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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刪注

因明論者,源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云:“菩薩求法,當于何求?當于一切五明處求。” 十力注:五明者,一內明,二因明,三聲明,四醫方明,五工巧明。詳見《大論》三十八。 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 十力注:佛家因明學,雖就自宗推源佛說,然迹其本始,仍屬外宗。佛氏蓋因外宗而別詳之。足目學派即外宗也。 爰暨世親,咸陳軌式。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者,是稱命世,賢劫之一佛也。匿迹岩藪,棲慮等持, 等持者,定也。 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于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門論》其弟子商羯羅主,善窮三量,妙盡二因, 生了二因。 啟以八門, 謂八義。 通以兩益, 自悟,他悟。 考核前哲,規模后穎,總括綱紀,為《因明入正理論》云。

梵云醯都、費陀、那耶、鉢羅吠奢、奢薩怛羅。醯都,言因。費陀,云明。那耶,稱正理。鉢羅吠奢,翻入。奢薩怛羅,論也。唐云,《因明正理入論》。今順此方言,稱《因明入正理論》。依此標名,合為五釋。

一云,明者,五明之通名。 五明見上。 因者,一明之別稱。入正理者,此論之別目。因體有二,所謂生了,廣如下釋。今明此因義,故曰因明。入者,達解。正理者,諸法本真。 十力注:諸法自性差別,法爾如是,名為本真。法爾,猶言自然也。自性者,體義。如直斥色法之體而名之,是為自性。差別者,即此色法體上所有無常及無我等義是也。 由明此二因,入解諸法之正理。

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軸之別目。因謂立論者言,建本宗之鴻緒,明謂敵證者智,照義言之嘉由。非言無以顯宗,含智義而標因稱。非智無以洞妙,苞言義而舉明名。立破幽致,稱為正理。智解融貫,名之為入。由立論者,立因等言。敵證智起,解立破義。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釋也。

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曉之義今曉。所曉宗稱正理,所生智名為入。因與明异,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為果稱。由言生因故,敵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正理方顯。應云正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並依主釋也。

四云,因明者,本佛經之名。《正理》者,陳那論之稱。《入論》者,天主教之號。 教者言教,非今俗名宗教之謂。 因謂智了,照解所宗。明謂明顯,因即是明,持業釋也。正理簡邪,即諸法本真。陳那以外道等妄說浮翳,遂申趣解之由,名為《門論》。天主以旨微詞奧,恐后學難窮,乃綜括紀綱,以為此論。作因明之階漸,為正理之源由,稱之為入,故依梵語曰《因明正理入論》。依主釋也。

五云,因明正理,俱陳那本論之名。入論者,方是此論之稱,由達此論,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入論名,正理者,陳那教稱,由此因明論,能入彼正理故。

論者,量也,議也。量定真似,議詳立破,決擇性相,教誡學徒,名之為論。欲令隨論,生因之明,而入正理,故說此論。或此辨說因明正理之能入,立此論名。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說此論。

商羯羅主菩薩,梵云商羯羅,塞縛彌,菩提薩埵。商羯羅者,此云骨瑣。塞縛彌者,此云主。菩提薩埵,義如常釋。唐音應云骨瑣主菩薩。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間化導二十四相,匡利既畢,自在歸天。事者傾戀,遂立其像。像其苦行,疲淬饑羸,骨節相連,形狀如瑣,故標此像,名骨瑣天。菩薩之親,少無子息,因從像乞,便誕异靈。用天為尊,因自立號。以天為主,名骨瑣主。 亦稱天主。 即是《因明入正理論》之作者也。

頌: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一頌及長行,標宗隨釋分。末后一頌,顯略指廣分。 十力注:論首韵語開宗明義是為頌。釋此頌文名曰長行,即論之正文也。最終又以一頌結之。故論之全部判以二分,初一頌及諸長行總稱標宗隨釋分,結尾但一頌名顯略指廣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頌,舉類標宗。 條貫義類,舉標論宗。 后諸長行,隨標別釋。 于前所標,隨應釋故。

初頌之中,彰悟有二,明義有八。悟他、自悟,論各別顯。四真、 能立、能破、現量、比量,對四似而名四真也。 四似, 似能立、似能破、似現量、似比量,名為四似。 即為八義。一者能立,因喻具正,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立。 原注:陳那能立,唯取因喻,古兼宗等也。因喻二義:一者具而無闕離七等故,二者正而無邪離十四等故。宗亦二義:一者支圓能依所依,皆滿足故,二者成就能依所依,俱無過故。由此論顯真而無妄,義亦兼彰具而無闕,發此誠言,生他正解。宗由言顯,故名能立。由此似立,決定相違。雖無闕過,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十力注:基注離七等故者,九句因中唯二與八為正因,餘七皆過。又離十四等故者,似因十四過大類為三,不定不成及與相違。又能依所依者,法為能依,有法為所依。如后當知。

二者能破,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名能破。 原注:此有二義:一顯他過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諸論唯彰顯他過破,理亦兼有立量徵詰。發言申義,證敵俱明,敗彼由言,故名能破也。

三者似能立,三支互闕,多言有過,虛功自陷,故名似立。 原注:此有二義:一者闕支,宗因喻三,隨應闕減;二者有過,設立具足,諸過隨生。偽立妄陳,邪宗謬顯,興言自陷,故名似立。

四者似能破,敵者量圓,妄生彈詰, 原注:敵無過量,妄生彈詰,十四過類等。 所申過起, 原注:自量有過,謂為破他,偽言謂勝。 故名似破。

文說與字,表多體相違。 原注:立破真似體義有异說與字者,顯體相違。 置及似言,並顯通能立破。 原注:顯前能立,有似能立。顯彼能破,有似能破。舉真等似故稱及也。 宗義各定,邪正難知。 原注:未共許故。 由況既彰, 原注:由,因也。況,喻也。彰者,顯也。 是非遂著, 原注:宗能成立曰是,不成曰非。著者,明也。真似言興是非宗曉。 功成勝負,彼此俱明。 原注:能立能破,由自發言,功既成勝證敵俱解。似立似破,自功成負由他指述,證立俱明。 故從多分,皆悟他也。《理門論》云“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能立及似能立。能立,悟敵及證義者, 十力注:立者、敵者、證者,凡有三方。立敵對諍,證者同聞證義,由能立言令敵者證者皆悟。 由自 立者。 發言,生他 敵證。 解故。似立,悟證及立論主, 立者若為似立,必遭敵破。由此證者及立者,俱悟也。 由他 敵者。 顯己, 立者。 證者解生,故言隨應。能破似破,準知亦爾”。此論下文,能立能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與彼 《理門》 。同,故此頌中,據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他,不言自語。 十力注:問:似立似破,亦令自悟,云何悟他攝?答:悟他之言,不唯悟敵,悟證者亦名悟他。凡諸能立、能破、似立、似破,皆有令證者悟之義。即此證者悟,較諸立者自悟及悟敵,偏號多分。今似立破亦隨多分說為悟他,不言自悟。 又真立破,唯悟于他。似雖亦自, 亦自悟也。 從真 能立、能破。 名唯。 以似隨真,名唯悟他。

五者現量,行離動搖,明證眾境,親冥自體, 自體者,謂所緣境之自體。 故名現量。 原注:能緣行相,不動不搖,自唯照境,不籌不度,離分別心,照符前境,明局自體,故名現量。然有二類:一定位,二散心。定心澄湛,境皆明證,隨緣何法,皆名現量。一切散心,若親于境冥得自體,亦皆現量。

六者比量,用已極成,證非先許,共相智決,故名比量。 原注:因喻已成,宗非先許。用已許法,成未許宗。如縷贯華,因義通被,共相智起,印決先宗。分別解生,故名比量。雖將已許,成未許宗,智生不決,非比量攝。

七者似現量,行有籌度,非明證境,妄謂得體,名似現量。 原注:散心有二:一有分別,二無分別。諸似現量,遍在二心。有分別心,妄謂分明得境自體;無分別心,不能分明冥證境故。名似現量,論據決定,唯說分別,非無分別心,皆唯現量故。

十力注:基注無分別心亦似現者。按智周云:“如泛緣地水等,不作餘分別,亦自謂證彼地水等自相故。此無分別心是似現量也”。詳此云無分別者,唯約第六識說。意識泛爾取境,行相微劣,籌度不著,名無分別。豈可以此泛緣者名證自相耶?

八者似比量,妄興由 因也。 況, 喻也。 謬成邪宗,相違智起,名似比量。 原注:妄起因喻,謬建邪宗,順智不生,違解便起。所立設成,此彼乖角,异生分別,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 等者,謂與字也。 皆準前釋。

法有幽顯。 原注:幽,微也。顯,著也。若現量境,理幽事顯;若比量境,所立為幽,能立為顯。智周《記》“現量境理幽事顯者,色等之上,有無常及空等理,名之為幽,色等則事,名為顯也”。 行分明昧。 原注:行謂能緣心之行相。真現比于境,幽顯俱明;似現比于境,幽顯俱昧。十力注:有難:色等境上所有無常等理,五識不緣,如何言現量于境,幽顯俱明耶?答:由五識親證事故,雖不緣理,然于事無倒,于理亦得言明。周《記》有文,義應可取。

故此二 現、比量。 刊定,唯悟自非他。雖自不曉,無以悟他,理應頌中,后他先自。但以權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后方自悟。

十力注:商羯羅秉陳那造此論,其為說特詳立破,先悟他而后自悟,僅以現比二量為立破所依已耳。于此可見因明之學注重論辯,學者倘欲詳佛家量論(即今所謂方法論或認識論),必不可以求之因明為己足,而當于內明潛探博究之也。內明者,《瑜伽》三十八說:“諸佛語言,名內明處,即通目三乘教理,名內明”。

又頌中八義,據實而言,但有七種,真似相形,故義成八。似現似比,總入非量,即唯七義。疏有明文,此姑不錄,學者可勘原本。

論: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自下,隨標別釋,于中有三:初總綰群機,次依標隨釋,后且止斯事。方隅略示,顯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頌所說。總攝者,以略貫多。諸論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義者,立破正邪,紀綱道理。

論: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自下,依標隨釋,于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能破。

問:何故長行,牒前頌文,不依次釋,又與前頌,開合不同?

答:略有三釋。一云,前頌標宗,二悟類別,立破真似,相對次明。所以八義,次第如是。長行廣釋,逐便即牒。性相求之,何須次牒?頌以真似各別,開成八義。長行,以體類有同, 現量、比量,俱是真量,名為類同。似現、似比,體即非量,名為體同。 合成六段, 頌分八義,而長行則以二真合明,二似合明,故止六段。 亦不相違也。

二云,頌中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陳能破。所申無過,立破義成。所述過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后,次陳二似。刊定法體,要須二量。現量則得境親明,比量亦度義無謬。故先現量,比量后陳。刊定之則雖成,謬妄還難楷準。故對二真,次明二似。故頌八義,次弟如是。長行,同于理門所說。以因明法,先立后破。免脫他論, 智周《记》“意云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脫其過失,即真能立”。 摧伏他論,為勝利故。立義之法,一者真立,正成義故;二者立具,立所依故。真因喻等,名為真立。現比二量,名為立具。故諸先師,正稱能立。 《顯扬》十一、《喻伽》十五皆說能立有八種,現量比量並名能立云。 陳那以后,非真能立,但為立具, 陈那則以現比二量,但名立具,非真能立也。 能立所須。 立具為能,立之所須故。 故能破前,先明二量。親疏能立, 因喻等正成義故,名親能立,二量即立具,亦名疏能立。 皆有真似。故真立后,即明似立。二真量后,明二似量。立義成巳,次方破他。故后方明,能破似破。

三云,真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別體。若真能立,若能立具,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之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須識立境,方可申破。立巳方破,故后明之。開合別明,體類同故, 詳第一釋。 長行與頌,由此不同。 十力注:合觀三釋,全書胍絡分明,讀者無忽。

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舉體釋義,次示相廣陳,后總結成前,簡擇同异。初中復二:一舉體,二釋義。此舉體也。

總舉多法,方成能立。梵能立義,多言中說。故《理門論》陳那指彼天親《論》云“故此多言,于《論》式等,說名能立”。 十力注:《論式》者,即天親所造三論之一。陳那立一因二喻為多言,名能立,引天親《論式》等文以證之。 言此中者,起論端義。凡發論端,泛詞標舉,故稱此中起論端義。 十力注:《疏》更有釋,恐繁削之。

宗是何義?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義。

等者,等取因之與喻。

天親以前,宗為能立。 十力注:應云天親以前,宗等為能立。等因喻故,今不言等者,《疏》文略也。古師本以宗因喻三,俱是能立。 陳那但以因之三相,因同异喻, 應云及因之同异喻。 而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故。 多言,顯彼所立便足故。問:既須多言,云何但說因喻二法以為能立?答:陈那釋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疏》文卷一,原本堪詳。 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釋。一云,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舉宗以顯能立,不知因喻誰之能立,恐謂同古自性差別二之能立。

十力注:古師以宗因喻三法為能立,宗法中之自性差別乃為所立。意云:宗法是總,于中自性差別則是其別,以總非別故。故宗與因喻望自宗別中自性差別而為其能立,即自性差別望其總宗及因喻為所立。古師既以宗法中之自性差別為所立,不言宗是所立,故今若不標定因喻為宗之能立,則恐聞者不察仍謂同古,以自性差別為所立,而以因喻為自性差別之能立也。

今標其宗,顯是所立,即能立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雖舉其宗,意取所等之一因二喻為能立體。 《論》文于宗字下,置以等言,即目因喻。雖則標舉其宗,而意實正取因喻為宗之能立體,即明宗為此能立之所立也。 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于古釋,能立亦濫彼能立過。為簡彼失,故舉宗等。

二云,陳那等意,先古皆以宗為能立,自性差別二為所立。陳那遂以二為宗依,非所乖諍,說非所立。 十力注:如聲是無常宗,聲自性也,無常差別也。此二雖是宗依,而非興諍之處。何者?但舉聲,因立敵所許也,但舉無常,亦立敵所許也,既非所諍,何成所立?陳那斥之,允矣哉! 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諍義故。 十力注:如聲是無常宗,此即諍端,以有不許聲是無常者故。立者用因喻以成立,敵所未許之宗,故宗是所立也。 《理門論》云:“以所成立性說,是名為宗。”此《論》亦言“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為能立”。陳那天主,二意皆同。但以稟先賢而為后論,文不乖古,舉宗為能。唯等之一言,義別先師。 十力注:原文頗晦,稍有刪削。 實取所等因喻為能立性,故能立中,舉其宗等。

十力注:以上二釋,皆能曲達論主之意,然其周折費詞已足苦人。蓋由論主本意,其文應云:此中因喻多言名為能立,然以不欲顯乖古文,致成諍競之故,遂順古為言舉其宗等。而於等字之中,特含微意藉伸亡義已耳。自來新義之立,恆恐被嘩于泥古者之口,立說之所以難也。然則何以徵論主之意耶?曰:釋家蓋由論主餘處之文,推尋得此。如第二釋,舉《理門論》以所成立性說,是名為宗。此《論》言“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云云。以是證知,陳那天主本意,宗但所立,即此中舉宗,非是能立,貌順古而實非也。讀書于一字一義,須博觀其全而刊定之,蓋可忽哉!又能所立義,本為法式上之解釋,古今沿革,得失攸關,故兩相對照,為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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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之言定非能立?答:《理門論》言“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定遍”。于餘同類,念此定有。于彼無處, 即非其所立之處。 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同有异無。顯義圓具,必藉多言。故說多言,名為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義具,所比方成。若但說因,無同喻比,義不明顯,何得見邊? 世智極際,莫起异知,謂曰見邊。 若但同無异,雖比附宗,能立之因,或返成异法。無异止濫,何能建宗?設有兩喻,闕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義何由得立?果宗不立,因比徒施。空致紛紜,兢何由消?故詳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論: 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釋能立義,《理門》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說他未了義”。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為疑惑,三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預、僻執,令了立者所立宗義。

論: 此中宗者。

自下,示相廣陳。于中有三:初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

初中復三:初牒章,次示相,后指法。此即初也。

論: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次示相有四:一顯依,二出體,三簡濫,四結成。此顯依也。

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一體,二義。且如五蘊、 十力注:蘊者,積聚義。色受想行識,名為五蘊。質礙之謂色,領納之謂受,取像之謂想,造作之謂行,了別之謂識。前一色法,后四皆心法。依此色心五蘊積聚,假名曰有情或人云。 色等是體, 等者,謂受等四。 此上有漏無漏等義,名之為義。 有漏謂雜染,無漏謂清淨。 今依因明,體之與義,各有三名。

體三名者:一自性, 《瑜伽論》等古師所說自性是也。 二有法, 即此云有法者是。 三所別。 如下宗過中名所別不成是。 義三名者:一差別, 《瑜伽》等古師所說差別是。 二法, 下相違中云法自相相違因等是。 三能別。 此云能別者是。

《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為差別。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 十力注:準相違中,有法及法,復各別有自性差別,云不定屬一門。 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為自性, 自性亦云自相,后準知。 可說為共相”。 不同至此為句。

十力注:《疏》引《佛地論》,稍省原文。今考彼《論》卷六,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异。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云云。

如可說中,五蘊等為自,無常等為共。色蘊之中,色處為自,色蘊為共。色處之中,青等為自,色處為共。青等之中,衣華為自,青等為共。衣華之中,極微為自,衣華為共。如是乃至離言為自,極微為共。離言之中,聖智內冥,得本真故,名之為自,說為離言,名之為共。共相假有,假智 起分別故,名假智。 變故。自相可真,現量親依,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說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于言詮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為自性。通他之上,名為差別。

準相違中,有法及法,復各別有自性、差別。謂言所陳, 一作帶。 名為自相,不通他故。意所許義,名為差別,以通他故。 詳見后四相違中。

今憑因明,總有三種: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寬故。二者先后,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別故;后說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

十力注:《疏》釋自共相,文義紛淆,至不可理,即《佛地論》,亦未能詳。考之他處,又無精解。余以為稽諸經論,察類秉要,凡言自共,當分三種,義各有據,不容淆雜一處而譚。三種云何?

一于量中,凡由分別心,于境安立分齊相貌者,此為共相,比量境及非量境皆是也。自相,則有二義:一約世俗,凡有體顯現、得有力用、引生能緣者,是謂自相。二約勝義,凡離假智及詮、恆如其性,謂之自相。恆如其性者,謂一一法,法爾本然,不由想立,不由詮顯。自相雖有二義,而皆現量境也。

二于名言中,凡概稱者為共相,特舉者為自相。如于色中,而特舉其青,則青為自,而色為共。于青中,而特舉衣青華青,則衣青華青為自,而青為共。此一例也。

三于因明法中,立一義類,通在多法。如以因法贯通宗喻,若縷貫華,此為共相,特舉一法,匪用通他,是為自相。

自性差別二名,已如前釋。

次釋自性亦名有法,差別亦名法者。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 十力注:謂能任持自體而不失也。 二軌生物解。 十力注:軌謂軌範,物者人也,言具有軌範,可令人生解也。 故諸論云,法謂軌持。前持自體,一切皆通。后軌生解,要有屈曲。 十力注:有聲韵屈曲,要以顯義也。 初之所陳,前未有說。 十力注:如聲是無常宗,此聲法體,居在先陳,先陳之前,更未有說故。 逕挺持體,未有屈曲生他异解。 十力注:先陳之聲,但是逕挺任持自體,尚無后陳無常多言,既是直爾一名,故云未有屈曲。于此之時,自不能令他敵者及證者,生起常或無常之异解也。 后之所陳,前已有說。可以后說分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說。 十力注:先陳后陳已具,有多聲故云屈曲。由后說分別前陳聲是無常,非是其常,便生軌解。 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后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后法,復名有法。 十力注:此中釋法者,與諸論有异。諸論但泛說法之一名具軌持二義,故以法者為廣被一切有為無為、若體若義之最大公名也。今此中唯約宗以辨軌持,宗之前陳直立法體,但具持義,必至后陳,始有屈曲,既立法義,方生軌解。故謂后陳,具足軌持,乃名為法,此其所以异諸論也。

又次釋自性亦名所別,差別亦名為能別者。立敵所諍,不在先陳。諍先陳上有后所說,以后所說別彼先陳,不以先陳別于后。故先陳自性,名為所別。后陳差別,名為能別。

若爾,此三名皆有失, 十力注:難者發端。 其失者何? 十力注:《疏》主返詰,令彼縱言之。

難初名云:若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論師,立我是思,我為自性,思為差別。彼文便以義為自性,體為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故? 十力注:有我無我,是思上之差別義,思則此義所依之體也。今如立我是思之文,便以義為自性,體為差別,以此難破體名自性義名差別之說也。

答: 十力注:《疏》主答也。 此因明宗,不同諸論。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為自性,不通他故。 十力注:先陳之聲,只是直爾任持自體,局在本位,云不通他。 義貫于他,如縷貫華,即名差別。先所陳者,局在自體;后所說者,義貫于他。 十力注:后陳之無常,隨其能立之所作性因,而貫通于同喻瓶等之上,故云通他。 貫于他者,義對眾多;局自體者,義對便少。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故前陳名自性,后陳者名差別。 十力注:《疏》文原本,三難以次前叙,三答以次后述,今此將三難三答如次分屬,使問答語氣較易清楚。

難次名云:若具一義,得有法名,若具二義,但名法者。如數論師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義,乃名為法,我具二義,得有法名? 十力注:難者意以思是自性,唯具持體一義,我是差別,應具軌持二義也。

答:先陳有法,立敵無違。此上 十力注:謂有法上。 別義,兩家乖競。乖競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為法。彼此無軌,非所諍競。逕挺自體,無別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先陳后說,皆具二義。依其增勝,論與別名。故前陳者名有法,后陳者名法。故《理門論》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法與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陳皆有法,后說皆名法,觀所立故。非如勝論,德及有德,一切決定。” 十力注:勝論立實德業,實謂地水火風空等,德謂色味香等,即實上所具有也。業如別說。勝論以實為能有,德屬所有,一向決定,今此法與有法,則一切不定,唯視所立。

