者隐蔽了前者。当出现分保关系后,则又出现了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样,随着保险分配关系内涵的不断丰富,保险的职能必然也随之丰富起来。如果说低级形态的保险只有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两个职能,那么,现代保险一般都有四个职能,即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保险基金和监督危险。

(一)基本职能

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1.分散危险职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成员,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成员中因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单一职能论”者认为保险只有组织经济补偿职能。如何组织?如何补偿?那当然是用分散危险的办法,诸如收取保险费之类。这样“单一职能论”就把保险最本质的功能之一——分散危险视为手段了。诚然,分散危险作为组织保险补偿来说是手段,但是作为保险的本质特征之表现来说是职能。即如货币是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但支付手段毕竟是货币的职能之一。我甚至认为分散危险应是保险的第一职能,没有分散就不可能有补偿,分散危险是补偿损失的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缺一不可。只肯定补偿职能,而把分散危险作为手段来对待,是“单一职能论”的一大缺陷。故而该说值得商榷。

此外,持“二元说”观点者则坚持保险具有给付保险金职能,以与人身险对应。本文在前面既然坚持了人身险中保险部分也是经济损失的补偿,当然也就否定了保险的给付职能,但并不等于说要取消给付保险金这个概念。而且还要强调在人身险方面使用给付的概念是基本准确的,因为给付包含了储蓄的支取,也不违背保险部分的偿付,用赔付有时反而不准确。其实,在日常业务中给付的说法在财产险方面也不少见,同样赔付用在人身险方面也常见,不存在原则问题。

(二)派生职能

笔者赞同这样的看法:“当然保险的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般地说,固有职能不但不会消失,而且会派生出某些新的职能。” 我以为保险的派生职能有积蓄保险基金职能和监督危险职能。

1.积蓄保险基金职能

积蓄保险基金应该是保险的一个相当重要的职能,然而又是最不受青睐,甚至无端遭忌讳的一个职能。为什么要如此否定这一活生生的职能呢?缺乏充足理由。只不过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那种财政型保险的一种防卫心理在观念上的反映。

诚然,落后状态下低级形式的保险只能在狭窄的空间里分散危险。甚至采用何时出险何时直接分摊的经济补偿方法,一般不可能有时间上的分散,因此,补偿就有可能不足,就是当代采用基金制的相互保险也还或多或少地带有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痕迹。现代科学的保险制度,运用概率论方法,要求有足够的空间容量和时间跨度。因此,保险分散危险就包含了两层意思:(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从时间分散上来看,分摊经济损失补偿必然要求预提分担金,否则,就不能满足时间上分散危险的要求。预提而尚未赔偿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赔付结余积蓄下来,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机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职能。可以说,现代保险如果没有这一职能,就不能正常维系和发展保险分配关系。如果否定这一职能,也就否定了保险在时间上分散危险的职能。如果否定这一职能,那么,试问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后的结余,难道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吗?反对这种看法的道理又何在呢?可见否定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职能的存在是不科学的。

必要的说明。这里运用了“积蓄保险基金”的概念,而不用“积累资金”的概念,非事出无因,也不是在玩文字概念游戏。目的在于:(1)区别“积蓄”与“积累”的不同性质。积蓄的性质是存储,强调了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完整性、备用性和安全可靠性。(2)区别保险基金与积累基金的不同含义,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而争论不休。张亦春教授对此也做过深刻论述:“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源泉’,保险基金如果是一种积累,财政拿走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就有理论依据了。我很赞同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基金的性质不能认为是积累性质,而是一种积蓄性质……当然,利用保费收入时间同赔付时间之间的时间差,是可以把一定的比例当作积累用于生产建设,使它增值;但这种暂时转化为积累也是为了更多的积蓄,以保证大灾害大损失发生时的巨额赔付……”

2.监督危险职能

这里不提防险防损职能,防险防损概念要比监督危险的内涵大得多。这在讨论保险公司职能时再谈。监督危险职能也是保险分配关系提出的要求。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它构成了投保人风险处理财务的机会成本,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职能。监督危险在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会员之间发生的事,到了商业保险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比如船舶保险,投保必须适航,不适航不保,已经投保但违反保单适航条款的不赔。再如保险的诚信原则亦为危险之监督。危险监督的经济手段还包括:规定免赔额、自保成数、无赔款优惠费率,国外还有返还一定量保费的做法。这些无非都是保险的监督危险职能在实践中的运用。可见,保险的监督危险职能是客观存在的。充分认识和运用保险监督危险职能,在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中,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和投保人的逆选择。 3ZxhgnM+8v3PAhROG9wwiQ3e0xkD+VX4Prb0Na+xANkCZrZ4H41eawQeAYWOm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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