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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义,略当于中文物字之意。 略当之言,显不全肖,后皆准知。 中文物字,乃至普遍之公名。一切物质现象或一切事情,通名为物。即凡心中想像之境,亦得云物。物字亦恒与事字连用,而曰物事或事物。物字所指目者,犹不止于现象界而已。乃至现象之体原,即凡云为万化所资始,如所谓道或诚者,亦得以物字而指目之。如老子云:“道之为物。”《中庸》云:“其为物不贰。”皆以物字指目实体也。故中文物字,为至大无外之公名。佛书中法字与物字意义相近,亦即至大无外之公名。如根尘曰色法,了别等等作用曰心法。 等等之言,谓诸心所。心所后解。 又万法之实体,即所谓真如者,亦名无为法。《十力语要》卷一第五十九至六十三叶,答《赖振声谈法字义》一书,学者不可不读。

有宗

大乘之一派也,其渊源亦自小乘。小乘说有者,如上座部等,详《异部宗轮论》。虽同持有见之诸部,亦复互有异点。然就大体言之,则凡持有见者,皆与世间见解较为接近。 非全同世间见解故,故言接近。 用今通途语言之,即犹与常识接近。 通途,与言普通略近,后皆准知。 大概计着有实物故。 须参看《异部宗轮论》。计着者,计谓计度,着言执着,此属虚妄分别。后准知。 设有问云:小师建立极微,亦谓现前诸物,是和合假。 如瓶等即是多微和合而成,名和合假法。 何曾执为定实?应答彼言:“即彼极微,已是执有实物。况所谓和合假法者,还是和合物相,岂荡然无所执耶?”故小乘之有,总不离妄执。迄无着、世亲出, 世亲本无着之弟,而受学无着。 乃继大乘师龙树提婆之后,力矫沉空,独标有义。虽未始不根荄于小有,而自谓离诸妄执,有则说有,无则说无, 大乘有宗自标异其说为有则说有,无则说无,如理如量,而非戏论。详彼持说,果完全符其所标异者否?尚待评判。大概无着说较少病,世亲便多差失,今即其语而通之。无则说无者,如现前所有之砚,眼识于彼但得黑相,乃至身识于彼但得坚相,实无整个的砚相。此乃以无为有,所谓妄执或法执者,即此类也。若了达真理者,于俗所妄执砚等物,知其本无是物,便说砚等实无,是谓无则说无。有则说有者,有体有用故,不应说一切都空,所以有则说有。如不谈体用,便堕顽空。宇宙人生,何由施设?《新唯识论》因是有作。 斯以妙契中道。 非有非空,名为中道。破小乘妄执之有,故云非有。因大乘师龙树等谈空,而说有以矫之,故云非空。 超小师而称大, 小师,谓小乘中谈有之诸部。今无着等谈有,实不同小义,故别异小乘,而特称大乘。 抗空王而谈有, 空王谓龙树菩萨,无着亦精研龙树学,但立义颇与之反。矫空之弊,不能不谈有故。 此有宗之名所自始也。然无着之学实妙得龙树本旨,但说法随机,居然异致。世亲唯识,构画虽精,而病亦在是。倘非精探空有,而冥应真理于文字之外者,欲与论无着、世亲得失,谈何容易哉!

无着说有,实比小乘说有者较为进步。以其经过龙树谈空之后,广破诸执,故无着因之谈有,而不堕世俗之执。诸论说此为空后之有,以其出于空宗之后,其说有也,如理如量而说,不以妄情所执为有故。其实空了执,便显出真的有来。无着仍衍龙树密意耳。小乘初说有,未受过龙树空的洗礼。故其所谓有者,只是一种妄执。诸论说此为空前之有,是盖非真有也。大有小有之别,略如此。