難后名云:若以后陳,別彼前說。前為所別,后為能別。如世說言,青色蓮華。但言青色,不言蓮華,不知何青,為衣、為樹、為瓶等青?唯言蓮華,不言青色,不知何華,為赤、為白、為紅等華?今言青者,簡赤等華。言蓮華者,簡衣等青。先陳后說,更互為簡。互為所別,互為能別。此亦應爾。后陳別前,前陳別后。應互名為能別所別。

答:前陳者,非所乖諍。后說于上,彼此相違。今陳兩諍,但體上義。故以前陳名為所別,后名能別,亦約增勝,以得其名。

十力注:《瑜伽》十五說所立有二:一立法體,二立法義。體之與義,各有三名,既如疏說,今取一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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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

有法、 宗之前陳。 能別, 宗之后陳。 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 十力注:有法與能別二依。 必須兩宗共許,至極成就。 十力注:兩宗謂立敵兩家。 為依義立,宗體方成。所依 有法能別。 若無,能依 宗也。 何立?由此宗依,必須共許。共許名為至極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 十力注:設數論對佛家立神我為受者,宗之有法曰神我,佛家既不許有,即此宗無由立。又如佛家對數論立聲滅壞。宗之能別曰滅壞,數論本不許世間有滅壞法,即此宗亦無由立。 若許有法能別二種,非兩共許,便有二過。

一成异義過。謂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離性,合和之宗,不欲成立此宗之所依。所依,若非先兩共許,便須更立此不成之依。則能立乃成于异義,非成本宗。 十力注:如前第一例,宗之有法神我,敵者不許有,更何論其為受者否耶?立者必須更舉因喻,以成立神我。如此,則非成本宗矣。又如前第二例,宗之能別曰滅壞,敵者不許有,即無從論聲之是滅壞與否,立者必更舉因喻,以成立滅壞之義。如此,則亦非成本宗矣。 故宗所依,必須共許。依之宗性,方非極成,極成便是立無果故。 十力注:依之宗性以下,意謂有法及能別,為宗之所依,固須極成。而宗則反此,須是不極成也。由宗不極成,立者乃得以因喻成立此宗。若此宗一向共許極成,便不須立。故云極成便是立無果。

更有餘過。若許能別非兩極成,缺宗支故,非為圓成。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之過,必缺同喻。同喻皆有所立不成,异喻一分或遍轉過。

若許有法非兩極成,缺宗支故,亦非圓成。能別無依,是誰之法。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俱不成, 義皆詳后。 由此宗依,必依共許。

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答:自性差別,乃是諸法至極成理。由彼不悟,能立立之。 十力注:故以因喻成立之耳。能立謂因喻。 若言共成,非顯真極。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十力注:自比能立,他比能破,義皆詳后。 若言共成,應無有此。又顯宗依,先須至于理極究竟。能依宗性,方是所諍。故言極成,而不言共。

問:宗依 十力注:有法與能別。 須兩許,言成簡不成。 十力注:言極成者以簡別于不極成也。 因喻必共成, 十力注:因喻必共許極成也。 言極簡不極。 十力注:謂于因喻亦應言極成,以簡別于不極成也。 何因 猶言故也。 因喻不標極成,獨于宗依致極成簡?答:《理門論》云:“此中宗法, 十力注:謂因法也。以是有法宗上之法,故名宗法,解見因三相中。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 十力注:謂喻亦須決定同許也。 故知因喻,必須極成,但此論略耳。 十力注:以上多刪易原文,讀者對勘。

論: 差別性故。

出宗體,差別者,謂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受蘊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不相離性,方是其宗。 十力注:《疏》以有法及法二互差別不相離性為宗體,可謂深得《論》旨。吾友呂秋逸嘗駁之,以為主語不能反解敘述語,故差別義,無有相互。此在邏輯,主語範圍比敘語狹,則誠不能反解。如曰人是動物,不可反曰動物是人,以動物不盡是人故。至若範圍相等,則且適可反解。如曰王夫之先生為《船山遺書》作者,亦可反曰《船山遺書》作者是王夫之先生。實則因明所謂二互差別者,本就體義相對而明其互相限制。如曰軍閥政客官僚是狗馬,主語軍閥政客官僚,即對于敘語狗馬而差別之,明其不屬于他。叙語狗馬,亦對于主語軍閥政客官僚而差別之,明其是狗馬之軍閥政客官僚也。呂君所駁者,其為義各別,何可並為一談?呂君又言:不相離性,在因明中,乃謂因不離宗。說宗中有,嫌于相混。不知此言宗中有法與法不相離,彼言宗因不相離,何至相混耶?

問:先陳能別,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別?答:立敵相形,法為能別。 如聲是無常宗,聲屬有法,無常屬法,以法上無常能別此有法上聲是無常聲故。立敵所諍在此,故法名能別。 體義相待,互通能所。 如前宗,聲是體,無常是義,體義相對而互相限制,即是互為能別所別。 對望有异,亦不相違。 二者各據一義,何所謂相違耶?

論: 隨自樂為所成立性。

此簡濫失。隨自者,簡別于宗。樂為所成立性者,簡別因喻。故理門論云:“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 參看神泰《理門論疏》卷一。

凡宗有四:一遍所許宗,如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故。

二先業稟宗,如佛弟子,習諸法空,鵂鶹弟子,立有實我。

三傍憑義宗,如立聲無常,傍憑顯無我。

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樂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義,或若善外宗,樂之便立,不須定顧。 《義範》云:“《疏》有二意:一隨立者情所樂便立等者,此即唯立自宗所愛樂義,于餘三宗,非所愛樂,決定不立。唯隨自意不顧彼三,故此第四,名不顧宗。二若善外宗樂之便立等者,此據就彼外宗立量破斥,于彼敵論不須顧戀,亦名不顧宗。”

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許宗,若許立者,便立已成。先來共許,何須建立?

次稟業者,若二外道,共稟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次義憑宗,非言所諍,此復何用。本諍由言,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為本成,故亦不可立為正論。然于因明,未見其過。既于因過,說法差別相違之因。即傍準宗,可成宗義。然非正立。

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為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皆是自不樂故。

樂為所成立性,簡能成立者。能成立法者,謂即因喻。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但名能立,非所成立。舊已成故,不得名宗。 因喻必是先己共許至極成就,故得據之以成新宗,而因喻非宗。 今顯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雖樂因喻,非新成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爾,似宗、似因、似喻,應得名宗。先所未成,應更成故。 此問也。 當時所競,方是真宗。因喻時申,故須簡別。 因喻與宗,同一時申,名為時申。由同一時,互有濫故。故于宗言為所成立,以簡別因。能立所立,不相濫故。 似宗因喻,雖更可成,非是所樂。屬第二時,所可成故。非今所諍,《疏》故非宗。此解,依《理門論》。

問:何獨宗標所成立性,因喻不說能成立也?答:宗言所立,已顯因喻是能成立,顯法已周,更不須說。又宗違古, 古以宗為能立故。 言所成立,以別古今。 今以宗為所立,故與古違。 因喻不違,不說能立言以簡別也。

論: 是名為宗。

此結成也。

論: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指法也,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是有法,無常為能別。彼此共許有聲及無常,名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宗所依。彼聲論師不許聲上有此無常。今佛弟子合之一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云聲無常。聲論不許,故得成宗。既成隨自, 隨自意故。 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義不明,指此令解。

論: 因有三相。

上示宗相,此示因相。此相,略以四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辨差別,四明廢立。 十力注:《疏》分四門,今此唯節取前二。

初出體者,因有二種:一生,二了。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故。名為生因,故《理門》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理門》中釋了因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

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為了因。

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因。言生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論決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 智為言生因之因也。 故名生因。

義生因者,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生因詮故,名為生因。境界義者,為境能生敵證者智,亦名生因。 即立者言所詮道理。望敵者證者能緣之智而名為境,此境能引生敵證者智,故名生因。 根本立義,擬生他解。他智解起,本藉言生。故言為正生,智義兼生攝。 以上明三生因,下明三了因。

智了因者,謂證敵者, 證者,敵者。 能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說,名為了因。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言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為了因。非但由智了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為了因。故《理門》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因喻舊許,名本極成。由能立言,成所立義,令彼智憶本成因喻。故名了因。 十力注:舉例明之,若是所作,便見無常,瓶等所作故,瓶等是無常,今聲所作,故亦無常。此理本至顯明,然立論主成立聲是無常,而敵論者乃不許何耶?蓋所作故無常之理,雖是敵者夙所徵驗,共許本成,但彼疏忽蒙昧,不能據所本成者以推之當前之聲。今立者說所作因,瓶等喻之多言,以引起敵者之智,令其憶本成因喻,貫通宗上,得有新知。而許聲是無常,此立論主能立之言,所以不失為能立也。

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詮之義, 十力注:即上云道理名義。 為境,能生他 敵證。 之智了。 十力注;即上云境界名義。 了因因故,名為了因。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照顯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門》云:“如前二因,于義所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義兼之,亦了因攝。”

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

次釋名者,因者所由,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或所以義,由此所以,所立義成。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立,是故名因。

示因相中有五:一標舉,二徵數,三列名,四別釋,五示法。此即初也。 十力注:因三相之相,疏解為向為邊,此未及錄,可勘原本。吾友呂秋逸釋相即表徵,甚是。

論: 何等為三?

徵數也。

論: 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無性。

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顯因之體,以成宗故。必須遍是宗之法性。此中宗言,唯詮有法。 本以法及有法合名為宗,然今此中宗言,唯取有法名宗,讀者辨之。 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為法。此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 宗中之法,立敵不共許有法上所有故。 二者共有,即因體是。《理門論》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 參看《理門泰疏》。 意以因體共許法,成宗中之不共有法。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別義。故今唯以有法名宗。《理門論》云:“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 意云:談因明者,總是以隨自樂為所成立性即法及有法和合名為宗也。 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此中單取有法一分名宗,故可疑也。 此無有失。以其總聲,于別亦轉。 有法為宗之一分,名之為別。宗之總名,亦得于別有法上轉。 如言燒衣, 衣是總名,今言燒衣,即其一通亦言燒衣。以此例言,宗之一分有法,亦得名宗。 或有宗聲,唯詮于法。” 宗之后陳名法,亦是宗之一分。而有處舉宗聲者,唯取宗中法以名宗,與此以有法名宗,其例一也。

今因名法,宗之法性,唯依主釋。性者體也,此唯義性,非是體性。 十力注:此中性者,猶言義理也,不同他處以目法之自體者名性。 義相應故, 如所作因,有三相之義,與宗相順名相應。 餘二 同异喻。 亦然。 亦義與宗相順。 此共許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 因也。 即成宗法故。 此中宗法,謂后陳法。《疏》原本,成字在即字上,難通,蓋錯簡也。 不遍是宗法 后陳。 之性,因犯兩俱不成過故。 義詳后。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 因法唯遍有法,故得以成立宗之法,卻非以因法成宗之有法。

《理門》頌云:“但由法因法。故成其法, 宗后陳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謂有法因法,二俱極成。 如宗之有法聲及所作性故因,此二俱共許極成。 宗中之法, 謂無常。 敵先不許。 十力注:此語有病,應改云:宗中之法,敵先不許有法上有。蓋敵非不許無常,乃不許無常屬有法聲上耳。 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之上,成不共許宗中之法, 十力注:意云以共許因,遍在共許之有法宗性,故得成所不共許有之法。 如是資益有法義成, 十力注:如是以因法成立宗之法時,亦兼成立宗之有法,但不可以因法正成有法。 何得因不在共許中耶? 十力注:不共許中者,即宗之法。此法,立者許有法上有,敵不許有,名不共許。因法必須遍在宗之有法,以有法是立敵共許故。因在共許法中,方可用之以成所未許,故非可在不共許中。 許在彼中, 不共許中。 何所成立?

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 宗后陳。 凡所立因,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 宗后陳法,敵不共有,因若依彼,即有隨一所依不成過。 不說有法而為所依,但以其法而為所依。法非共許。縱唯立許,豈定無此過。如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無常滅義,所作生義。聲有滅者,以有生故。一切生者,皆有滅故。聲既因生,明有果滅。若因所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無常上有?一切正因中,皆應有兩俱不成。無常之上,本無生故。 生應在聲上,以聲有生必有滅,故聲是無常義成。無常者由于生,而非生即在無常之上。約聲而談其相屬之理法,則聲有生故無常;約生與無常而談其義相,則生滅相反也。 由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 因非宗后陳法之法。

問:稱為宗法,即已是因,何須言遍?初既言遍,因義已明,何須復云是宗法性?

答: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 秋篠云:若立宗寬,立其因狹,非因成宗。如外道師,立一切卉木應有心識,以有眠覺故,如合歡樹。此因不遍宗有法上,便非能成宗。蓋宗有法一切卉木便寬,其眠覺因,非一切卉木上有,即狹也。 有所不立,顯皆因立,是故稱遍。 如聲上無常,敵未許,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顯此不立,因皆能立。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

又因于宗過,名為不成。于二喻中,俱有俱無,名為不定。于二喻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 義皆詳后。 若唯言法性,不言遍者,因于宗過即是不成。或兩俱不遍,或隨一不遍,或猶豫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一分等,隨應有之。 至后當知。 為簡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誰家之因,為顯是宗有法之因,成于宗法, 成宗之后陳法。 故言法性。 宗之有法性。

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如立量云: 十力注:原本舉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實量,初學難解,故易之如次。

此山谷處有火宗

有烟故因

猶如餘有烟處喻

豈以山處 宗之有法。 與烟 因也。 別體,即非正因,故有別體。 如上述因中烟,即離宗有法中山處有別體故。 若無別體, 智周《后記》云:“若無別體因,即所作因,聲外無體,名無別體。” 義相關帶,必是宗法。皆得說為宗之法性,非無體是,非有體非。 智周《后記》云“總意而言,離有法外,別有體者,義相關涉,得為因。不離有法,名無別體,亦得為因。所以言:非無體是,非有體非”。

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為同品。

十力注:《疏》以體類釋品,似不妥。應云:品者義類,義之類故。蓋言同者,非取法之自體,但取法體上所有之義。如瓶上有是所作與無常義,聲上亦有所作與無常義,義類相似。故言同品,實非取瓶與聲名同品。

故《理門》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彼言意說,雖一切義皆名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宗之后陳法是因正所成也。 若言所顯,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但是兩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此所立法處,說名同品。 言陳意許,如下相違中說。

問:何故此因,于宗异品皆說遍字? 三相中,初言遍是宗法性,后言异品遍無性。 于同品上獨說定言?答: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异喻止濫,不遍止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過生。遮不盡故,不定等起。 此初后言遍之所以。 同喻本順成宗,宗成即名同喻。豈由喻遍,能順所立,方成宗義?若因于异品有,同品半有半無,即此因于异有故,成不定過。非因于同不遍為失。即九句內,后三句中,初后句是。后三中句, 后三句中之中句。 正因所攝,于异品中止濫盡故。初后二句,不定過收,皆止异品濫不盡故。由此同品,說定有性。宗及异品中,皆說遍也。其九句者,《理門論》云“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謂宗之法,即因是也。于同品者,謂能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種: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為俱。此三種因,于异品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异品三者,謂因于同品有,异品亦有,於同品有,异品非有,于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是因于同品非有,异品亦三。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三。故成九句。

一同品有,异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量性故,喻如虛空。此中常宗,瓶為异品。所量性因,于同异品,皆遍共有。

二同品有,异品非有。如勝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無常之宗,空為异品。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异品無。

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聲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電空等而為异喻。無常性因,于同品亦有。于异品喻,電等上有,空等上無。此初三句。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异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作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瓶為异喻。所作性因,于同品空上無,于异品瓶上有。

二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所聞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瓶為异喻。所聞性因,同异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以電瓶等為异品。勤勇之因,于同品空,一向非有,于其异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此中三句。后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聲論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若電空。此非勤宗,瓶為异喻。無常性因,于同品電上有,空上非有。异品瓶中一向是有。

二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喻若電瓶。此無常宗,空為异喻,勤勇之因,于同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异品空中一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無質礙故,喻若極微及大虛空。此中常宗,以瓶樂等而為异喻。無質礙因,于其同品虛空上有,極微上無,亦于异品瓶等上無,樂受等有。

是名九句。然《理門論》料簡此云“于同有及二,在异無是因。翻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于同有者,謂能立因,于同品有。言及二者,于同品中亦有非有。在异無者,此能立因,于同品有,在异品無,及同品中亦有非有,于异品無。言是因者,此之二句,皆是正因。于九句中,第二 初三句中第二。 第八 后三句中第二。 兩句所攝。

翻此名相違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翻初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有。翻次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句所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不盡。所餘皆不定者,餘之五句,皆為不定。謂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者,共不定攝。第三句者,异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轉,异品遍轉。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此等諸句,至下當知。

异品遍無性者,顯第三相。异者別義,所立無處,即名別异。品者聚類, 聚亦類也,但複詞耳。 非體類義。 十力注:疏釋同品之品為體類,异品之品為眾類,此自為紛歧耳。實則兩品字皆應作類解,義之類故。同品异品,祇就因所立有無而說。若處有此所立義,說彼相似名同品;若處無此所立義,說彼別异名异品。

許無體故,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十力注:智周《后記》:“此中意說,同品必須所立宗,因有體無體皆須相似,异即不爾。但止其相濫良盡,是真异喻也。非要有體無體皆同。故言許無體故,不同同品體類解品也”云云。吾以為同异喻有體無體與宗因相似與否,此是別一問題,可在喻中說明。今解因相中品字,何須夾雜此義致起體類聚類紛歧之解耶?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异聚類,即名异品。 十力注:應云:但是處無其所立,即為別异聚類,名之异品。今云但與所立別异聚類名异品者,便與古師第二義混。

古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异,說名异品,如立善宗。不善違害,故名相違。苦樂、明暗、冷熱、大小、常無常等,一切皆爾。要別有體,違害于宗,方名异品。 此以與同品相違名异,古師第一義也。

或說與前所立有异,名為异品。如立無常,除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慮礙等義,皆名异品。 此以與宗別异故名异,古師第二義也。智周《后記》:此與第一義何別耶?答:初狹后寬。初解狹者,如立無常,但是常者,即是异喻。第二解寬者,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空為异喻,即聲上無我等義,亦復是异。所作性因,于彼無我等上亦許有故,即此因于异品有,成其不定。準此,若與所立別异即名异者,應一切量無有正者。故今應依陳那所說。但是所立宗無之處,即名异品,非要一切別异方名也。

陳那以后,皆不許然。如無常宗,無常無處,即名异品, 如立無常宗,其空等品上但無此所立無常宗義,即名异品。 不同先古。

設不言异品遍無,此因將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顯此因,定成于宗。同品定有,于异品上決定遍無,故說异品遍無性也。

十力注:《疏》解同品,區為宗同品、因同品,于异品亦爾。詞義糾紛,此姑不錄。秋逸《因明講要》嘗駁之,甚是。

論: 云何名為同品异品?

