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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产权和经济增长

诺斯(North)和温格斯特(Weingast)与其他人一起,指出安全的财产权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学院派讨论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市场经济,聚焦于保护财产和公司与个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和运作各类公司——收入在法律上免受政府横征暴敛的伤害。此规则的重要性揭示了像波兰和苏联这些前共产主义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的迫切需要。当然,此处并不存在一个本质的原因:为何只有与政府截然分开的个人或私有公司才能称为企业。类似的,此处也不存在一个本质的原因,为何财产权只有被赋予非政府实体时才能起到正面激励。

私有化不是改革中的共产主义体制通向经济增长的唯一路径,同时,无论如何,在其他地方私有化也不会产生像中国这样的结果。公有公司可能起到与私有公司相似的作用。本研究考察了自1980年代开始赋予地方政府对税收结余的新财产权产生的巨大促进作用。研究假设,在一个提供充分激励以追求增长的体制下,当赋予有组织实体以财产权时增长即会发生。 进一步讲,此种财产权若由追求政策变迁的中央国家赋予地方政府而未经由法律保障,本研究提出此种财产权有多安全的问题。财产权可预见和稳固与否——即有时所说的可信承诺——是否足够?考虑到1990年代私营经济的剧烈增长此问题就更令人迷惑。所有证据都显示中国仍缺乏在西方被称作“清晰且安全的”私营企业财产权。本研究期望能提供一些洞见以调和何以缺乏此种保护而集体和私营经济仍高速增长。 vyQwuXxrDXCpTs0kZsFL2Cy9R0MEBw5+NFTP+M6GW2i05x4EaIaQU3eobY+N3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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