空宗

大乘之一派也,其渊源亦自小乘。小乘谈空者,颇有多部,详《异部宗轮论》。 《轮论》所记二十部,本可总判为空有两大派,但其中有些是空有混合的思想。 略举一二。如一说部,计一切诸法,但有假名而无实体;说出世部,则说世间之法可破坏,皆非实有。是皆遮拨现象界也。及龙树菩萨出, 《龙树》一译龙猛。 神悟天纵,智周万物,以实相之难知,恒缘于情见之封执。 实相,即实体之异名。 于是妙用遮诠,种种破斥,扫尽一切执相。 遮诠,参考《新唯识论》二十三至二十四五等叶。 庶几方便,令人真实。 入者悟入,真实即谓实相。 至理,本非戏论安足处所。如西洋哲学上种种猜度、种种概念、种种安立,大都戏论也。得龙树之旨而存之,不见而彰, 不见者,妇除知见也。知见起于度物,故不与真理相应,必泯息此等知见,而乃真理全彰。 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道齐法界而功高群圣者,其唯龙树乎!古今尊为大乘之一人也。龙树所宗经有《大般若》等 不详举故,故置等言。后皆准知。 所造论,有《大智度》与《中观》等。以其空诸执故,遂有空宗之目,实非持空见而妄计一切皆空之谓。 小师执有者,则有即其所持之见。今大师谈空,则空不是见。如将空作见,便计一切都空,成无量过。 末流沉空,甚乖其旨。龙树弟子提婆造有百论,堪宏师说。故后之言大乘空宗者,必曰龙树、提婆。空宗义蕴,深广微妙,难可究宣。撮言其要,则诸法无自性义,宜深体认。 自性犹言自体。一切物质现象都没有独立的实自体,一切心作用亦然。凡情唯不了此,故有法执。此中义蕴无穷无尽,非是知识境界。而学子轻心,每以知识推测此理,辄谓一切心物现象都没有独立的实自体,此理平常,有何难喻。实则其所喻者,乃无当实际,苟非真了诸法实相者,何由真喻诸法无实自体义耶?吾《大易》亦谓穷神知化为德之盛,安得深心之士而与之言乎! 然所谓无自性,与小空之遮拨现象界,义趣亦相通会。但小师证解尚浅,未能圆证实相。 圆证者,谓证解圆满。若少有所证,便非圆满故。 盖犹滞于思构,而不得无上菩提故也。 梵云菩提,此翻为觉。简异小智,故言无上。此无上正觉,唯大乘有故。

法性宗

空宗之异名也。性者体义。法性者,谓诸法之实体。空宗破一切情见之执,以显体故。因其为说,在方便显体,故亦名法性宗,又省称性宗。

法相宗

有宗之异名也。相者,相状或形相。有宗解析诸法形相或缘生相,其旨在于析相以见性。 析诸法相而知其无自性,则即诸法而见为实性之显现也。无着本旨如此,世亲唯识便失此意,此《新唯识论》所由作也。 然以其善说法相故,因得法相宗之名,亦省称相宗。 或曰:“法相之名,用今哲学上术语言之,亦可名现象论否?”曰:“法相一词亦略当于现象之义,但此与西洋现象论不可混同。”

唯识宗

有宗之别派也。此宗虽导源无着,而实成立于世亲。无着作《摄论》 具云《摄大乘论》 授世亲,世亲由此舍小入大。 世亲初治小宗。 未几创明唯识,作《唯识二十论》,成心外无境义。作《百法明门论》,成一切法不离识义。最后作《唯识三十颂》,理论益完密。而意计穿凿之病,亦不可掩云。 拙制《新论》及《破破论》,学者倘虚怀玩之,则世亲学之得失不难见也。

诸行

诸者,遍举之词。行者,迁流义,相状义。谓本迁流不住,而亦幻有相现。 通途言幻,便含劣义。实则幻者,不固定义、无实自体义,原不容计胜劣于其间。参考《新论》第三十二叶《转变章》。 具此二义,故名为行。问曰:“所谓行者,依何立名?”答曰:即依一切色法、心法而立此名也。易言之,一切色法、心法通名为行也。 此中色法,即谓物质现象。 世所谓心与物, 即色。 都无实自体,都不是固定的东西,所以把他叫做行。

