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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章

一切心 此言心者,不摄心所余准知。 心所,各各有相见等四分。前谈变义,略及未详。今明缘义, 缘者缘虑也。 应更确陈。昔世尊于《十地经》中总说三界唯心, 此言心者,亦摄心所。余准知。 本未剖析。佛灭度后,小乘始炽,大乘继兴,势成水火。小宗至谓大乘经非佛语。故大乘之徒,意欲摧小,不得不从事量论,以相制胜。当无着时,小大之诤己剧,因天亲悔小,特为造《摄论》成立大乘,始建相见二分。难陀据此,未有发明。陈那创立三分,护法承之,遂使小乘量论根本动摇。三分义者,改小乘行相义,立相分,为所量;又即以彼行相名见分,为能量。 小乘所谓行相者,即能缘上所缘之相,而是能缘摄。大乘既改小宗行相义,而立相分,又即以小宗行相名见分,故大乘行相之名,通于相见也。 复因彼所谓事者立自证, 事者体也。 即为量果。《三十论》云: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此中相见云云,非是小乘许有见相分名也,乃大乘从旁质定。若曰:我之相分是所缘,彼乃名为行相,以为非是所缘,乃是能缘上所缘之相,即能缘摄也。我之能缘见分,彼乃名事,以为是心、心所自体相也。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详此,则大乘三分义,与小乘关系,可以概见。然以何义成立三分?今次当说。

初成相分义者。自识 谓见分,后随文准知。 亲所缘,唯是自识所变。 所变,谓相分。 《述记》载有多量:一云,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 宗也。 许无所缘相故, 因也。 如余所不缘境或如余人境。 喻也。 次云,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 宗。 许无所缘相故, 因。 如今缘自青等之心。 由彼之说,即缘青之心上不变似青相,故以为喻。 三云,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 宗。 无所缘相故, 因。 如现自所缘色。 喻。 略举三量,已足见义。 皆以反证相分定有。 谓见分,下准知。 亲所缘,定是不离自心之境, 谓相分是心之所变,故不离心。 故唯识义成。当时大乘建立相分,实为破小乘心外取境之利器。吾将于《境识章》更详论焉。

次成见分义者。古师安慧等相见俱无。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即亦不许有能缘相。 即见分。 果尔,见分不成,云何唯识?故今师破之。量云: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 宗。 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喻。 又量:汝虚空等应是能缘, 宗。 无能缘相故, 因。 如心、心所。 喻。 此翻覆为量:以反证见分定有也。又诸外道小乘,虽皆许有能缘,然计有实作用。此亦不尔,可勘《论》文。 《三十论》七,第十五叶,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云云。此所以破外小也。疏见《述见》四十三 第十四叶。 复有说:“镜亦能缘,犹如识者。” 今人罗素言照相器能见物,意乃类此。 斯不应理,非能虑故。俟谈所缘缘时详之。 见《四缘章》。

又次成自证分义者。上述相见本非截然两物, 截然者,相离义。 相托见生,见带相起故。 带有二义,解见《四缘章》所缘缘中。 然二分功用,殊即应别有一所依体,故立自证分。又在大乘,以心得自忆,证有自证。若无自证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被缘故。 见分不得同时自缘。若立自证者,则自证缘见,即是自心缘自心;若无自证者,则唯持一念分别心,即不曾被缘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虽曾时心自证分曾时缘故,如曾所更境,今能忆之。有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应不能忆,宗。不曾更故, 因。 如不曾更色等。 色声等境,心曾更历者,方乃得忆。不尔,便无从忆,此世所共许,故得为喻。 反证必己曾缘成自证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义,陈那《集量论》方始显发。陈那已前,则有二分名。见《摄论》,如前已说。然安慧出陈那后,唯成自证,不立相见。及至护法始依陈那决定三分,又别立第四,即于自体分上有自缘用,名证自证分。至奘师创明挟带义,正智缘如,亦有体相。 俟《量论》五详之。 自此四分义立,大乘量论,根据乃成。

