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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商品说评介

1985年,中国中青年保险研究会在武汉大学珞珈山召开了第一届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是响应党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探索中国保险经济发展新思路,加强保险教学科研基础理论建设而召开的一次颇具影响的学术研讨盛会。会上提出了两个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全金融型保险公司改革思路;一是保险商品性经营思路。武大张旭初教授提出“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的全新命题 。这一观点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保险理论界的广泛兴趣。争议至今,历数年而不衰,形成了商品派和非商品派之争,阵线已经分明。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基于理论与实践上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看,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经营学都必须科学地阐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经济现象的特殊表现形态;揭示支配保险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说明保险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内在关系和联系。从实践上看,承认保险具有商品性与否,涉及一国保险经济政策与制度的性质、保险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对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等等。所以,关于保险商品性的讨论,不能仅看作是一种纯学术争鸣,它对我国保险经济的发展模式、发展速度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更加明晰,本章根据第一章的逻辑体系 ,把迄今已经出现的保险商品说分为两个分支:一是以保险公司职能为本位的保险商品说(以下简称“公司本位说”);二是以保险职能为本位的保险商品说(以下简称“保险本位说”)。

(一)公司本位说

1.理论特点

公司本位说认为“保险商品是劳务商品中的一种形态” 。“保险过程不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保险劳动不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保险过程也不是物质产品的流通过程,因而保险劳动也不是直接经营物质产品的劳动,保险劳动是服务性的劳动,它不仅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更服务于社会生产,因而保险是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 可见,公司本位说的特点是保险劳务商品说或保险服务商品说(两者同一概念),即保险公司向保险市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商品。显然,这种劳务商品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商品化。所以,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公司本位保险商品说。

公司本位说是以马克思关于“服务就是商品”为立论依据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 ,“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

2.定义分析

公司本位说把保险商品定义为:保险商品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用来交换的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需要的无形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保险作为商品,具备三大要素:(1)它能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保障的需要;(2)它是一种独立无形的劳动产品,是用以交换的经济保障劳务;(3)它通过被保险一方缴付保险费来换取保险方的补偿金额,即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

该定义隐含着一对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即既然被保险人以货币形态支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以货币形态的赔偿金,那么在这里又如何能把在货币形态上的赔偿金让渡解释为保险公司在无形劳动产品形态上的让渡呢?可见保险公司让渡的不可能是劳务商品(详析见本章第三节“保险供求对象辨析”)。

3.价值构成公式

(1)武大公式(暂名)

保险商品价值=C+V+M

C表示为提供经济保障劳务所耗费的一切物化劳动,包括:设备耗费、补偿损失和准备金。

V表示保险从业人员的活劳动。

M表示保险公司经营盈利,包括:积累基金、税金和利润。

(2)南开公式(暂名)

保险商品价值=A+B+C+V+M

A代表赔付或给付金。

B代表总准备金。

C代表保险过程所消耗的物质资料的价值。

V代表保险职工工资。

M代表利润。

南开公式“用保险费的形式来表示,则表现为净保险费+附加费的总和即等于全部毛保费所代表的价值量。其中A+B相当于净保费的价值;C+V+M相当于附加保费的价值”

(3)比较与说明

上述两个公式中,武大公式采用了马克思正统的价值构成公式来表示保险劳务商品的生产价格构成,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问题在于C部分的“补偿损失”和“准备金”两部分,在公式中,并没有解释它们因何、如何成为保障劳务所耗费的物化劳动。从直观上理解,就财产而言,造成补偿损失的原因是危险的发生对物化劳动产生破坏性损耗,如何能解释成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障性劳务的耗费呢?此外,我们把这里的“准备金”概念理解为时间上分散危险部分的预提分担金,在这个意义上也不构成劳务消耗,而是积存起来的补偿基金。所以,武大公式中对C的这两部分解释似乎欠通。

南开公式实际上是对正统的马克思价值构成公式的具体运用。它的独到之处在于把净保费(A+B)部分的价值量独立出来,按照概率论原理科学计算出来的净保费率,一般来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因此,在南开公式中,(A+B)可被视为定量,而(C+V+M)则被看作变量。在这里我们首先把南开的价值公式看作保险劳务商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如果是个别生产价格,那么,(A+B)显然也是一个变量。我们以为南开公式如果仅用于指导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其适用性更强。但是,必须指出,作为保险商品的价值构成公式,南开公式与武大公式一样,存在着未能解释的问题。南开公式认为:保险商品价值也是由生产保险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生产保险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保险商品的价值量。问题就在于:南开公式中的(A+B)部分如何能由保险劳务或保险服务劳动“生产”出来,或者说如何转移到保险劳务商品中去呢?它所消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又是如何决定的呢?公式中似未加以明确。

4.理论与困惑

商品的概念一般可概括为:

(1)必须具有两重性。①使用价值;②价值。

(2)必须服从价值规律。①商品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②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3)商品生产与经营必须具有社会效益,并能为经营者带来利润。

(4)商品交易一般要求有特定的场所,如商品市场、交易所等有形的与无形的市场。

保险如果具有商品性,似乎应该完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但是,问题并不简单。

第一,关于保险是不是劳动产品问题。公司本位论者认为保险是“无形劳动产品”,从保险费率取得劳务价格形态上看,保险具有交换价值。从保险的职能(实际上公司本位论者在这里有把保险职能与保险公司职能混为一谈之嫌)上看具有使用价值。因此,保险是劳动产品。 非商品论者则不以为然,他们从保险的性质来加以否定,认为保险是对经济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担。危险的存在和发生对生产过程和生活秩序构成威胁和造成破坏,保险补偿是为了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过程和生活秩序,保险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保险不可能是劳动产品。究竟谁是谁非呢?这是困惑之一。