经论皆云:“诸行无常。”诸行,即色心万象之称。常谓恒常。无常之言,显无其常。以色心万象,无有恒常不变故。《大智度论》卷五十二第十六叶:“若法无常,即是动相,即是空相”云云。无常即变动不居义,故日是动相。既是变动不居,即无实自体,故日是空相。空者,谓诸行自体空故。 了解此段,佛书不难读,《新唯识论》不难读。

五蕴论

此土所翻有二本:一、世亲造,题曰《大乘五蕴论》,唐玄奘译。想是世亲从其兄无着闻大乘法后首造此论,以传无着法相之学,时尚未倡言唯识也。二、安慧造,题曰《大乘广五蕴论》。唐时中天竺地婆诃罗译。安慧之学不囿一家,故于法相颇勤论述。然当时大乘师于内外诸学靡不精研,无有守一先生之言以自固者,此乃大乘学所以发达之故耳。

五蕴

五,数也。蕴者何?论云:“以积聚义故,说名为蕴。”五蕴者:一、色蕴,二、受蕴,三、想蕴,四、行蕴,五、识蕴。案世间计执有所谓我,有所谓宇宙。佛氏便将所谓我与宇宙加以解析,只是色受等法互相积聚而已。本无实我,亦无实宇宙。如剥蕉叶一一剥落,便不见有实物故。

五蕴之说,始自释迦,《阿含》可考。但《阿含》译为五阴。阴者隐覆义,谓若执此色等法便隐覆真性故。阴蕴二义,须兼取为佳。

佛家说蕴,以破执我、执物之见,物我俱亡方显自性清净。 此中自性,即谓吾人自己本性。但此自己,又不是小己之谓,乃即吾与万物同体之本来清净体性,说名自己本性。 《心经》所谓“无挂碍无恐怖”是也。 挂碍与恐怖其相状极微细沉隐,人皆为此所困而不自觉。此皆执我执物所致,破执即自性显矣。自性上元无此。 或者闻五蕴无实,便计人生虚妄而起厌想,此不善学之故。

色蕴

色之得名,约有三义:一曰对碍, 碍者质碍,对者有对。 二曰方所示现, 有东西等方分。 三曰触变。 触者触动,变者变坏,虽有对碍与方所,而究非固定,故说有触。又俗计色法坚住,而实刹那灭故,故说有变坏。 参考《杂集》等论。 此中触变,颇异旧说。

色者何?《论》云:谓四大种, 省称四大,亦称大种。 及四大种所造。 省称造色。 皆名为色。

四大种者:一、地大, 或云地界。 谓坚强性;二、水大, 或云水界。 谓流湿性;三、火大, 或云火界。 谓温燥性;四、风大, 或云风界。 谓轻动性。详此所谓大种,即斥指物质宇宙或自然界而言。但分析自然之体性,为坚、湿、燥、动四种,其说固依据日常实际经验云。 坚劲者固体,流湿者液体,轻动者气体,温燥者,盖有见于热力等现象而立此温燥之一种也。

问曰:“云何名大种?”答言:体性广故, 自然界之体性,广大难量。 形相大故, 无量星球,形相大极。 故名为大。种者因义、类义,能生造色,故有因义。 详见下文。 坚等性类别故,复有类义。 参考《瑜伽》卷三及《伦记》等。 以此说名大种。