复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三十论》言:所量、能量、量果别故。如以尺量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心所、量境,类亦应然。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须具能、所,此犹易知。云“何须立自证为量果耶?”若无自证,但具见相,如尺量物,无解数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长,云何成量。问:“见分何不自为果耶?”曰:见分同时不自知故。必须自证缘见,证知是见,缘如是相,即为量果。若尔,即立三分己足,何须第四?为成第四,故立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缘之心, 宗。 心分摄故, 因。 犹如见分。 喻。 又量,第三为能量,应有量果, 宗。 能量摄故, 因。 犹如见分为能量, 喻。 故须第四。 问: “见分不为第三果何耶?”曰:诸体 内二分是体。 自缘,皆证自相,果唯现量。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立见分为果。《述记》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应建立。然第四、第三,互为量果,不须增立,无无穷过。又四分中,初唯所缘,相分之心,无能缘用。后三能、所缘,见唯缘相。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唯缘第三,不通第二,以其为自证分所缘也。略如下表:

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 理实无心外境,但心变似外境现。 见分缘外,即以用外故,亦名为外。后二名内,自证是体,故名内;证自证从体摄,亦名内。然见分外缘,故通三量。 现、比、非。 三四内缘, 问:“见分名外。第三缘见,应名缘外。”答:见分是能缘摄故,亦说为内。故自证缘见,是内缘。 由亲挟所缘,故皆现量摄。有难:“佛果位及因位五八识,见分唯是现量,即得为第三果,不须第四。”此不应理。外内定故,用不可淆杂故。见分缘外,用外也, 《述记》十五第二十一叶,若缘真如非外缘,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不得复为缘内果。又天竺古师,有说佛位三分 谓见分及内二分。 互缘一切法,名遍缘者。 见《述记》四十六第二十叶。 若尔,相分或无。然以理准,根本智缘真如,自有体相。后得见分反缘自证,有说作影像缘, 谓见分托自证分为本质,变一影像而缘之。 则仍是相分。自证缘相,证自证缘前二, 相、见。 例此应知。故此四分,佛位亦然。倘肆奇谈,便当谢绝。

随一心起,具有四分。 每一个心所起,亦尔。 即此四分,定不异时。普光、百法《疏》云:“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此非正义。普光与陈那同随经部因果异时,故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既非现境生五识,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色识。后念识带彼前相生,故前相是所缘也。 经部计五识后念见,缘前念相。致由五见了境,刹那已入过去,独散意识相应念数,继起极速。彼乃不辨,以为犹是五识现量境也。此在今心理学上,当名为似感觉耳。 然经部计非是,何容一念而有二时。 前已灭故,理不至后。 又彼不许有赖耶? 第八识之异名。 即无持前相种者,彼色心 前六识。 是间断法故。经部已见破于大乘,普光之徒,独袭其讹,不可解也。

一切心、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离。据功用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 虽相别种,仗见生故,非不一体。 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 即唯有相、见、自证三分。 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 即唯有见相二分,然此与《摄论》及难陀等之主张不同,彼未分析四分而主唯二,此则先行分析,而后驭之以简也。 或摄为一,相离见无别体故,总名一识。 此言识者,通心、心所。 据义各别,抉择随文。