別釋有二:初問、后答,此問也。

論: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答:前徵 問也。 有二,初同后异。同中復二:一總出體,二別指法。此出體也。所立法者,所立謂宗, 自性差别,不相离性,總合名宗。為因所成,故名所立。 法謂能別。均謂齊均,等謂相似。義謂義理,品謂品類。此義總言。謂若一物有與所立宗中法, 原本作總宗中法,今去總字。此中宗言,乃目于總。讀者自知隨文取義,何須增置總言。 齊均相似義理品類,說名同品。 十力注:原文略有刪改。

若與所立宗相似一切義品,名同品者,若爾,應一切名同。如立聲是無常,其异品虛空上無我,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此第一難。 若與所立宗中有法相似義品,名為同品,即一切宗多無同品,如聲有法,瓶非同故。 聲與瓶體不相似,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不然故。此第二難。 為遮此二,標所立法而簡別之。若處有敵所正諍之因所立法相似義品,即名同品。 十力注:今取其與敵所諍之因所立法有相似之義品,方名同品。即非取一切相似名同。此遮第一難。又相似者正取其義,非取瓶與聲之體名同。復遮第二難也。原本文句亦略有刪易。

論: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此別指法,如立宗中,陳無常法。瓶等之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 聚者,類也。 名為同品。此中但取因所成法聚,名同品也。 十力注:實非取瓶等名同品,但取瓶等上有因之所成無常義,名為同品。從義所屬,故舉瓶等耳。

論: 异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解异品亦二:初總出體,次別指法。此初也。處謂處所,即除宗外餘一切法。 體通有無。 謂若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名异品。《理門》亦云,若所立無,說名异品。但無所立,即是异品。《瑜伽》說言,异類者, 异類,猶异品也。 謂所有法 即所立法。 望所餘法, 即所立無處。 其相展轉少不相似,故非一切全不相似。但無隨應因所成故。

論: 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此別指法。如立無常宗,所作性為因,若有處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作。如虛空等,說名异品。

論: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示法也,于中有三:初舉兩因,次成三相,后顯所成。此初也。

此中者,發端義。雙舉兩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二釋遍定,三舉二正。

對二師者,聲論師中總有二種。 一聲生論,二聲顯論。 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 此聲生師。 二聲本常住,從緣所顯,今方可聞,緣響若息,還不可聞。 此聲顯師。 聲生亦爾,緣息不聞,緣在故聞。 生顯二師俱計緣響息故聲不聞,非聲體無名為不聞。智周《后記》“問:生顯二計何別?答:顯師聲性本有,故常,顯發之后,其聲亦常。生師謂聲從緣生已,方是常住,此其別也”。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异性,一體多體,能詮別故。 智周《前記》:“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內外聲皆常,二執內聲常、外聲無常。第二復有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為,體有多故。此二類,俱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俱執內聲為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壹準聲生,無別。”

若佛弟子,對聲生論, 謂對生師執內外聲皆常者。 立聲無常,所作性因,便具三相。 十力注:所作即生義,聲皆從緣生故。聲生師亦共許。即此因遍是有法聲宗性,瓶等上定有因所立無常義,空等上遍無因之所立,故三相皆具。

對聲顯論,言所作性,隨一不成。 顯師聲性本有,不許是所作故。一許一不許,名隨一不成。 若對聲顯,言勤勇因,便具三相。 勤勇解見下。如對顯師,立內聲是無常,勤勇所發因,立敵共許此因遍在有法內聲之上。其同品瓶等定有因所立無常義,异品空等遍無因之所立,三相亦具。顯師原不許外聲是所作,而許內聲是勤勇發,由斯立者先用勤勇因成一切內聲為無常,方可以此為喻而成外聲無常。 對聲生論,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宗法非遍,兩俱不成。 十力注:此中宗之有法一切聲,即該內外聲。立者敵者共許內聲是勤勇發,無許外聲有勤勇者,故云宗法非遍。立敵皆不許此因得成外聲是無常,即是兩俱一分不成。疏但言兩俱,不言一分,略也。

今顯對聲生,所作為因。若對聲顯,勤勇為因。又立內外聲皆無常,因言所作。若立內聲無常,因言勤勇。為對計別,故陳二因。

釋遍定者,所作性因,成無常宗,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同定餘遍。 智周《記》“以勤勇因,成內聲無常。瓶電為同喻,瓶有電無,即同品定有,而非遍有。餘二皆遍,謂遍是宗法及异品遍無”。 顯順成宗,因定亦得。 今顯示因順成宗,同品定有即得。 不要三遍, 因之第二相,但須定有,不須亦遍故。 故舉二因。

舉二正者,顯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八句。陳那說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雙陳之。

所作性者,因緣所作,彰其生義。

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勤勇謂策發,體即作意。 十力注:作動意,故名作意。原本舉精進等,似不必。作意通三性,且為一切心所之導首,舉此已足。 由作意故,擊嚌輪等風,乃至展轉擊咽喉唇舌等,勇銳無間之所顯發。 此言內聲是勤勇發也。云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蓋由作意故。擊手筋等力,乃至轉擊四塵等,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

論: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無。

顯成三相,如上所說,生顯二因, 應云:對生顯立之二因。 皆具三相,故成正因。 篠山云:謂此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闕則似因。

論: 是無常等因。

顯因所成,等者,等取空無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

若所作因,成立聲亦是苦。此以無漏法, 清淨心。 而為异品。 清淨離染,無苦故也。 所作因,于其异品一分上轉,便為不定。 無漏法是因之所立苦法之异品,然無漏法為因緣所作,即此因于异品一分轉,故成不定。 此所成聲, 應云:此所作性,因所成立之聲是苦宗。 為如于瓶,所作性故,體是其苦。為如自宗道諦等法, 謂無漏法。 所作性故,體非是苦。

此既正因, 此者,謂如上所說二因。 無不定過。故此言等,隨其所應。 智周《后記》:“所所性因,隨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隨應,除苦以外,即無其過。”

故《瑜伽》說同异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說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爾,一切,便無异品。

因狹,若能成立狹法, 如勤勇狹因,成得無常狹宗。 其因亦能成立寬法, 即前狹因亦得成無我寬宗,無我通所作與非所作,故寬也。 同品之上雖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無故。 前狹因成無我寬宗,取瓶空雙為同喻,但定有即得,雖無异喻,因無濫故。

因寬,若能成立寬法,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若舉所量性寬因,唯得成無我寬宗,不可成得無常狹宗。 于异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故。是故于此,應設劬勞也。 勸勉后徒,驗識臧否,故披斯《疏》,應設劬勞。秋篠云:因成于宗,略有四句:一寬因成狹宗,如所作因成于內聲。二狹因成寬宗,如勤勇因成內外聲。三寬因成寬宗,如所作姓因成于內外聲。四狹因成狹宗,如勤勇因成于內聲。此四例中,勤勇成內外聲,非正,餘三容是。

論: 喻有二種。

示喻之相,文段有三:初標舉,次列名,三隨釋。此初也。

梵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案多云邊。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邊。他智解起,照此宗極,名之為見。故無着云: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 喻屬能立,宗是所立,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 正說。 因及喻無過,此為正說。 師子覺言: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是名立喻。今順方言,名之為喻。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為喻。

前雖舉因,亦曉宗義。未舉譬況,令極明了。今由比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得喻名。 十力注:若約三相,喻亦名因;若約三支,因喻可別。

論: 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列名也,同者相似,法謂差別, 十力注:《義範》云:“有法宗上所有因法,名為差別。”非也。差別者,即宗之后陳法,此法亦名差別也。共許自性,十力注:宗之前陳自性,是立敵之所共許,故云。名為有法。自性亦名有法也。 此上差別,所立名法。 十力注:智周《后記》釋云“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謂所作性因,即是有法聲上差別所建立法”。秋篠則又謂無常宗法與所作因法,俱是此有法上差別所立,故名為法。以此二法皆于有法上而所安立故。吾謂二家之說皆嫌牽強。今釋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此者有法,即宗之前陳聲是。有法之上所有差別義,即宗之后陳無常是。敵者先不許聲上有無常,今立者以所作性因成立之,即名此因之所立無常為法。以是有法上所有之法故。由斯說言,此上差別所立名法也。智周秋篠附會基公因同品之說,故其釋此文也,失之牽強而不覺耳。

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法。 十力注:彼者謂因法,若有與因所立差別義相似之義,是名同品。 無彼差別,名為异法。异者別也。 思之可知。

十力注:此中《疏》釋,義頗圓足。更無須分立宗同异品、因同异品,名義紛歧,轉增糾轕。乃基公不能自持其說,必欲多立名詞,茲足怪也!秋逸《因明講要》,雖斥基公之失,然其解同异品義,似猶未盡。吾以為論說同异品,唯就所立有無為言,足徵精意。蓋言所立者,正目宗法,即兼顯其能立之因法。若處有所立法,說名同品,即此同品,正取宗同,兼顯亦不離因。若處無此所立,說名异品,即此异品,正取宗無,兼顯亦無其因。以故但言同品异品,義極周到。更析為宗同异、因同异,便苦支離。蓋于宗因各立同异,則必無常宗唯取常,無常法為同异品。所作因唯取作,非作法為同异品。若此,則何以見無常與所作之定相,屬著而不離乎。學者欲悉此中得失,應披原本。

論: 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隨釋有二:一解同,二解异。解同有二:初總顯,次別指。此初也。 十力注:《疏》以因同品為名詞,解作因同品處決定有宗,甚謬。同品當屬下,謂顯示因之同品定有性,即顯因之第二相也。《疏》文煩蕪,今不錄。

論: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別指法也,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瓶為同喻。此中指法,以相明故。 智周《後記》:“相者義相。將此同喻義相,證宗無常,令宗義立,所以言以相明故。” 合結總陳, 合結后解。 若是所作。其立敵證等,見彼無常。 十力注:所作生義,無常滅義。諸有生處,決定有滅。立敵證三,皆共見故,非由一己,妄情臆測。 如瓶等者,舉其喻依有法,結也。 喻依者,喻中分喻體及喻依。因三相中后二相,為同异喻體,如瓶空等,則喻依也,有法說見下。

前宗以聲為有法,無常所作為法。 十力注:前立聲是無常宗,宗之前陳聲,即是有法。宗之后陳無常,及所作性因,皆是屬着于有法聲上之法。即此法之一字,非用為宗中后陳差別之异名。學者詳之。 今喻以瓶等為有法,所作無常為法。 十力注:喻中亦應準前聲是無常宗之作法,而立宗言。瓶等是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如此,則瓶等是宗之有法,所作無常為屬着于有法瓶等上之法。思之。 正以所作無常為喻, 正取宗外餘處有無所作無常之義,為同异喻故。 兼舉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者,等取盆甖等。

《理門論》云:“若爾,喻言應非异分,顯因義故。” 此設為古師難云,若汝言二喻即是因后二相者,喻言應離因外非有,所以者何?以喻言即是顯因義故。 古因明師,因外有喻。如勝論云: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不舉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于二處,故因非喻。 不說喻體,即因相故。 瓶為同喻體,空為异喻體。陳那已后,方說因三相即攝二喻, 二喻體即是因后之二相。 二喻即因,俱顯宗故。所作性等貫二處故。

十力注:古師說喻在因外,今師陳那等說喻即因后二相,比列于左,則得失較然矣。

古 師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异喻如空等

今 師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如瓶等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喻如空等

古師難云:若喻亦是因所攝者,喻言應非因外异分,顯因義故,應唯二支,何須二喻?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了同品异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异喻言”。 以上陳那《理門論》意答, 喻體實是因爾,不應別說。然立因言,正唯為顯宗家法性,是宗之因。非正為顯同有异無,順返成于所立宗義。 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即是順成所立宗義。因之第三相,异品遍無,即是返成所立宗義。然但舉所作性因,不別說二喻,則所言因者,祇足顯其是宗之因,不能正顯此因之同有异無二相,順返成于所立宗義。此徒舉其因所以未足也。 故于因外,別說二喻。顯因有處,宗必隨逐。 但舉其因,已顯宗不離因。 並反成故,令宗義成。 復舉其喻者,並以反成因之同有异無二相,方令所立宗義圓成。

彼復難言: 彼者,古師。 若唯因言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 基云:如所作言,所詮表義,唯名為因,瓶同空异,名喻非因,斯有何失? 復問彼言:復有何得? 陳那問也。 彼古答言:別說喻分,是名為得。陳那復難:應如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相應。 基云:如世間外道勝論師等,亦說因外別有二喻,汝于因外說喻亦爾。二喻非是正因,但為方便助成因義。此喻方便既與因別,則與因義都不相應。 古師復云:若爾,何失?縱同外道,亦何過耶?如外道說,有五根識,佛法亦有,非為失故。陳那難云: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 基云:若說瓶體空體為喻,但應以瓶類于所立無常之義,既喻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則舉瓶證聲,乃無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義。

又若以瓶即為喻體,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若如我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此即正取所作無常義同。舉義所依,故言瓶等。便無一切皆相類失。 所言同者,本非取瓶與聲一切皆相類,故無失也。 汝既不然,故有前過。

陳那又難: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 宗也。 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 基云:因喻既別,同喻但有所立無常,异喻無此。汝同喻不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异喻不雙無,終不能顯所作性因與所立無常宗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非能立義。 古師復問:何故無能?陳那難云:以同喻中,不必宗法 因也。 宗義 宗后陳無常也。 相類,此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 基云:汝既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無常宗義相類,但云如瓶。他若有問,瓶復如何無常?復言如燈。如是展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也。我若喻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義相類,總遍一切瓶燈等盡,不須更問。故非無窮,還成有能。

又難言: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 基云:若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無,但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是因者。即不定因,應亦成因,但有遍宗性,而無后二相故。 反復推徵,二喻實非因外异分。 二喻體即是因之后二相故。 但據偏勝, 由立三支以比況堅成宗義,故勝也。 別得喻名。 十力注:原文略有刪易。陳那以喻攝于因,變更古義,實著殊績。蓋二喻即顯因后二相,因不妄立,必求同求异,于同定有,于异遍無,其因既正,方成宗義。是故言因即已攝喻也。然則何不但立宗因二支耶?曰:別設喻支,為顯因相,以堅成宗義。能立功能,于斯始著。

問:因陳所作,己貫瓶中,同喻再申,豈非鄭重?答:因雖總說,宗義未明,指事明前,非為鄭重。 智周《後記》“再三重陳,名為鄭重”。

古師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今陳那云諸諸所作者皆是無常,顯略除繁,喻宗雙貫,何勞長議,故改前師。 《后記》:“議者,語也。總意而言,不煩多語,義成即得,故改前師也。”

古師結云:是故得知聲是無常,今陳那云譬如瓶等,顯義已成,何勞重述?故于喻中,雙陳因宗二種,明矣。 喻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即雙陳因宗二種也。 至后當知。

十力注:古師量式,元是五分,曰宗、因、喻、合、結。陳那省其合、結,但立三支。請舉一例,比列兩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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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兩式,繁簡攸殊。實則五分之義,已極精審,三支之所本也。五分者,實示吾人以思唯之術,而可由之以入正理者也。姑仍前例,以明其指。長風鼓竅,悚爾聞聲,是聲也,為常無常,從是觀察,須為臆決,于是臆決此聲是乃無常。即此臆決,名之為宗。方其臆決,豈曰漫然!謂聲無常,必有其由。故出因云:所作性故。所作生義,無常滅義。有生之物,法爾必滅,聲有生故,亦必有滅。以其生因,斷知滅果。如是臆決,理或不爽,然猶未也。設無同喻,云何可證聲生必滅?故應遍觀宗外餘處,有無是中所作無常相似之義。果其于瓶、于盆、於燈、于案種種法上,見是 所作與無常,即為合云:聲亦如是,是所作性。結云:故聲無常。由斯臆決,庶成定論。又復應知,既徵同喻,還當求異,設復有處所作是常。即前同喻,不足證成聲是所作故無常,遮濫不盡,其前同喻,悉皆摧毀。故復遍觀宗外餘處,有無常住法亦是所作。果其于空等品上,見是常住與非所作,遂為合云:聲不如是,是所作性。結云:故聲無常。即此異喻,遮濫已盡。如是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宗,無不定過。即前臆決,乃是真宗。由合與結,宗方真故。此五分義,頗合輓世名學內籀之術。今俗有詆因明為無足與于邏輯者,無知妄談,何足選也。五分,始見《正理經》,其源蓋莫得而詳。至陳那改作三支,以喻攝因。特對勝論及自宗古師,有所規正。語其憑藉,則在五分,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

論: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

解異有三:初總顯,次別指,三釋成。此初也。處謂處所,除宗已外,有無法處。謂若有體,若無體法,但說無前所立之宗,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異品。《理門》頌云“宗無因不有,是名異法”。

論: 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別指法也。返顯義言,于常品中,既見非作。明所作者,定見無常。同成宗故, 同品所以順成宗也。 先因後宗。 前于同品中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先順因,後順宗也。異法離前,異品,即離于前所成無常宗義故。 宗先因後。 此中于異品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先離宗、後離因也。 若異離中,因先宗後。如言非作,定是常住。翻成本來非諍空常住, 空是常住,立敵本來無諍。今若言非作定是常住者,其語勢反若對本來非諍之空常住而成之也。 非是離前成于無常之宗義也。

同既成立,先因後宗。異既離前,隨宗先後,意欲翻顯前成立義。今者宗無,因既不轉,明因有處,宗必定隨。異但說離,離成即得, 言異品但離前所成無常宗義即得也。 必先宗無,後因無也。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如空等者,此舉喻依,以彰喻體。等者,等取虛空以外常法,謂非擇滅等也。 用《略纂》語。非擇滅,詳《百法明門》論。

論: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釋成義,顯異無體,成第三相, 十力注:原本無第字,今依《後記》補之,謂成因之第三相也。 正因所攝。

因明之法,以無為宗, 十力注:以無為宗者,謂無體宗。無體宗者,有法無體,能別復遣。如佛家立神我是無宗,有法神我,本無是物,能別曰無,即對於神我而遮遣之。故此宗是無體宗也。更有別義,恐煩不述。 無能成立。 十力注:此言無體因喻,能成無體宗也。無體因者,謂彼因言,但遮於有。如立神我是無宗,因云:不可得故。此不可得因,但遮於可得,而別無所表,故此因無體。無體喻者,謂彼喻是無體法,即前宗因而為喻云。如兔角等。此喻無體,思之可知。

以有為宗, 十力注:以有為宗者,謂有體宗。此復為二:有法有體,能別別遮。如立心心所非質礙宗,有法心心所本是有體,能別質礙之上,冠以聯詞曰非,即是遮也,然能別雖遮,卻不遣有法,故此宗是有體宗也。其次,有法有體,能別復表。如立聲是無常宗,有法聲是有體法,能別無常之上,冠以聯詞曰是,實表聲體為無常之法也,此宗自是有體宗。 有能成立。 十力注:此言有體因喻能成有體宗也。有體因者,謂彼因言,匪是其遮,而有所表。如聲是無常宗,因云所作性故,此所作言,不但遮於非所作,實乃表有因緣所作義也,故此因是有體。有體喻者,謂彼喻是有體法,即前宗因而為喻云,猶如瓶等。此喻有體,思之可知。

十力注:原本“無以有為宗,有能成立”二語,似脫落也,今為補出。此下云“有無皆異”。若單承上文“以無為宗、無能成立”二語,似不可通。細玩下文,亦以有無對明,讀者宜詳。

有無皆異。 十力注:有法以無法為異法,無法以有法為異法,故言皆異也。

如論云:和合非實。 宗也。 許六句中,隨一攝故。 因也。 如前五句, 喻也。 前破五句體非實有,故得為喻。此中以無而成無故,應以有法而為異品。無其體故。 於無法上無彼有法體故。

十力注:勝論師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彼計六種皆是實物,大乘一一破斥,詳《成唯識》等論。今此破和合句,立和合非實宗。有法和合,本是無體。能別曰非實,復為遮遣,故此是無體宗。因云:許六句中隨一攝故。勝論六句義,佛法都不許為實有。今此因,但遮於非六句所攝法,別無表故,是無體因,與宗相順。喻云:如前五句。前五既是所破,喻亦無體,復順成宗。又復應知,宗有法和合是別,因法之六句是總,此因以總成別,亦是一例。

還以無法而為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體。 諸實有之法,非六句所攝者。六句是無法,無法則是有法之異體故。

若無為宗,有非能成。 智周《前記》“此意有體因喻,不能成無體宗”。 因無所依, 意云:有體因不可依無體宗。 喻無所立。 《前記》“舉喻既是有體,不與宗相似,故言無所立也”。 故可有為異, 《前記》:“言可以有體法為其異法也。” 異於無故。

十力注:無體因喻成無體宗,此是正理,然亦不可拘定。其在破量,亦得用有體因喻成無體宗也。如大乘破經部立極微非實宗,有方分故因,如瓶等喻。此宗之有法極微大乘不許為有體,能別曰非實,即是遮遣。《義範》說此非無體宗,謬也。因云:有方分,不但遮於無方分,實表有有方分,故因有體。瓶等喻,有體可知。原經部執有實極微,一一和合而成瓶等粗色,其瓶等粗色,即是和合假法而非實有。但彼復計極微有方分,而瓶等有方分,彼亦不遮,故大乘曲就彼計,以有方分因、瓶等喻,破彼極微實有之執也。意云:汝許瓶等有方分,而非實有,即汝所執實極微,亦應如之。此量,在大乘雖以有體因喻成無體宗,但用之破量,則曲就彼說之範圍內,以其矛攻其盾,故無過。

以有為宗,有為能成,順成有故。無非能立, 無體因喻,即非有體宗之能立。 因非能成,喻無所立。

故有無並異,皆止濫故。 篠山云“有體無體,互為異品”。

無常之宗,既是有體。所作因法。瓶等, 同喻有皆有體故。為能立。

故於異品,若薩婆多立,有體空為異。若經部等立,以無體空為異。但止宗因諸濫盡故,不要異喻必有所依。

同喻能立,成有必有, 十力注:成有體宗,同喻必有體,如立聲是無常宗。設無瓶等有體法為同喻,則所作無常義,由何憑依?見其同有。義若虛構,於物無驗,如鳥屆虛空,漫爾驚文章。因明之法,同喻成有必有,其義精矣。 成無必無。 十力注:成無體宗,同喻順宗,但為遮用,故亦無體。 表詮遮詮,二種皆得。 智周《後記》“意云:同喻有體,具遮表二,若無體同喻,但有遮而無表也”。問: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對薩婆多云,第六意識非真異熟,以間斷故,如電光等,此即是有體同喻,具遮具表也。遮非真異熟,表有第八真異熟也。若如陳那破勝論師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遮大有應非有,不別表有體也。

異喻不爾,有體無體,一向皆遮。性止濫故。 智周《前記》:“若言異喻但遮非表者,何故《論》云表非無常等?答:此是遮表,非詮表也,亦不相違。”十力注:遮表之表,即遮義;詮表之表,是表義。

故常言者,遮非無常宗,非所作言。表 遮表之表。 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別詮二有體。意顯異喻通無體故。

《理門論》云“前是遮詮, 詮即表也。 後唯止濫。由合 同喻。 及離, 異喻。 比度義故。前之同喻,亦遮亦詮。由成無以無,成有以有故。後之異喻,一向止濫,遮而不詮。由同喻合,比度義故。由義喻離,比度義故”。

《理門論》。 復結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大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

古說聲無常宗,異喻如虛空。《理門》難云: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為譬喻。 此下所云,即《疏》主申釋之詞。 謂於無常異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正以常為異品,兼非所作。空為喻依,要此簡別,顯異品無。返顯有所作因,無常宗必隨逐。汝但云如空者,今返難云,非於異品不顯無宗及無因性,即有簡別故,能為異喻。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後記》“此所引《理門》云:非異品中至能為譬喻,一非字直通於下,須長讀之,其義方得顯著也”。

論: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如有者,設舉大凡之詞。非有者,如名可知。說名非有者,但非於有,非有所目。 智周《前記》“如言彼處無此物,但顯物無,非有所目”。 恐異喻遮義不明,故以例顯。 十力注:此中《疏》有兩釋,次釋又分二義,今取次釋中第二義也。原本須對勘之。

中道大乘,一切法性,皆離假智及言詮表。言與假智,俱不得真。一向遮詮,都無所表。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謂如相。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詮表義, 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謂一切比量境。 同喻成立有無二法。有成於有,可許詮 即表。 也。無成於無,即可遮也。異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所表。異不同同。 異喻不同同喻。 理如前說。

《理門論》云“問言:為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因,但隨說一。此問二喻,為要具說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為如所作,勤勇二因,但隨說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彼 《理門論》。 有答言:若就正理,應具說二。 應具說二喻也。 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不離其因。 顯宗不離因。 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 此上《理門》文。 由具顯二, 具顯二喻。 故能顯示宗不離因。亦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違不定二過。相違之因,同無異有。不定之因,二有二無。故說二喻具,以除二過。

《理門論》 復又言:“若有於此,一分已成。 《後記》:“兩喻之中,隨解於一,名一分已成。如下言有已解同,應但說異等,此是釋一分已成之所以也。” 隨說一分,亦能成立。謂於二喻,有已解同,應但說異。有已解異,應但說同。不具說二,亦成能立。”

