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发生的以包产到户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变迁,自它发生之日起至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核心。在本章中,我们拟侧重于经济学方法在具体分析中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不打算卷入“是私有制好,国有制好,还是集体所有制好”的争论,而是将注意力主要放在现行农地制度结构中存在哪些因素在制约着农户的投资、积累和长期预期。因此,本章所要表述的不是一个对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应该朝什么样的方向迈进才有出路的药方,而是对有待改进的制度因素的刻画,而且在分析这些制约因素时将着眼点放在农户层次上。
在具体描述中国现行农地制度特征前,让我们先谈谈对一般意义的“制度”(institution)的分析要点。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指出,制度就是为人们发生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则
,它们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系列制约。人们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形成采取怎样的行动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
[1]
因此,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诱导人们作出行为决策,并通过人们的这些决策来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当从经济学意义上来探讨制度时,它并不对一项制度的好坏优劣作主观评判,而是去考察它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会对人的行为和经济绩效产生怎样的结果。在制度经济分析中的基本一点是:有什么样的制度,理性的人就会作什么样的行为反应;不同的行为反应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由于将制度的分析落实到具体的当事人身上,制度不再是玄妙莫测的、主观的、唯一的、不容置疑的,而是活生生的、客观的、在实际生活中能切身感受到的,因而是可以比较、选择和分析的。后一种意义上的制度分析正是本章所要强调和应用的。
那么,制度是怎样影响人的行为和经济绩效的呢?这取决于一项制度所内含的规则对人们努力的激励程度和激励导向
,对人们努力的激励程度取决于这一制度内含的报酬结构与人们努力供给量的一致性。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使人们付出的努力与其应得的报酬相一致,他们的努力供给量就大;反之,如果一项制度安排使人们付出的努力与其报酬之间是离散的,他们的努力供给量就小。但是,制度对努力供给量的激励并不表明它一定能诱致“有效的”经济增长。制度是否促进经济增长,还取决于它对人们行为的激励导向。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包括物质的和人力的)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它就能促进经济增长,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也就较佳;相反,如果一项制度安排在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配置于非生产性活动方面更为“有效”,它就会妨碍经济增长,这是一个社会经济绩效不佳的重要根源。
在制度对行为的激励效应中,有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制度内含的产权安排的完整性;另一个是经济组织对努力与报酬的计量能力。它们对努力的激励程度与导向关系甚大。产权安排是所有制度规则中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最为重要的一种,按照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对一种经济物品如何选择使用的权利”
,产权内含于一种资产或物品的实体中。我们说一个人(或组织)对一种资产或物品拥有产权,并不是指他对它拥有的实物存量有多大,而是指他对它拥有如何使用、如何获得收益以及如何转让的权利,所有权的实际内容正是通过这几项权利束的权利量大小来反映的。
因此,一种资产或物品的价值量大小是由它所内含的这些权利量所决定的,人们之间关于物品的交换事实上是关于如何衡量这些权利量的合约谈判。正是物品中的权利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
很显然,产权的作用就是通过对资产或物品的这些具体权利束的界定来影响人们的生产、积累和投资决策。人们正是根据这些权利规则来决定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易时应采取怎样的合约形式(如是将产权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合约的期限定多长,等等)。在左右资产(或物品)拥有者的行为决定的因素中,他对资产(或物品)所享有的产权完整程度是最为重要的。所谓完整产权是指资产拥有者对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其中,排他的使用权是指资产拥有者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对该资产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选择权利,他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使用他的资产,并能依法排斥其他人对他的资产的使用与限制;独享的收益权是指资产拥有者能完全享有他利用资产所产生的结果,对于他通过合法方式利用资产进行生产所获得的收益,政府或其他组织(个人)不仅不能通过强制手段夺取,而且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侵蚀(比如人为压低价格或征收不公平的税收等);自由的转让权则是指资产拥有者有权决定资产是否转让,转让给谁,以及采取什么样的产权转让形式。在一个经济交易越来越发达的社会,产权的可转让性也变得十分重要。因为人们对一种资产是否持有产权,是由他们对保持这一权利的期望来定的;不仅如此,由于人们在能力和知识上存在差异,使用资产的技能也存在差异,如果权利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资产就可以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
