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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性质

研究保险的性质,概括起来是三个方面的问题:(1)保险的定义是什么?(2)保险的定义反映不反映保险的本质?(3)如何追寻保险的更深层本质?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对保险概念与范畴的全面认识。

(一)保险的定义——质的规定性

给保险下定义是形式逻辑的基本任务之一。形式逻辑从既成概念的外延大小及内涵属性多少等量的方面来研究概念。内涵是概念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反映,而概念的定义必须用另一概念来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所以,概念的定义也就揭示了概念所要明确的具体事物的具体本质。不过形式逻辑所研究的事物本质,仅仅是确定该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关于保险的定义,即保险反映的具体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争论的主要焦点有:

1.关于“合同行为”是不是保险概念的内涵问题

综观国内外保险学论著,把“合同行为”引入保险概念内涵的,实不鲜见。有的甚至把保险与保险合同等同。如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德国的马修斯亦如是说,他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 然而,日本的园乾治教授不以为然,指出:“保险和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认为保险合同等于保险是错误的。”

在我们国内,虽未见有把保险直接定义为合同的说法,但是把合同行为引入保险概念的也不乏其说。他们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合同而建立的经济关系。” 因此,就把保险的概念顺理成章地定义为:“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此说从法学角度把保险性质解释为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把保险交易的契约行为理解成了保险的本质内容,从而颠倒了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关系。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所谓“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论道:“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 我们从商品经济的逻辑顺序看,应该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关系——商品契约行为。而不是相反。因此,凡是承认保险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论者,一般都不同意把合同行为这一法权概念引入保险定义。

2.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有共同性质问题

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以此为界,把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保险学派的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损失说”认为,以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性质。本书倾向这种观点(详见下文)。

“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对保险定义采用以“或”书为界的两段式表述。此说在国内保险界较为流行。比如《保险大辞典》给狭义保险(指商业保险)下的定义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实际上“二元说”只强调了保险种概念的内涵,而不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我们知道,种概念=属概念+种差。种概念的内涵量必然大于属概念,因此,种概念的外延量必然小于属概念(见下文讨论)。

“非损失说”的特点是在保险的定义中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目的在于寻找一种保险的定义,能使之兼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往往不容易办到。比如园乾治教授的保险定义:“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共济制度”。 同时,他还强调“损失这个概念作为形成保险性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但是,他在保险的定义中既然使用了“经济补偿”概念,又何能完全摆脱“损失”的含义?因为,补偿总是相对损失而言,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补偿。

3.关于保险是经济范畴还是经济组织问题

经济范畴与经济组织本来就泾渭分明,但是,在保险经济现象方面不少人糊涂了,以致两者不分。比如园乾治教授在评介保险的“相互金融机关说”时,认为:“把保险作为行为和组织来认识,抓住了保险性质的关键问题。” 国内也有“保险是经济组织”的提法。

笔者以为把保险与保险组织混为一谈,即如把信用与银行混为一谈一样,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尤其是如果在观念上没有把保险与保险组织加以明确的分别界定,那么在讨论保险的职能时,往往会张冠李戴,把本来应属于保险组织(如保险公司)的职能(如组织经济补偿职能和融通资金的职能)认定为保险的职能。 [1] 可见,严格界定保险与保险组织,对于讨论保险与保险公司的性质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4.关于保险定义的形式逻辑问题

《辞海》中的保险定义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该定义犯了所谓“循环定义”的错误。保险定义是实质定义,在定义项中不能出现“保险”这一未被明确的概念,否则处于被定义项的保险概念就不能被明确。目前,国内一些书刊亦有此类“循环定义”的现象。

以上是对保险概念内涵问题的几点评介。我以为,要把握住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属分配环节。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事件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客观条件。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在参加者之间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活动。

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比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是对保险的特殊,具有不同特征。但是,如果舍去“财产”和“人身”的限定,则是保险的一般。即如男人和女人,他们之间的性别是不同的,可以分别定义,那是种概念。但作为人,就必然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上述意见,个人试把保险定义概括为:保险是多数单位或个人基于特定危险事故或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

以上表述的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古代的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只要求简单的数学平均数分摊),而且适用于现代的高级形式的商业保险(要求以概率论计算的平均数分摊);不仅适用于合同保险(自愿保险),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不承认财政救灾后备和经济单位或个人自保是保险,因为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后者是预提准备金,相当于储蓄,都与保险的内涵相悖。