聲謂有法,所作性因,依此聲有。若敵證等聞此宗因, 謂聞說無常宗及所作性因。 如其聲上兩義同許。即解因上二喻之義。 謂於聲上所作無常兩義同許,即已解因上之二喻也。 同異二喻,俱不須說。或立論者,已說一喻,義準顯二。敵證生解, 《後記》“如有一人,舉因举同喻,而即義準解於異喻也”。 但為說一。

此上意說,二俱不說。或隨說一,或二具說。隨對時機,一切皆得。

論: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

總結成前也。於中又二:初總結成,後別牒結。此即初也。陳那舉宗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為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故於能立,總結明之。

論: 如說聲無常,是立宗言。

下別牒結能立,文勢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後指法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此是所諍立宗之言。

論: 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第二文也。牒前因後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聲無常宗,名為因也。故者所以,是標宗之所以也。

論: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後指法云,謂若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隨同品之言,雖所作因,舉聲上有,以顯無常。無常,猶未隨所作因。今舉瓶上所作故無常,顯聲無常,亦隨同品,義決定故。故所作因,通聲瓶兩處。 十力注:原文分宗同品、因同品,今略有刪改。

論: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

第四文也。牒前異喻後指法云,若是其常,離所立宗。見非所作,離能立因。如虛空者,指異喻依。此止於前宗因二濫,名遠離言。 十力注:離者別離,遠亦離也。異喻於宗及因,通远離故。

論: 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此簡異古師。 古師說八為能立,或說宗等為能立,今說一因二喻為三能立,故異古也。 《理門論》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審定。 遍是宗法性也。 於餘同類,念此定有。 同品定有性也。 於彼無處,念此遍無。 異品遍無性也。 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是此中唯舉三能立。” 十力注:一因二喻名三能立,二喻體即是因後二相故。

十力注:外道及古師於立破前,加審察支。《婆沙》二十七云“若不審他宗,不應說過,是此義也”。如佛家審聲論師云:汝立聲為常耶?聲師答云:如是,聲是常住,無觸對故,譬如虛空。佛家審定彼宗已,即反詰云:汝何所欲,汝豈不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耶?從此方得說彼因中不定過失,如是審察,立之為支。陳那《集量論》破此繁立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義,或由證義人及床座等,方得立論,豈並立支耶?”如是駁難,可謂至戲。然審察立支,固不可,但在實際,其義自存。

論: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

次解似立,文段有二:初別解似,後結非真。

初中有三:一解似宗,二解似因,三解似喻。

解似宗復有二:初牒前總顯,後列指釋結。此即初也。 文軌云“樂所成立義統真似,雖復樂為所立之宗,然與現量等九義相違,故似非真也”。《略纂》云:“與現等九相違故,名似立宗。”

論: 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

下列指釋結有三:初列名,次指法,後釋結。此初也。

列名有二:初隨舊列, 舊謂天主。 後隨新列。 新謂下之四種,論主新立。 此隨舊也。 此中現量等五,陈那舊已說故。

論: 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此隨新列,陳那唯立前五,天主又加此四。

論: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自下隨列指法, 隨前所列,指法明之。 此中簡持唯且明一。現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 十力注:親證法自相智者。自相者,體義。親者,謂能緣智於所緣法體,冥合若一,能所不分。證者,知義,雖能所不分,而非無能緣所緣,由能緣智於所緣境,冥冥證故,無籌度分別。是名親證法自相智。 以相成宗,本符智境。 十力注:立者以因三相,成所立宗,本須符應現量智之境,方無邪謬。 立宗已乖正智, 即現量智。 令智 謂比量智。 那得會真。耳為現體, 《義範》云:問現量體者,謂證自相智,云何色根,名為現體?答:如《瑜伽》第十五說“如是現量,誰所有耶?答:略說四種所有,一色根現量”云云。故知耳等色根,得為現體,非唯智也。 彼此極成。 立者、敵者、證者,共許耳根是現量體,耳識依之親取境故。 聲為現得,本來共許。 耳聞聲時,即是親證聲自相故,立敵本來共許。 今隨何宗所立,但言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智,故名現量相違。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分四句者,有違自現非他, 立者全違自現,非違他現。 如勝論師對大乘云,同異,大有,非五根得。 勝論六句義,見前注。 彼宗自許現量得故。 十力注:《前記》云“勝論本計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觀境時,即現量得大有。其同異能同能異一切物,但觀境時,亦即現得同異”。今立宗言,同異大有非五根得,故違自現。 雖此亦有違教,相符。 十力注:勝論宗本說同異大有是現量得,今自云非得,故違自教。又大乘為勝論之敵者,本不許勝論之同異大有是現量得,今勝論自立宗言非五根得,但立敵所已許,故有相符之失。 今者但彰違自現量。

有違他現非自, 立者全違他現,非違自現。 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覺樂欲瞋,非我現境。彼宗說為我現得故。 勝論說覺樂等為我現得,今佛家對彼立非我現境,故違他現。 雖此亦有自能別不成,今此但取違他現量。

十力注:《疏》舉此例,大謬。細檢佛家此宗,更有兩失,不止違他現過。兩失者:一自能別不成,佛家本不許有我,今宗之能別曰我,故是自能別不成。二違自現,宗之有法,曰覺樂欲瞋,覺通心心所,樂即受,欲與瞋在佛家亦均是心所。佛家大乘說一切心心所皆為自證分現證,特不以為我之所現得耳。雖非我之所得,而未始不許覺樂欲瞋是現境。今宗言非現境,便有違自現失。云何可言違他現非自耶?

有違共現, 自他皆違,名共。 謂論所陳。 即此中論文云,如說聲非所聞。 一切皆許聲所聞故。 立敵本共許聲是所聞,今立者忽言非所聞,便全違自他現量,名違共現。 雖此亦有違教世間, 此非所聞宗,亦違自教,內外教莫不許聲是所聞故,亦違世間,以世間極成聲是所聞故。 今者但取違共現量。

有俱不違。如前所說,聲是無常。

一分四句者,有違自一分現、非他。如勝論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說風大及諸極微,非眼根得。三 地水火三大也。 粗可得。 地等三大由彼極微合成粗色,則眼根可得。 今說一切,違自一分, 十力注:勝論本計,於一切四大中有非眼根得。有眼根可得,今言一切非眼根境,並未簡別其可得之一分,故違自一分現。 雖此亦有違教等失,今取違現。

有違他一分現,非自。如佛弟子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見。彼說粗三是眼所見,極微非見, 但地等三極微非可見耳。 故違一分。

有俱違一分現, 立者,於自於他,俱違一分。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見。唯色眼見,彼此共知。餘皆非見,名違共一分,雖此亦有一分違教相符。 言色非見,亦即違教;言香味非見,過犯相符。 今者但取俱違一分。

俱不違一分者,如佛弟子對數論云,汝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雖違彼教,非現量故。 《後記》云:“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自他皆不違現量也,故言俱不違一分。”十力注:數論說有自性及神我,是實是常,為諸法之因,然非現量得。佛弟子本不許有自性神我,今對數論說彼自性我體轉變無常,雖遠彼教,而俱不違現,以彼此皆不曾許自性神我是現量得故。

此二四句中, 全分、一分、各有四句,故二也。 違他,及俱不違,並非過攝。立宗本欲違害他故。違他非過,況俱不違。 《前記》云“量既不違,即非過收”。 違自及共,皆是過收。現比量者,立義之具。今既違之,無所準憑,依何立義?

論: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比量體者,謂敵證者, 敵者、證者。 藉立論主能立眾相而觀義智, 以敵證者藉立論主能立眾相而觀於所立宗義之智,為比量體。眾相,詳下比量中。 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此中意言,彼此共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立為常。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 十力注:此有全分一分四句,準現量說,故不錄。

論: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師,對他異學,自宗業教。 謂對他異學,立自宗中所禀業教。 二若不顧論,立隨所成教。 《後記》:“隨入他宗,立他宗義,亦不得違他之教也。”

今此但舉自宗業教,對他異學。凡所競理,必有據憑。義既乖於自宗,所競何有憑據?勝論自宗,明聲無常,今立為常,故違自教。

論: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世間者,遷流義名世,墮世中故名間。此有二種:一非學世間,除諸學者,所餘世間所共許法。 世間知能學藝政俗等事,總名非學世間。以對三乘出世之法,總名非學世間所攝。 二學者世間,即諸聖者所知粗法, 《後記》“三乘教法,總名學者世間”。 若深妙法,便非世間。 《後記》“真如理法名為深妙,便非世間之所攝也”。

初非學世間者,即此所言月是懷兔、人頂骨不凈,一切共知月有兔故, 《西域記》七:昔狐兔猿共為親友,行仁義時,天帝欲試,為饑渴人,兔燒身供養。帝傷嘆良久曰:吾感其心,不泯其迹,寄之月輪,傳於後世。故西竺咸言,月中之兔,由斯而有。 世間共知死人頂骨為不淨故。若諸外道對佛弟子,有法不簡擇, 簡擇義下詳。 但總說言懷兔非月, 宗也。 以有體故, 因也。 如日星等。 喻也。 雖因喻正,宗違世間, 世間共許懷兔是月,今說懷兔非月,故違世間。 故名為過。然論但有宗因,無喻。 《後記》“論文如說懷兔非月有故者,懷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故據《論》文,即但有宗因”

如迦婆離外道,此名結鬘,穿人髑髏,以為鬘飾。人有誚者,遂立量言:人頂骨淨宗,眾生分故因,猶如螺貝喻。能立因喻雖無有過, 十力注:據《纂要》,此因喻亦有不定過,因云眾生分故者,為如肉等,眾生分故,是不淨耶?又世間不必共許貝等是凈,故喻亦不定。 宗違世間共為不凈,是故為失。

凡因明法,所能立中, 能立謂因,所立謂宗。 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 十力注:立者抗他,據自義辯。避他不許,置自許言,以為簡擇。不爾,便有隨一不成等過。若有簡者,量無過失,他雖未曉,自義不搖。《倫記》五十四第三葉,立自比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法宗。有所持故因,如現在法喻。宗之有法過未無法之上,簡言如我所說,即是自許”。此一例也。(因云有所持故者,能持自體義是法義,今此無法亦能任持無之自體,非於無時捨其無相而為有故。)

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 十力注:他比量者,立者隨就他宗,逞威斥破。此略有二:一者直破。直舉他義,立量破之。方其舉他,簡言汝執。如《理門論述記》二第三葉,立他比量云“神我是無宗,不可得故因,猶如兔角喻。宗之有法神我之上,應簡言汝執,今此無文者,省略故也。蓋神我本佛家所不許,宗之有法上,若無簡擇,但言神我,即有自所別不成過”。(自所別不成者,宗之有法,亦名為所別。此宗之所別曰神我。立者自既不許,故是自所別不成也。)以汝執言簡,即無失。

二者設破。據他宗義,而為推論,假設他量,刊定矛盾,有簡無簡,或隨文勢。《唯識述記》十五第十葉,破安惠正量部等不立相分義,立他比量云“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宗;許無所緣相故,因;如餘所不緣境,喻。宗之有法,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為設定之詞。不須簡言汝執,因云:許無所緣相故”。許者,猶云汝執。文無汝字,省略也。因中,無所緣相,正出他計,故必有簡。此一例也。

《述記》四第三葉,破吠世等實我,立他比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宗,許無思慮故因,猶如虛空喻。宗之有法曰實我,與前量有法之語勢不同,故簡言汝等。汝等者,猶言汝等所執也。因中言許,亦如前例”。

《述記》六第十四葉,破順世等極微,立他比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宗,與粗量等故因,如粗果色喻。宗所執言,猶云汝所執。因中亦應置簡,以宗上簡別,既足貫因,故從省略。此在自他共三種比量中,均有其例,試披《論疏》,應可研詳”。他比諸例,多不勝窮,此示方隅,恐煩姑止。

若共比量,以勝義等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 十力注:共比量者,立義曉他,證成正理。非就他宗為破,所以異於他比量也。亦非由逢他攻難,自方設救,所以異於自比量也。即兼取立自曉他二義,名共比量。共比簡言,略有其二:一者立義若超世俗,應以真性等言為簡。如奘師立唯識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有法色上,首言真故者,猶言真性故也。真謂勝義,性謂義性,義有義之性故。昔見一人,說此真性即謂真如體性者,鑄九州鐵,不足成此大錯。學不勞心,逞臆妄解,往往如是。《疏》釋此云:明依勝義,不依世俗。又云:亦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乘。此釋盡理。小乘同非學世間,並許色離識有。今說為不離識,若有法上無簡擇,將有違世間及小乘教等失。既言真性為簡,即無有過,以立者據義別故。非可以世間及小乘義相衡論。原大乘所以成唯識義者,非唯有識而無色等境之謂,正以色等境非離於識之外而有。此中道理幽深,別詳《成唯識論》。今於因明,但論作法,學者宜知。

二若立敵所指,一分不同。必簡極成,即仍前例。宗有法色上,除簡真性外,復言極成者,蓋眼識所行色境,固立敵所共許極成之色。然有法上若不簡言極成,但總說言色,則小乘有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一切佛身有漏色,皆立者自所不許。宗中無簡,便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過。反之,大乘有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立者自許,而他又不許。宗中無簡,便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然則色之一言,自他所指,既各有一分不同,更從何議其不離識耶?今簡言極成,即除去自他各一分不極成之色,故無有失。《疏》中引奘師唯識量,釋文晦澀,不易爬梳,今此削而不錄。宋永明《宗鏡錄》五十一,東僧鳳潭《瑞源記》四,雖復徵集眾說,而多逞臆,猶待權衡。他日有暇或為約解,以利初學云爾。 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十力注:今人每謂佛家因明說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為束縛思想之道,此妄談也。因明所標宗因諸過,本斟酌乎立敵對辯之情而立,用是為辯論之則,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義甚明,可覆按也。浮淺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詞,妄行攻詰,不思與所攻詰者渺不相干。輓世士夫,蟻智羊羶,剽竊西洋膚表,一唱百和,遇事不求真解。談學術、論群治,無往不然。盲俗既深,牢不可破。吾以孤懷,游乎昏世,眾棘怵心,叢錐刺目,茫茫天壤,搔首何言!百感在心,不覺其言之蔓。

論: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宗之所依,謂法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依彼體,不相乖角,可相順立。今言我母,明知有子,復言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義,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返,對敵何所申立?故為過也。石女,正翻應為虛女。今順古譯,存石女名。《理門論》云“如立一切言皆是妄,謂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虛妄”。陳那難言,若如汝說諸言皆妄,則汝所言稱可實事,既非是妄。一分實故,便違有法一切之言。若汝所言自是虛妄,餘言不妄,汝今妄說非妄作妄,汝語自妄,他語不妄,便違宗法言皆是妄。故名自語相違。

論: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上明舊似,下明新似。新似有二:初三闕依,後一義順。

今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有法之聲,彼此雖許。滅壞宗法, 宗中之法,亦名能別。 數論。 所不成,世間無故。 十力注:數論說世間無滅壞法,彼宗立自性及神我,體是常住。復說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轉變,非有滅壞。唯識疏說,二十三諦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總無別依,應更須立。 《後記》“宗之後陳能別,名為別依。別依不成,總宗無依。故言總無別依,須更成立也”。 非真宗故,是故為失。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非他。 立者自能別全不成,非敵不成。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云:色聲等塵,藏識變現。有法色等,雖此共成。藏識變現,自宗非有。 藏識,亦名阿賴耶識。數論本不許有藏識,今宗之能別曰藏識變現,故是自能別不成。

有他能別不成,非自。 立者所立宗之能別,敵者非有故,即是他能別不成,非立者自不成。 如《論》所陳,立聲滅壞。 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滅壞,宗之能別曰滅壞。立者自成,以大乘說諸行才生即滅故。而數論不許有滅壞法,即此能別,於他不成。覆按前文可也。

有俱能別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色等法,德句所收,彼此世間,無德攝故。 勝論立六句義,見前注。數論及佛家,都無六句義,故皆不許世間色等法是德句所攝。今宗之能別曰德句所收,不但立者數論自能別不成,即敵者佛家亦不成,故言俱能別不成也。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別不成,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者,說所造色,大種藏識二法所生。 十力注:大種者,即地水等四大。在外道小宗,即指客觀存在之世界而言。大乘建立藏識,則不以大種為客觀存在之物,而說為藏識變現之相分。又說大種亦有功能。詳拙著《唯識論》。所造色者,謂眼等根、色等塵,依大種而生,故望大種,得所造名。 一分藏識,自宗無故。 薩婆多雖說有大種,而不許有藏識,今宗之能別曰大種藏識二法,即有自一分能別不成。

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耳等根,滅壞有易。 原本,即金陵刻經處刻本,作滅壞有易。倭刻《瑞源記》,作滅壞有礙。今從原本。 有易,彼宗可有,一分滅壞無故。 易者變易,數論說耳等根有變易,而不許有滅壞。今佛家對數論立耳等根滅壞有易。其能別上,一分有易之義,雖他所有;一分滅壞之義,乃他所無。即他一分能別不成。

有俱一分能別不成。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等塵,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所生,兩皆許有。 勝論宗許有同類因,《十句論》曰:“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云云。佛家亦許有同類因,《俱捨》云“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自性所起,兩皆無故。 數論自性,勝論及佛家皆不許有。故能別上一分自性之義,立敵俱無,即俱一分能別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成是。 初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能別不成。後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一分能別不成。《疏》皆無明文者,欲令讀者準知之耳。《義範》曰:唯俱非能別不成句,定是。其俱非一分能別不成句,通是及非。謂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成者。即當前四句中第四句,故定是。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不成者。即當前四句中第三句,故非也。 餘皆非攝。

論: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即前數論立神我諦,體為受者。由我思用五塵諸境,自性更變二十三諦,故我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故。 思者,造作義。佛家說思是諸心所之一。 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餘皆無故,理如前說。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所別不成,非他。 立者自所別全不成。 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是無常法,彼此許有。 宗之法曰無常,立敵皆許有。數論不許二十三諦是常住法故。 有法神我, 有法亦名所別。 自所不成。 立者自宗本不許有神我故。 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是故宗過,有簡便無。 若佛家對數論云:汝所執神我,應是無常。宗之有法上有簡擇,便無自所別不成過,此義詳前。

有他所別不成,非自。如數論者對佛弟子,立我是思。 佛家不許有我者,數論對彼,立我是思,即此所別,於他全不成也。

有俱所別不成。 立敵俱不成也。 如薩婆多對大眾部,立神我實有。實有、可有, 但泛言實有,即兩宗莫不有所謂實有者也。 我兩無故。 薩婆與大眾,兩皆不許有神我,今宗之有法曰神我,故是俱所別不成。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 我者,則是立者自宗所無。 宗無簡別,為過如前。 宗之有法,曰我及色。其我之一分,自宗既不許有。宗中無簡,即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過。

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色等,皆並實有。佛法不許有我體故。 思之可知。

有俱一分所別不成。 立敵俱一分不成故。 如薩婆多對化地部,說我、去來,皆是實有。世可俱有, 去來世,兩宗俱許有。 我俱無故。 宗有法上,去來世之一分,雖兩俱有。我之一分,兩俱無故,即是俱一分所別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不違, 俱非所別不成者,名俱不違。 非是過攝,餘皆是過。

上二過中,初過 即能別不成過。 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過 即能別不成過。 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 《前記》“此指前宗依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前後也”。即以有法為初也。不據《論》文以明先後。

論: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前已偏句,一有一無, 如能別不成,所別定成,即能別不成為壹偏句。能別無,所別有,名一有一無。如所別不成,能別定成,即所別不成為壹偏句。所別無,能別有,亦名一有一無。 今兩俱無, 謂所別與能別俱無。 故亦是過。

勝論師嗢露迦,造六句論。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

實有九種:謂地, 有色味香觸諸德名地。 水, 有色味觸液潤諸德名水。 火, 有色觸二德名火。 風, 有觸德名風。 空, 唯有聲德名空,別有空大,非迥色空等。 時, 遲速等時。 方, 東西等方。 我,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 意。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德有二十四:謂色, 眼所取一依名色。 味, 舌所取一依名味。 香, 鼻所取一依名香。 觸, 皮所取一依名觸。 數, 一非一名數,非一者,二以上數。 量, 短長等量。 別性, 實等差別故。 合, 二物先不至而今至者,名合。此有三:曰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曰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曰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離, 與合相反名離。 彼性,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 彼性之反曰此性。 覺, 覺有二:一現二比。根與境接,有了相生,此了相是現量體。由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如見烟比有火;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如見雹時比禾嫁損,見禾嫁損比有風雹。此為比量。 樂, 適悅名樂。 苦, 逼惱名苦。欲,希求色等名欲。 瞋, 損害名瞋。 勤勇,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即發動勢是也。 重性,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液性, 流注之因,名之液性。 潤性, 地等攝因名潤性。 行, 行有二種:一念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二作因,攢擲等業所生勢用也。 法, 此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之因也。 非法,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聲。 耳所取一依名聲。

業有五:謂取, 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捨, 取業之反。 屈,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伸, 屈業之反。 行。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有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同異體多,實德業三,各有總別之同異故。

和合唯一,能令實等不相離,相屬之法故。

《俱捨鈔》曰:“六句義,一實者,通以九法為體,是常;世界成即眾,不增;壞即散為極微,不滅。與德句中二十四法為所依。二德者,通以二十四法為體,此則依前九實。三業者,通以五法為體,離前實德外,別有五法,令實德作業。四大有者,即前實德業不能自有,由別有一大有有之。五同異者,離實德業外,有別自性,人與人同,人與畜異,由別有同異令同義也。六和合者,能令實等不離而相屬故。”

十八部中上首名戰達羅,此云惠月,造《十句論》。此六加四,廣如勝論宗《十句論》並唯識疏解。 勝論後分十八部,如《別鈔》記。

《十句論》。 說地水各並有十四德, 《十句論》曰:如是九實,地由幾德,說名有德。由十四,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重性、液性、行。水由十四,謂色、味、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重性、液性、潤性、行。 火有十一, 謂色、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行。 風有九德, 謂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觸、行。 空有六德, 謂數、量、別性、合、離、聲。 時方各五, 時有五德,謂數、量、別性、合、離。方亦爾。 我有十四德, 謂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 意有八德。 謂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行。

