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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識章

將談轉識,先以二事:識 謂一切心、心所, 有所有依,宜陳梗概一也。識 謂前五乃至第八心王。 有助伴, 心所之异名。 略明義界,二也。

初識所依,是名為根。法相家建立五根, 總曰根身。 為第八相分,成五識所依。 成者成立之稱, 云何五根?謂眼根、 眼者,照了導義。《瑜伽》三:“屢觀眾色,觀而復舍,故名為眼。”梵云斫芻,斫者行義,芻者盡義。謂能于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譯。 耳根、 耳者能聞之義,梵云戌縷多。《瑜伽》三:數数于此聲至能聞,故名為耳。鼻根、鼻者能嗅義,梵云揭邏拿。《瑜伽》三:“數由此故,能嗅于香,故名為鼻。” 舌根、 舌者,能嘗能吮能除飢渴義。梵云時乞縛。《瑜伽》三:“能除飢羸,數發言論,表彰呼召,故名為舌。” 身根。 身者積聚義,依止義,梵云迦耶。《瑜伽》三:“諸根所隨,周遍積集故名為身。” 對法:眼根者謂四大種所造。 根有自種,不從大生,而依大而生,故名大種所造。說見《境相章》。基師《雜集論述記》四第十二葉:“大所造者,遮勝論執五大即根。”此解甚是。然勝論下無等字,文疏略也。順世數論諸師,其說亦近勝論,應並遮故。 眼識所依,清淨色為體。 清凈色言,簡异大眾部等五根即以肉團為性,基師《雜集述記》。 耳根者,謂四大種所造,耳識所依,清淨色為體。鼻根者,謂四大種所造,鼻識所依,清淨色為體。舌根者,謂四大種所造,舌識所依,清淨色為體。身根者,謂四大種所造,身識所依,清淨色為體。”詳此所言根者,即是淨色。 具云清凈色。 復依何義建立?基師《義林》:“根者,增上義,出生義。 或云發生者,義同。 與眼等識,為威勢增上,為因出生, 因者,增上緣因,非因緣因。 故名為根。” 見《義林》九。 安慧《五蘊論》:根者,最勝自在義, 此義亦見《俱舍分別根》品,蓋安慧之所本也。普光《俱舍記》十一:解最勝自在,有二義:一云,最勝自在,即是有大勢用。此則唯約用說。二云,根體勝故,名為最勝,根用勝故,名為自在。此則約體用分疏,然第一解為正。俱舍界品明體,根品明用。今此根品中文,即唯談根用,不應涉及根體也。 主義。所言主義,與誰為主?謂即眼根,與眼識為主,生眼識故。 生者,增上緣生,非因緣生。 如是乃至身根,與身識為主, 主者,專司義。 生身識故。 見《地婆訶羅》譯本。 諸所陳義,燦然可觀。總略而談,則根者,以其勢用熾盛,義當建立,無可疑也。 根體即凈色,最微妙故,世所不了,但由生識勢用,比知是有。然此根所儲之勢用,其盛大至不可測。火藥炸發,勢用雖猛,猶可較測。根之勢用,終無一壓可為喻況。如眼根發生俱時眼識,而取色相,有能言其力之幾何者。萬世向一遇,猶旦暮也。

又復應知,清淨色根,與扶根塵,同處各遍,和合似一。 世所謂肉體或肉眼等者,大乘說名扶根塵,又名根依處,即器界攝。扶根塵者,以能扶根塵。或以扶作浮便誤。宋明人有作浮塵根者,斯真倒妄。大乘凡言根者,即是凈色,別無所謂浮塵根也。稱名稍濫,失理滋遠,可勿辨? 而根相微妙,世不了故,遂難印忍。其在唯識,亦復以此聚訟。如難陀等師,說五識功能,是名五根;無別淨色,為眼等根。即以世親《二十唯識》、 此論有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難陀釋言,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見《三十論》四。按頌言內外處者,謂眼等五根為內處,色等五塵為外處也。難陀所釋,亦符頌文。唯自種言,義燈四有三解,《述記》二十六亦分三種,恐繁不述。 陳那《觀所緣緣論》 此論有頌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據難陀等釋此頌,色識自種,名色功能。所云色識者,實通五識而言之。五識功能,悉依附第八識自體分上,故云識上色功能也。即此功能,說為五根,陳那以是為正理,故次云名五根應理也。又功能與境色互為因者,據難陀釋云:“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見《三十論》四。此則釋境色為色識,即是能熏。功能為因,生色識,色識復為因,熏生功能,故云爾也。《述记》二十六释此颂,頗不一義。然其文詞凌亂晦澀,當別為疏理,此姑不詳。 而為依據。安慧以理教相違破之,廣陳九難, 一、諸聖教說,十八界各別有種。若五根即五識種者,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二、聖教說,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今汝執五根即是五識種者,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即相種,五根應外處攝,故復違教。三、若五根即五識種者,五根應是五識因緣,如何《大论》等說為增上緣攝耶?四、若五根即五識種,應根識繫异,可勘論文。五、依教及理,五根唯無記,五識種通善惡。今汝執五識種即五根,則五根應非唯無記矣。六、種為賴耶攝持,而非執受,根則為賴耶執受,教理共成。若五識種即五根者,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如何可通?七、大乘說意識以末那為根,若許五根即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此寧應理?八、若五根即五識種者,則俱有依與因緣依,應無有別。九、聖教說,五根通現種,若執唯是種,便違一切教。如是九難,具見《三十论》四及《述记》二十六。然《西明要集》疑此非安慧說,而判屬火辨。慧沼則據《述记》斷為安慧說,謂疏主既是此翻揉者,故能深達,可不勞疑云。 詞峰甚峻。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 說能感五識之業種名為五根。 則虛言無實, 安慧呵責護法云:彼有虛言,都無實義。 流于詭辨繁瑣。安慧復申十難, 詳《述記》二十六第九葉以下。 抑可謂博辯已。然護法固非贊同難陀說者,其為難陀所引二《論》設救,非必故與安慧相反,姑縱。 故縱也。 令安慧益盡其詞已耳。