与上面定义的完整产权相对,如果资产拥有者对其中一种权利或是全部权利的享有受到限制或侵蚀,我们就称之为“产权残缺”
。产权残缺或者表现为使用资产的选择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表现为利用资产生产的成果受到侵蚀,或者表现为对资产的转让权受到禁止或削弱,有时甚至表现为这几方面的总和。
在现实中,完整产权如同完整竞争市场一样是很少存在的,相反,产权残缺似乎更为普遍。在完整产权与完全残缺产权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选择空间。当实际的产权安排趋近于完整产权的内涵时,人们努力生产的成果为自己所有的预期就比较稳定,他们将更具有找寻更有利的方式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使用的激励,因此,其经济绩效也较佳;反之,如果实际的产权安排远离完整产权的内涵,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受限都会破坏他们对努力生产的结果的预期,由于对努力生产的报酬预期不稳,人们在投资与积累上会产生短期行为,并将努力配置于生产性活动,由此带来的经济绩效也不佳。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产权的完整性对于人的行为和经济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实中我们也时常感到产权残缺对我们选择的影响,在产权残缺的原因上还有很多有待探讨的方面,但在诸多原因中,有一点是最值得引起重视的,即大量的产权残缺是由于制度规则的不当安排所致。 [2] 因此,国家行为的调整将更有利于产权趋于明晰。制度变迁朝这方面的努力将会使经济增长步入良性的路径。
至于制度对行为的激励效应的第二个方面,它实际上更关注的是产权得以实现的经济组织的结构与效率问题。它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一个人对资源的权利价值不可能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为了自己的目的,人们往往将其所拥有的资源权利组合在一个组织内来从事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目的本来是利用各自的专业化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一个比在单独生产时更大的收益。但要实现这一收益碰到了一个致命的问题,即在组织内,每个成员劳动的投入和成果并不像在单独生产时那样容易直接关联,现在能够计量的只是一个组织的总产出,但无法确定每个成员对产出的贡献份额;对投入和产出计量的困难又使得无法准确地确定每个人应得的报酬,从而造成对合作成员努力的低激励。因此,这一问题直接引出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他们那篇著名论文《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的命题,即一个经济组织的效率取决于它对每个人投入与报酬的计量能力。
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将较低;但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强,生产率就较高。而一个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如何主要取决于:(1)组织的规模。很显然,在一个较小规模的组织内,这类问题要比在大规模组织内相对容易解决。(2)组织内的权利结构设置,即在经济组织内如何发展更具有监督能力的专家来监督合作成员,以使组织效率最大化的问题。这就牵涉到一个迄今为止最难解决的问题,即怎样既使监督人员具有努力监督成员的激励,同时又使他的行为不偏离企业所有者的目标。由于本章的主题不是这方面,我们在此就不进一步讨论了。
与前面的一般理论相对应,我们在展开这一分析时要考察的是它的行为意义方面,而不是仅仅停留于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意义方面,以免卷入那些毫无实际意义的意识形态争论。按照之前概括的制度经济学要点,我们的分析将主要集中于:(1)现行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2)农地经营的组织特征;(3)农地产权安排的具体内容,产权残缺的表现及其对农户行为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发端于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的最普遍形式是“包干到户”)制度改革,从它起初在少数贫困地区因农民为摆脱生存危机而产生,到它后来在全国迅速普遍化,基本上是农民自主选择的结果。
在这场变革中,有一点是特别有意思的,即当这一制度被采用时,尽管各地施加的制约有些不同,但在制度安排上却在以下几方面十分一致:(1)差不多都用家庭组织替代了原来的生产队来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决策单位;(2)差不多都选择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承包合约;(3)在将集体土地分包给单个农户时,都强调了要“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由此可见,这场制度改革尽管从事后来评价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些仓促和粗糙,但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这一制度的创新主体农民还是作出了最理性的选择。对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强调,减少了当时积习凝固的“一大二公”主流意识形态对这一变迁的阻挠,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的承诺则保证了与原有农地制度结构(国家、城市居民、集体)有关的利益不因这场变革而受到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农民正是通过对这些制约的认可降低了包干到户制度变迁的成本,为此换来的是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家庭这一更有利于努力与报酬关联的生产单位得以被承认,这一组织内部的计量和监督费用极低,而在外部家庭间的竞争力极强;不仅如此,这个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分户承包土地机制下还获得了对土地的使用与收益剩余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如我们在后面要着力分析的,它们因现存的制度制约还存在残缺)。