和合因緣者,十句論云“我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名我”。 演秘釋云:“由我能令覺等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義範》曰:“問我十四德,何故唯與九德為和合因緣?答:覺樂等九,是能遍法故,和合此九,方能起智決擇是非。數量等五,雖亦是我之德,非能遍法,故不說之。” 謂和合性,和合諸德與我合時,我為和合因緣,和合始能和合,令德與我合,不爾便不能。 《前記》云“此意即說和合之和合覺樂等法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令覺等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覺等終不能和合”。《義範》曰“由我證境,理須九德,故為和合因緣”。

我之有法,此 謂佛弟子。 已不成,和合因緣, 宗之法。 同上。 亦非有,故法、有法,兩俱不成。 十力注: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為和合因緣宗。我,是宗之有法,亦名所別,和合因緣,是宗之法,亦名能別。然佛弟子,本不許有我,亦不許有和合之因緣,故此宗在他方面(即敵論者佛弟子)便是所別與能別兩俱不極。(凡言不極成者,皆得省言不極。)

此中, 謂宗之後陳法中也。 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緣,總取和合之因緣。故名不成,不爾便成, 十力注:《前記》曰“和合之因緣者,即我是也”。由此,佛弟子不成,設宗之能別,但曰因緣,即佛弟子亦許,故云不爾便成。 自亦許有。 十力注:宗中和合之因緣,在立者勝論自亦許有。勝論六句義,明諸法相依而有,異乎遠西哲學家一元二元諸陋說。數千載上,有此超絕之解,斯已奇矣!學者若對執於名相之間,必謂是六句義者,何如是繁碎?則小知不可以達神旨,無怪其然。又九實中,我意二實者,皆心法也。意,即今所謂意識。我則潛伏於意之里面,而與覺等九德合,故能起智。此與今者德人杜里舒之言心理,亦略近耳。

論: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新似有二: 十力注:原本作古似今似,吾改為舊似新似者。此中宗過有九,前五,陳那舊有,後四,《論》主新立。故應但分新舊,明義所出。若言古今,或生誤解。蓋因明學分今古,陳那以前為古學,陳那師弟為今學。若此中亦言古今,恐其相混。 上三明闕依,此一明義順。

對敵申宗,本諍同異,依宗兩順,枉費成功。凡對所敵立聲所聞,必相符故。論不標主。 論中但云:如說聲是所聞,不標誰對誰立,故言不標主。其義易知。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勝論者,立業滅壞。

有符自非他,如勝論師對數論師立業滅壞。

有俱相符,如聲是所聞。

有俱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業滅壞。 音石詮云:“數論不許滅壞,於自不符。佛法既許,於他是符。然言俱不符者,以立敵俱不立業句故也。”

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說意為實,兩不相符。 《後記》:“此云意者,勝論宗中所有意也。立敵俱不許有勝論意如二極微,名兩不相符。” 立我實有,符他一分。 數論有我故。

有符自一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俱實有。我體實有,兩不相符。極微有實,符自一分。 大乘極微無實,故不符他。

有俱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聲,二俱無常。自性無常,兩不相符。 立敵俱不建立自性。 聲是無常,兩符一分。

有俱不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體實有。 實則兩俱全不符也。

此諸句中,符他、兩符, 不論全分、一分。 皆是此 相符。 過。符自全分,或是真宗。 《後記》:“立量本欲違他順己,縱符於自,非過所攝。然不以符自為一向即真,故言或也。” 並俱不符,或是所別能別不成,俱不極成,違教等過。皆如理思。

論: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此隨指釋結也。如是多言,牒前九過,下之三故,釋過所由。名似立宗,總結成也。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釋立初五相違所由。此中意說,宗之有法,名為自相,局附自體,不通他故。立敵證智,名之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法, 立法與有法合之一處名之為宗。 擬生他順智。 本擬生他順宗之智也。 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智既生,正解不起,無由照解所立宗義,故名遣門。

又即自相名之為門,以能通生敵證智故。 謂能通生敵者證者之智。 凡立宗義,能生他智,可名為門。前五 謂現量等五種相違。 立宗,不令自相正生敵證真智解故,名遣諸法自相之門。 《義心》曰:“後解似有誤,何者?既即自相名之為門,《論》云遣門,豈遣有法耶?學者更為詳之。”

十力注:宗之有法,名自相。宗之後陳差別義,名之為門,以能生敵證智故。前五相違之宗,不能令敵證智順宗而起,即是遣彼宗自相上所有義門,故名遣門。如立聲非所聞,聲為自相,非所聞是宗之後陳差別義,此違耳根現量,故令敵證之智返起。而作聲是所聞解,不順宗義矣。是則此所遣者,即是自相上所有之差別義,非遣自相。故《疏》之後解非也。又在似宗,敵證之智返起,乃是正解。《疏》之前解“異智既生,正解不起”云云,豈於似宗不生異智、反為正解乎?此又誤也。總之基師兩誤,皆由謬解門字之故。《論》云自相門者,本謂自相之門,今訓門為宗之後陳差別義,即自相上之義也,於《論》無違。

不容成故者,容謂可有,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內,立次三過。 宗之前陳有法,亦名所別;宗之後陳法,亦名能別。所別能別,並是宗依。依若不極,宗豈容成?故次明所別不極成、能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過。

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敵申宗,本爭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由此相符,亦為過失。

結此九過,名似立宗。 非真能立故。

論: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

下解似因,文分為二:初結前生後,後依標正解。此初也。

論: 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下依標釋為二:初列三名,後隨別釋。此初也。

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為不成。 《略纂》三“不成有兩解,一云因體不成,名不成因。其因於宗,俱不許有,隨一不容,或復猶豫無宗可依,如此之因,皆體不成,名不成因。不成即因,名不成因也。二云因不證宗,名不成因。不成之因,名不成因也”。

或成所立,或同異宗,無所楷準,故名不定。 《前記》“或成所立云云者,即成宗或同或異,此名不定也”。《略纂》:“不定有兩解:一云因體不定,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因,同異品有,非定一品轉故,名不定因。雖復同有異無,然為敵量乖返,因喻各成,兩因猶豫,亦名不定。二云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因也。”

能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名相違。 《略纂》:“此亦二解:一云宗因兩形為相,因返宗故名違。相違即因,名相違因。二云常與無常,兩相返故,名為相違與相違。法為因,名相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即同品無異品有也。”

雖因三相,隨應有過。俱不能成宗,應皆名不成。

若後二相,俱有俱無,異全同分,同全異分,俱分難準,不能定成一宗,令義無所決斷,與名不決定。

若後二相,同無異遍,異分同無,不成所立,返成異品,與名相違。若是初相,於宗有失,不能成宗,無別勝用,與名不成。

論: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預不成,四所依不成。

下隨別釋有三:初不成,次不定,後相違。初文有二:初標數列名,後隨列別釋。此初也。

凡立比量,因後宗前,將已極成,成未共許。彼此俱謂,因於有法非有。不能成宗故,名兩俱不成。

一許一不許因於有法有,非兩俱極成故,名隨一不成。

說因依有法,決定可成宗。說因既猶豫,其宗不定成,名猶豫不成。

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 《後記》“如無體因所依有法,有法得通有體無體。若有體因所依,必有體故也”。《廣百論》首卷“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性等。二無體法,如非所作等。三俱二法,如所知性等”。準此,宗法亦有三種:有體因必依有體宗,如所作因,依聲有法。所作者,表其生義。聲有體故,得有生滅。若有法無體,依誰說生?故曰有因依有法,唯須有也。無體因通依有無宗。若依無體有法者,如神我是無宗,不可得故因。又即此因,成蘊中無我宗。宗有法蘊,是有體,不可得因,即無體也。俱二者,如所知性因,成一切法無我宗。因言所知,即通有無。有法曰一切法,有無皆通,亦可知也。 因依有法無, 有體因依無體有法,即所依無。 無依因不立,名所依不成。

故初相過,立此四種。

論: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自下別釋,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宗,眼所見因。凡宗法因, 意云宗有法上所有之因法。宗者,謂有法。 必兩俱許,依宗有法,而成隨一不共許法。今眼見因,勝聲二論,皆不共許聲有法有。 立者勝論與敵者韾論,皆不許宗有法聲之上有眼見因故。 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義。 因自體不成故。 立敵俱不許,名為俱不成。

此不成因,依有有法, 謂此因依有體之有法也。 合有四句。

一有體全分兩俱不成,如論所說。 眼見因,是有體因。然立敵俱全不許此因在有法聲上有,故名有體全分兩俱不成。

二無體全分兩俱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無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說無體, 立者聲師與敵者佛家,俱不許有勝論實句義故。故實攝因,是無體因。 共說於彼有法無故。 立敵共說有法聲上全無實攝因,故名無體全分兩俱不成。

三有體一分兩俱不成,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皆許此因於彼外聲無故。 思之可知。

四無體一分兩俱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說聲常宗,實句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一分因,立敵皆許於聲上有。實句所攝一分因,兩俱無故,於聲不轉。 思之可知。

此四皆過,不成宗故。

論眼見因,不但成聲無常為失,成聲之上無漏等義,一切為過,故宗云等。 《論》云如成立聲為無常等。

論: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能立 因也。 共許,不須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許,應更須成,故非能立。宗與前同, 同前聲無常宗。 故唯敘因。

若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其聲顯論說聲緣顯,不許緣生, 聲顯師說:聲性本有,但從緣而顯,非從緣所生。 所作既生,由斯不許,故成隨一。 立敵兩家,一許,一不許,名隨一。 非為共因。

問:亦有傳釋,所作通顯,云何此因名為隨一?答:依文釋義,深達聖情。理外浪加,未可依據。此之所作,對聲顯論不成。故所作言,必唯生義。

此隨一因,於有有法,略有八句。

一有體他隨一,如論所說。 所作者,表其生義,故此因是有體。然敵者不共許,名他隨一不成。

二有體自隨一,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為常,所作性故。 聲顯既說聲性本有,不許聲上有所作義,故是自隨一不成也。

三無體他隨一,如勝論師對諸聲論,立聲無常,德句攝故。聲論不許有德句故。 敵者聲論既不許有德句,故此因是無體他隨一不成也。

四無體自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其常,德句攝故。 思之可知。

五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 互用者,如耳等根可見色,眼等根可聞聲等也。 於自可成。 立者大乘自許此因聲上有故。 於他一分,四根不取。 聲論但許耳根取故。

六有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為常,說次前因。 次前因者,即前有體自隨一中所作性因。聲論師分為二:一生師說聲從緣生,二顯師說聲但從緣顯,非生。今此所作性因,在立者聲論師中顯師方面,便是自一分隨一不成。

七無體他一分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德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兩皆許轉。 立敵俱許因中耳根取義,於有法聲上遍轉故。 德句攝因,他一分不成。 敵者聲論,不許有德句義故。

八無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者,立聲為常,說次前因。 此次前因,謂前無體自隨一中德句攝因。

此中諸他隨一全句,自比量中說自許言;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說汝許言。一切無過,有簡別故。 義詳前注。 若諸全句無有簡別,及一分句,一切為過。

如《攝大乘》 卷三。 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說。 宗也。 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理故。 此因也。補特伽羅,譯云數取趣,言數數往來諸趣也。趣者六趣,亦云六道。數取趣者,即指人或眾生而言。補特伽羅無我者,言一切眾生實皆無我也。此以大乘經一切不違無我理成立,大乘經是佛說。 如《增一》等。 喻也。 此對他宗有隨一失,他宗不許大乘不違無我理故,說有常我為真理故。設許不違,亦有不定,六足等論,皆不違故。而為不定”。 嵩岳《疏》說“此不違無我理之因,對小乘諸師有二種過。一他隨一不成,不許大乘不違無我,以其亦說真我義故。二有不定過,六足論等,雖順無我,非佛說故”。十力注:初過中,小乘難言,大乘亦說常樂我凈,故非是不違無我理也。次過中,以小乘論有六足等,雖順無我,而非佛說。今大乘以不違無我因,證成佛說,故是不定也。

故有大名居士,聲德獨高,道穎五天,芳傅四主。時賢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跂迦,此云食邑。學藝超群,理當食邑。即勝軍論師也。 《慈恩傳》:勝軍本蒜刺他国人,從賢愛學因明,從安慧學聲明及大小乘論,從戒賢學瑜伽論,從難陀學唯識論。外籍群言,四吠陀,天文地理,醫方術數,無不窮覽根源,究盡枝葉。既學統內外,德為時尊。戒日王嘗請為師,對乌荼国八十大邑,辭而不受。奘師西度,就之首末二年,學唯識論等。 四十餘年,立一比量云:諸大乘經,皆佛說,宗;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喻。 此即改《攝論》中比量也。《後記》:“阿笈摩者,此云教也。” 注在唯識決擇中。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者,立敵共許非佛語所不攝,則非外道及六足等教之所攝故。 十力注:非佛語三字,作一名詞。佛語,與非佛語,兩相反者也。此大乘經,若為非佛語之所攝,則不得成立大乘經是佛說。今因言非佛語之所不攝,故可以成立大乘經是佛說也。然非佛語之上,必簡言極成者,蓋泛稱非佛語,則有極成不極成。《義範》云:“極成非佛語者,謂外道教。凡說外道教為非佛語,彼此共許故。其不極成之非佛語者,如大乘及小乘一分,許薩婆多之发智論為非佛語,而薩婆多不共許也。又如小乘皆許大乘經為非佛語,而大乘亦不共許也。凡不共許,皆名不極。故今者此因,言非佛語。若不簡極成,則立敵所指非佛語,既有不同。即此因體已不成,何可證成宗義耶?” 時久流行,無敢徵詰。

大師 謂玄奘也。 至彼而難之曰: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佛說,亦餘小乘 餘小乘者,即謂薩婆多之許發智是佛說者。《前記》云“為對不許佛說家得餘名”。 及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說耶? 十力注:此中意云,發智論在小乘中薩婆多部既自許為佛說,即此許是佛說之一分小乘,及汝大乘不共許者,相對而稱兩俱。此兩俱所共許極成之非佛語中,不得攝發智,以大乘許發智為非佛語,而薩婆多不共許,即非兩俱極成故。若爾,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之因,在發智論上亦有,豈汝大乘亦許發智是佛說耶?此因對薩婆多有不定過,故為此詰難。《疏》文晦澀,費解極矣!

又誰許大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是諸小乘及外道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唯大乘者許非彼攝,因犯隨一。 十力注:因中簡言極成,明為立敵兩宗共許,毫無所疑,何必更言兩俱?且泛稱兩俱,則可不作立敵兩俱解,亦可解作小乘對外道名兩俱也。在小乘對外道,便可說大乘經是兩俱極成非佛語之所攝,以外道與小乘本共許大乘經非佛說故。由此,奘師難勝軍云:誰許大乘經是兩俱極成非佛語之所不攝耶?汝豈言小乘外道之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耶?夫以小乘對外道名兩俱,則小乘應許大乘經是兩俱極成,非佛語之所攝矣。大乘許非彼攝,即此因對小乘有隨一不成過。然則兩俱之言,易生誤解,何如刪之為得耶?

若以發智亦入宗中,違自教。因犯一分兩俱不成,因不在彼發智宗故。 十力注:此中意云,此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之因,既對發智論無簡別。汝若立大乘經發智論俱是佛說,以為宗者,此因,對小乘之許發智是佛說者而言,大乘但有違自教失。以大乘本不許發智是佛說,今成此宗故違自教。若對小乘之不許發智是佛說者而言,此因即犯一分兩俱不成過。立敵共許此因,於宗中一分大乘經上有,一分發智論上無,故言一分兩俱不成也。 不以為宗,故有不定。 十力注:若不以發智入宗者,此因便有不定過,如下文所難也。

小乘為不定言, 假設小乘難也。 為如自許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 《前記》云“為如自許發智者,即謂大乘自許”。 汝大乘教非佛語耶? 十力注:因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於極成之外,更無簡別,即此因亦許在發智論上有。然立者本不許發智是佛語,故此逼之云:汝大乘經,為如汝所自許之發智論是兩俱極成非佛語之所不攝,而仍非佛語耶? 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並佛語耶? 十力注:前既逼已,此又縱之,令其展轉成不定過也。

若立宗 《後記》:“意云申言出過,名為立宗,非指有法與法和合不相離性名之立宗。” 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薩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 十力注:上述小乘以不定過向大乘興難,首云為如自許發智等。何故於於發智之上,必設為大乘自許之言耶?蓋薩婆多等小乘,將難大乘,必先自語無過,始可難人。倘小乘不設大乘自許之言,而直向大乘出不定過云,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非佛語耶?在薩婆多等小乘本許發智是佛語者,今對大乘作此語勢,便與自宗一向自許發智是佛說者相違。由此應設為大乘自許之言,既無有失。 故為不定言,為如自許 設為大乘之自許也。 發智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汝大乘經非佛語耶?以不定中,亦有自他及兩俱過,今與大乘為自不定故。 不定過中,有自不定,有他不定,有兩俱不定,今此是出大乘自不定過也。

由此大師 玄奘 正彼 勝軍 因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發智等非自許故,便無玆失。 奘師改此因,將勝軍量中兩俱之言刪去,復於極成之上兼以自許言簡。即發智論,不在立者大乘宗自許之中,則此因乃為諸大乘經上所有,非發智論上得有。由斯,此因,對小乘餘部,以極成非佛語所不攝為言,對薩婆多部言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一切無過。 唯識亦言,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宗也。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因也。樂大乘者許,猶此所云自許也。因言能顯示無顛倒理之契經所攝,以證是佛說也。 如《增一》等。 喻也。《增一》等,是至教量攝,大小共許,故以為喻。言至教量攝者,即顯是佛所說也。 以諸因中皆應簡別,並如前說。 十力注:以上之文,詞澀而思密至不易解,學者切須細心求之。

《疏》原本卷五,第四葉左,“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依自,他共亦爾”云云。由此有難:奘師所改勝軍量,明是共比,云何因中置自許言?豈不乖因明法?答:因言極成,正顯因體。明知此因,是依於共,兼以自許簡濫,故無有失。奘師用此例非一,唯識量中,因言自許,正可參稽。然共量因,設唯依自,當知是過。

論: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預不成。

西方濕熱,地多藂草。既足螽虻,又豐烟霧。時有遠望,屢生疑惑。為塵為烟,為蚊為霧。由此論文,於霧等性。

火有二種:一者性火, 性者實也。 如草木中極微火大。 火大者,四大中之一。 二者事火,炎熱騰燄,烟照飛烟。 《前記》云:“此有六義,顯其事火:一有燄,二有熱性,三騰燄,騰者飛舉也,四有烟,五有照顯,六飛烟,飛烟者令烟飛舉。具此六義,故名事火。” 其前性火,觸處可有,立乃相符。 十力注:性火即火大,諸論說溫熱義是火大義。自大小乘以至外道,皆建立火等四大,以說明器界之成立。火大既觸物皆有,故不須立。 其後事火, 十力注:事火者,即俗所謂能燃之火,事者境相義。此火有相狀故,立以事名。 有處非有,故今建立。

凡諸事火,要有地大為質,為依。 《前記》云:“火望薪炭為質,是地大。”十力注:《論》說堅勁義是地大義。事火者,即以薪等地大為質為依。 風飄動燄, 《前記》云:“燄動為風大。” 水加流潤故。 《前記》云“燄流及金汁等,並是潤,為水大,熱性即火大”。 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十力注:言大種和合火者,大種者,亦大之異名。如上所說,地水風等四大種和合,假名為事火,離四大種和合,無別實火故。故總說言,大種和合火。為成二字,須貫通下句而有所說,一氣讀之。言為成立此大種和合火之為有,而有所說也。有彼火故。十力注:此正釋大種和合火五字,依四大種和合,而有事火,故云有彼火故。《前記》云:“能有者即四大種,所有者即事火是也。”

如有多人,遠共望彼,或霧或塵,或烟或蚊,皆共疑惑。其間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見烟等下宗之有法。似有事火。 宗之法。

而有所說者,謂立彼因。《理門論》云:“以現烟故, 因也。 喻如廚等, 喻也。 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敵證決定智生。 十力注:夫立量者,立共許之因法,以成所不共許之宗法,欲令敵證生決定智故。 於宗共有疑, 宗言似有火,即立敵共有疑也。 故言於霧等性,起疑惑時,更說疑因,不成宗果。決智不起,是故為過。”

論: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虛空實有宗,德所依因,凡法宗之後陳。有法, 宗之先陳。 必須極成, 詳前。 不更須成,宗方可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 《後記》云:“有法曰虛空,對無空論,已不成也。” 更復說因,因依於何立, 《後記》云:“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無所依之處。” 故對無空論, 《順正理論》云:“彼上座部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有。此有虛言,而無實義。”十力注:光法師云“薩婆多宗,虛空實有,別有空界謂竅隙。體是明暗顯色差別,亦是實有,與虛空別”云云,《順正理論》即破此也。” 因所依不成。

問:勝論師說空有六德:數、量、別性、合、離與聲, 詳前。 經部不許。云何今說德所依故,他隨一因? 問者之意,勝論師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德所依因,非獨因有所依不成。此因經部不許,亦合有他隨一不成,如何舉所依不成耶? 答:示法舉略,非顯唯有所依不成,無他隨一。既具二過, 所依不成及他隨一不成。 體即隨一所依不成。

論: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釋不定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初二也。

因三相中,後二相過,於所成宗及宗相違二品之中,不定成故,名為不定。若立一因,於同異品皆有,名共;皆無,名不共。同分異全,是第三。同全異分,是第四。同異俱分,是第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各自決定,成相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定。

初五過中,唯第二過是因三相,第二相失。於同品,非定有故。餘四,皆是第三相失,謂於異品非遍無故。後一並非,至下當知。

論: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

下別顯六,初共也。如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宗,心心所法所量度性為因,空等常法為同品,瓶等無常為異品,故釋共義。同異品中,此因皆遍,二同 異品二。 共有故,名為不定。