難陀說五識種即五根,則以根為種之异名,實不許有淨色根也。安慧之破難陀也,其詞雖辯,固猶未了難陀本意,而云衹為名詞之諍耳。原安慧所謂根者,正目淨色。難陀則無別淨色為眼等根。其說五識種亦名根者,自非安慧之所謂根也。據實而言,安慧與難陀之諍,在根之有無而非種即是根與否。設難陀亦許有淨色根者,則根與種非為一物,又何待剖。然安慧斤斤焉辨種之不可為根,不悟難陀所言根者,與己殊指。此所以雖辯而無當,至護法乃如射者中的矣。彼以難陀之撥無淨色根也。則依教理,以證其定有。 教者聖言量,理者比量。 其說曰:藏識變似根等, 亦變器世間及根依處,故置等言。 有聖教量,為楷定故,不可撥無,一也。許五塵為五識變者,應許五根為藏識變,二也。根相雖非現量得, 大乘說根是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然此非世共悉。今依世間,說非現量得。參考《述記》十一第二葉。 而由發識用,比知是有, 《三十論》四:“以有發生五識用故。”《述記》二十六第十一葉疏云:“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非肉團 即扶根塵。 能發識故,故應別有淨色,三也。護法以此三義, 《三十論》四:“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述記》二十六第十至十一葉,稱為護法正義也。 證成淨色根。而后難陀之說無以立。向者聚訟之端,至此始有定谳。

附識: 大乘凈色根,本用小宗之名,而异其實。如《俱舍論》言: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菱花,亦說如頗胝迦。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額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其為說如此。若以唯識相稽,則根從自種逢緣頓現,非由極微合成。

又此根相,依世間說,現量不證,故不擬其形狀。准此,大小同言淨色根,其持義精粗,又迥乎相异也。

已說五根,意根云何 大乘意根一名,有廣義狹義之殊。狹義者,專指第六所依末那。廣義者,乃合第六根及七八根通名意根也。今此言意根者,自屬廣義。后準知之。 第六意識,五同法故, 見《攝論》知依分。世親疏云: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俱有依,如是意識亦應決定有俱有依。 應有所依,大小共許。至所依為何?則諍端遂啟。經部等有立色根即胸中色物, 亦云肉團心。 為第六依。則與今人言腦筋者義相和會。 言胸中色物與言腦筋者雖异,其以意識所依為色根則同。 餘部不許色根,而立無間滅識為意根。 無間滅識者,即前念識。后念生時,前念已滅,故立此名。無間義者,謂前望后,自類無間。如意識第一念滅已,第二念續生,非第二念有餘識為間隔也。縱第二念意識不生,必至第三念方生,而第一念望第三念,仍名無間。以第二念中意識自不生,非由餘識為間隔故。即第三念意識乃以第一念意識為緣故生。參考《四緣章》等無間緣中。 世親初研小學,造《俱舍論》即作是說。 《俱舍論》一《分別界品》云:“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后識,故名意界。”又云: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說意界。按界者體義,此言意根體即無間滅識。與大乘說意根體即末那者截然不同。學者詳之。 其后向大,更造《五蘊》,猶存舊義。 《五蘊論》,言意界者,謂即彼識無間滅等,此則仍存《俱舍》義也。 迹《俱舍》立意根,一反色根之說,其樹義已有進矣。意識 第六識。 行相寬廣, 周遍計度。 分別力強。其所依根,必勢用極猛利者,固非色根能爾也。 淨色雖有大勢用,比識則劣。 唯其所謂意根者,即取無間滅識,即六識各自前念為體。則以小宗本唯立六識故耳。乃大乘立八識,始說末那為意根,而以小宗所謂無間滅識者,作等無間緣所依止性。無着為世親造《攝大乘》,即已言之。 見所知依分。 自是而意根體即末那,遂成大乘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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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根者,以第六根體即意,故名。然小乘說無間滅識名意,大乘說第七末那識名意。二者名同實殊,不可濫也。

說第六根已,七八云何?第七以第八為所依根, 《大論》五十一,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楞伽經》九頌云:“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述記》二十六:“八若無時,七亦無故。”此極言七定依八也。 第八亦以第七為所依根。 《大論》六十三,說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又說藏識恆依染污,染污即第七也。述記二十六:“第七若無,八不轉故。”此極言八定依七也。 七八互為根故,更無孤起之一法也。上述諸根,為表如下:

眼根(淨色)

耳根(淨色)

鼻根(淨色)

舌根(淨色)

身根(淨色)

第六根(大乘意即第七識)

第七根(第八識)

第八根(第七識)

大乘經論,說六根或六處者,即以七、八根攝入第六意根,總略言六,實不止六。如《三十論》四:“若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云云。此言六處者,其意處亦攝七八根,舉此方隅,餘可類推。

諸根各具四義:一、決定。所依根若無,能依心、心所定不起。二、有境。根體定是能照或能緣法。 五根體即淨色,能照境故名有境,意根體即末那等,能緣境故名有境。唯此能照或能緣法,方有力用,得為根也。餘扶根塵等,體非有境,不得為根。 三、為主。即有自在力。 最殊勝力,名自在力。心所依王,便非自在,故不為根。心王是主,有自在力,方為根也。如第六意根,即是第七心王為體。七八準知。又凈色根,亦得說為自在,非同扶根塵之頑鈍也。四、令能依心、心所五根為所依,五識為能依。意根末那為所依,意識為能依。七八互為能所依。 取自所緣。 如五識取自所緣五塵境,即由五根增上,令其自取也。餘準可知。 凡此四義,具《三十論》 見論本四,《述記》二十六。 唯識談根,止此云爾。

次識助伴,是名心所。 具云心所有法。心為能有,觸等法數,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又名心數或相應。 心所義界,依據唯識,為說如次。

一曰、恆依心起。心若無時,心所不生,依心勢力,方得生故。二曰、與心相應。所 具云心所 依心起,亦復與心協合如一,名為相應。相應有五義:一、所依同,俱依一根故。 如眼識心所與眼識心王,俱依一眼根。餘準可知。然《俱舍光記》十七,說“五識及相應法各有二種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云云。此非大乘義,今不取。 二、所緣同,俱緣一境故。 義演有二解:一云、約本質,說同一境,約相分,即不同一,心、心所各別變相故。一云、相分相似亦名同一。二解任取。 三、行相相似。相實各別,但相似故。 此言行相者,大乘所謂相分,如眼識心、心所緣青時,即各別變作青之相分也,小乘有說心、心所同一行相者,此非正義。 四、時同。定俱時生,無有先后。 其心纔生,心所俱時依生。《俱舍光記》十七,謂心、心所必定同一剎那是也。 五、事等。事之為言體也,于一聚相應心、心所中,如心體是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 如眼識一聚相應心、心所中,其心王體是一,斷無一法于一時而有二體俱行,如一人于一生中無二身並轉故,觸等心所,其體亦各各是一,例同心生。故心、心所法,體各是一,有齊等義,即說為等。眼識如是,餘識準知。事等一義本無深解,近人或橫生臆說,斯可怪也。 五義相應,理善成立。 五義见《俱舍》。《瑜伽》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處即所緣也。《三十論》三說同。《述記》三十二亦云:“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瑜伽》等以行相相似一義,攝入處等中,故止四義也。然《俱舍》分析較細,今從之。唯《俱舍》行相,說為能緣攝,不同大乘相分義。《俱舍光記》十七,可為參考。今此並依大乘義解釋,學者詳之。 三曰、繫屬于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 故心望所而得王名,以心是所之主故。 心有自在力,為所 名詞 所依故。原夫法無孤起, 法若有孤起者,則是緣生之義不成,緣生義深,智者須詳。 纔一識 例如眼識。 生,主伴重重。 眼識心王是主,其觸等心所是伴。主一伴多,相依而有,故曰重重。 有主無伴,不成差別。 觸等行相分殊,故說世界無量。 有伴無主,寧非散漫。 如眼識心所既多,若無心王以為統一,即零星散漫,何得相依起用耶? 以是于一識中,復分王所。 王即心,具云心所。 而以所繫屬于王焉。 《述記》於主伴義未有發明,其失非小。 綜上三義,則何謂心所,可以明矣。 第三義正顯心所得名,以所繫于心,故名心所有法。

