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商品论者质疑保险商品论者道:“保险是商品,那么保险本质属性便是商品无疑。是不是这样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保险既然是商品,它的属性是商品,就等于商品的属性就是商品一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以为这种批评的逻辑方法是有失斟酌的。因为物的本质属性与该物的商品属性是两个不同的讨论范畴。比如矿泉水,作为矿泉水的物质,其本质属性(自然属性)在于它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效用,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商品性,都是客观存在的。而用于交换的矿泉水则获得了商品属性(社会属性),因为这时的矿泉水是劳动产品,或者说是一种非劳动产品的资源商品,具有价值。但天然矿泉水不因其成了商品就改变了它的本质属性。同样的道理,保险的本质属性与它的商品属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我们在进行本章命题的讨论之前,分清这一对概念是绝对必要的,目的是界定讨论的范围。关于保险的本质属性问题,在第一章已经讨论。本章将讨论它的商品属性——非劳动产品的商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