中国农村从生产队体制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效应是十分显著的。1979—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年均增长7.7%,当然,对于这一高速增长,这一时期农村同时推出的其他几项改革也作出了贡献,包括农产品定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的放开、农业投入的增加等。但在所有这些改革中,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产出的贡献还是最重要的。
但是,同样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中国的农业增长却在1985年以后急剧减速,尤其是种植业产出增长出现了连续几年的徘徊波动,因而,这一制度的效力如何又成了政策界和舆论界的关注焦点,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借以“壮大集体经济”来动摇现行农地制度中的家庭经营的做法。撇开这些主张背后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不谈,仅用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就已证明,如果重新集体化,其结果只是又回到农业生产率的极度低下状态。蕴含在这一经验教训中的理论内涵我们已在前面给出,即只要农民还存在个人利益,集体经营中就存在难以克服的监督和计量困难,它并不会因为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监督技术的改进而得到完全解决
,因此,家庭经营并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一点儿问题也没有了,相反,它确实还存在一些制约农民务农行为长期化的因素,不过与流行的观点不同的是,我认为这些制约不是由农地经营的组织所致,而是源自前面提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约结构中的制约因素,这导致了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下面让我们分别分析一下这些制约对农户行为的可能影响。
我们可以先看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际内涵和后果。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在有些层面上可能更多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角度体现出来的,但在本章关注的主体农户那里,它却并不仅仅表现为一个虚幻的所有制空壳,而是具有实际的内涵。在现实的运作中,它至少在以下两方面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第一,在集体所有制框架下,往往出现一些“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我们知道,中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从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内含的产权安排曾随生产决策与分配单位的变更而经历过几次变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尽管生产队是土地使用与收益分配单位,但它的上级不仅实际上控制着作物种植的权利,而且可以抽取收益剩余。
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尽管农户在土地使用与收益剩余的支配方面比生产队在这些权利方面的主动性大大增强,但事实上,个别上级以一些名目对农民的摊派已成为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第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还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农民对土地的分配规则上。在生产队体制时期,“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农民那里表现为,每个属于这一集体的成员都有权分享集体土地的收益,而在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又表现为每个生长在这个集体地域内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是集体所有制内含的基本权利法则。因此,当中国农村的每个集体单位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它们差不多都采取了按人(或按劳)均分土地使用权的分配规则。不仅如此,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在这一集体地域内新出生的合法成员都应有权分享同原有成员相同的土地权利,这样就在我国出现了一种矛盾的结果,即中央政策文件讲要保持“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而在大多数地方却又不得不采取随人口增减而重新调整和分配土地的办法。根据中国土地课题组对全国300个村的抽样调查,按其中253个有效样本村的结果汇总得出,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对承包土地实行过再调整,而且重调土地的压力有80%左右的村回答是由人口增减所致
