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有為法靡不相待,所云識者本對境受稱,若無境相,焉起分別?故唯識言,義亦攝境,以境不離識,說識名唯。此則吾宗本義。今詳所以,學者擇焉。
一切有情各有八識, 言八識者,謂眼等乃至第八。又凡言識,義兼心所。 而此諸識皆為能變。斯義既了,而后可談境不離識之故。夫境者非他,即識所變之相分也。此相千條萬緒, 如眼識,一剎那頃有無量青等相轉,餘準可知。 而自識變以言無過二類:一因緣變,二分別變。
因緣變者,由能緣心, 言心亦賅心所,此中唯除第八心所。 任運而起, 非作意籌度曰任運。 其所變相仗質或否, 五及俱意等定仗質,第八即不定。 而不與見同種生,定有自種為因緣。相別有種,故有實用。 如色能礙等。
別變者,相別無種,但隨分別, 心心所見分。 勢力故變。此亦仗質,或不仗質, 第七仗質,第六不定仗質。 而隨見攝,說無實用。
如是二類約八識分。若第八相,如種子,從自前念種生,故有勢用;如根器,從大種及造種生,故有礙用。七相一分,從質 第八見分。 種生,有似常一用。五識與俱意所變色等,各依大種及造種生, 造種為因緣,大種增上。 亦有礙用。第六定果色,隨何繫定即由何繫大種所造,復有礙用。以上因緣變攝。若第六一分, 除五俱意及定心所變。 第七一分, 七見所變。 及第八五數,有質無質獨影, 詳見后文。 皆分別變攝。
惟相見種,或同或別,故諸相分有因緣變,有分別變,不倚一端。然印土諸師于二分種,嘗有唯同唯別之爭,此不可不察也。唯同論者以為相若別種,既與識殊,何名識變,故相與見應同種生。此復二師:一師唯據新熏種立論,說三法同種生;二師更建本有種,說兩法同種生。據一師義,如眼識起時緣于色境,即熏生一種。此種有三功用:一生自 眼識。 見分;二生自相分;三生本質。 參考《義燈》二及《樞要》三。 若爾,有八識不遍失。如第八塵相 器界。 望眼識見分名本質,與眼識見分同種生,即不與自 第八識。 見同種生,故三法 相見質。 同種義不遍也。第二師起,遂救其失,謂此眼識其新熏種但生自相見, 即兩法同種生。 若相所仗質即第八相,乃與第八見同種生,第八種唯本有故。既許第八相見同種,無不遍失。雖爾,此師不許第八有新熏,則違《阿毗達磨經》, 經說前七識能為因熏生第八親種,見《攝大》乘及《三十論》所引頌。 亦復成過。 參考了《義燈》二。
唯別論者,說相無緣慮,見有緣慮,故慮非慮別,應不同種生。但相不孤生,托見方生,說名識變。玆所樹義,抑未盡理。實根塵相與見別種誠如所云,餘獨影境寧可一例。如意識緣空華,空華無實,但識上變似華相,此似華相即與見同種生。緣極微等, 大乘極微無實。 其理亦爾。概云別種,云胡可信?