又心所行相, 此中行相即謂行解。 復有四家异說。一心唯取境之總相,所唯取別。二、心唯取總,所取總別。三、心、心所俱取總別。四、心取總別,所唯取別。 見演秘。 四家雖异,準諸唯識,則以第二家為正義也。《三十論》言。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所緣,亦取別相。 置“亦”言者,伏取總故。 此則刊落餘家之說。《辯中邊》亦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 差別相者,如順違等,可樂相名順,翻此名違。 名為受等諸心所法。” 《辯相品》。 《瑜伽》 卷三 《顯揚》 卷十八 為說皆同。按唯取總者,如言緣青,即唯了青,不更分別。取總別者,即于彼青 言於彼青者,即顯取總。 更取順違等相。 取別。 唯識說心唯取總,如畫師作模。所取總別,猶弟子于模填彩。 如緣青時青之了別為模,于青更分別順違等,便是於模着彩。 斯所謂能近取譬者哉。 有說第一家心唯取總,所唯取別,似較第二家義為勝。且阿《毗達磨論》二:“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此文可證。然說者自誤。今且詰彼:若心所不取總,則所謂取差別相者,將于何而取差別耶?若言于色等境事取差別者,王所非可同一行相,則所兼取總可知矣。又《阿毗達磨》雖言心所能分別差別相,而不置唯言,則未遮取總。非第一家可引為據。 又大小乘師亦有不立心所者,如覺天等說受想行等即心,非別有體。但隨心功用,立心所名。 如隨心领納功用,施設受數之名,隨心取像功用,施設想數之名;隨心造作功用,施設思數之名。餘皆準知。 經部師說唯有受想思即行三三心所, 更不許有餘心所,故置唯言。 以佛說五蘊,為其誠證。 經部計五蘊唯有受想思三心所,不曾說有餘心所故。 然唯識家言,心、心所作用不同,體性應別,不可說一心轉變成差別法。 如現在緣青之一念,有總了青之作用,亦有于青更分別順違等之諸作用。即此一一作用,各有自性,非是一法之所轉變。世間許乳等色法轉變為酪等,心法無如是事。此心至神,不獨前念后念,新新而起,截然异體。即現前一念,有種種作用可得,自非一物。 又行蘊攝餘心所全, 參考世親安慧兩《五蘊論》。 非唯思數。斯足以破彼封執,申玆正義。豈伊爝火,能障日出。 依勝義說,心、心所法非即非離。用別故非即,緣生故非離。理極深妙,世智難思。

心所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遍行五數。 即觸等五,數者,心所异名。 一切心可得,具四一切, 見下文。 故名遍行。別境五數。 即欲等五。 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境。 《雜集論述記》六所緣事境,多不同故,能有別境,立別境名。

善十一數。 即信等十一。 唯善性攝, 與善心相應。 故以善名。

煩惱六數。 即貪等六, 性是根本煩惱攝故,遂名煩惱。 《述記》一,煩是擾義,惱是亂義。能生諸惑,乃稱根本。

隨煩惱二十數。 即忿等二十。 煩惱之隨,名隨煩惱。 普光《百法疏》,忿等諸惑,隨貪等起,名隨煩惱。

不定四數。 即睡眠等四。 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立不定名。 《述記》三十二,謂于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雜集論》《述記》六,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

六位心數,唯遍行具四一切。曰一切處, 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 一切地, 地者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或說三界九地者,未審。 一切時, 謂一切心生時皆有故。 一切耶。 亦云一切俱遍行五數,恆俱起故。 餘皆不爾,略如下圖:

一切處 一切地 一切時 一切耶 遍 行

一切處 一切地 〇〇〇 〇〇〇 別 境

〇〇〇 一切地 〇〇〇 〇〇〇 善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染 煩惱及隨

一切處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不 定

《三十論》五:“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云云。疏見《述記》三十二。圖中,凡非一切者皆用圈。

諸心數法,由瑜伽師,修唯識觀,于彼 諸心數。 一一照察,稱實而談。迹其六分法, 分六位故,名六分法。 不外以善染 或云惡。 無記 非善非惡。 三性為標準。唯以修行為要歸故也。 趣入無漏,唯善是資。

一切心數, 相者體也。 用云何?又于八識,別別配屬,各具多少?俟后詳之。

上述二事。 一、諸根概要,二、心所名義。 今次正詳轉識,而六識先焉。 言識亦兼心所,下同。 六識者: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六識隨根立名,以依 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乃至依意之識,故名意識。 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乃至意所發之識,故名意識。 屬眼之識,故名眼識,乃至屬意之識,故名意識。由識種隨逐根種而得生故。 助眼之識,故名眼識。乃至助意之識,故名意識。 如眼之識,故名眼識,至如意之識,故名意識。 五義勝故。或許從境立名者, 了別色之識名為色識,了別聲之識名為聲識,乃至了別法之識名為法識。 亦所不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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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識性相云何? 性者自性,體相之异名。相者行相,作用之殊稱。 《雜集論》說:六識者,眼識乃至意識。眼識者,謂依眼緣色,了別為性。 具云自性。 耳識者,謂依耳緣聲,了別為性。鼻識者,謂依鼻緣香,了別為性。舌識者,謂依舌緣味,了別為性。身識者,謂依身緣觸, 身根所取境界,非唯一類,總說名觸, 了別為性。意識者,謂依意 末那 緣法, 法有二說:一云:一切法。二云:十二處中法處。然第一說勝。 了別為性。此中顯性,義亦兼相。 識之自性即是了別,其行相亦即是了別也。 《三十論》五:識 六之通稱, 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 了境 為行相故,能了別境名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此即雙顯六識性相,唯六識以了境為性相也,斯同為外取已。