定义中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概念,如果单独使用,可直接简化为“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补偿相对于损失而言,没有损失则无所谓补偿。如是,只要明确了本概念中“补偿”的性质,那么,“经济补偿”与“补偿损失”“损失补偿”等提法,就均属同一概念。这里必须指出,那些认为损失补偿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三个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第一:他们说,人的身体和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因此,人身事件不是价值的损失补偿,不能用补偿概念。但是,此说忘记了,诚然人的身体和生命确实是没有价值的,而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然而,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入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可保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何尝不能适用补偿的概念?第二:有说,人身险中大部分险种带有储蓄性质。储蓄支付是给付性返还而不是补偿。这一理由似是而非,储蓄既非保险的性质亦非保险的职能。储蓄是货币信用的概念之一,不存在保险分配关系。故而带储蓄性质的人身险险种应被看作储蓄+保险。于是,从给付上看,应是固定返还+不固定返还。这个不固定返还的补偿部分就具有保险的经济互助性质,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固定返还的储蓄部分为自保额,保险部分为正负分摊额。比如储蓄寿险,期满生存人分担了期内死亡人所得保险金额中超过他(死亡者)自己储蓄的本利和部分,我把它称为“正分摊额”。再如养老金保险,未能领取年金和尚未全部领回本人储蓄本利和的死亡者,分担了受领人所得年金中超过他(受领人)自己储蓄本利和部分,我把它称为“负分摊额”。据此而论,保险部分使用损失补偿概念,道理不言自明。第三:有说,生存保险中人的生存总不能叫作损失吧。无损失就无所谓补偿。因此,不能用补偿概念,更不能用损失补偿概念。此说又是以偏概全。人的生存固然不是损失,但人的生存并不意味着经济上不会遭到任何意外的损失。比如失业者的生存、丧失劳动力者的生存、失去双亲后的儿童之生存,凡此种种,都无一不是遭到经济上的损失,或失去经济来源。因此,就需要失业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等等。

保险界有一句至理名言,叫作“无危险,无保险”。祸福相依,祸就是危险,有危险必有损失的可能。人们投保人身险所虑者,“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必须借助集体的力量以防不测。否则,大家莫如走银行储蓄自保为妙。我国人身保险业务落后,既有受人均国民收入低水平制约的一面,同时也反映着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经济生活安定的另一面。随着“三铁”制度的打破,可以想见,我国人身险制度必有一番大的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薪金收入者,他们可以不走银行,但非走保险公司不可。这是因为他们生活在极不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充满了诸如失业、疾病、伤残、生老病死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风险,各种危机感。这正是资本主义国家人身保险高度发达的原因之所在。当然,在工业发达国家,储蓄寿险保单的金融资产化,也是人身险发达的重要因素之一。总而言之,发生人身事故或事件后,如果不会造成经济损害,也就无人身保险之可言,如果没有对经济生活可能遭损害的忧虑,也就不会参加人身保险。基于上述理由,我个人认为损失补偿(即定义中经济损失的补偿)亦可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保险的辩证本质——内在矛盾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形式逻辑研究概念内涵,只反映事物质的规定性方面,即表现于事物外部现象可感知的本质特征,故而不能反映事物的全部本质。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正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属于事物“不甚深刻的本质”,它是由该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毛泽东指出:“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的矛盾所规定。” 这里所指的“特殊的矛盾”就是事物的“更深刻的本质”,即事物的辩证本质。只有当我们把握了事物的辩证本质时,才能形成对事物整体性质的全面认识,从而把握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特殊性、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规律。如果说我们从形式逻辑方面认识保险经济现象,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即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导性,是我们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那么,我们从辩证逻辑方面认识保险经济现象,则是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的辩证本质,即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同一性和相导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同一性和相导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所以,认识保险辩证本质是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经营学基本建设的基础。

在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已经明确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那么,很显然在分担的主体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再分配关系。事物内部关系就是事物内部矛盾的对立统一,就是事物的辩证本质。所以,我以为保险的辩证本质即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这种特有的分配关系叫作保险分配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做斗争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为此,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人们需要联合行动。同样,为了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人们也必须用共同的联合行动,互助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以集体的力量增强同自然界做斗争的能力,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也就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一种经济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由偶然事件和自然力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条自然规律。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为生产资料的一定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我们在第一章第一节之所以反对把合同概念引入保险定义的内涵,正是因为保险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客观存在着的保险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从近代保险经济看,其内部关系有:(1)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整个内部分配关系的基本环节,或曰基础。(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表现为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外化,保险经营资本从职能资本中分离出来,而与职能资本相对立。(3)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三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反映着保险资本的社会化、国际化。保险内部分配关系的三个层次反映着保险经济范畴的内部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运动。

保险分配关系的外部关系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信贷、企业财务、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保险分配关系与上述分配关系的关系反映着国民经济分配范畴的内部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运动。

总之,保险分配关系的对立统一运动只能在上述内部的与外部的关系与联系中得到说明和调整。本书将在以下各有关章节中分别阐述。

(三)保险的本质——质的规定性+ 辩证本质

在阐明经济学范畴时,分析一般都是从现象到本质,这无疑是正确的逻辑方法。问题在于有的同志往往认为现象和本质是迥然不同的两码事,似乎现象表现出来的特征就不是本质的内容,令人困惑费解。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本质在显现;现象是本质的”。

保险定义是对保险经济外部现象本质特征的抽象和概括,所以这些本质特征也应该是保险本质的内容。因此,我把保险的本质用一个公式表示:保险本质=保险质的规定性+保险辩证本质。具体表述为:保险本质就是多数单位或个人基于特定危险事故或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在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就是在参与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保险作为经济范畴,是这种分配关系的理论表现。 jf4LmWtdoJDeuRg2DVQOHexaaKIH+nXXus8P3fL6y5zxoIRGXXv8zhj4/rXVyC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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