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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型保险公司的优势

1.能够促使保险业务与融资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必须搞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因此,像任何经济实体一样,它不仅具有盈利的欲望,而且具有增加盈利的冲动,这是企业的内在动力之一。保险公司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盈利三者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手段聚积保险基金,把长期性资金运用于投资以增加盈利。反过来,盈利的冲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开拓新险种、扩大承保面、防险防损以减少赔付支出,从而求得聚积更多的资金实现其融通资金职能,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与此同步,保险公司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也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保险品种增多,承保面扩大,危险更加分散,费率便可能降低。由此可见,金融型保险公司的两个基本职能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与盈利之间都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对立,而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业务之作为聚积资金的手段与组织经济补偿目的的统一。

2.能够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率之间的矛盾

财政型保险公司,其利润基本上来源于保险费,保险费率的高低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和投保人负担,这就是怀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有利润、能否称为企业,乃至不敢理直气壮提倡盈利的根子。当然,降低费率可通过扩大承保面、减少费用支出、防灾防损等途径。但是,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危险的偶然性对其利润的影响,所以不可能轻易降低费率。而费率不合理则影响投保积极性,产生各种替代。尤其是在商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必然斤斤计较转嫁危险的成本问题,扩大不太安全的自保责任。这样便会给组织社会主义保险经济补偿制度造成障碍。同时,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国外保险公司势力将会有形无形地跟随外资和商品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这是不可避免的,过高的费率将削弱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些矛盾可通过金融型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得到解决。当然,我们现在还不可能,甚至无需以投资养保险,然而,投资利润会降低保险费率,达到使保户以最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保障的目的,这是保险公司宏观经济效益的主要体现,从而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活力。

3.能够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人寿保险期限一般为5—20年,可为保险公司提供长期性资金。但是,在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运用自己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利息,一方面保险公司没赚头,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没甜头,投的劲头不大。如果保险公司本身能够自主地运用资金于投资,可以想见,它将会像银行开展储蓄那样争取业务,同时还可以从利率上提高保户利益。这样,寿险业务不仅对保险公司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人民的生活福利、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1] “保险的固有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引自《社会主义保险学》,第46页。)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保险将以收取保费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从而扩大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引自王育宪、王巍:《保险经济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 PhvVKVXLfFwiIdZIVlOFbKRmj+bmZmZr83SQ4qHlGNOCMVibWMu1X/TNU1pv43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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