論: 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狹因能立,通成寬狹兩宗。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寬因能立,唯成寬宗。今既以寬成狹,由此因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簡略,則便無失。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無常宗,耳識所量性故因,因言耳識,即是簡略,無共不定。 故《理門》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於彼俱不相違,是疑因性。此說共不定諸有立因,於同異品皆共有性,無有簡別。如聲常宗,所量性因,二品皆有。”

然宗有二:一寬,二狹。如立聲無我,名寬,聲外一切皆無我故。立聲無常,為狹,除聲以外,有常法故。同品亦二: 此謂因亦有寬狭二者也。同品二字,疑誤,應改作因。 所量、所知、所取等名寬,無有一法非所量等故。 無有一法非所量等,故所量等因是寬因也。 勤勇、所作性等名狹,更有餘法非勤勇發、非所作故。 思之可知。 若立其狹,常無常宗。 若立狹宗者,如云聲是無常,無常以外,有常法故。即無常宗是狹宗也。又如立虛空是常,常法以外,有無常法故,即此常宗是狹宗也。 說前寬因, 所量因,或所知因,或所取因。 同異二品, 如聲是無常狹宗,瓶等為同品,空等為異品。 因皆遍轉, 所量性等寬因,於同品瓶等上,異品空等上,皆遍轉故。 故成不定。 此因於異品有,故成不定也。 若望寬宗,其義可立。 如無我寬宗,則用所量等寬因成立之,亦可也。 唯說狹因,可成狹宗, 如勤勇狹因,可成內聲無常狹宗;所作狹因,可成內外聲無常狹宗。 亦可成寬。 即上說二狹因,亦可成無我寬宗。 異品無故, 以一切法皆無我故,云異品無。 可成正因。 其因既無異品相濫,故是正因。

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常為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 耳心心,猶言耳識也。 猶如聲性。有此簡略,即便無失。

故此與不共,二不定 共與不共名二不定。 差別,彼 謂不共。 於一切品,都無故。

論: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預因。

第二不共。如聲論師對除勝論,立聲常宗,耳所聞性為因。此中常宗,空等為同品,電等為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同異品皆非有故。離常無常,更無第三非常非無常品,有所聞性,故釋不共云。離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故成猶預。不成所立常,亦不返成異品無常。

故除勝論師亦立有聲性,謂同異性等,並所聞性。若對彼宗,非無同喻。故除勝論,對立成過。 參看後相違決定中。

論: 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猶者,如也。夫立論宗,因喻能立。 因與喻皆為能立也。 舉因無喻,因何所成。其如何等,可舉方比。因既無方,明因不定。不能生他決定智故。問:舉因能立,立未成宗。無喻順成,其宗不立。 因無同喻順成,故其宗不立也。 宗既順先不立,此因應非不定。 《後記》云:“初立其宗,未舉其因,其宗未立。後舉因時,擬成於宗。由闕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順先未舉因時,一致不成,名為順先不立也。然則此因,但不成宗而已,何名不定耶?” 答:因闕同喻,宗義無能可成, 因闕同喻,故此因無能,未可成宗也。 亦不返成異宗。由此,名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義故,不與其定名。 《義心》云:“因闕同喻宗義無因可成,亦不返成異宗,由此名為不定。既不定能成一宗義,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定也。”

論: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第三釋同分異全也。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顯。 生師說聲性本無,從緣所生,即內聲亦非勤勇所顯。 若聲顯論,本有今顯,勤勇顯發,非所作性故。 顯師說一切聲性本有,即此內聲,亦由勤勇顯發,非新生故。 今聲生對聲顯,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因。此因,雖是兩俱全分兩俱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 《後記》云:“聲生聲顯,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兩俱不成之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求不定。”音石詮云:“問:如下疏言,若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此無常性因,有兩俱不成,何故今取指法求不定耶?答:《義範》曰:彼下卷意,且約三中,唯闕初相,名為不成。後二相,中偏闕一相,名為不定。二相俱闕名為相違,非盡理說。不是前後自相違害,據其實理,得有兩俱不成,兼餘過也。”

論: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

非勤勇宗,電光等並虛空等,皆是同品。並非勤勵勇銳無間所發顯故。無常之因,電有空無,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論: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有。

此顯異全, 因於異品上全有也。 瓶是勤勵勇銳無間因四塵泥所顯發故,無常之因,於彼遍有。

論: 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 十力注:此無常性因,如成聲非勤勇發宗,以電等為同品,此因於電等上有。如成聲是勤勇發宗,以瓶等為同品,此因於瓶等上亦有。故說此因,是不定也。《疏》中據此處論文,遂分立宗同品、因同品名目,其謬已甚,故不錄。

論: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指不定相也。彰無常因,能成前聲,或是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

此亦有三:如小乘等對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識,非異熟識, 十力注:藏識者,第八識之異名。以其含藏一切功能,故名藏識。藏者,藏也。異熟識者,亦第八識之異名。第八名為異熟識者,由先善惡業勢力為因,引生現行第八識為果,而現行第八識之自體,非善非惡,名為無記。故唯識疏說,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果望於因,其性異類,而得成熟,故名異熟也。小乘不立第八識,故宗之有法藏識,以汝言簡。 執識性故。如彼第七等。 十力注:因中言執者,猶云汝執指大乘所執也。喻中言彼者,亦謂大乘,亦是簡言汝執之意,小乘本無第七識,故須簡也。又此因,乃以彼例此,其意蓋云:汝大乘第七識,既是識性,而非異熟,汝所執藏識,亦識性故。應如第七,亦非異熟,蓋大乘本不許第七是異熟。今小乘欲就大乘計中,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故為此量也。然因中有不定過,如下所說。

此非異熟識宗,以除異熟六識外, 十力注:大乘說前六識通善惡無記三性,以前六識中,善等三性,容前後間雜而起故。若起無記時,便是異熟,非謂六識遍是異熟。此義深詳,具如《成唯識論述記》。 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謂除異熟六識外,若第七識及六識中,善或惡、乃至色聲等法,皆非異熟識故,即此宗之同品。 執識性因,於第七等有,於色聲等無。 執識性因,於其同品一分第七識等上有,一分色聲等上無,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異熟六識而為異品, 非異熟識宗,便以異熟識為異,思之可知。 執識性因,於彼遍有。 執識因牲,於其異品異熟六識之上遍有,名為異品遍轉。 故是他他比量。同分 同品一分轉也。 異全。 異品遍轉。

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實有。 十力注:命根者,《廣五蘊論》說: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眾同分者,同前論說,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為性。如人與人同,名人同分是也。人之生也,由其先所造業力,勢無散失,引起今生。即彼今生,於眾同分中,隨業所引住時分限,說名命根。住者,如人從初生已,至未滅期,總名為住。住之時,或長或短,壹視其先業所引。故云先業所引住時分限也。命根之名,今俗多誤解,故依《廣五蘊論》略詮如此。大乘說命根是分位假法,自屬諦論。而薩婆多等小乘,乃謂命根實有,即謂為一種實作用也。今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是實有宗。為避免大乘不許故,故於宗之有法命根上,簡言我之,即簡自許也。 許無緣慮故,如許色聲等。 此因,亦是以彼例此。意云:色聲等無緣慮,而是實有,命根無緣慮,亦定是實有也。然此因有不定過,如下所說。

此實有宗,以餘五蘊無為等為同品。 五蘊者,一色蘊,二受蘊,三想蘊,四行蘊,五識蘊。無為者,真如之異名。五蘊及無為,大小乘共許為實有。 無緣慮因,於色等有, 等者,無為。 謂於識等無, 無緣慮因,於其同品一分色等上有,一分識等上無,即是同品一分轉。 以瓶盆等而為異品。 薩婆多等說瓶盆等是由極微和合而成,極微是實有,瓶盆等非實有。 無緣慮因,於彼遍有。 此實有宗,既以非實有之瓶盆等為異品,今無緣慮因,則於瓶盆等上遍有,是名異品遍轉。 故是自 自比量。 同分、異全。 準前釋。

如論所陳, 即此中論文所云,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即是共 共比量。 同分、異全。 覆按上文可也。

論: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第四釋異分同全。謂聲顯論對聲生立,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因。

論: 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

此顯同全,一切轉故。

論: 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 異品 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

此顯異分,半有轉故。 無常性因,於其異品一分電等上有,即成不定過也。

論: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結不定,是因,不但能成於聲如瓶盆等,是勤勇發。亦能成聲,如電光等,非勤勇發。是故如前,成二品故,亦為不定。

此亦有三: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比量云,汝執命根,定非實有,許無緣慮故, 緣慮者,即思慮義。 如所許瓶等。 薩婆多許瓶等非實有,故得為喻。

非實有宗,以瓶等為同品,無緣慮因,於彼 瓶等。 遍有, 即同品遍轉。 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無緣慮因,於彼 異品。 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無, 受想行三蘊,是心所法,識蘊是心法。心心所法皆有緣慮,故無緣慮因,於此不轉。此因,唯於異品一分色等之上有故,名異品一分轉。 故是他 他比量。 異分, 異品一分轉。 同全。 同品遍轉。

大乘若云,我之藏識,是異熟識,許識性故,如異熟六識。

異熟識宗,以異熟六識而為同品,許識性因,於此遍有。 即同品遍轉。 以除異熟六識,餘一切法而為異品。許識性因,於彼一分非業果心有, 業果心,即異熟心;非業果心,即非異熟心,如第七識等是也。 於彼一分色等上無,故是自 自比量。 異分同全。

如前所說,勝軍論師成立大乘真是佛語,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如《增一》等。

此中佛語宗,以《增一》等而為同品,大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此遍有。 同品遍轉。 以發智六足等而為異品,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 詳前。 於六足無。 即異品一分轉。 亦此因過攝。

如論所陳, 即此中《論》文云: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當性故。 即是共 共比量。 異分、同全。

論: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

第五俱分。 因於同異二品名一分轉,名俱品一分轉。 聲勝二論,皆說聲無質礙,無質礙故,空大 空大者,五大之一。 為耳根, 《前記》云:“勝聲二論,俱說空為耳根,何以故?空無障礙故,若有障礙,是即不聞,故取空為耳根。” 亦無質礙。 意說聲無質礙故,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也。 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無質礙因。

論: 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

此顯同分。二宗 聲論、勝論。 俱說,地水火風, 四大。 極微常住, 《二十唯識疏》云“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 粗者無常。 極微所成粗色,便是無常。 劫初成,體非生;劫後壞,體非滅。二十空劫,散居處處。後劫成位,兩合生果,如是展轉,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 極微眾多,其體非一。 廣如《二十唯識疏》中解。

此空言等,等彼時等,極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極微,亦有礙故。故此常宗,虛空極微為同喻。無質礙因,於空等有,極微等無,故是同分。 同品一分轉也。

論: 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

此顯異分,彼二宗中,皆說覺樂欲瞋等為心心所。此 二十力注:此二者,論所舉樂等及瓶等二也。 非常,為常異品。 彼二非常,乃為此常宗之異品。 無質礙因,於樂等中有,於瓶等上無,故是異分。 異品一分轉也。

並前,合顯俱一分轉。 以此異分,並前同分,合顯俱品一分轉。

論: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結不定,無質礙因,空為同品,能成聲常。樂為同品,能成無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十力注:如成聲常宗,空為同品無質礙因,得成此宗。如成聲無常宗,樂為同品無質礙因,亦得成此宗。故是不定。

論: 相違決定者。

第六相違決定,具三相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名相違決定。相違之決定, 《後記》云:“意云相違即宗,決定是因,不得名為相違,相違之因,屬主為名,第六轉攝。” 決定令相違, 《後記》云:“由因能令宗法相違也,還是相違宗之決定也。第三轉攝,雖由於因,宗方相違。此論文中,正明因過。因不得名相違,從相違主以得其名,名相違決定也。” 第三第六兩轉,俱是依主釋也。

論: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此乃勝論對聲生論立,義如前說。若對聲顯,隨一不成。

論: 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此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說所聞性,是前所說不共不定。 對餘宗說,此因便無同喻,以餘宗不說有聲性故。

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德業三,各別性故。 實中如地等,別有地等性。德中如聲等,別有聲等性。業可類推。 本有而常, 聲等性本有而常也。 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 依《廣百論》,大有亦名聲性,今此不爾。《莊严軌》曰“問:大有句義,何故不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為性,不通餘法,故是聲性。大有通一切,不名聲性”。篠山《鈔》云“泛言聲性,有通有別。通者,大有體一是常,一切共有,亦是色等性故,不得遍名為聲性也。別者,謂同異性,體多而常,諸法別有故,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當知《廣百》,依通性說,今約別性,亦不違也。以上須參看前述勝論六句義中。

聲生說聲,總有三類:一者響音,雖耳所聞,不能詮表。如近 alt 語,別有響聲。二者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 《後記》云:“聲性,隨能詮聲,許有多也。” 離能詮外,別有本常,不緣不覺。新生緣具,方始可聞。 《後記》云:“聲性,緣未其時,耳根不取,名不緣不覺。覺者,起耳緣時,名之為覺也。不緣者,無緣也。”總意而言,要須緣具,聲性之上,方有可聞。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緣不覺。 不同勝論。 《後記》云:勝論但取同異性名為聲性,聲生說緣具不具,有聞不聞。 三者能詮, 即前第二中所云一一能詮是也。 離前二有, 離前響音及聲性二者,而別有此能詮也。 雖響及此, 能詮。 二皆新生。響不能詮。今此新生聲是常住, 今聲生對勝論立聲常宗,有法之聲,即新生聲。 以本有聲性為同喻。

兩宗 聲生、勝論。 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為同喻。不應分別何者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豈應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若繩輪所作,打破無常,聲無瓶有。若尋伺所作, 由意中尋伺力故,擊咽喉等發聲,故說聲是尋伺所作。 緣息無常, 尋伺或咽喉等緣不起用時,聲緣便息,爾時聲滅,名無常。 聲有瓶無。若爾,一切皆無同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過, 十力注:《明燈鈔》云:“勝論聲性,謂同異姓也。聲論別有本性是常。兩宗所說聲性雖異,而不應分別。蓋因喻之法,依總相而立。如所作因,不分別繩輪所作,或咽喉所作,但取聲及瓶上有是所作之總相,以為因法。此亦如是。不分別立者聲生所說聲性如何,敵者勝論所說聲性如何,但取兩宗所說聲性之總相,以為同喻,由依總相立,故無有過。” 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 《理門論》云:“分別同法差別,由此分別,顛倒所立,說名分別相似等。”

論: 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俱名不定。

結成不定也。二因, 十力注:二因者,前所舉勝論對聲生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聲生對勝論立聲常宗,所聞性因。此二也。 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 《略纂》曰:“此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邪?故俱猶預。名因不定。” 《理門論》頌,結四相違及不定云:“觀宗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似因。” 參考《理門論》。 由觀察宗法,令審察者智成躊躇,名不定因。

二因雖皆具足三相,令他不定,與不定名。論說此二,俱不定攝故。不應分別前後是非, 不必分別前宗之因為非,後宗之因為是也。 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 凡有與此相類似之二因,其二亦皆不定也。 古有斷云,如殺遲棋,後下為勝。若爾,聲強,勝論應負。然《理門論》,傍斷聲勝二論義云,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彼說此因,二皆不定。然斷聲論先立聲常,所聞性因。勝論後說所作性因,云聲無常。可如殺遲棋,先下負,後勝。今此 本《論》。 與彼, 《理門論》。 前後相違, 《理門》前聲往勝,此《論》前勝後聲。 故不應爾。 十力注:《明燈鈔》云:“主賓立破,理有是非,豈得俱失,而無勝負?”古有斷云,如殺遲棋,後下為勝。若爾,則聲論應強,勝論墮負。然此不容一概而論,至理是非,須傍依現見或至教力斷。故應思求違順,決定真似,由此當知,勝是聲非。由世共現見聲是無常故,當知《理門》,非但如殺遲棋後下為勝而已。況今此論,先勝後聲,與《理門》前聲後勝相違,知古斷意,未必應爾。

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為正因。 意云所聞性因,對立有聲性者說,既不缺同喻,故應是正也。 論主非之,令依現教。現,謂世間見聲間斷,有時不聞,眾緣力起。 聲逢緣有,暫有還無,即無常也。 教謂佛教, 教者,言教。 說聲無常,佛說勝故。由此二義, 依世現見無常及佛說無常二義也。 勝論義勝。

又釋迦佛現證諸法,見聲無常。依現說教,教說無常。 佛現量親證聲相無常,即依現量而起言教,說聲無常。 故勝論先, 論主以勝論立聲無常,契佛現教,故先之也。 不應依於外道常教。 外道常教,違佛說故,不應依從。

又諸外道不許佛勝者,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 意云:若外道不許佛說為最勝者,即應依世間至實可信之說也。 聲逢緣有,暫有還無,世間可信者,所共說教,故勝論先,聲論墮負。

謂論主也。 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勝先。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 古師斷云:如殺遲棋,後下為勝者,其說大非。

若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 設難云:若如上說,聲負勝先,則勝論因便是決定,云何亦名不定耶? 由此論主 此《論》之作者,說名論主。 恐謂一切決定相違,皆後為勝。故結之云,二俱不定。 十力注:《疏》言論主恐謂一切決定相違,皆後為勝,故結云,二俱不定。此明論文雖舉二不定,意實側重聲生一方面,以彼所聞因,正是不定故。非顯勝論所作因亦有不定過也。論說二俱不定,為對古師斷後為勝者而發。諸家解疏,多未了此,臆說紛紜,只亂人意。蓋勝論以所作因,成聲無常,此因既具三相。聲論以可聞因,成聲是常,其因亦三相皆具。然則何以辨其邪正耶?論主之意,欲令依世間現見為斷。則勝論因,不唯法式上無過,而乃本於實測。聲論因,但合法式,而不根諸事實,故聲論應負。詳此,則陳那天主頗有注重實測之精神。基師蓋深知其意,後來解家,遂無足語此者矣。

論: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初二也。

相違因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 下詳。 與相違法而為因故, 十力注:如立聲常宗,所作性因,無常即常宗相違法。今此所作因,非與本所立常宗為因,乃與無常法而為因故,即與相違法為因。 名相違因。 由因但與相違法為因故,即名此因曰相違因。 非因違宗,名為相違。 此中不約因違宗義,以名相違也。

十力注:自相差別二名,已見前能立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處。此中《疏》又復述,故削而不錄。唯法有法,皆有自相差別,前但略陳,初學難曉,今更以例明之。如立聲無常宗,宗之有法曰聲,此言所陳,即是自相。於聲之上有可聞不可聞等義,必有其一為意中所許,方名有法差別。宗之法曰無常,此言所顯,名法自相。於無常之上,有滅壞無常或轉變無常等義,必有其一為意中所許,方名法差別。舉此一例,以便反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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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下別釋四。

初文有三: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二也。

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 宗之法自相,是立敵兩宗正所諍故,故應初說也。 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聲顯立內聲常宗,勤勇發因。

論: 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成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為同品,瓶等為異品。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異品遍有。九句因中第四句也。應為相違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由第二宗, 聲顯內聲是常宗也。 空為同品,以電瓶等而為異品,勤勇發因,於同遍無。 空上無勤發因。 於異品,電無,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 十力注:應為違量云,內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喻如瓶等。

此之二因,返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相故, 十力注:生顯二師皆立聲常宗,宗之後陳曰常,即是法自相。今所作或勤勇因,返成無常,便違本所立宗之法自相也。 名相違因。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 詳前九句因中。 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九句中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非有故。上已數論,略不繁述。此一似因, 《前記》云:“即是此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因是也,即所作因或勤勇因是也。” 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後之三因,因喻皆舊。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喻任改同。

論: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

準前亦三,此初 標牒名。 顯宗因。 也。凡二差別 謂法差別及有法差別也。 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 立敵所諍也。 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相違因。 十力注:此段文義,學者非細心思之,恐不易了。今仍取前所舉例,申明之。如立聲是無常宗,聲上有可聞、不可聞,有質、無質種種義,非可概名有法差別。無常之上有一期無常,剎那無常,轉變無常,滅壞無常種種義,非可概名法差別。蓋立者對敵興諍,乃用所作性因,以成立聲無常宗。其言所陳有法自相曰聲,而意中許聲是可聞,即此可聞義,名有法差別。非聲上一切義,皆名有法差別。又言所陳法自相曰無常,而意中許無常是滅壞,即此滅壞義,名法差別。非無常上一切義,皆名法差別。舉此一例,餘應準知。故《疏》說言,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

此中義說,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為受者, 此言我者,謂實我也,下皆準知。 受用眼等。若我為有法, 立我為宗之有法也。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 有法亦名所別,佛家不許有我,今數論對彼立我,故是他所別不成。 積聚性因,兩俱不成。 若我為有法,立敵俱不許有積聚因,數論說我是常,故不許有積聚因也。佛法不許有實我,何論有因耶? 如卧具喻,所立不成。 思之可知。

若言眼等必為我用,能別不成, 以我為宗之能別,敵者佛家不許有我,故不成也。 闕無同喻。積聚性因,違法自相。 如立眼等必為我用宗,積聚性因,我用即宗之法自相,此積聚因返成相違。 卧具喻,有所立不成。

若成眼等為假他用,相符極成。 十力注:假他者,即假我之謂也。依眼等根,假名曰我,佛家亦許,故不須立,立便相符。

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為他用。 十力注:他者,在立者數論師意中,即指實我而目之也。何故不直言我,而名之以他耶?依數論計,我有二種:一者實我,即彼二十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積聚成身,假名為我。以其假相,動作施為,似我相故。即彼二十三諦中攝也。假我,佛法亦立;實我,則佛法所不許。今數論對佛家,欲成眼等根為實我所受用,宗中若言我者,即犯種種過,已如上說。故彼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為他用,意欲令佛家承許眼等但是資具,而必為他之所受用。他者誰?即實我是也。此蓋方便矯托寄意,冀令他曉耳。

眼等有法, 宗之有法曰眼等。 指事顯陳,為他用法, 宗之法曰為他用。 方便顯示。意立,必為法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 十力注:不積聚他者,隱目實我,數論神我是常,非積聚性故。其積聚他者,隱目假我,以本無有我,但依眼等情聚法,假名為我故。數論立眼等必為他用宗,他用者,即宗之法自相,於他用之上有積聚他用,或不積聚他用等義。今數論意中許是不積聚他用,即此不積聚他用,是宗之法差別。故《疏》云,“意立,必為法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 若顯立云,不積集他用,能別不成。 敵者佛家不許有不積聚他故。 所立亦不成,亦闕無同喻。因 積聚性因。 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 方便立者,謂言所顯法自相,但曰他用,意中所許法差別,則是不積聚他用也。

