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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公司职能

(一)作为保险组织的保险公司职能

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然具备组织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称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亦可,下同)、掌管保险基金职能和防险防损职能。

1.组织经济补偿职能——基本职能之一

保险公司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职能相对应。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之所以成为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由保险的两大基本职能所决定的。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履行赔付业务,实现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或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进行危险分摊,实现保险的分散危险职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组织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公司是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的中介。集中危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特有方式。诸如行会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等都不存在集中危险问题。因为这两种保险组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身份合二为一。有的同志认为保险(这里对保险与保险公司不加区分)具有集散危险的职能。此说值得商榷。因为就保险的本性来说意在分散危险,不可能有集中危险的职能。只有出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化为对立的两极,即出现商业保险,才有可能出现集中危险的现象形态,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概率原理集危险的偶然性为必然性,用收取保费的办法履行集中的赔付或给付义务。如果集中的危险有可能影响到保险财务的稳定性,那么该保险人必然想方设法通过再保险关系予以分散,或者大幅度提高费率以阻挡投保人转嫁风险,如海湾战争期间英国劳埃德公司所做的那样 。所以,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不在于集中危险而在于分散危险。集中危险仅仅是一种经营手段而已,不能把经营手段当作职能。保险的机制在于分散危险。与此相对应,经营保险的原则也在于分散危险。如果保险公司把危险囤积在自己身上,无异于准备自杀。由此可见,集中危险既非保险的职能,亦非保险公司的职能。被保险人把危险转嫁于保险人身上,表面上看,似乎保险人把风险集中于自己身上,然而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在这里,形式掩盖了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分散危险的实质。

2.掌管保险基金职能

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即保险基金。但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参阅第二章第四节“保险的商品属性”),保费的收入表现为货币的单方面转移,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所以,尽管保险公司所积累的保险基金是公司所有(储蓄寿险中的储蓄部分除外),但是从保险分配关系看,毋宁说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负债。保险公司的这种“负债”就是掌管保险基金职能。

保险公司经营不同于银行。银行收入来源于存贷利差,而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收入直接来自保费的一部分。所以,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把“债”转化为收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公司在巨损下的偿付能力,必须对保险公司采取“限利政策”,有效的办法就是监督其按承保总量扩充总准备金。现在有一种说法,叫作“保险公司搞无本生意”(其实不然,参阅第二章第五节“保险经营资本运动形式”),大家把保险看作一块肥肉,争着把筷子伸进来,借办保险之名增加收入,把保险业自身的“债”不合理地转化为利润,甚至滥办保险引起保险市场的混乱。而保险界有些同志一方面强调保险公司积累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在不断地否定保险具有积蓄保险基金的职能,孰不知保险公司积累保险基金是它掌管保险基金职能所发挥出来的作用之一,而掌管保险基金职能正是保险积蓄保险基金职能的要求和实现的条件。

3.防险防损职能

对于这个职能颇有争议。有的认为它是保险的职能,有的否定之;有的说是保险公司的职能,有的不同意。我以为它并非保险的职能,而是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固然,防险防损各有其专门的职能部门,如公安保卫、消防防汛、医疗防疫、气象地震等部门或机构。但不能就此作为理由来否认保险公司也有其公司范围内的防险防损职能。比如,凡是有腿的动物必有走路的功能,而不能说只有人才有走路的功能,只不过有快慢之分,样子之别罢了。同样,保险公司也是专门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它通过承保时对危险的调查和识别,提出危险处理方案;在承保期间通过危险监督检查,提出防范措施;在标的物出险时通过危险检验核查,总结防险防损经验;凭借自己跟危险打交道的经验开展危险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这种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即保险公司的防险防损职能。保险公司的防险防损职能是由保险的监督危险职能所决定的。其作用有:(1)实现保险的监督危险职能;(2)减少物质财富的损失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3)减少赔付,增加公司利润和保险基金积蓄。保险公司为了达到这些目的,都本能地提存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资助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防险防损支出。

(二)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职能

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不同于财政型保险公司,应具有融通资金职能和吸收储蓄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基本职能之一

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和一部分中长期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融通资金的职能。很显然,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职能是由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职能所决定的,或者说所派生的。融通资金职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极大地降低保险公司积累保险基金的机会成本,增加盈利;同时,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所以,融通资金职能是金融型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是,保险公司不是信用中介,也不存在派生存款问题。它的融通资金职能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几乎是单方面的贷出,这是保险公司能够为国民经济提供巨额建设资金之所在。但是,保险公司经营又不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一般正常情况下只要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资金余额就可供周转使用。而保险公司则不然,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较大灾损,其投资要立即兑现偿付,所以,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当局得规定保险公司贷放对象和投资范围,保证资本的流动性(参阅第五章第三节“保险供给定量分析”)。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从盈余中提留特别危险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并实施监督。

2.吸收储蓄职能

严格说来只有举办人身保险的公司才具备此项职能。我们知道,单纯的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无疑是纯粹的保险。它们又都具有射幸的性质,顾客有限。基于人身保险可提供长期性资金及经营一般不可能出现赤字等特点,为了迎合和吸引顾客,保险公司设计了诸如两全保险、确定年金保险、儿童保险、婚嫁保险等名目繁多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业务。从而把保险与储蓄巧妙地结合起来,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具备了吸收储蓄职能。这里提的是吸收储蓄职能,而不提储蓄职能,因为储蓄是货币信用范畴,既非保险的职能,亦非保险公司的职能。保险公司的吸收储蓄职能,是保险公司向金融领域扩张渗透的一种强有力手段,形成了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储蓄竞争。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有五个职能,即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掌管保险基金职能、防险防损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吸收储蓄职能。其中组织经济补偿职能和融通资金职能是金融型保险公司的两大基本职能。所以我们说,金融型保险公司是这两大基本职能的统一。 gwm3UvtSLhqYadfIgS4c7Q4rrK1Strx7k5ek0TTOLRnvpWv3LIhT7cxnQcW3VH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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