惟護法師者,說相見二分隨其所應種或同別。如緣空華等相見同種,緣實根塵則相別有種。同別合論斯無有過。
設有問言:相別種者,何名唯識?應答彼言:不離識故,一切種離本識無別體故。又相種以見種為增上緣而得生現,見種亦以相種為增上緣而得生現,既見相種同時更互緣生,故二現行定不相離。如眼識起時色相俱起,耳識起時聲相俱起,鼻識起時香相俱起,舌識起時味相俱起,身識起時觸相俱起,乃至第八識起時種子根身器界俱起,見相條然宛然,而定俱不離,說名唯識。問:何故不言唯境?答言:見為能緣,相為所緣,由此能緣證有所緣,能緣勢用勝故,但名唯識,不名唯境。迹護法義,調和唯同唯別二家,而依別種說因緣變,依同種說分別變,可謂如實稱量矣。
復次相雖無量而依性, 體性。 別說為三境:謂性境、 此言性者實也。 帶質境、獨影境。
性境者,謂若有相具足五義:一有實用,二從自種生,三或仗質,四現量所證,五性與繫 界繫。 不隨心,故名性境。 首言謂若有相者,此中但約色法,不及無為,復除種子,故以若有言簡之。設遍舉者,無為亦名性境。然唯具三義:一有實用,是諸法實體故;二現量所證,正智得彼自相故;三性不隨心,自性本凈故。不從種生,更非仗質,故無彼二。第八相如種子,復是性境,但具四義:一從前念種生,二勢用實有,三八見現證,四不隨心一繫。 初有實用,如色即礙用,義易了知。
二從自種生者,謂前五相及俱意相,乃至第八根身器界,如是眾相通名色法,于俗 俗諦。 實有。此諸實色由何得生,故應分別說大種造種。
前六 除散意。 塵境並第八根,乃云造色,理實各自有種,應說造種。 對法,所造色者,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詳《雜集述記》四。準此造色通假實,今唯約實法言。 第八器界 此唯約第八所變而言。若通說者,則眼識及俱意所變色塵,耳識及俱意所變聲塵,乃至身識及俱意所變觸塵,俱托第八器界為質,亦器界所攝也。 亦名為大。大復差別,地水火風。堅勁義是地大義,流濕義是水大義,溫熱義是火大義,輕動義是風大義。設此諸大無有功能,云何突生,故復說有大種。
大種造種勢用相懸,言其殊勝則唯大種。蓋大種勢用有二:一與自現 四大。 為因。 因緣因。 由諸大種同處各遍, 如多燈光同一室處,而各周遍其處,皆不相障。 遇緣各生其現,故堅勁、流濕、溫熱、輕動,諸大相網都無虧欠。 網者遍義。相網者,謂即于一處諸法交遍也。衡陽之聖知此矣。其言易曰:“乾坤各有十二位,坤非有陰而無陽,乾非有陽而無陰也。”按陰陽為虛字,以明諸法交遍之理。世儒作實字解謂之二氣,斯方士之談。交遍者,眾妙義,大用充周義。如藥丸然,隨取一分味味具足。驗之生物,有截其一部,其肢體仍得長育完具,良有以爾。 亦復不相入為一體,燦然眾相,區以別矣。
二與造色為因, 增上緣因。 所謂生依立持養五因。
生因者,亦云起因。謂諸造色雖自種生,若離大種,必不能起。《瑜伽》第三,問諸法皆從自種而起,寧說大種能生諸色,乃至長養耶?答言:“由諸大種造色種皆悉依附內相續心, 第八自體分。 諸大種未生諸大,造色種終不能生,要大種先生大,造色種方生造色,為前導故說彼 大種。 能生,故名生因。” 《瑜伽》六十六同此。 夫造色者,通根塵言。第八變根, 造色。 定須變器, 諸大。 為其依持受用。五識等塵, 造色。 仗第八器 諸大。 為質,方得變起。故論說言:大種先生大, 器界。 造色種方生造色。 根塵。 理實造色定與大俱時生,無有先后,言大先生者,以造種待大種增上,義說為大先造耳,非實有先后也。若言有先后者,則其先者當在何世,后之距先又經如干時分耶?倘不能說明之,即不應持有先后矣。設有說言,諸大生于昨午,造色之生后于諸大三剎那。雖立說者無據以甄其必然,而反對者亦無據以證其不然,昨午已入過去,其然否皆非當前所得驗故也。若爾,則其說為能立乎,恐未然也。將如此土名家所云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爾。縱言先者不必于昨午,言后距先不必三剎那,要其失則視此矣。惟現前造色現前諸大相依俱有,故說大造俱時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次依因者,謂諸造色依據大種方乃得生,故舍大種 此非目諸大種子,乃現行諸大之通稱,蓋大種一名通乎種現也,詳《義林章》九第三葉及《大論》三。 無別處住。《瑜伽》第三,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名依因。 《義林章》九,分別即質造離質造,而以依因約即實說,其義待商,今且置之。