,从而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独特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的运作和实施费用是十分高昂的:(1)由于土地每隔几年就随人口变化而进行再调整,而且每次新的调整都是根据变化后的全部人口、耕地数量和质量来进行的,因此农户在现期使用的土地就很难在下一期仍旧被分给他,因而无法形成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2)既然每个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权利是均等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以及土地负担的分摊上应是均等的,这样,在每次再分配土地时,集体土地就必须根据这些条件在全体人口之间被分割,从而使每户农民拥有的地块极其零碎、分散,造成农民对土地投资的规模不经济。(3)从实施的角度来看,由于每次重新调地时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和地块,并找到全体成员可以接受的办法,因此其实施的成本也是极高的。(4)集体土地按人口的均分无法考虑每个农户在经营农业方面的人力资本差异。事实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之间在农业经营上的能力差异不仅存在,而且在逐渐拉大。但在集体所有的人均分地制度安排下,农户之间就无法根据各自的人力资本大小来自发地找到与其对应的农地数量,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稀缺农地更经济有效地利用。
除了上面分析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安排对农户行为的影响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约结构中的另一项制约是承包农户对应交国家部分和集体义务的承诺,它是否也对农户行为产生了影响呢?在我看来,这一制约也对农户行为产生了影响。在上交义务中,“留足集体的”一项从规定的账目来看包括所在社区的基层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日常开支以及兴办地方事业的费用。农民目前之所以对这类费用不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某些账目不清和某些干部胡吃胡花,因此它更多地具有公正方面的意义,而在行为方面的意义便相对较少。但另一项,即“交够国家的”则对农民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个承包农户上交国家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原来生产队所应承担的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分摊。在农民那里,他们倒不在乎应不应该有上交义务(从古至今,中国农民就有“皇粮国税”不可不交的传统),而在乎上交义务的性质。从这一角度来看,农民上交的国家粮食征购任务是国家工业化的产物,它的目的是满足城市居民的低价定量食品供给。因此农民必须按国家要求上交一定数量的规定品种(粮食、棉花)。不仅如此,农民向国家交售的这部分粮食只能由国家规定价格,他们对此并没有谈判地位。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上交任务的性质也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导致的结果是:(1)由于农民必须完成所规定的上交品种数量的任务,他们就不得不划出相应的农地来种植这些规定作物以完成任务。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为了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地方政府还利用行政手段来保证所规定品种的种植数量,而不管这些品种是否能盈利。由此可见,农民对种植作物的选择和土地的使用权利还受到很大限制。(2)由于作物的销售价格是国家的规定价格,农民对此没有谈判地位,但是在粮食双轨制下,国家的规定价格又一般低于农产品集市价格,这样就等于国家又征了一些“暗税”,从农民那里抽走了一笔收入。
本章是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一个初步尝试。制度被赋予了更实实在在的经济意义,即制度的存在只有在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时才具有可分析的价值。我们强调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绝不是为了回避“所有制优劣”这样的热门话题,而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所有制问题的政治敏锐性已严重妨碍了人们去关注制度的现实作用。事实上,所有制本身是有实际的经济内容的,对制度的经济分析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通过将制度经济方法用于分析中国现行农地制度,我们得出了一些有别于流行观点的说法。第一,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家庭经营的潜力已尽的说法,一种经济组织是否有效是由它对该组织内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的计量能力决定的,从这一点来看,现在还没有其他更有效的组织来替代家庭作为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如果凭主观意志随意进行经济组织的升级,必然酿成我们过去已尝到的不良后果。第二,我们也不同意十分流行的盲目“壮大集体经济”的过于带有感情色彩的说法,因为在我看来,产权的真正内涵不是一种资产存量,而是将所拥有的这些资产作何使用,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权利规则来分配收益。如果不顾各地的实际情况,硬性从农民这些公共积累的资产中提出一块来搞所谓的壮大集体经济,这不仅不能达到发挥集体优越性的预期效果,相反还会造成农民产权受侵蚀,影响农户的经营积极性。第三,我们的产权观是要研究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实际产权内容(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完整程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现行农地制度下还存在一些制度制约(如集体所有制下的人均分地安排、粮食征购政策)影响了农户对土地的产权权能,从而也制约了他们经营农业的积极性。农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应该从改善现行制度安排对农户的约束入手。
注释
[1] Yujiro Hayami,Masao Kikuchi.“Asian Village Economy at the Crossroads,” Economic Geogra phy,1981,59(4):456-457.
[2] D.North.“A Neoclassical Theory of the State,”In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W.W.Norton and Company,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