積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

如卧具喻,其床座等,是積聚性。彼此俱許為他受用,故得為同喻。因喻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 參看前相違決定中。

論: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此成違義有二:初舉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初也。

初文又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此牒前因能立, 因能立者,重複言之,因即能立。 所立法自相。如是亦能下,又顯此因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

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 十力注: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皮根能觸,相當於佛家所謂身根。 卧具床座,即五唯量所集成法。 十力注:五唯量者,謂聲觸色味香。 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 不積聚他,即謂實我。今言不積聚他,又言實我者,重複言之耳。此等詞例,相宗書中常見。 用勝。親用於此,受五唯境故。 十力注:依數論計,神我用眼等,其用殊勝。所以者何?神我親用此眼等,以受用聲等五唯境故。《義範》云“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境時,親所須具”。故言實我用勝。

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 即假我。 用眼等劣。 《義範》云“雖藉眼等積成假我,然非假我親所依據,故眼等根,假我用劣”。十力注:《注鈔》駁《疏》云:“眼等即是假我,復誰為能用、而以眼等為所用耶?故知不爾。用即神我,復何勝劣。此言眼等依假我立,離眼等外,無別假我體。即不應說假我用眼等,以本無別假我體為能用故也。由斯,依數論計,但是神我用眼等而已,更無假我之用相形,從何校勝劣耶?”《注鈔》之意如是,吾以為大謬已。既依眼等積聚,名為假我,積聚是總,眼等是別,總有作用,能用於別,如國家依人民立,國家得用人民。《疏》言積聚假我用眼等,理非不成,《注鈔》駁之,妄也。

其卧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次第成之。 十力注:大者五大,謂地水火風空。等者謂五唯等。數論雙建自性及神我,此二皆是常住法也。由神我思受用境故,自性方生五大五唯,成床座等也。

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卧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 假他,即假我。假我親用卧具,故勝。實我疏用卧具,故劣。疏者何?實我親用眼等,即由眼等,以用卧具,故言疏也。 此前所說, 前文引數論所說也。 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立法自相, 所立謂宗,即數論立眼等必為他用宗,此宗之法自相,但曰為他用,未言不積聚他用。故積聚性因,成法自相亦無過。 如是亦能成立法差別之相違宗。

彼法自相,曰為他用。此為他用之上,有積聚他用,及不積聚他用等義。立者意之所許,是不積聚他用,此為法差別。

陳那仍用彼因,返成法差別 即不積聚他。 之相違法, 不積聚他用以積眾他用為相違法。 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

卧具等,是積聚性故。既為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卧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 十力注:以上原文晦澀,今略有刪易。 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 思之可知。

十力注:以假我於眼等用勝,而難數論,《論》無明文,《疏》主創發。清幹諸家,頗於《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疏》主立義,可謂善發陳那之旨也。立量違他,必審察他之本計,而自立於不敗之地。推詳數論所計,積聚他假我,用卧具勝,用眼等劣;不積聚他實我,用眼等勝,用卧具劣,彼之本計如是。今檢彼對佛弟子,立眼等必為他用宗,積聚性因,如卧具等喻。彼宗,意許法差別,是不積眾他用,以此是對敵所諍故。然彼積聚性因,則於法差別不集聚他上無,於法差別之相違法積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也。但彼因雖有過,而敵者違量亦不易成。設陳那不約假我用眼等勝,以難,而直申量云,眼等必為集聚他用,因喻同前。此雖以彼因喻,返成相違,而陳那量,亦犯相符過。何足違害數論所立?原數論亦許假我用眼等,陳那若復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設為陳那難數論量云:眼等必為集聚他用勝,因喻仍數論之舊。意說,卧具等是集聚性故,既為假我用勝,眼等亦是集聚性故,應如卧具亦為假我用勝。由是,此量無相符過,方與數論而作相違。審此,則《疏》主設難,可謂解紛挫銳,詞峰峻極者矣。何得以《論》無明文,妄與之反耶?此中意義,委曲繁密,《疏》文亦復艱澀,學者於此,每紛勞於名詞之間,而不獲得其條貫及精思所在,故為之剖析如此,覽者宜盡心焉。

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我用劣,違自宗故。 佛法不許有實我故。 共比量中,無同喻故。 《後記》云:“準數論師所立量,乃是共比,佛弟子對之作違量即亦是共。若云眼等實我用劣,佛法既不許有實我,即犯自能別不成等過,又無有同喻,如何成共比量耶?” 若他比量,一切無遮。 十力注:若佛弟子對數論立他比量云:汝眼等應實我用劣宗,積聚性故因,如汝許卧具喻。此於宗中實我之上,置汝言簡,喻中置簡亦爾。故無有過,不須遮也。

論: 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此釋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積聚性故。如卧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故今難云,諸卧具等,兩宗共許為積聚他受用勝故。論雖無勝字,量義意必然,不須異求,應作此解。

論: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

準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舉宗因。

勝論師鵂鶹者,為其弟子五頂說六句義法, 參看前俱不極成中。 說實德業,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鵂鶹言有者,能有實等,離實德業三外別有。體常是一, 鵂鶹說實德業三種之外,別有大有。其體是常是一,由此,能令一切實德業依之以有故。故云:有者,能有實等。 弟子不從。云實德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三外,別有能有。 五頂意云:地等九實,色等二十四德,取等五業,其各各體性非無,即已是有,何得於實德業之外又別立大有耶?

鵂鶹次說同異句義, 次前大有句而說也。 能同異彼實德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 《前記》云:“同異有二:一總同異,二別同異。總同異中復為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如實句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名為總同。次總異者,實中九法,總異德業,名為總異。德業二中,總同總異,一準實說,其義易解。別同異中亦為二:一別同,二別異。初別同者,如實句中,地水火等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同是實故,名為別同。次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別即是異故,名為別異。德業二中,別同別異,均可類推。” 如是三中, 實德業三。 隨其別類,皆有總別。 實德業中,隨指一法,名為別類。如地者,即實中之別類也。此地實之上,有總同異,有別同異,餘準可知。 諸同異性,體常眾多。 依鵂鶹說,離實德業之外,別有同異性,其體是常、是多。由別有同異性故,方能令實德業有同有異。

復有一常能和合性,和合實德業令不相離,互相屬著。 和合體性,是常是一。《明燈鈔》曰:“大有、和合、約法通性,皆名為一。”

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此量有三,實德業三,各別作故。今指彼論, 謂勝論也。 故言如說。

十力注:鵂鶹對五頂立三量,具如下:

有性非實宗,有一實故因,如同異性喻。

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如同異性喻。

有性非業宗,有業故因,如同異性喻。

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名為宗。 法與有法,合而為宗。 此言有性,鵂鶹五頂兩所共許實德業上能非無性, 十力注:鵂鶹對五頂本欲成立大有是離實等而有,以五頂未共許故,遂方便矯立有性非實等為宗。有法曰有性者,只約實德業當體不無之義,名為有性,而不直言大有。故《疏》說:“鵂鶹五頂兩所共許”云云。鵂鶹欲令五頂悟有性非即實等,方信有離實等之大有,故如是矯立宗也。 故成所別。若說大有,所別不成。 宗之有法,亦名所別。五頂即不信有大有,鵂鶹若立大有為有法,即有他所別不成過。 因犯隨一, 由宗有他所別不成過故,因亦犯他隨一所依不成之過。 此之有性,體非即實。

因云,有一實故。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一一實故。 十力注:基公謂因中言有一實者,所以簡別有二實或多實、無實,此故作麻煩也。今皆削而不錄。鵂鶹以三量鼎立,曰非實、非德、非業。其初因所言一實者,明是實句中一一實,更何待簡耶?基公蓋以後之二因,不置一言,遂乃望文生義,不知初因言一,後二可省。《略纂》有云“九實一一自體不無有之所有,名有一實,德業少一一言”。準知,應云有一實故,有一德故,有一業故,文中略故,唯實言一也。沼公不從師說,非無義據。守文之徒,何足談此!又《略纂》言“九實一一自體不無有者,即顯因中所言之有,只約九實一一自體上不無之義,名之為有。鄭重言之,即因言有者,但是不無之有,非是大有之有也”。此義下詳。

名有一實有德業者,亦有無有, 十力注:因言有者,有無之有,即以不無名有。 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成隨一, 十力注:鵂鶹對五頂立因,若言大有為能有者,其因便有他隨一不成過,以五頂不信有大有故。因須共許極成,他既未信大有,立者如何可以為因耶? 同異非喻, 若因言大有,即同異非可為同喻,同異非是大有故。 能立不成。因犯隨一, 又闕同喻,即是能立不成。故知鵂鶹量中言有,非是大有也。

但言有一實,更不須徵即實離實之有一實。 十力注:此有一實之有,只約九實一一自體上不無之義,名之為有。更不應問此有,是離實之有乎?抑即實之有乎?設言即實之有,敵者五頂雖許,而立者鵂鶹自所不成。設言離實之有,即是顯有大有,立者雖成,敵又不許。故知鵂鶹此因所言有者,雖意實存於別有大有為能有,而言中止可彰於九實一一自體上不無之有,抑欲以一一實體上不無之有,隱寓別有能有。但在言陳,不容顯分即實離實耳。此中用意甚微,學人索解,須如其分。又原本此句之前,有“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一段文,似謂因所言有,直是即實之有,則與此處矛盾,今削而不錄。

如同異性喻,同異雖體不名有, 同異性不名大有性,當體立名,曰同異故。 而體不無之義共許。今取此不無之義為能有故,亦有一實。 十力注:引纂要文,補綴於此。《義範》曰:“同異性,能令實德業有同有異,故能有於一一實等也。”

此非實句為一宗已。 上釋有性非實宗,是為第一。 非德非業後二宗法, 第二宗之法曰非德,第三宗之法曰非業。 有法同前。 同前第一宗,立有性為有法也。 此二因云,有德業故。 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有性非業宗,有業故因。 謂有彼德之與業。三因一喻,如同異性。 三因同用一喻,曰同異性。 此於前三, 實德業。 一一皆有,亦如有性。 十力注:鵂鶹以謂,有性,能令實德業體性不無故,說有性能有於實德業。同異,能令實德業體性有同有異故,說同異能有於實德業,亦如有性之為能有。 是故為喻。 十力注:鵂鶹意云:同異能有於實德業,同異非即實德業。有性能有於實德業,有性非即實德業。

鵂鶹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法既有傳,鵂鶹入滅。勝論宗義,由此悉行。

陳那菩薩,為因明之準的,作立破之權衡,重述彼宗,載申過難,故今先敘彼比量也。

論: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成違義有二,初牒彼。鵂鶹。因, 有一實故等三因。 能成有性,遮即實等。 遮者遮撥。等謂德業。 如是下。 顯此因,亦能令彼。 鵂鶹所立有性非實等宗。 有法自相相違。

謂前三宗,言有性非實、 一宗。 非德、 二宗。 非業。 三宗。 有性,是前 三宗。 有法自相。今陳那仍用彼因喻,總為一量破之云:所言有性、應非有性,宗;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如同異性,喻。

同異能有於一實等, 等德及業。 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 十力注:同異性,是鵂鶹六句中之一。雖非即實等,亦非即大有,鵂鶹矯立為同喻,故成相違。 釋所由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實等, 遮有性即實等,而說為非實等。 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 亦能遮彼有性,而言有性非是大有性。 兩俱決定故。 《後記》云:“本立者,似立決定。出過者,真破決定。非是立敵俱真決定,名兩俱決定也。”本立者,謂鵂鶹量,出過者,謂陳那量。

論: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

下文亦三,此即初二,標名舉宗因。

彼鵂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德業別有有故, 下有字是名詞,謂大有也。 即以前因, 有一實等三因。 成立前宗。 有性非實等三宗。 言陳有性,是有法自相。意許差別,為有緣性。 意中所許作有緣性,是有法差別。

十力注:作有緣性者,緣者緣慮義。勝論宗現比智等為能緣。有緣性者,即所緣境之異名。由境為因,引起能緣故,遂說境名有緣性。據鵂鶹義,實德業本非即大有,亦非從大有生,然必依大有而有。設無大有為依,實德業亦不能自有。由此,說實德業依大有為體,即得為所緣境,以引起能緣。能緣緣於實德業時,亦俱緣於大有,故說大有作有緣性。《疏》解殊多糾轕,今不錄。

論: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成違義也。謂即此因,亦能成立與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之相違法,而作非大有有緣性。 作非大有有緣性者,易詞以云,即非有大有作所緣境性。 量云,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宗也。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因也。 如同異性。 喻也。 同異有一實等,而作非大有有緣性,有性有一實等,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能緣緣於同異時,同異即是所緣境性,非可以同異境性,別作大有境性解。故云同異作非大有有緣性。然有一實等因,於同異上有,故可以同異之有此因,而作非大有有緣性。例彼有性有此因,亦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不遮作有緣性, 泛言作有緣性,即無可遮。 但遮作大有有緣性, 鵂鶹意許大有作所緣境性,故可遮也。 故成意許別義相違。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 宗之有法曰有性,本取立敵共許實德業上不無之義,即此有性,可作有緣性,理不容遮。若遮此者,便有違宗之失。故應但遮作大有有緣性也。 文言雖略,義核定然。 《論》文無大有者,但言略耳。

論: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解似喻有二:初結前生後,次依生正釋。此初也。

論: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自下依生正釋有二:初標列,後別解。標列有二:初標列同,後標列異。此初也。

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義方顯。今偏或雙於喻非有,故有初三。

喻以顯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

初標能以所逐, 《前記》云:“即說因宗所逐也,因為能立故。” 有因,宗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其逐。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

依增勝過,但立此五。故無無結及倒結等,以似翻真故,亦無合結。 謂以似量翻真量故,非但無有無結等過,亦無合結,此乃真似相翻之義也。

論: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標列異,異喻之法,須無宗因。離異簡濫,方成異品。既偏或雙,於異上有,故有初三。

要依簡法,簡別離二, 異喻須離宗及因故。 令宗決定,方名異品。既無簡法,令義不明,故有第四。

先宗後因,可成簡別。先因後宗,反立異義。非為簡濫,故有第五。翻同立異,同既五過。異不可增,故隨勝過,亦唯五立。

論: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下別釋中,初同後異。同中有二,初別解五,後總結非。解初不成有二,初舉體,後釋不成。此初也。

舉彼宗因者,顯似喻體。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常宗,兩俱許聲體無質礙。以勝論師,聲是德句,德句無礙。聲論雖無德句,然以其聲隔障等聞,故知無礙。

論: 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釋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後辯能立無。此初也。聲勝論,俱計極微體常住故。 十力注:所立謂宗,此言極微喻上能有於宗法常義。

論: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釋能立無,聲勝論計極微質礙,故無能立。 能立者,謂無質礙因法。今極微既是質礙,故此喻上無能立也。

論: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

解所立不成,宗因同前,但別舉喻,謂說如覺。覺者,即心心法之總名也。 十力注:心心法者,心謂心王,心法謂心所。小乘說識有六,大乘說識有八,每一識中,又分王所。所者,心上所有之法,如心上有發動勢故,名作意心所,有苦樂等,名受心所,餘不勝舉。心王,則心所之統攝者也。

論: 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以心心法皆無礙故。 謂如覺喻上,得有無質礙因也。

論: 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釋所立無, 以如覺喻上,無宗法常義,云所立無。 喻上常住實非所立。即同於彼所立 謂宗。 能立謂因。二種法者,即是其喻。從所同為名,故名所立。 十力注:如聲常宗,其同喻上若有宗法常住義,雖得云有所立。然據實論之,同喻,非但同於宗法,必同於因及宗,方是同喻。

論: 俱不成者。

解第三過,文有三:初總牒,次別開,後釋成。此初也。 能所立雙無,名俱不成。

論: 復有二種,有及非有。

此別開列也。有,謂有彼喻依。無,即無彼喻依。

論: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此釋成,以立聲常宗,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 瓶體上無有常義及無礙義。 虛空體無,二亦不立。 二者,謂常義與無礙義。虛空喻上,都無此二,故云不立。 有無雖二, 如瓶喻依是有,如空喻依是無。 皆是俱無。 瓶空二喻之上,都無其所立常宗及能立之無礙因法,名為俱無。 問:虛空體無,常可不有, 虛空既已無體,更何從有所謂常耶? 空體非有,無礙豈無? 意云空體既無,即空上非無彼無礙因法。 答:立聲常宗,無質礙因,宗因俱表。 十力注:金陵刻經處本,無宗因俱三字,今依倭刻本補之。宗之法曰常,即表聲是常法也。因云無質礙,非但遮於質礙法,實表有無質礙之法也。 虛空不有,故無礙無。 無礙法者,其體本有,但有而非礙耳。今虛空者,體既本無,更何所謂無礙耶?

問:真如常有,故說為常。虛空恒無,何非常住?又虛空無,何非無礙?答:立宗法,略有二種: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無,但欲遮我,不別立無,喻亦遮而不取表。

二者,亦遮亦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喻即雙有遮表。

依前喻無體,有遮亦得成。 如前我無宗,如兔角等喻,但遮無表,亦得成宗。 依後但有遮,無表,二立闕。 二立者,能立因及所立宗也。如後亦遮亦表之宗,若取無體法為同喻,但遮無表,即有二立皆闕之過。

今立聲常,是有遮表。將空為喻,對無空論,但有其遮,而無有表,故是喻過。 十力注:此下破文軌等難,陳義猥瑣,概從刪削。

論: 無合者。

解第四過,文有四:一牒章,二標體,三釋義,四示法。此初也。

論: 謂於是處無有配合。

標無合體,謂於是喻處。若不言諸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即不證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常,不相屬着,是無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是無常,故若無合,即是喻過。

若云,諸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有所作,亦必無常隨。即相屬着,是有合義。

論: 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此釋義也,謂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無常性。

論: 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此示法也。若如古師,立聲無常,以所作故,猶如於瓶。即別合云,瓶有所作,瓶即無常。當知聲有所作,聲即無常。故因喻外,別立合支。陳那菩薩云: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之性,見彼無常,猶如瓶等。瓶等所作,有無常,即顯聲有所作,非常住。即於喻上義立合言,何須別立於合支。

論: 倒合者。

解第五過,文有其二:初牒、後釋。此初也。

論: 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釋中有二,初舉正合,後顯倒合,此初也,宗因可知。 謂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

論: 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正顯倒合,謂正應以所作證無常,今翻無常證所作,故是喻過。即成非所立,有違自宗,及相符等。 本以所作證無常,今反以無常證所作,故違自所立宗。又所作既立敵共許,今成所作,便犯相符。 如正喻中,已廣分別。

論: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此總結非也。

論: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

下解似異五過,為五。此即第一,於中又三:初簡牒,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簡有二重:一簡似同,云似異中。二簡自五,以似異中。過有五種,先明所立不遣故,故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論: 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此指體也。宗因如前, 仍前所舉聲常宗,無質礙故因,同喻如空。 此中不舉,但標似異, 即此中所標極微喻。 所立不遣,此類非一。隨明於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詞,似五明一, 似異五過,且明其一。 故亦云且。

論: 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住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

釋成有二:初所立有,後能立無。此初也。

聲勝二論,俱計極微常故,不遣所立。 異喻須先遮遣所立,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取極微為異喻,實則聲勝二論,俱計極微是常。即此喻不能遮遣所立常宗。

論: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明能立無,準所立有,亦應言彼立極微有質礙故,文影略爾。 無質礙因,極微喻上亦無,但所立不遣,故為過耳。

論: 能立不遣者。

解第二過有三:初牒章,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

論: 謂說如業。

指體也。

論: 但遣所立。

此釋所立無,以彼計業是無常故。 故此喻遮遣所立聲常宗也。

論: 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辯能立有,準前應言,彼說諸業,體是無常。無質礙故。 無質礙因,業上既有,故此喻不遣能立,是為過也。

論: 俱不遣者。

解第三過,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論: 對彼有論,說如虛空。

此指體也,即聲論師對薩婆多等,立聲常, 宗也。 無礙, 因也。 異喻如空。

論: 由彼虛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故。

釋成有二:初明二立有, 二立者,能立因與所立宗也。虛空喻上,既有宗法常義及因中無礙義,故不遣二立。 後約計釋成。此初也。

論: 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約計釋成也,兩宗俱計虛空實有,遍常 遍者周遍,常者恆常。 無礙,所以二立不遣也。

論: 不離者。

解第四過,文分為二:初牒章,後示法。此初也。

論: 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此示法,離者,不相屬著義。 十力注:如聲常宗,無質礙因,異喻雙離宗因。應云:若是無常,見彼質礙。如此,則將質礙屬著無常,返顯無礙屬著常住,故聲無礙,定是其常。今如古師舉喻,但云如瓶等,見無常性,有質礙性,此則以無常性與有礙性,各別說之。不顯無常屬有礙性,即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何能返顯有無礙處定有其常?不令常住性與無礙性互相屬著,故為過也。原文晦,不錄。

《莊嚴疏》云:“離者,不相屬著也。若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如瓶等者,此即顯當宗無處,異品無常,與無礙因不相属著。即是離義。由此返顯聲有無礙,定與常義更相屬著。故異喻須離。”今既但云於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此但雙現宗因二無,不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故是不離。由此,不能返顯無質礙因與常宗更相屬著,故是過也。

論: 倒離者。

解第五過,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論: 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示法,宗因及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 常宗無處,其無礙因亦定非有。 返顯正因,除其不定及相違濫。亦返顯有因宗必隨逐。 謂反顯有無礙因,其常宗必隨逐也。 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即以質礙因,成非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此有二過,已如前辯。 前示喻相中已辯也。