三立因者,即隨轉因,由大變异,能依造色, 諸大為所依,造色為能依。 隨變异故。能造 諸大對造色名能造。 所造 即造色。 安危必同,故大變時造隨變异。 此中造色謂根。大謂扶根塵,扶根塵即器界攝故。
四持因者,即是住因,謂諸大從大種生,雖纔生即滅,而恒隨轉, 前滅后生故云隨轉,新新不斷遂說為恆。 故能持造色令其相續。《義林章》九,謂由大種 通種現言,大種生大方能持造,義說種亦能持。 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造色續生,由大持力。 大為能持,造為所持,造色與大俱生俱滅故。 不爾,造色應有間斷。《瑜伽》第三,由隨大種等量不壞, 等者前后相似義。不壞者,相續義。更有別解,此略不詳。 遂名持因。 有說大種通前六塵者,不知大能持造,前六間斷,焉有此能。
五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由大親養造色增長,故名長因。 根造色也,必須大養之令長。郭子玄曰:“人之生也,形雖七尺,乃舉天地以奉之。故天地萬物凡有所者,不可一日而相無也,一物不具,則生者無由得生。”其言雖近,乃有深旨。
如上所述,大種生大, 大之得名,一形相大故,二與諸造色為所依處故,三成壞世界作用大故。 俱時增令造種生造,如下圖:
造不從大種 通種現,下同。 生,而依大種而生,遂得造名。 造色具云所造色,《義林章》九“相依而有,立以造名”云云。由依大種生故,說為大種所造。 然有問言,造望能造大種為定相屬,為不爾耶?案《瑜伽》五十四,依大種處有造色生說名為造。 《義林》注,但大種處所造色即以此大種名為能造,非定相屬。 又此聚中有彼大種, 謂現。 造色可得,當知此中即有彼法 大及造。 故。諸大種同聚, 諸大一處同遍,說為同眾。且以水言,從其流濕即有水大,從其溫熱即有火大,熱則化氣而輕動即有風大,冷復成冰而堅勁即有地大。水大種子逢緣生现行水大,其水大相增盛時令餘火大等相隱,非有水大處無火大等也。餘準可知。 所有一切造色相依有者,皆可名造,互得造義,非定屬義,斯則應理之談。 《義林章》九,問:為一大種造一造色為造多耶,為多大種造多造色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造一造多理皆無妨云云。義亦有關,附存于此。
又復當知,造色與大有二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攝決擇說,要大種生先據處所,后造色起不離彼處名為造故。 由造依大生,義說先后,實無先后,可勘前文。 此言大造同在一處,不相障礙。如一色處阿拏色,諸大阿拏與造色阿拏隨應所有並相涉入,若眾燈光交遍一處。又如一眼根阿拏色,亦諸大阿拏 此謂扶根塵。 與造色阿拏, 此謂凈色。 隨應所有,並相涉入,若眾燈光交遍一處。二和雜不相離,即凡同處不相離阿拏色能造 諸大。 所造 造色。 相涉入者,雖一處住,而其體各別,故復云和雜。 《瑜伽雜集》言大造種者,棼不易理,唯識諸籍于此復少明文。今以大種屬第八,然后大種于造色為五因之義,的然易明。學者細按吾前文當豁如也。《雜集述記》四第二十七至二十八葉,所觸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己說,今辨所造故言一分,云云。有舉此為,能造四大即五及俱意觸處所攝之證,而謂吾以大種屬第八為非是。不知就身根所取言能造四大自是身根所取,《雜記》有明文,不可非也。就身識及俱意所緣言,則唯是造色。能造四大為本質,五及俱意不親緣。故前六中觸自有造種,大種當屬第八,于理何疑,他日容別論之。
又大造體性,別以二類:曰根、曰塵。大 第八器。 及造一分, 除第八根,唯取前六色等塵。 同塵性故,通得塵名。望造中根, 第八根。 遂判為二。 根塵。 塵唯所取,根通能所。 根望塵名能取,望識亦名所取。 清淨色者,根獨得名,雖似塵有對, 礙也。 而特微妙, 迥不同塵。 故有勝用。 能發識故。 世俗不辨根塵勢力之殊,生理與奧窈,云胡可窮?