四大种所造色者:谓众生自体色即五根,及由根所取色,谓五尘是也。

五根与五尘,皆以大种 即自然界。 为生、依、立、持、养五因而得生故,故说名造色。由大种为能造,根尘为所造,故名根尘曰四大种所造色。

问:“何谓生等五因?”答曰:生因者,即是起因。谓诸大种若不起, 即未有物质宇宙或自然界故。 造色必不能起, 有造色即有众生,假如未有自然界,则众生不能有。 故说大种于造色为其生因。 此中不谈种子义,与《对法》论文稍异。 依因者,谓诸造色依据大种,方乃得生。故舍大种,无别处住。 此义易知。 立因者,即随转因。谓若大种变异,造色亦随变异故。 生物必适应环境,故大种变异,造色随之变异。 持因者,谓由大种故,而造色相似相续生,持令不绝故。 吾人现在根尘,望过去根尘,乃相似相续生而不绝者,以有大种即自然界为支持的柱子故。故说大种于造色为持因。 养因者,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 此义易知。 详此,则以大种于造色为生、依、立、持、养五因。故安慧《广论》云:“造者因义。” 安慧只着此四字,而不略加说明。初学读之,如何得解?所谓虽有神禹且不能知也。 言大种为因,令造色生,此造色得名之由也。 谈种子义者,则谓大种与造色各自有种子。造色虽从自种子而生,然必大种起故,造色方起;否则造色虽自有种子,而无大种为依故,毕竟不得生。故大种为造色之因,是义极成。

问曰:“大种于造色为因,是义诚然。但造色当后于大种而生耶?”答言:如情而计,应是大种先起,造色后依之而生。称理而谈,则造色为宇宙灵窍开启。大种之成,正为造色,不得谓大种现起以后,造色乃偶然发生也。是恶可妄计先后耶?设欲求其先后,则谓大种起于昨午,造色亦生于昨午,固无所不可。如谓答之者妄,则何不自反其追求先后之情,早是妄计,而决不与真理相应耶?总之,说大种为造色之因者,只明物界乃相依相缘而有,不可于此纷纷起执而更求其生起之时序。 不可二字,一气贯下读之。 此事毕竟无始故。

云何五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世亲《论》说:“眼根者,谓色为境,清净色。”安慧《广》云:“眼根,谓以色为境,净色为性。”耳根乃至身根,文义准此。按根对境而得名,眼根以色尘为其所取之境,故首言色为境也。然眼根虽取境,要只为眼识之凭借,而不即是识。然则根应有自性矣。 自性犹言自体。 故安慧云:“净色为性。”言眼根即是清净色法,非心法也。世亲无一性字,文略耳。安慧又云:“谓于眼中一分净色。”言眼中者,明其部位,言一分者,对余根说,唯此一分成眼根故。耳根乃至身根等文,均应准知。

世人闻佛书说五根,疑即谓肉眼乃至肉体,此乃大错。须知肉眼耳等者,在佛书中则谓之扶根尘。 肉眼耳等乃是扶助净色根之尘法,故名。 尘者,诸大种界所摄,即通途所云物质,顽钝而无胜用。吾人身中之尘的部分,与自然界之一切物尘,元无区别。唯净色根乃人体中最贵之部分,无此则不成为生机体矣。但净色必赖尘为扶助,其大意如此。然则净色是何物耶?是别于所谓物质而自为一种微妙之物欤?佛家自小乘已说有净色根。至大乘有宗,始说根自有种子,又是比量所知,非现量得,唯除佛云。 谓佛可现见根。

安慧《广论》释根云:“根者,最胜自在义、主义、增上义,是为根义。”所言主义,与谁为主?谓即眼根,与眼识为主,生眼识故。如是乃至身根与身识为主,生身识故。按此以最胜自在义言净色根,则净色根在人体中自是特殊之部分,所以能发动识而为识所依据以出生之机括也。又说根与识为主,主者专主,言其为发动识之专司者也。又说根有增上义,谓于识为扶助故。 增止者,扶助义。 识待根而发动,故是根能助识矣。佛家虽以根摄属色法, 名净色故。 但决不与俗所谓物质者同类。此为非物非心之一种物事,而与心物相待。如下图:

根—识—物

又根生识之言,非谓识为根之副产物也。以根能扶助识而令其发动,故说为生。佛家于法相 即现象界。 解析精严。根识境三法 境即物也。 互相依住,识依根及境生,而不从根境亲生。一切现象相依有故。

云何五尘?谓色、声、香、味、触。今以次释之。

色者,《论》云:“谓眼境界, 言为眼根与眼识所取之境界。 显色、形色及表色等。”案显色者,《度论》说唯四种;谓青、黄、赤、白,此四皆实色。 谓有实质。 形色者,谓长短、方圆等,此皆假色。 无实质故名假。 表色者,有所表示,名之为表,如屈申等相是也,此亦假色。