第二,关于支配保险商品的规律问题。公司本位论者认为,生产保险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保险交换虽然存在交换的个别不等价,但就交易双方总体而言是等价的。因此,保险交换服从价值规律。但是,非商品论者认为,保险价格在纯费率部分是由危险损失概率所决定的,危险并非劳动产品,又如何能谈得上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只有附加费率部分贯彻价值规律,但是次要的。究竟何者正确?这是困惑之二。

第三,关于保险宏微观效益问题。凡是保险商品论者都比较注重利润问题,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商业保险不能不要求利润,保险的社会效益与企业利润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非商品论者则认为,保险的商品性经营将导致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经营,这将损害保险的社会功能。保险公司能不能追求利润? 这是困惑之三。

第四,关于保险市场交易对象问题。保险市场是整个商品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市场以商品交换为条件,没有保险商品交换,也就无所谓保险市场。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性经营”的论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公司本位说的保险劳务商品理论又的确不能回答非商品论者提出的质疑(至少本人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保险市场上交换的对象是什么呢?是危险,是货币,还是保险本身?这是困惑之四。

(二)保险本位说

1.理论特点

保险本位说认为,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独立的商品。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职能或者说能够提供经济保障。“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保险职能的有用性使保险成为使用价值,成为买卖对象,成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可见保险本位说的实质就是保险职能商品化,然而,保险本位说的提法极为罕见,不过在某些书刊尚可初见端倪。

2.不肯定的保险本位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家魏润泉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无形商品——经济保障,其价格的具体体现就是保险费率。 从这一表述,我们可以把保险公司经营对象理解为“经济保障”商品,实际上是保险商品的同义概念。但是,在同一篇文章中,魏润泉先生则又写道:“保险作为第三产业,它只向社会提供服务,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只是部分起作用,它不决定保险商品价值。”如果我们把上下两段话联系起来,似乎又可以把该文的观点理解为:保险商品是一种提供经济保障的服务商品。因为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服务之外,并不提供别的。果真如此,则又回到“公司本位保险商品说”去了。不过,我们又发现,既然保险是服务商品,又因何不受价值规律支配呢?尽管该文以供求规律解释保险商品的市场价格现象,然而价格只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不肯定的保险本位说”不能解释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此说仍在保险本位与公司本位两者间游移。

3.肯定的保险本位说

“肯定的保险本位说”认为保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而把保险公司视同商业机构。这种看法我仅在日本园乾治教授的《保险总论》中见到。

园乾治教授写道:“从经营学的观点进行研究,保险事业就是提供保障经济安定的所谓无形商品的一种从批发到零售的服务性行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独立的商品,保险费就是它的销售价格。而且保险费是由相当于商品的生产成本或购进原价的净保险费和充当经营费用的附加保险费这两部分构成的。” 同时还说:“在美国,通常把保险事业看作和商品销售的商业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在日本,把保险事业看作和商品销售的商业相同的看法尚未普及。”

日本是世界保险五大国之一,1988年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比重为24.3% ,在如此的保险大国里对保险的商品属性还“尚未普及”,那么,在我国刚刚拓展的保险时空里,对保险形态的诸多争议更是实属难免了。

(三)小结性评论

1.命题检讨

从市场经济的思路出发,谁也不会怀疑“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这一命题的正确性。然而,就商业经营观之,则有纯粹提供服务性劳务的行业,如旅行社、信息公司等。另有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行业,如超级市场。那么,保险公司是属于前者,还是属于后者?它们形成了公司本位商品说与保险本位商品说的区别。平心而论,非商品派主要是对保险的商品性持有异议,而不是对保险公司提供劳务的商品性持有异议。他们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现象,是一个经济范畴,本身不是一种服务

2.公司本位说的缺陷

公司本位说以公司组织保险经济补偿的社会生产价格来说明保险商品的零售价格,所建立的价值公式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价值公式中相当于南开公式中的(A+B)部分的成本价格既不是公司职工的必要劳动部分,亦非公司提供劳务过程的物质消耗,所以,无论是武大公式或是南开公式都不能说明这部分成本价格的价值决定问题,因而是不完善的。之所以如此,我认为,其根本的缺陷还在于把保险公司的劳务概念与保险概念混为一谈。由模糊不清的概念推导出“保险商品是无形劳动产品” 。这一模糊不清而又令人费解的定义,难怪非商品论者质疑道:“给保险与服务盲目画等号,也是欠妥的。若将具体的保险业务如展业、理赔等视为提供服务倒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将保险这样一个大范畴笼统地说成是一种服务,就显得勉强。” 就这一点说,非商品派对公司本位说的批评是不无道理的。

3.保险本位说的意义

保险本位说的本质特征,是把保险本身认定为一种纯粹独立的商品,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提供保险商品的超级市场,为保险商品的流通交换提供商业性服务。尽管园乾治教授在《保险总论》一书中并未对他的看法做理论上的深入分析(或者仅仅是与其他商品流通相提并论),然而,我们可以从他的思路中发现,他确实把保险与保险公司这两个范畴加以区别了(尽管他以前曾有过混淆),是在真正意义上把保险定义为商品了,也就是说保险在自己的职能上(即“提供经济安定保障”的职能上)商品化了。由此可见,保险本位说正是在严格界定保险与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职能的基础之上,来定义保险的商品属性的,相对于公司本位说无疑发生了质的飞跃。而因此,存在于公司本位说价值公式中所未能自圆其说的因素,都可以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加以分析了。 wDNBlsj4Xkxz2y0sbS7vduqUb7/Wc+IqdX5sBLFKrGHE73S8LNE5HE+PPDD/02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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