意識行相周遍, 眼識唯了別色,乃至身識唯了別觸,皆不周遍,唯意識了別一切法,《攝論》所謂無邊行相而轉。 隨其功用差別,略說為二:曰五俱意識, 省稱俱意,又名明了意識。 曰獨散意識。 省稱散意,又省稱獨頭意。按舊分意識為四:一、五俱意識,二、獨散意識,三、夢中意識,四、定中意識。今無后二者,定中離染,此據凡位,姑置不談。夢中,則舊止列名,義復未詳。無從別述。

五俱意識者:五識起時,意識定與之俱,依此立俱意名。《解深密》:“佛告廣慧,有識, 指下文眼識。 根也。 及色 境也 為緣,生眼識。 根境為緣,眼識得生,此就識一方面言之也。理實根境識三,俱時互為緣生。非謂先有存而不滅之根境二法,待其合而后生識也。此中稍有誤解,便于此學全盤都錯,近人有于此類文義不留心者可戒也。 與眼識俱 一頓, 隨行 一義, 同時 二義, 同境 三義。以上釋俱有三義。 有分別意識轉。 意識分別力勝,故名分別意識。同時者,意眼二識同一剎那生。同境者,如眼識緣青,俱意亦緣青。青境雖各別變,而相似故,說為同境。 有識, 指下文耳鼻舌身四識 耳鼻舌身,及聲香味觸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準上解。 廣慧,若于爾時,一眼識轉,即于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于爾時, 謂眼識生時。 耳識。 鼻識。 舌識。 身識。 諸識身轉, 諸識身者如言眼識身乃至身識身 即于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此言五識若同時並轉,即一意識能與五識俱。而自其與眼識俱之方面言之,則為眼識家俱意識。自其與耳識俱之方面言之,則為耳識家俱意識,自其與鼻識俱之方面言之,則為鼻識家俱意識。自其與舌識俱之方面言之,則為舌識家俱意識。自其與身識俱之方面言之,則為身識家俱意識。意識功用不一,有如此者。 又《大論》五十五:“有分別心、 意識。 無分別心, 五識。 同緣現境”云云。此皆說有俱意。《三十論》承之,遂為定論。迹俱意之用有三:一曰助五。 具云五識。 五無分別, 非如塵法無分別,以無計度等分別,故云爾也。 必由俱意助五,令其了境,如師導令弟子解義。 弟子解義由自,而必資師引。五識了境由自,而必資意引。法喻相當。 若無俱意,五定不生,以力劣故也。二曰極明了。 見《大論》五十五。 俱意與五,同取現境 現者現貫,新起之境,非已滅故,俱意與五,其相分同是性境,詳前章。 分明證故。 現量證境,無一毫模糊, 非如散意緣久滅事。 散意緣過去境故。 基師云:“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言其相依之切也。 就心理學所謂感覺而言,一青色之感覺起時,即眼識與俱意,同所行轉,近人于此,便渾而不分。 三曰能引后念意識令起。《集量論》說:“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 見《述記》二十七第七葉。 綜上三義,俱意故應建立。

獨散意識者:不與五俱,故說為獨; 意識緣一切法,五識無時,散意得獨起,想維籌度,力用殊勝。如晨起而思昨日所嘗之 首,停午而憶曩時所見之梅花,彼眼舌二識,已久滅無,而散意得起焉。又或冥搜哲學上之問題,色聲等識皆不現行,散意獨起,亦一例也。 行相粗動,亦名為散。名義易了,此不繁述。

已說六識性相,次述所緣。眼識唯緣色塵。色復三種:曰顯、形、表。青黃赤白,是為顯色,長短方圓,乃稱形色; 《成業論》言諸色聚中,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諸面滿,便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坳凹,便起下覺。見面齊平,起于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皆言形色。 取舍屈申,遂云表色。 《雜集論》《述記》四屈中等色,表自內心,開示于他,故為表色。 顯色實, 有質礙故。餘色形色、表色。 假。 是分位故。 此其大較也。

附識: 內學言色者有三:一、質礙名色,如五根五塵(四大攝入五塵)。二、顏色名色,如青黃赤白專指眼識所緣質礙法。三、取像名色,如形表等三種廣狹有异,學者隨文取義。

耳識唯緣聲塵。聲復多種,今說為三: 《瑜伽》卷一第四葉卷三第七葉,分別此聲,至為繁碎。《雜集》分為十一種仍未簡要。 曰有情 佛及眾生通得此名。 聲、非情聲、俱聲。有情聲,如語言鳴呼等聲。 《瑜伽》三說,鳥獸等聲、男聲、女聲、喧雜聲、有義聲、無義聲、受持讀誦聲、論議決擇聲、請問聲、說法聲、聖言聲、非聖言聲。聖言聲者:見言見,不見言不見;聞言聞,不聞言不聞;覺言覺,不覺言不覺;知言知,不知言不知。非聖言聲者:不見言見,见言不見;不聞言聞,聞言不聞;不覺言覺,覺言不覺;不知言知,知言不知。此皆有情聲攝。 非情聲,如風林駛水等聲。俱聲,如人籟 人吹笛也,見《齊物論》。 等聲。

鼻識唯緣香塵。香亦有三,曰好香、惡香、平等香。好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順益。 蘊相續者人之代名詞,下准此。 惡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違損。平等香者,謂與鼻合時,無所損益。 此引安慧《五蘊論》文,《瑜伽》繁碎,弗從。

舌識唯緣味塵。略說有甘味、酢味、鹹味、辛味、苦味、淡味。

身識唯緣觸塵。觸塵最寬,此除能造, 能造觸即大種,是第八相分,身根雖得親取,身識不親緣,故除之。 唯取造觸。 具云所造觸。身識托大種為本質而變觸塵。即此觸塵,望大種名所造觸。遂名大種為能造觸。 依造觸品類分位,假設滑、澀、輕、重、軟、煖、急、冷、飢、渴、飽、力、劣、悶、癢等觸。 參考《瑜伽》一及三,又《瑜伽》五十四說:“滑澀等觸,當知皆是大種差別,隨諸大種品類分位,于彼假設滑澀等性。”其不言依造觸,而言隨大種者,攝影從質故。義不相違也。