问曰:“论于表色二字下,复置‘等’言,此有何义?”答曰:凡诸论文用“等”字者唯有二义,曰内等、外等。内等即助词,无别所指;外等者,于所举之外,犹有此类法,不及备列故也。然诸论言等者,外等为多,读者万不可忽。今此中“等”言,即属外等,谓无表色及定果色。 无表色,见后。定果色者,如佛入定所变境是也。参考《法苑义林》及《杂集论述记》等。

声者。《论》云:“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俱大种因声。”今略释如次:

执受大种因声,《杂集论》亦名因受大种。大种说见前。今此中言大种者,谓蠢动之类, 即谓众生。 揽地等四大而为身,即执为自体而不舍故,是名执受大种。因此发声,如手相击及语言等声,是名执受大种因声。

非执受大种因声,《杂集论》亦名因不受大种。此辞首一“非”字犹言不是因彼执受大种所发声。易言之,即于众生所执受为自体之一部分大种以外,自余诸大种界是也。 俗计为客观存在之物界或自然界,佛家亦谓器界。 因此发声,如风林、驶水等声。

俱大种因声,即前二者之合而作声。杂集论亦名因俱大种。如手击鼓等声。 手属执受大种,鼓属非执受大种,因二之合而发声,曰俱大种因声。

香者。《广论》云:好香、恶香、平等香。好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顺益。恶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违损。平等香者,谓与鼻合时,无所损益。案此中“蕴相续”一词,即人之异名也。言于蕴相续顺益等,即谓于人有所顺益等也。盖所谓人者,实无此物,特依五蕴相续而假名之曰人耳。众生于此,误执人相;智者于此,不见有人,但说名蕴相续而已。 《二十等》论即名人曰相续而无蕴字。

味者。《广论》云:甘、酸、咸、辛、苦、淡等。皆是实法。 味尘皆有实质。

触者。前四 色、声、香、味。 皆举尘境之名。此独名触,不言为何等尘境。盖身根与身识所取境界,最为宽广,不能遍举,故但从触立名也。

《论》云:“所触一分,谓身境界。 身根及身识所取之境界。 除四大种,余所造触,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饥饿等。”按所触一分者,此中触尘只约所造色而言。 所造色,说见前。 既除去大种,故是一分也。滑、涩等性,并依大种分位假立,非离大种外别有实质故。 触尘亦通四大种,身根非不触大种也。然此中只约造色言者,以五尘中皆约造色而说故。

《广论》释重轻云:“重谓可称,轻谓反是。”以最轻之物,不可称量故。见《杂集记》。又释冷云:“暖欲为冷。”此言冷之得名以有暖欲,故名为冷。又云:“触是冷因,此即于因,立于果名者。”如世言触风雪故冷。虽有风雪,无触亦无所谓冷,是触为因而冷为果也。今此立冷触之名,故是于因中立果名也。余文可知。

世亲论言:“云何名为无表色等?谓有表业及三摩地,所生色等,无见无对。”《广论》释云:“有表业者,谓身语表,此通善、不善、无记性。所生色者,谓即从彼善不善表所生之色,此不可显示,故名无表。”按由身所造作,有善与不善,名身表业。 表业者:业者造作义,即业即表,说名表业。 由口所造作,有善与不善,名语表业。据实身语表业,皆是假有。发动身语,实由思故。 思者,思心所,详后文。 通善、不善、无记性者。善恶不待释,无记者谓非善非恶故。盖谓身语表业有时发者是善性,有时发者是恶性,有时发者是无记性,故置通言。从彼善不善表所生色者,彼之一词即谓身语。实则身语表业,俱从思发。此所谓色,实无形质,本依思的功能上善恶等相,假名为色。今以思既发动身语,乃云从身语表业生此色也。此色所以名无表者,据实而言,唯是意中造作之相, 思者,即造作义。 不可显示于他,故名无表。