論: 如是等似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結非真也。言如是者,即指法之詞。復言等者,顯有不盡。向辯三支,皆據申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故以等。 《前記》云:“似宗因喻三支過中,《論》文之中除四相違,自餘諸過,各據言陳,未明意許。今言等者,等彼意許。又缺減過。《論》文之中,言陳意許,俱並不說。又缺過中,有分有全,《論》亦不明。今此等言並皆等彼諸過失。”孝仁云:“未明缺減者,謂有體缺,即似宗等。而尚未明其無體缺,非言陳有故。故言等。” 復云似宗因喻者,此牒前三,總結非真,故是言也。等言先似宗因喻者。若喻下言等,恐謂離前似宗因喻,別有似支,故於前等。 故於似宗因喻之前,置等言也。

論: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上已明真似立,次下明二真量。是真能立之所須具故,文分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軌,三辯量體,四明量果、或除伏難。此即初二也。與頌先後次第不同,如前已辨。

問:若名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說言為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文約義繁故也。明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能立稱。次彼二立明, 二立者,真能立,及似能立。 顯亦他悟疏能立。猶二燈二炬互相影顯故。《理門論》解二量已云: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於此量,顯即悟他。明此二量,親疏合說。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訖。

當知唯有現比二量者,明遮執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喻等,決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 十力注:古師說量,略有六種,現及比外,復有第三曰聖教量,或名聲量,觀可信聲而比義故。復有第四,曰譬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又有第五,曰義準量,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又有第六,曰無體量,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芻,知所往處。陳那廢後四種。 問: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 自相、共相。 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非字至此為句。 故依二相,唯立二量。” 依自相立現量,依共相立比量。

問:陳那所造因明,意欲弘於本論。 《前記》云:“本論者,即瑜伽對法等是也。” 解義既相矛盾,何以能得順成?答:古師從詮及義,智開三量。 《前記》云:義者,境也,即自共二相。詮,謂能詮即至教也。緣自相智,名現量;緣共相智,名比量;緣至教,即名至教量。古師約詮及義,分三量也。 陳那已後,以智從理,唯開二量。 《前記》云:“所緣之理不過自共二種,能緣之智但分現比。” 若順古並詮,可開三量。 若順古師,並取詮義對辨,亦可開三。 廢詮從旨,古亦唯二。 《前記》云:“旨,即理是也。” 當知唯言,但遮一向執異二量外,別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違。 十力注:《疏》主似朋古師,不妨別立至教,故云順古並詮,可開三量。又“但遮一向執”云云,足徵其意不欲全違於古。吾謂《疏》主此解未審也。至教本應攝入比量,由觀聲教而比義故,何須離比別立?詳《莊嚴疏》云:“今陳那意,唯存現比,自餘諸量,攝在比中。何以爾者?夫能量者,要對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能量何得更立多耶?故自悟中,唯有二量。”嵩山賓亦云:“外人不肯信佛教是正,故不得立至教為量。”此皆善解陳那之旨。

論: 此中現量。

下辯體有二:初辯現量體,後明比量體。辯現量中,文復分四:一簡彰,二正辯,三釋義,四顯名。此即初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且簡比量, 簡別於比量也。 持彰現量,故曰此中。

論: 謂無分別。

此正辯也。言現量者,謂無分別。問:何智於何境,離何分別? 喚下文也。

論: 若有正智,於色等義。

此釋義也。文復分三:初簡邪,二定境,三所離。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毛輪第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故《雜集》云:“現量者,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中正智,即彼無迷亂,離旋火輪等。” 旋火見有輪形,此即迷亂,正智必離此等也。

於色等義者,此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義者境義。 凡言義者,有二解:一道理名義,二境界名義。此中言義者,即境界義。

離諸瞙障,即當雜集明了。雖文不顯,義必如是。 謂於色等義下,應有離諸瞙障一語,《論》雖無文,據義須有。 不爾,簡過不盡。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緣彼障境,應名現量故。 十力注:五識現量緣境,本無迷亂,以俱時意識迷亂分別,遂若迷亂亦在五識也。《雜集》云:“如患迦末羅病,損壞眼根,令眼識見青為黃。”此《疏》亦云:“患翳目,見毛輪第二月等。”義心以此謂五識容有錯亂。其說固有未審,慧沼弟子如理,則又謂以手按眼,見第二月,其時五識但見本圓月,由意識於眼根門中妄見第二月也。又由眼根病故,意識於根門中見青為黃,實則眼識但見於青,此說亦未究理。唯斯義深詳,須論相質,關涉既繁,此難殫述,別見吾著《唯識論》中。

論: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此所離也,謂有於前色等境上,雖無瞙障,若有名種等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種類分別,諸門分別,等者、等取諸門分別也。《理門論》云:“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名言,即目短為長等,皆非稱實,名為假立。 十力注:《前記》云:“名言者,謂一切目短為長,呼青為黑等。但由名言,假有詮名,以為共相,皆非稱實,名為假立。”《義範》云:“設詮色為色,目長為長,豈稱實耶?答:詮色為色,目長為長,既是假詮,亦非現量。然有遮表,稍稱實故。不同以短為長,全非稱實,故偏舉之。”《義範》說是也。 或名言者,謂一切名言。 不止目短為長等,即通一切名句文皆是。

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名為種類。 如立色之一法,貫通一切青黃赤白。 種類同故,名為無異; 如青黃赤白,同是色故,故不異。 種類差別故,復言諸門。 如色與聲等,種類不一。 或復世間 即攝外道。 所有橫計安立諸法,名為諸門, 計者計度,不稱境故,名為橫計。 計非一故。 世間種種橫計,故有諸門。 故須離此所有分別,方為現量。 十力注:名種等者,本應通取一切非量及比量心所有言詮為解。《疏》中列舉勝論等外道說,未免徵於曲而遺其全。今此頗有刪易原文之處,學者幸審思之。

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 此言身者,自體之異名,剋指五識自體而言之,云五識身。 二五俱意, 十力注:意識與五識俱者,名五俱意。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時,皆有意識與之俱起,由意引五,令趣境故。此五俱意,容是現量。 三諸自證, 十力注:諸自證者,謂一切心心所之自證分。陳那說一切心心所各各有相見自證三分。自證是體,相見即一體上所起二用。相分現似外境,見分緣之,俱時自證亦緣見。然見緣相,通現比非量,自證緣見,則唯是現量。 四修定者。 十力注:謂定中意識,是現量也。

此言於色等義,是五識故。 十力注:《疏》但舉五識,理應兼言俱意,俱意與五識同緣色等,可是現量故。 《理門論》引頌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 十力注:有法,謂色等是有體法。色等之上有所作無常等義,義即共相。其義非一,云非一相。根者五根,體是凈色,亦云色根。五根不行於色等之共相,云非一切行,意識方緣共相故。 唯內證離言,是色根境界。” 十力注:此言唯有內證,而離名言之自相,是色根所行也。內證離言者,能緣親得所緣法體,能所不分,冥會而證,名為內證。此雖明證,然不起言詮,故說離言。《莊嚴》云:“五識緣境,與根必同。故約色根境界,以顯五識內證。”

次云: 十力注:《理門論》文。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 《前記》云:“第六意識與五識俱者,及第八識於所緣境,皆唯證自相行解而轉,名為現量。” 又於貪等諸自證分, 十力注:貪者,貪心所。等者,等瞋癡等心所。如意識相應貪等心所,其見緣相,即是非量。以分別此相是外境,而起愛染等故。至自證緣見,唯是現量。以不於見分之上起妄分別,但冥證故。 諸修定者,離教分別, 十力注:在定位中,離前聞思教相分別,於境唯是親證。 皆是現量”。 十力注:次云至此。明現量有三:一意地,二諸自證,三定中。合前頌言五識,共有四種現量。此上引《理門論》也。

問:此論言於色等,但是五識。何不同彼 《理門論》。 亦有餘三?答:言,此亦同彼。 《理門》 於色等境,且明五識,以相顯故。此偏說之,彼論廣明,故具說四。 《莊嚴》云:“問:《理门》現量,既有四種,何故此中唯明五識?答:此論簡略,唯明五識,《理門》委言,故有四種。”

問:別明於五,五根非一,各現取境,可名現現別轉。餘三,如何名現別轉?答:各附體緣,不貫多法,名為別轉。 十力注:能緣於所緣體,冥合若一,名為附體而緣。此於所緣,不起共相分別,名不貫多法。 文同《理門》,義何妨別。 《前記》云:“《理门》云現現別轉者,謂五根各現取境也。此《論》言現現別轉者,謂四類心各附體緣也。四類心者,即前所舉一五識,、二俱意、三諸自證、四定心是也。故文同義別。”按:《前記》順《疏》解,實則此《論》但舉五識,不曾別以四類心也。

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心內不緣教耶?答: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義,計義屬名。兩 十力注:名及所詮義。 各別緣,名離分別。非全不緣,方名現量。 《義斷》曰:“以不如名定執其義,亦不謂義定屬其名,云離分別。”

論: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顯名也,此四類心, 見前。 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為現現。 十力注:若約四類心言現體者,即此四類現體非一,故名現現。若約五識言現體者,即此五現體非一,名為現現。義並詳前。 各附境體,離貫通緣, 十力注:前所謂各附體緣,不貫多法也。 名為別轉。由此現現,各各別緣,故名現量。 十力注:更附一解,設約每一識言,即每一識中,剎那剎那皆現證境,亦得云現現别轉也。前念識與後念識,各別證故。如眼識,前剎那緣白,即此剎那,識與白俱滅,後剎那識起緣白,非復是前剎那之識與白也。

故者,結上所以。是名現量,顯其名矣。雖無是字,準解比量,具合有之。 十力注:下云是名比量,故此應有是字。

論: 言比量者。

下明比量,文分為四:初牒量名,二出體,三釋義,四結名。此初也。

論: 謂藉眾相而觀於義。

此出比體。謂若有智,藉三相因,而方觀境義也。因相有三,故名為眾。

論: 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

此下釋義有三:初釋前文,次簡因濫,後舉果顯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釋前眾相,離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為因,釋前藉義,由即因由,藉待之義。於所比義,此即釋前而觀於義。前談照境之能,曰之為觀;後約籌慮之用,號之曰比。言於所彰,結比故也。

論: 有正智生。

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三相因,而觀於境。猶預解起,此即因失。由此說因,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 十力注:如前相違決定中,聲論之因,雖具三相,然不能令正智生,故非正因。

論: 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此即舉果顯智,明正比量。智為了因,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烟,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此 二十力注:謂所作因及烟。 望智俱為遠因。 十力注:所作因望解無常之智為遠因,烟望解火之智為遠因。 藉此二因,緣因之念,為智近因。 十力注:念者記憶。 憶本先知所有烟處,必定有火,憶瓶所作,而是無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門》云:“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說力, 《前記》云:“敵者念力,能令立者所立宗成,舉宗所說有力也。敵者既解立者宗,故知立者所立義成有力也。” 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

問:言現量者,為境為心?答:二種俱是。境,現所緣,從心名現量, 十力注:心現能緣,故名現量;境現所緣,故從心名現量。 或體顯現,為心所緣,名為現量。

問:言比量者,為比量智,為所觀因?答:即所觀因,及知此聲所作因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處即與無常宗不相離。能生此者,念因力故。

問:若爾,現量、比量,及念,俱非比量智之正體,何名比量?答:此三能為比量智之近遠生因,因從果名。故《理門》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又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如似伐樹,斧等為作具,人為作者。彼樹得倒,人為近因,斧為遠因。有云斧親斷樹為近因,人持於斧,疏非親因。此現比量為作具,憶因之念為作者。或復翻此, 《前記》云:“謂憶因之念為作具,現比量為作者。” 隨前二釋, 《前記》云:“前喻中斧人二種不定,今此中,作具、作者亦復不定。” 故名比量。”

論: 是名比量。

結名也。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無常等故,是名比量。

論: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此明量果也。亦除伏難,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汝此二量, 現比。 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

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根為能量, 十力注:彼以根為能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為能量。 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

或諸外道等執,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 十力注: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云: 十力注:總答以上諸難。 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彼復問:云何即智復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智知於彼, 十力注:能智者,謂現比二量。彼者,謂自共二相。現量智知於自相,比量智知於共相。 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 十力注:此中意云,能量智能分明知於所量境,即此能量智分明知故,亦名量果。 彼之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於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又名為量。

或彼所量即於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十力注:二分者,謂難陀師等立二分義,即每一識析為相見二分也。《莊嚴》云“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此見分審決明白亦為量果”

或此中意,約三分明。能量者見分,量果即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 十力注:見分相者,指見分之自體而名之。 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境故。 十力注:正量說心親照外境,如日舒光云云,則以心與境為條然各別之二實物,故是邪執。 今者大乘,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為境生識。 十力注:此言依自證分上起見分及相分也。相分能為境界,牽生能緣見分,故云為境生識。見分對於所緣相分境,而有緣慮用,故云取境功能。 是和緣假, 十力注:自證變起相見,即三分俱時顯現,良由眾緣和合,有此三分假現耳。不可說為實物。 如有作用。 十力注:三分互為緣起,似有作用,而不可執為實。 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故, 十力注:自證是體,相見是用,一體之上現起二用,故論說而顯現故。 不同彼執直實取。 十力注:不同正量執有實能取心與實所取境故。 此自證分亦名為量,亦彼見分。或此相分,亦名為量,不離能量故。 十力注:相分亦名為量者,以相非離見而獨存,故隨能量亦名量。 如色言唯識, 十力注:言唯識者,非謂無色,以色非離識而有,故言唯識。 此順陳那三分義解。

論: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下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於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似現之中,復分為二:初標,後釋。此即初也。標中有三:一標似現體,二標所由,三標定名。

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此標似名。

論: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此下釋也。謂諸有了瓶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名分別智。 十力注:眼識所證唯色相,耳識所證唯聲相,乃至身識所證唯觸相,本無瓶衣等。世人緣色等相,執為有實瓶衣等,故此智不稱實境,由妄分別而生,即名此曰分別智。 準《理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心緣過去, 十力注:散心者,即意識。凡位散亂,異定位故,名為散心。 二獨頭意識緣現在, 十力注:謂意識不與五識俱者,名獨頭意識。即五識不行時,意識獨起思構是也。 三散意緣未來, 十力注:散意亦即意識。 四於三世諸不決智, 十力注:此不決智,亦屬意識。 五於現世諸惑亂智。 十力注:此惑亂智,亦屬意識。 謂見杌為人,睹見陽炎,謂之為水。及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或諸外道,及餘有情,謂現量得故。故《理門》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 十力注:了者,解也,於此中而作餘境分之解,如於杌中而見為人之類是也。 不名現量。”由此,即說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 十力注:基云惑亂智下言等者,是向內等,離此,更無可外等故。案向內等者,結詞也。向外等者,等其餘也。 於鹿愛等, 十力注:西域共呼陽炎為鹿愛,以鹿熱渴,望見澤中陽炎,謂之為水,而生愛故。等者,等彼見機謂之為人病眼空華、毛輪、二月、瓶衣等故。 皆非現量,隨先所愛分別轉故。 十力注:以上並引《理門論》文,讀者細心思之自得。 五智,如次可配憶念等。 《前記》云:“五智如次配憶念等者,一憶念,配散心緣過去;二比度,配獨頭意識緣現在;三悕求,配散意緣未來;四疑智,配於三世不決智;五惑亂智,配於現在諸惑亂智。是也。”

問:此緣瓶等智,既名似現,現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攝。問:如第七識,緣第八執我,可名非量。泛緣衣瓶,既非執心,何名非量?答:應知非量,不要執心, 十力注:心於境起染執者,其為非量,自不待言。然非量行相最寬,非但限於執心也。 但不稱境,別作餘解,即名非量。以緣瓶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為實瓶,故是非量。

問:既有瓶衣,緣彼智起,應是稱所知,何名分別?

論: 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此釋所由。由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為所觀境,於上增益別實有物,而為所緣,名曰異轉。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依四塵上,唯有共相,無其自體, 十力注:瓶衣等者,由能緣心依於四塵體之上而取分劑相貌。即唯有共相,本無實瓶衣等自體故。 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四塵為所緣。但於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為實有,故名分別。

論: 名似現量。

釋定名也。由彼瓶衣,依四塵假。但意識緣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等現量所得,而自謂眼見瓶衣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不但似眼現量而得,名似現量。此釋盡理,前解局故。

論: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此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標,後釋。此即初也。於中有三:初標似因,次標似體,後標似名。

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 十力注:先猶因也。 生後了似宗智,名似比量。

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謂為實有。非後籌度,故先標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後方推度。邪智後起,故先舉因。

論: 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

下釋也。如先所說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及其似喻,皆生似智因,並名似因。前已廣明,恐繁故指。

論: 於似所比,諸有智生。

釋前所起諸似義智,如於霧等,妄謂為烟,言於似所比。邪證有火,於中智起,言有智生。

論: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此釋名也。由彼邪因,妄起邪智,即如前例,不能正解彼火有無,名似比量。

論: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解真能破,文分為三:初總標能破,次辨能破境,後兼顯悟他、結能破號。此即初也。

他立有失,如實能知, 十力注:於他立之失,能如其實而知之也。 顯之令悟,名正顯示能立過失,其失者何?

論: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此辨能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辯闕支,次明支失。 《前記》云:“宗因喻三,隨闕一體,即名闕支。雖言所陳,義不相關預,故名支失。”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此即初辨缺支。或總無言, 十力注:此無體缺也,舊有二解。一云:設雖有言,而非立論之言,亦名無言。如《瑜伽》十五說“論墮負者,謂有三種:一捨言,二言屈,三言過。捨言,謂立論者以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何等名為十三種?谓立宗者謝對論者曰:我論不善,汝論為善;我不善觀,汝為善觀;我論無理,汝論有理;我論無能,汝論有能;我論屈伏,汝論成立。我之辨才唯極於此,過此以上,更善思量,當為汝說。且置是事,我不復言。以如是等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捨所論故,當知被破,為他所勝,墮在他後,屈伏於彼。是故捨言,名為墮負”。此云無言者,即彼舍言。二云:設陳其宗,不申因喻。如數論者立我是思,無因喻故,名為無言。詳此兩解,猶未盡理,余以為言者,謂宗因喻三支之言。三支俱缺,亦名無言。如敵者或未立若何三支,破者亦得隨就敵者宗義,而設量破之是也。 或言無義, 十力注:此有體缺也。因之三相,為能立。設申其因,不具三相,既無義理,即缺減過。 過重先明,故云初也。 《注鈔》云:“或言無義名缺減者,不然。所說無義,即在言申中過,何得缺減中明。” 此之缺減,約陳那因三相為七句者。闕一有三, 十力注:於三相中缺一相者,有三句也。 闕二有三, 十力注:於三相中缺二相者,有三句也。 第七闕三。 十力注:第七句說三相俱缺也。

闕一有三者,一、缺初相。如數論師對聲論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聲無常宗,瓶盆等為同品,虛空等為異品。此眼所見因。但缺初,而有後二。

二、缺第二相。聲論對薩婆多,立聲為常,所聞性故。虛空為其同品,瓶盆等為異,此所 聞性因。 但缺次相。

三、缺第三相。同前宗喻,所量性因,唯缺第三。 十力注:所量因,於異品瓶盆等上亦有故。

闕二有三者,一、闕初二相。如聲論對佛弟子,立聲非勤發,眼所見故。虛空等為同,瓶盆等為異,此 眼所見因。 缺初二相。 《前記》云:“眼所見因,異品瓶盆等上應有。何故不說此因缺第三異品遍無性耶?答:佛法許眼但見四塵,不見瓶盆等,故此因於異不轉。”

二、缺初及第三相。如立我常,對佛法者,因云,非勤發。虛空為同,電等為異,因缺所依, 十力注:宗有法之我,佛法不許,故因缺所依。 故無初相。電等上有,缺第三相。

三、缺後二相。諸四相違因,即缺後二。 十力注:其因,於同品無,於異品有故。

全缺者。 十力注:上述二三成六,此為第七句。 如聲論對勝論,立聲常,眼所見故。虛空為同,盆等為異,三相俱闕。 十力注:以上頗刪易原文,讀者對勘原本。

立宗過性等下, 十力注:等者,謂不成因性等也。 別明支過。此等或於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門》云:“能立缺減能破, 十力注:由彼能破,對於能立缺減而為其能破故,故得此名。 立宗過性能破等。” 十力注:準上可知。

論: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兼顯悟他,結能破號。立者過生,敵責言汝失。立證俱問其失者何?名為問者,敵能正顯缺減等非,明之在言,名顯示此。因能破言,曉悟彼問,令知其失,捨妄起真。此即悟他,名為能破。此即簡非,兼悟他,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論: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此明似能破,文分為三:初標似能破,次出似破體,後結似破名、辯釋所以。此初也。

論: 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

此出似能破體。立者量圓,妄言有缺。 十力注:立者量圓,破者乃妄言其有缺也。 因喻無失,虛語過言, 十力注:立者宗無過,破者乃妄謂彼宗有過。立者因無不成之過,破者乃妄謂為不成。立者因無不定失,破者乃妄謂為不定。立者因無相違失,破者乃妄說為相違。立者喻無過,破者乃妄說有過。 不了彼真, 不了立者量是真能立也。 興言自負。 十力注:破者對真能立,妄興攻詰之言,徒自負而已矣。 由對真立,名似能破。準真能破,思之可悉。

論: 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結似能破名,辯釋所以。於中分二:初結名,後釋。此初也。

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說者,即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如此等言,名為似破。

問:何故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為似能破?

論: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釋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 十力注:如實而出彼立之過也。 顯示敵 十力注:謂所破者。 證, 十力注:謂同聞證義者。 令知其失。能生彼智, 十力注:能生敵者證者之智也。 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破。彼實無犯, 十力注:立者量不犯過。 妄起言非。 十力注:破者妄起言非。 以不能顯他宗之過,何不能顯,彼無過故。由此立名,為似能破。

論: 且止斯事。

方隅略示,顯息繁文。論斯八義,真似實繁。略辨,為入廣之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略說之,云且止斯事。

頌: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

一部之中,文分為二。此即第二,顯略指廣。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如前少句文義,欲為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門,集量,具廣妙辯。 eVh2RQMC9BFoSgMBpnK1JiR529KIBGKNbZe2R9PawWxO1RcdjPQGW05lmnqpDN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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