附识: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 参阅《述记》十五第十七叶。 斯己迷谬唯识。其在远西,有勃兰泰那者,以对象为心理特征。 其说以为无论何种心理现象,必有对象,爱必有所爱,恨必有所恨云云。罗素来华讲演曾及之。 勃兰泰那之弟子马恩农,析心理元素为三:一作用,二主象,三对象。即如对灯起想,想即作用; 当小乘之见。 心中似灯相现,此谓主象; 小乘说此为能缘上所缘之相,名为行相。 外界之灯,是为对象。 小乘之境。 此其持论,适与小乘冥符。后来实在论师,专重对象,遂不立主象。然复有两派:甲派犹许有作用,乙派遮作用,唯成 成者,成立。 对象。今人罗素即主乙说。罗素言:如想天坛,心中便现出天坛,何待作用。又此作用,实验不及,即在理论,亦无须尔尔。恒人习言我想,缘我字于文法上乃属主词,取便称谓,遂成串习,故作用名。但从主词之我,蜕化而来。如云天下雨,明知雨者非天,但由主词习用,故作是说。我想亦然。 罗素心之分析第一讲。 按罗素此计,实出马恩农下。即如我想之云,若以唯识相稽,虽无有我。而有我执,七则恒行,六除五位无心,余亦不间。故我想言,非不成立。罗素本不了此。又在文法,主词不尽无实所指。今云罗素还英国,即未可以天下雨为例,谓无罗素其人。又以想天坛言,如无此心作用,应不想天坛时,天坛恒现心中。若云作用不可实验者,罗素固尝许有认识认识。 上两字虚用,下两字实用。 谓如对烛,起于烛知,俱时之心,知此烛知。 心之分析第九讲。 若尔,作用已可实验,云何复言不可?罗素又引詹姆士说:颜料陈诸商店,唯是备购之物;设章施绘事,五采夺目,遂发心情。故心与物但随排列变异,非由原料不同。 同前第二讲。 今应诘彼:心有深思,采色当前,视若无睹,则亦何说?迹罗素之论,本毗于唯物。 罗素欲以心之现象,归入物理公律之下,谓“如习惯及联想等,将来或可用脑筋之变化说明之”云云。见前书第十一讲。 尚考天竺数论诸师,有说心 此言心者,即第六意识。 根是肉团者, 参阅《义林》《五根》章。 斯足方其妄耳。今此非欲擿罗素之短,朋于勃兰泰那、马恩农。以罗素计无作用,即大乘能缘见分亦不成,过失最重,故偏责之。若马恩农、勃兰泰那与小乘一例之见,固大乘所己破矣。

复次大乘五识及俱意境,定现量摄。颇闻人言,如罗素所说感觉,不曾搀忆想等,即是五识现量。诚以理准,亦可云尔。然罗素不许感觉即知识,则与大乘现量相违。罗素言:人有说感觉即为知识者,如凭栏仰面,忽见友来,即此一见,便己成知;又如闻声,方闻之顷亦即是知。此一说也,虽吾向者尝云然,己非近来所信。由见及闻,得生知识,理固非妄。然但以见等自身为知识,则期期以为不可。若作是说,必分能见、所见,能见为心理作用,所见为对象,即于作用上发生知识;如是,则感觉即知识义成。然持此说者,须先成立作用及对象,今此作用义,则吾前讲所已破也。云云。 罗素《心之分析》第十一讲。 详此,则罗素所以不许感觉即知识者,实缘遮拨作用故耳。然罗素遮拨作用,本不应理,前巳破讫。若以唯识相按,每一心起,具有四分, 每一心。所起,亦尔。 则感觉非不为知识也。罗素复言:恒人见烛光,以为见属心,烛光是物,两者截然不同。若据实际经验,方见光时,未加推想,即无光觉。是见光与光本一件事,实不可分。云云。 同前第十二讲。 此言无分别,即不成知识也。然约大乘义以明感觉,则不受难。大乘所缘缘,有挟带义。故正见光时,即见 此见字,名词,具云见分。 挟相 具云相分,谓光也。 起, 见挟相起,正罗素所云不可分之一事,事不孤生,必由缘会,故相见居事之两端,罗素未悉也。 冥证境 谓能缘亲挟所缘体相,冥合若一。 故,名无分别;非同无作意等,名无分别。 俟部乙详之。 故感觉即知识,理非不成。然此本凡夫所不能知之境,宜罗素谓非知识耳。又一刹那感觉,率尔堕境。 堕谓创缘。如物着地,曾未预知,乃云率尔。 独散意识, 独简五俱,散简定中。 继起寻求,念数相应。 念数亦云念心所。窥基《百法疏》: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云云。 罗素所云推想,乃在此时。由此决定,染净遂着,等流无间。 率尔、寻求、决定、染净、等流五心,俟《转识章》详之。 此寻求己去,殆即罗素所云知识。然此则或比或非,不得自相, 自相者体也。 故非真知。大乘建立现量,正为遮此。诸法真妄,由量刊定,量论依止四分义,而得建立。树义精确,未有匹也。 pS0gZuiYYoZ0/NpthBU5Z3VdCxxASIDep2jlKRuFb6W1c/sakXAQD73N7sWdJ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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