又释三摩地等文云:“三摩地所生色者,谓四静虑所生色等。”按三摩地者,定之异名。静虑者,性离嚣高、沉没等障,名静。 义高,浮乱动荡貌,沉没,即昏沉沦没而同于死物,所谓物化是也。静则离此矣。 专思一虑,筹度境门,名虑。 专思一虑者,无妄想与离念也。境门者,所观义理名境,义类别故名门,诸法性相,是无量义故。 亦虑亦静,名静虑。此亦禅定之别名也。静虑功行浅深,约分为四阶段,故云四静虑。静虑所生色者,谓于禅定心中,即思的功能上之相,而假说为色。此复不可显示于他故,故名无表色。

以上说无表色,是有表业及三三摩地所生。《论》复结云:“此无表色是所造性,名善律仪不善律仪等,亦名业,亦名种子。”按此无表色,虽无形质,而亦摄属所造色性一类,同有相状可拟议故。 此无表色,相状不显,而实有无相之相、无形之状故。 律仪者,律谓法式,仪谓轨范。古有释言,律者类也,仪者式也,种类法式,名为律仪。此通善恶。思的功能,发动身语,而有善不善等律仪。故此无表色,亦得名善不善等律仪也。业者,造作义,即思之异名。种子者,即谓思的功能。 以具能生的势用故,故名种子。 此无表色本无形质,唯依意业而假立故。 意业即思。 故亦名业与种子也。 无表色,诸论所说甚纷,关涉过繁,最为难理。此中据世亲、安慧两《蕴论》,姑释其略云。 无见无对,下详

《论》复总结前文云:“如是诸色略为三种:是中可见有对者,谓显色等;不可见有对者,谓眼根等;不可见无对者,谓无表色等。”按有对者,谓此色法是质碍性故。无对者反是。可见者,谓五识现量所亲得故。不可见者反是。 此云不可见,犹前云无见。 问曰:“云何净色根,无见而有对耶?”答曰:依佛家言,是色微妙故。非五识所见,而是色性故,成有情自体故。 有情根身,即净色所成也。有情者,众生之异名。 非无对碍,但其对碍相,不似物尘之粗显可见耳。

据两《蕴论》 具云《五蕴论》,今省称。 叙说色法有极可注意者:一、根尘通依大种而生故,皆名造色。而所谓根者,又别名净色,有自在胜用,诸识依之得生。准此,则生机体之异于无机物者,即由有净色根故。此虽色法,而非物质,亦非心法。在事实上诚难质证,在理论上要不妨成立。哲学家从生物学出发者,于此问题尚堪研讨。

二、五尘依大种界生,而非即大种界。是五根五识所取之境,既非即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是与五根五识相对当之另一种物尘。 物尘亦云物质。 此中颇有疑难,足资研讨。如触尘之滑涩、轻重等性,依大种分位假立,此犹易于说明。若色、声、香、味四尘,性皆实有。此于物界或大种界外,另为一种物尘。于事实既无征,于理论亦非需要。如我眼识现见白纸,谓此白纸不必是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是物界或大种界某一部分, 或云部位。 与吾眼根眼识相待成异故,始现此相。 谓白纸相。 此于理论可成。若谓白纸不唯非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已,乃离异物界或大种界而自为一种与根识相对当之物质,并非由物界或大种界之某一部分与吾根识相待成异,始现此白纸相。是于事既无征,即理论上亦不必需要此种假定。

三、小乘说明色法,皆建立极微,即科学上所谓元子电子是也。然其发见之早,确足惊叹。 印度大乘菩萨无有不精研小乘学者,吾国人向少提倡小宗,此一短也。近张孟劬先生独精小乘学云。 但小乘及外道,关于极微之陈说甚繁,此中亦不及详。

关于两《蕴论》,色蕴中之名辞既已疏明如上。此后便当对于受、想、行、识四蕴,各为训释。但在训释此四蕴之前,颇有几种名辞,须特别提出一说。今略缀如后。 yLWHUGihO7PiohJUxR9cKQI7d/R7XcGUtVTkB4BeXYi46mcGA0Lb/HMCeOl6QQ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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