意識緣法。 前五皆置唯言,此不云唯,取境寬故。 法,謂一切法。

六識緣境,于一時緣,多少不定。《大論》五十一說:如一眼識,于一時間,于一事境,唯取一類無异色相; 如唯取青色。 或于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色相, 如青黃赤白等。 如眼識于眾色如是。耳識于眾聲,鼻識于眾香,舌識于眾味,亦爾。又如身識,或于一時,于一事境,唯取一類無异觸相;或于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觸相。如是分別意識,于一時間,或取一境相,或取非一種種境相。當知道理亦不相違,此與薩婆多說有异。 薩婆多不許一時緣多境,謂如眼識本方缘青,忽然黃色來奪,礙彼眼識不于青生。 以無邊執之談也。然識 謂六識。 取境,為作意不? 作意者,即于境有所偏注,然親所緣境,非離識而先存,但作意生,其境俱時頓起。 依《大論》三,說有能生作意正起。能生作意者,由四因故:一由欲力。謂若于是處,心有愛着,心則于彼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謂若于彼,已善取其相,已極作想,心則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謂若彼境界,或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于彼,多作意生。四由數習力。若于彼境界,已極串習,已極諳悉,心即于彼,多作意生。 如行通衢者,汽車前來,眼識便了,餘境乃不了。由爾時俱意與眼識多于汽車作意,故識于汽車而生,不于餘境生。此其作意,一由境界力,相猛利故;二由數習力,前此諳悉汽車能違害生命故。举此一例,以見其餘。 雖其為說不必詳,要之大端甚諦。問曰:“若識于境作意,故于彼 謂境。 而生者為境先在、在為境與識俱生?”答言:親所緣境,定不離能緣識有,必俱生滅。設許境先在者,識尚未生,境于何有? 試設想一离識而有之境,終不得成,以現量既不證,比量亦無從立故。 相見緣生, 二分更互為緣而生,非有條然各別之之實體,頑然固存。 無有少法能孤起故。然復有難:“眼識不緣瓶等時,豈遂無瓶等耶?” 瓶等無體,本依色聲等塵,妄計為有,不可說為五識境。然今就世間極成言,理亦無妨。 此則俗情覆蔽,展轉生迷。眼識不緣瓶等時,即瓶等本無,理何可怪。然彼 瓶等。 自有功能, 五識及俱意相分,雖仗質起,而皆自有功能,故性境攝,詳《境相章》。 但緣闕不顯。 潛伏藏識。故云不顯。顯則名現行瓶等法;不顯,但是藏識中功能。然方其為藏識中功能,則現行瓶等法實無也。 又彼 瓶等。 本質非無。 五識及俱意相分,皆仗第八相分為本質。義詳《境相章》,第八相分無不轉時也。 以眼識于餘處 如衣等處。 轉故,于彼 瓶等 本質,疏緣不及,即影像不生。 影像謂瓶等。眼識瓶等相分,望其本質即第八相,便名影像。方眼識緣瓶等,即由疏緣本質,故瓶等影像得生。其不緣瓶等時,即于彼本質不曾疏緣,故瓶等影像不生。 今此不遮瓶等本質,亦不說無功能,復何疑難。

又五識緣境,梵土舊諍假實。色等名實, 等者,等聲香味觸。五塵同是性境,性者實也。 色上長等名假。 具云分位假: 一師說五識緣實不緣假,現量證境,無名言種類等分別故。如眼識緣青,親得自相, 自相者體也,能緣親挾所緣,冥合無間。 既不起此青之行解。自無長等覺。故說五識,定不緣假。

二師說五識假實並緣,以緣假之時,必緣其實,假依實有故。如緣形色, 即長等。 假實合取。

然兩師義,第一為正。彼計緣形色,假實合取,為在五識者,實不應理。俱意與眼識同緣青,引生后意, 后念意識。 方取形色。意起迅疾,行相難分,謂在眼識,實則眼識不曾緣形色也。

六識取境,前五皆局, 眼識局于色,耳識局于聲,乃至身識局于觸。 唯第六遍, 通緣一切法故。 此由第六分別殊勝。《雜集論》說,唯意識有三分別:一、自性分別,二、隨念分別,三、計度分別。

自性分別者:謂于現在所受諸行,自相 自相猶言自性。 行分別。 自性者體義,即目境體。于現境起分別故,名自性分別。

隨念分別者:謂于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

計度分別者:謂于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

尚考《瑜伽》,于意地立七分別。 見《瑜伽》一,本地分中意地第二之一。 《雜集》創說三分別,始歸簡要。然亦別存七分別之談,與《瑜伽》頗有出入,此姑不詳。 參考《雜集論述記》十一第五至八葉。《成唯識論述記》三十九第十五至十九葉。東刻《了義燈》五末第四十至四十四葉。 要之三分別已足攝七, 七分別中多依計度分別之上而別說之。 而意識行相之至遍,已于此可徵也。

又在攝論,許五識有自性分別。 《三十論》亦依《攝論》。 《雜集》不說自性亦通五識, 彼說三分別皆唯在意識故。 而于七分別中,說五識為任運分別。 《雜集》二:任運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异分別,于自境界,任運轉故。任運轉者,此識不由強思推度而起,親挾境體,冥冥證故。 兩論若相違矣。實則《雜集》任運即是《攝論》之自性,但名詞异耳。諸言分別者,勘定體相, 分別之體相為何,必須勘定。 為過尋伺 尋伺二心所,俟后詳之。 與非尋伺二種。《瑜伽》五說,諸尋伺必是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據此,以核兩論同异,較然可辨。《攝論》許自性分別在五識者,自不取尋伺為體。 尋伺唯與意識相應,五識無尋伺俱。 《雜集》三分別中自性,即尋伺為體, 此依俱意相應尋伺,說自性分別故。 固與《攝論》自性异。 《述記》三十九第十九葉: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 其七分別中任運,以非尋伺為體, 五識任運證境,故非尋伺。 復與《攝論》自性同。審此,則五識唯有 此外無有曰唯有。 一自性分別,或名任運分別,其行相固不如意識之遍且粗也。 唯識諸師或以五識有任運分別,遂主張五識有尋伺相應。蓋誤以《雜集》七分別中任運,即是瑜伽七分別中任運爾。其致誤之由,則以不了分別自有非尋伺故也。今詳《瑜伽》任運,是意識相應尋伺。《雜集》任運是五識,即體非尋伺。二者名同實异,不可併為一談。《述記》三十九第十五至十九葉,于此問題,辨析甚繁,而詞多晦。

