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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日

告监院、典学,传示诸生。

一、自本月起,在院肄业诸生膏火一律增加十圆,按月以四十圆支给。

一、以后发给肄业生膏火,应以在院者为限。除寒暑两期例假还家者仍照给外,其有已届讲期迟延未到者,在未到期闲,应停给膏火,不得遥领。若开讲逾三月犹不到院,非声明确实缘由,经特予许可者,不再允其入院,以为自安玩憩者戒。

二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湛翁。 ORfmESnAIzBJq74e4HhDm0v8iX7avdGvcgSsvaDrIqDhiv9aRGQfDAjRQ6Mskg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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