三或仗質者,根塵性境藉質唯塵。若前五塵,仗第八 器界。 起。若俱意塵,仗五塵展轉托第八 器界。 而起。 第六定果色準知。 若第八塵,仗他識起。 他身第八識所變器,自第八托為質。 第八根種皆不仗質,執為內故,非可待餘。 前六塵亦得說仗他人識所變為質。如俱意緣張人,實非能親緣張人,乃仗自五塵展轉仗自第八,又展轉仗張人身中第八識所變扶根塵為質,變相而緣。若爾,即質有多重。曰:多亦無礙,法相非一故。
四現量所證者,《顯揚論》說,現量者有三種相:一非不現見相, 此境現前顯現非過未無,亦非有被礙不可見,即識于此境,分明現證,故云爾也。 二非思構所成相, 若涉思構,即現境已入過去,如五及俱意前剎那取現境,后剎那獨散意方起思構,便非復前剎那現境。 三非錯亂所見相。 錯亂有七種,即謂想錯亂、數錯亂、形錯亂、顯錯亂、業錯亂、心錯亂、见錯亂。 誠以諸識于境現量證時,親得自性。如青色自性本非青非非青,眼及俱意正緣彼頃,亦不起青非青行解相,即心與境冥會無間而轉,名得自性,故說非錯亂等相。眼 眼識。 俱意緣色如是,耳 耳識。 俱意緣聲,乃至第八緣根塵等,皆應準知。現量親證方稱性境, 性者實也,現量方證實境,當下即是,求索便乖。 凡夫雖有現量,曾不自知。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對真而莫覺。
五性與繫不隨心者,且先談性。凡屬性境,多不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不隨心 謂五識。 通三性。雖無記心, 謂五識中無記。 緣五塵境,可云同性,而實相 五塵。 見 五識。 各守自性,非境隨心成無記,餘準可知。次繫不隨者,如明了意識緣香味境時,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繫,不隨明了意識通上界繫。餘義推詳,請咨《樞要》。 詳《樞要》三第二三葉。
如上五義,色法 根塵。 全具,是為性境。餘非色法若真如等,義不具五,亦性境攝,觸類旁通,其詳可略。 性等三境,本唯依相分立,然《義燈》云,四分相望為所緣者亦得名相,雖非相分,而是境相。準此則見及內二分為所緣時亦得說為性境。故性境名義寬廣,通色心及無為法。據理而言,凡法有實用及為現量證者,即屬性境,此其所以寬廣也。
附識: 性境中前六能熏,為熏自種,為亦熏質種。曰:據理通熏,若不熏質,第八無新熏種故。若爾,即一相分熏生二種:一為自種,一為質種耶?曰:否!相分與質為同類故,即此相分熏生一種,此種入本識是為塵種。或時隨緣生自能熏后念現,或時隨緣生本質法,故義說相分亦熏質種。
帶質境者, 按《述記》四十四第十九葉,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第七見仗第八見為質,變似我相,故云帶質。 第七相分,一分與質同種,一分與見同種,兩頭 見及質。 爍起立帶質名。以故此相,判性不定,若從見說有覆無記,若從質說無覆無記,异性一物,斯為至詭。又復此相唯非量境,第七緣時不得自性, 第七相似其本質即第八見,本非實我,然七見橫計為我,即不得自性。 不稱質故。 七疏緣本質第八見,本非實我,七執之為我,故不相稱。 具此數義,帶質境所以建立。
附識: 帶質境一分因緣變者,力能熏質種。一分分別變者,望于彼分, 因緣變者。 有和合及相似義故,即與之共熏質種。問:第七緣我,云何此相熏成質種耶?答言:帶質相有,而我實無,所謂我者本見分之上妄作此行解,即以相帶質起故還熏質種,我實無故不復熏種能生我。
獨影境者,獨散意識,第八心數,相唯從見, 奘師《述有頌》云:“獨影唯從見。”從見義者,略說有三:一從見同一種生,二從見同一界繫,三從見同善等性。 非异見而有實用, 與性境反。 遂被此名。然復有二:一有質獨影,二無質獨影。
有質獨影者,雖相唯從見,然見變相有所仗質,故以為名。如第八俱 心所與心相應名俱。 觸等緣心 心王。 相。 根器種。 實仗心相為質,而變影緣之。 質有實用,而影無實用,以影唯從見稱生故,下準知。 第六 獨散。 緣第八等相見,及緣他心見,仗質變影,此例僉同。
無質獨影者,相唯從見,復不仗質,故以為名。此境唯在第六散意。萬念紛綸,相為無量,略示方隅,如緣過未, 即現在心變似過未相而緣之,此相是現在,但心上妄作過未行解。 及緣無為,石女、空華、瓶衣等物, 五識及俱意但得五塵,本不曾得瓶衣等物,唯第六散意見分之上變似瓶衣等相而緣之耳。 不相應行,極微、自性、神我、梵天, 外道說有梵天等,即心上變似其相而妄執為有。大乘破彼之時,心隨彼梵天等名,變似其相,唯不執有耳。 乃至緣無, 無相。 每一心生, 兼心所。 俱時變似所緣相貌,是為無質獨影。