意識有隨念計度二分別故,即緣無法。 無者有之反。 《大論》五十二說: 有性者,性者體也,如色等是有體法,名有性。 安立有義,能持有義。 安立者,施設之异名,持謂任持。如色等是有性法,于彼施設為有,即彼能任持不舍自性,非于有之時可舍有為無。 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 如空華是無性法,于彼施設為無,即彼亦能任持不舍自性,非于無之時可舍無為有。 故皆名法。 有無皆能任持,故皆名法。法之一名,本是任持軌範二義,今但言任持名法者,以言任持即兼軌範義故,法能任持,即是有軌範可令人生解也。 由彼意識,于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由此義,起識了別。于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于二種, 有及無。 不由二義, 有及無。 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義之言境,謂若意識于有無二種法,設唯于有之一境起了別,不于無之一境起了別者,即意識非能緣一切境,取一切境,以不緣無故。 設作是說,便應違害自悉檀多。 悉檀多者,宗義。 又不應言,如其所有, 謂于有法,則如其所有而說有。 非有亦爾, 亦爾者,攝上文也,謂于無法,則如其所無而說無。 是如理說。 又不至此為一句。 是故意識,于去來事,非實有相, 過去已滅無,未來,未生無故。 緣彼 謂去、來諸無法。 為境。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為境。復有廣大言論道理,由此證知,有緣無無法識。謂如世尊微妙言說,若內若外及二中間,都無有我。此我無性, 妄計有我,實無其體。 非有為攝,非無為攝, 有為無為兩不攝者,明我本無故。 共相觀識, 共相無體,而意識能作共相觀,故說意識為共相觀識。 非不緣彼境界而轉。 彼境界者,謂我。我本無也,而意識于彼得生,以於我無而說無,即此識於無法之上而生故。 此名第一言論道理。又于色香味觸,如是如是,生起變异,安立飲食、車乘、衣服、嚴具、室宅、軍林等事。此飲食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 飲食者,本以目所飲所食之物,飲即湯等,食即米等。理實色香等是有,湯米等是無。俗計有湯米等實物,此真倒妄。眼識但得色,鼻識但得香,舌識但得味,均不曾得若湯若米。湯米等本無其物,意識依色香味等法上起增益執,妄計為湯米等其物耳。飲食如是,衣服乃至軍林等,皆可類推。 此無有性,非有為攝,非無為攝。共相觀識,非不緣彼境界而轉,是名第二言論道理。又撥彼執梵天等為邪見, 原文舉例,世不易了,若為解釋,又嫌詞費,今改用梵天為例,與原意無差。 若梵天等是有,即如是見,應非邪見。何以故?彼如實見,如實說故。 此為反詰之詞,意云:執梵天者,定是邪見,以梵天本無故。此若是無, 諸邪見者緣此境界,識應不轉, 此亦反詰之詞,言梵天既是無,識應不于彼而生,今諸邪見者,既于彼無法而識得生,以是證知意識緣無。 是名第三言論道理。 晚世笛卡兒以為意識中能有上帝之概念,即證明上帝之存在。其說倒妄已極,誠不足辯,笛氏不深了意識有緣無用,因為此囈語耳。 上述數例,已足證成意識緣無。意識之特徵,亦在此耳。

六識各有五心。 如眼識隨其分位,說有五心;乃至身識隨其分位,說有五心;意識亦隨其分位,說有五心。 五心者:一、率爾心,二、尋求心,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

率爾心者:初墮于境, 創起緣境,名為初墮。境復差別,如五及俱意即性境,散意即獨影境。 名率爾墮心。此唯一剎那頃。 此以一剎那為一念。六識率爾心,皆唯一念。有說意識率爾通多念起者,此非正義,初墮境故名率爾,后念即尋求矣。 尋求心者:率爾初緣,未知何境,為了知故,次起尋求,有欲俱轉,希望境故。 欲數與心俱轉,于境起希望故。 更有念俱,憶所曾習, 過去所經之境,名曾習境。 以為比擬。 于現境不了,方起尋求,即有念數與心俱起,以曾習境與現境比擬,比擬者求其同异也。 尋求起已,猶未了知,更起尋求,便通多念。決定心者:既尋求已,了知先境, 決定心起時,即尋求心已入過去。故后念決定心,以前念尋求心所尋求之境為先境。理實境隨心,剎那生滅。決定心之境,本唯現在,以其似于前心之境而隨轉故,故依現境而作先境解。 次起決定,印解境故。 《義林》二說決定多念相績者,質不應理。決定之次念,于境或住善、或住惡、或住舍,即是染淨心。 染淨心者:決定既已了知境界差別。于順住善, 順者違之反,心于順境,不起瞋等。而生樂受,名住善。于違住惡,違者順之反,心于違境,便起嘖等,而生苦受,名住惡。 于中容境非順非違。住舍, 非善非惡名舍。 染淨心生。 染淨唯一念,次念即是等流故。有說五識染淨心通多念起者,亦不應理。 等流心者: 前后相似名等相續名流。 成染淨已,次念順前而起, 順者隨順,似前心故。 故名等流。即此等流,容多念起。 容者不定,等流起已,次念若遇异緣,即創觀新境,又成率爾,前念等流便不相續,若無异緣,即有多念相續,故置容言。 然復應知,如是五心,唯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已后,或時散亂,《瑜伽》有文,此姑不詳。

五心中,有前三 率爾、尋求、決定。 迭起,經多剎那,事緒究竟,后二 染淨、等流。 方轉,五心始具。試以例明。

今聞“諸行無常”四聲, 四字各为一聲。 在意耳。二識,于“諸”聲至,創緣即名率爾。率爾心已,必有尋求,續初心率爾起。尋求未了,數數尋求, 即有許多尋求心,剎那剎那相續而起。 未決定知“諸”所目故。 不知“諸”字所指目者為何。

緣“諸”字至尋求已,忽“行”聲至。于“行”字上,復起率爾、尋求, 尋求行字為目一切行,為目某一法耶? 爰及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 決定知此行字,係目一切行以行字前有諸字目之故。 理實緣“行”字時,“諸”字己滅,然有熏習,連帶解生。 前念緣“諸”字之心纔起,即有熏習流入藏識,等流不絕。故后念緣行字,其前“諸”字熏習,现起為念數,而與緣“行”字之心俱轉。即此緣“行”字之心,得因過去“諸”字熏習與現在“行”字連帶,而生解也。

緣“行”字至尋求已,忽“行”聲至。于“行”字上,復起率爾、尋求, 尋求行字為目一切行,為目基本一法耶? 爰及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 決定知此行字,係目一切行以行字前有諸字目之故 現實緣“行”字時,“諸”字己滅,然有熏習,連帶解生。 前念緣“諸”字之心纔起,即有熏習流入藏識,等流不絕。故后念緣行字,其前“諸”字熏習,現起為念數,而與缘“行”字之心俱轉。即此緣“行”字之心,得因過去“諸”字熏習與現在“行”字連帶,而生解也。

