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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代拟与教育部陈部长书

一九四四年七月十日

立夫部长阁下:

去年为复性书院请米事,极荷周旋。其后,又辱贵部特助刻资万元,何日忘之?书院自公创议,六年以来,日在艰困之中。赖公遇事维持,未致停辍。某某等忝预董事,尤深仰公之用心。其于书院始终爱护,实为已厚。唯是部中例行公牍,颇有未宜一概施之于书院者,或公之所未及知,而在某某等则不容不一言。

今时法令不能不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此亦时措之宜。然书院夙叨宾遇,本属例外,似不可一概以吏法绳之。近接贵部代电 会字三零七四三号, 责书院遵照三十三年度各机关公务员生活补助费及公粮编列预算办法,依所附规定表式编造,迳呈行政院。并有该院职工人数及其生活补助费向在何款内开支,部中无从查悉等语。此在贵部员司具稿者,于公昔日创议及始终礼遇书院之意,有所未详,本无足怪。唯书院所实受者,仅有食米一项,向来未有生活补助费等之叨冒,此项预算无从编列。至员工人数,去年董事会请米时,曾开单具报。今已将届一年,其中亦有更动、增加。但除主讲马君声明不受此项食米外,统计现有员工二十四人,所有食米分配,董事会皆有报告册可稽,可保证并无余剩及冒滥等事。

若必令依式编造预算,迁就形式,转成具文。某某等妄谓政府既以例外待书院,似无须责其编送。若谓与法令有违,则不如迳将所发食米停罢之为愈。如此拘牵文法,施于讲习之儒,非所以示德意、存大体也。为此,据实陈白,并另具书上主席蒋公,同时申明此意。夙佩贤明,或不咎其近慢。若蒙弛其吏责,示以含弘,非唯公之雅度永播士林,亦使国家隆礼之风益增休美,于公之敷教宣化必有裨也。冒昧陈词,敬祈鉴察,并候赐复,不具。屈某某、陈某某谨启。

年 月 日

附 抄呈上蒋主席书一通。 LiZl8Asvei4lJzRHEnl5sS9Cu+GtUVlbeK+W3VWMIS4qwNKNd9PtFnSNjeaR05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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