綜前所述,有質無質獨影境許通三量。第八心數,唯現。 八數任運,于所緣影像相分不作是此或非此等行解,稱其本質,即得自性。 第六獨散,初剎那率爾心亦現量攝,餘通比非,應如理思。
如上三境,六八通二, 第八心王性境,心所獨影境。第六俱意及定中性境,獨散及夢中獨影境。 五七唯一。 五唯性境,第七唯帶質境。 《樞要》誤解帶質,有二合三合之談,不可從也。 《樞要》三,第三葉至第四葉,有二合者,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因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質之境,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詳此,則獨影與性境通得以帶質境名之,而三境名相淆亂矣,惡可據哉?延壽宗鏡錄雖博,而膚亂無條理,其言三境,亦不足依也。
三境攝屬二變,性境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樞要》有文, 卷五第五葉。 此堪抉擇。
附識: 《述記》十六第二十三葉,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此與《樞要》五頗异,今不取之。
復次,諸有為相略有四義:一、頓變義。如實根塵隨其形量大小宛爾頓現。 本非實物,故言宛爾。 若吾頃者注目而視近旁之爐,理實爐相第一剎那依識頓現。即此剎那滅已,第二剎那似前爐相復依識頓現。亦即此剎那滅已,第三剎那似前爐相又復依識頓現, 世俗觀物以為漸變者,則以經多剎那相似相續,有若積渐而成耳。 剎那剎那無非頓現,不疾而速者幾也,則莫尋其間矣。 前後剎那,曾無間隙可得。 不怒 怒,作動也。《齊物》:“怒者誰耶?” 而威者神也, 《解深密》云:“由緣起法有大威力故。” 則莫得其朕矣。難言哉,頓變也。 深了頓變義者,則知凡物不由積小成大,而極微之論不足成立。《述記》七第二十一至二十二葉略釋此義,可參考之。朱元晦《中庸》第二十六《章注》云:“然天地山川實非由積累而后大。”解亦精到,能會斯旨。 二、互遍義。自識 具云自身八識。 各變色聲等相,他識 具云他身八識。 各變色聲等相,同遍一處而不相礙。即如講室懸牌,吾與座中諸人嘗以牌為一物,吾儕共見矣。不悟本無離識實境,安得多人共見一物,更自思惟則此惑不難解也。 大乘以諸識皆不親緣外境說無離識實境,諸識各自所緣為各自所變,故無共見一物之理,斯義另詳,茲無繁述。 由吾眼識仗自第八塵相為質變似牌相, 俗云牌者,乃依識所變似牌之相分假立牌名,實則此相與其本質相類,無所謂牌與非牌也。 俱時他人眼識亦仗彼第八塵相為質變似牌相,而各牌相同遍一處,吾儕妄計則謂共見一物已耳。夜半鐘聲,眾夢初覺,各人聲相,原非一物,復如前例。是故互遍義立而外境之執始破。三、眾同分義。如前所舉,多人牌相聲相雖復同遍一處,設不相似者,即應多人俱時于一處,各自緣牌相等不同作牌相等解。今既不爾,以是徵知決定相似,故復說眾同分。 相似名同,非同一之謂。分者類也,說見《百法》。 四、隨轉義。識帶境生,境仗識現,識有執故,緣境起縛。 《義燈》七,由第七識二執為本,令諸識中不能亡相,為相所拘說名相縛。《倫記》五十二,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緣境起法執執蘊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縛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縛起,即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 轉無漏時,境亦隨轉,能緣殊勝,于境自在。 究竟位中,無漏見種挾帶無漏相種以行,即凈土莊嚴自在示現。然如來凈土與眾生穢土同處各遍,而不相入已耳。此非奇談也,即等是凡夫,其心境雖屬同分,而亦不無差別。如畫師詩人,與鄙夫凶豎決不齊其天宇,世所印可,何獨疑于如來凈土乎? 設有問言,唯識所談為何事?應答彼言:談境隨心轉事。凡愚不了,妄執外境,拘礙自心,哀此長夜,何時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