緣“行”字至決定已,忽“無”聲至。于“無”字上,更起率爾,亦起尋求,尋求“諸行”所“無”為何?雖緣“無”字時,“諸”字“行”字並滅,而有熏習連帶,復如前說。

緣“無”字至尋求已,忽“常”聲至。于“常”字上,復起率爾、尋求、決定,遂至等流。創起緣“常”,是為率爾。方在緣“常”,其前“諸”字、“行”字、“無”字,雖復並滅,以皆有熏習,等流不絕故。逮此緣“常”心起,念數俱轉。即過去多字 謂諸行無。 熏習,連帶現在字, 謂常字。 于一剎那,集聚顯現。故率爾后,即起尋求,“諸行”所“無”,果為“無常”耶? 方尋求時,必于諸行一一觀其同,復於餘觀其异,如虛空是常,即諸行之异品故。求异求同,猶未决定。 旋起決定,于無常義,便深印解。 于諸行見彼無常。于虛空見彼常。以是彙同別异,決定知諸行是無于常。 決定起已,染淨、等流,方以次轉。 由決定已,遂于“諸行無常”義,發起正信。善性攝故,名染淨心。次念便是等流。 是故緣“常”字時,五心完具。即所緣四聲,從“諸”至“常”,經多剎那,事緒究竟。又復應知,一一心生,各具引力。 如緣“緒”字率爾心生,能引次念尋求心起。即此尋求,又能引第三念尋求心起。第三尋求,復能引第四念緣行字率爾心起。餘可類推。 若無引力前心纔起即滅,后心應不生,此義推詳,前文 《四緣章》等無間緣中。 應檢。

又依前例,始從緣“諸”,終至緣“常”,率爾等心,一一新新而起。所歷剎那之多,若紀以干支,奚止歷億、兆、京、垓年歲?然心起神速,長劫攝入一念。 凡言一念者,復有二種:一以一剎那為一念。如率爾但一剎那,說名一念,尋求等心例此。二以多剎那為一念,如緣諸字,從率爾至多數尋求心,總名一念。乃至緣常字,從率爾至多數等流心,亦總名一念。又如約前后通緣“諸行無常”四字,即有許多心。復總名一念。舉例于此,學者隨文簡擇。 如萬里悠長,縮為方寸之圖,雖曰攝極長于極短,猶不足以喻心之疾轉矣。 明儒李二曲嘗云“一念萬年”,亦返觀深得之言。

上述五心,六識通具。頃有舉《瑜伽》為難者,以謂《瑜伽》說五識無尋求等,即五心唯在第六。 意識。 又意識起尋求等,非是現量。若五識亦有尋求等者,如何說五識唯現量耶?故知《瑜伽》持義為正。此其所難,實未盡理。設五識率爾滅已,無有尋求等起,則是五識唯一剎那,不得相續。徵之事實,固不爾爾。如眼識緣青,由意引生。剎那剎那 連言之者,顯前后相續。 專注未舍。 恆觀于青,未休親來,名為未舍。 云何不許多念相續?原夫意與五俱,意識相續, 即率爾心後,尋求等心以次相續。下仿此。 五識應然。唯就量言,乃不一致。意識尋求等心,行相粗動, 此言粗動者,發現散著名動,分別強盛名粗。 故有名言詮別,不得自相。五識尋求等心,行相深 深者深隱,極暖昧故。 細, 極微劣故。 尚無名言詮別。故意識非現量時,五識儘是現量。又《瑜伽》不說五識有尋求等者,以無粗動行相,說之為無。要非無深細者。據此,六識通具五心,義不容遮。基師《述記》《義林》論次及此,所持甚締。 《述記》二十七,取安慧義,張五識相續。《義林》二,說五心通六識有。 而說理仍有未審,故令學者猶滋疑慮耳。

又諸識 通八識言。 托眾緣生,已如前說。 見《四緣章》。五識所藉緣多,不可恆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三十論》言“五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種類相似者,有五義:一、俱依色根,二、同緣塵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

意識所藉緣少, 意與五,藉緣多少?參考《四緣章》九緣中。 唯除五位, 五位無心下詳。 一切時具。故斷時少, 唯五位斷。 現起時多。

凡識 通八識言。 依緣而生,若不自在,然從因緣,仗餘緣法。 《四緣章》九緣攝入四緣壹段,宜參觀之。 剎那頓起,作用義成。 因緣法為作者,餘緣法為作具故。即識功能逢緣而顯其作用也。詳《四緣章》五果中法士用。諸經論說無作用者,為破梵天神我等,故如是云。若了緣生,亦得說有作用。 豈同機械,瞽目而推。又一剎那作用顯現。 作用體即功能,逢緣故顯現。 望前為相續,而不由前所豫定。望后為能引,而非于后可逆測。 能引故非無的。當來之生,不可範以已成之形,名不逆測。 剎那剎那,新新不住,復殊機械,疊矩重規。故又不可說為不自在。

又六識行相,同屬粗動。 此言粗動者,唯取外境名粗,浮囂名動。又粗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詳《述記》四十。 而第六識,自能思慮,有尋伺故。五無尋伺,說非思慮。 有難:“五非思慮,何謂能緣?”曰:思慮即是分別异名。分別有二種:一、尋伺為體,二、非尋伺為體。《瑜伽》說諸尋伺,伺必是分別。分別自有非尋伺者,是為典據。今此言思慮者,以尋伺為體,故五識非。義匪一端,奚勞唐難。 故五唯外轉, 緣外境故名外轉。 意亦內緣。 意識與五俱時,即緣外境。獨起思構為內緣。 此其特异,應致研尋。 五識轉時,但可說為一種動作。意俱尋伺,方成思慮。有如紅色現前,眼識發生緣用,爾時能緣與所緣冥曾,渾然一體而轉,即此說為一種動作,本無所謂思慮。唯與眼識同時意識,有尋伺俱,方于紅色,尋求伺察,而有此是紅色之行解,思慮作用始成。蓋此云是云,必廣經推校。言此,則有其非此者。言是,則有其所否者。斯二行解,賦予于紅色之上,即紅色經思慮作用之構造,而特為顯明。此則意識所以殊勝,而五識上無此作用也。

六識有五位俱不現起,名為五位無心。五位者何?一、無想天。 外道所謂想者,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彼不了有七、八故。詳《述記》四十第十四葉。 外道有以想為生死因,遂起厭患,而修彼 無想天。 定。由定力定故,能違礙不恆行心、心所,令滅。 七、八恆行。前六皆緣為不恆行。 想滅焉首,遂名無想。 前六心、心所皆滅,何獨名無想?以想心所首滅故,加行位偏厭想故。

二、無想定。《三十論》七,謂有异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染猶未伏。 由出離想, 即作涅盤想也。 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瑜伽》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等至者,定之异名。 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于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三、滅盡定。諸已離無所有處染者, 無學或有學聖。 由止息想作意為先, 《述記》四十一第一葉,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粗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于涅盤功德故起。 令不恆行, 謂前六。 恆行染污即第七。心心所滅,立滅盡名。

四、極重睡眠疲極等緣,所引身位, 《述記》四十一第十七葉,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沉重相、無心相,异餘位故,名身分位。 六識通不現行,故立此名。 睡眠,是心所之一。云極重睡眠,即非眠心所。以此位中,前六心、心所俱不行故。然由二義,假說睡眠。一、由眠心所加行力,令入無心。二、此無心位身分沉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是假說無心時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心所也。

五、極重悶絕。風熱等緣,所引身位,六識亦不現行,故立此名。又正死生時,亦無意識, 無五識不待言。 即悶絕攝。 《述記》四十一第十八葉。死生二位,于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如上五位,六識雖復不轉。然彼功能,潛伏藏識,等流不已。度逢緣合,便起現行。

綜前所述,六識諸義,其間凡舉識言,亦攝心所。 如言眼識,即攝眼識相應觸等法。乃至言身識,即攝身識相應觸等法。又如言意識,即攝意識相應,觸等法。前諸識章,已標斯例,此復申明之。 識不孤生,定有相應故。然心所法,總分六位,前已別標。六識則通六位心所全具之。今為一一詮次焉。

初遍行五法。一曰觸。《三十論》言:“觸,謂三和分別變异,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業者業用。 此則涵括眾義,至為精審。 瑜伽、顯揚、中邊、雜集、五蘊、諸論說觸,皆欠審諦,恐煩不述。 今準彼論,而為略釋。

根、境、識三法,更相隨順, 《述記》十七第二葉,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异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而境或起,名為乖反。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反,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云云。 是謂三和。

觸與三和,俱時而有。由二義故:一、觸依三和故生, 若非三法和合者,觸豈得孤生耶? 二、觸令三法和合。 若非觸能和合三法者,則三法條然各別,誰為和合之乎? 《論》即以此二義,說觸謂三和。實則觸別有體,非即三和。《論》更有文,證成觸實。 《論》云:“然觸自性,是實非假。”云云。詳論文三、及《述記》十七。 校以經部,語不同年。 經部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云云。蓋有體名實,無體名假。三和成觸,則觸無自體,但依三法上假立。不知觸數即是能和合之作用,自有其體。豈可曰和合即觸。且觸若非實者,即三法離散,亦孰令和合耶?故經部說,不應道理,大乘破之宜已。 三和合位, 和合位言,一簡未合。三法功能未逢緣時,即現行三法未起,自無所謂合。二簡已滅,現行三法,剎那滅已,亦無所謂合。 皆有順生心所力用,名為變异。 順生者,三法之上皆有力用,得令隨應所有諸心所,俱時相依而生。故名順生,即此力用名變异。

觸亦有順生餘心所力用,似三變异故,說名分別變异。 此言分別者,猶云似也,非了別義。《述記》十七,分別即是領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領亦似也。

由觸謂三和, 謂者假名之詞,本不許觸即三和,已如前說。 故次顯示觸之自性, 既非觸即三和,則觸自體云何,必須顯示。 曰令心、心所觸境 此言觸者猶云取。 為性。令之云者,以觸能和合心及餘心所,使不離散,各別行相, 此言行相者,作用義。心、心所作用各別,非是一法故。 同趣 猶取也。 一境, 約本質名一境。又心、心所相分,雖各別變,而同處交遍,極相似故,亦名一境。 即顯觸有如是自性。 《述記》:“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云云。

由分別變异,故說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等者,等餘心數。一心生時,不獨觸等五數俱,更有餘數與俱。如一念善心生,其相應心數,除遍行五定有不計外,更有善數中某數,及別境或不定中某數,俱時並轉。一念惡心生,其相應心數,除遍行五定有不計外,更有本隨煩惱中某數,及別境或不定中某數,俱時並轉。一念無記心生,其相應心數,除遍行五定定不計外,更有別境中某數,及不定中某數,俱時並轉。此發其凡,學者審思之。 若觸無有順生餘心數力用者,寧得為受等所依耶?又復推尋論指,以受等所依,顯觸業者,極為應理。今如軍興,雖有主率, 喻心王。 若無傳導之隊, 喻觸數。軍中有傳導之隊,所以通將率士卒之聯絡,正如觸能和合。又傳導隊能令士卒隨順進趣,亦如觸能順生餘心所。卒伍喻餘心所。 既眾,紛亂何依。以是相例,觸為餘心數所依,即其莫大業用。 此中據《三十論》本義而推明之,論文有伏難會違,疏見《述記》十七,此不復詳。俗有不理論文,妄以心理學所謂感覺相當于此之觸数者,支離不可究詰。

二曰作意。 《述記》:“由作動意,立作意名。” 作意心所者,謂能警心及餘心所。然非心等起已方警。 等者等餘心所。 若既起者。更何須警。由作意種,于俱時應起心等種,警覺令起。 言應起者:心、心所種子,各各無量,均潛伏藏識,自類等流。待緣起現,緣缺即不起。猶如堅牢,藏多囚徒,有囚會緣得出,餘不會緣,即不得出。故會緣之種,望未會緣之種,名為應起。即此應起之種,可警令起,非警一切種。然此應起之種,其起必藉警者。如夢中醒,必猛力一撐,方醒。心等種起,必有一發動之力也。又言俱時者:能警作意,與所警心及餘心所,是同聚法故。決定同一剎那頓起。非如甲球衝乙球動,甲先起衝,乙后方動也。 引之趣境。 引者,引發義。趣者,取也,向也。心、心所取境,皆有定向。如取青時,定向于青,故得取也。然心及餘心所,各各趣自境,但須作意心所之勢力為之引發耳。 《百法》基疏: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 言心亦攝心所,下同。 引心令趣自境為業,義原《識論》。 即《三十論》。 今此所據,《正理》《雜集》,雖有异解,《識論》廣破,可勿復陳。

又作意行相最寬。除了境之總相外,于境上眾多別相,亦無弗了。 《瑜伽》三:“識能了別境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基師疏云:“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云云。 由警覺作用, 即作意。 于一切作用 謂心及餘心所。 為引發,故遍了一切作用所行處。取喻政府,心作用如元首,作意作用如總揆,餘心所作用如諸部。 如緣青時,心總取青,如元首但持大體,餘心所于青上各取別相,如諸部各有分職。作意取總,亦取一切別,如總揆能持大體,復周知各部之事。又作意警心及餘心所,亦如總揆之弼元首而率諸部。《述記》三十二第三葉,以縣令喻心。縣丞喻作意,縣尉喻餘心所。雖其詞有未審,亦可參考。 一念心生, 言心即攝心所。 本許多作用之複體。而此複體,又不為機械,則作意有活力遍運之。 作意即是警覺力。警覺力者,為興奮、為發動、為伸張、為勇鏡、為緊疾、為周遍、為自在。具此眾義,吾故名之曰活力。願有智者于此研尋。 作意相具云行相。寬,以此。 《瑜伽》敘遍行五法,作意為初。《識論》則以觸先作意,此依《識論》然五法本非次第起,但《瑜伽》約和合力勝,觸乃先明。《識論》約警力勝,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三曰受。受數者,領納順違等境相為性, 順者順益。違者違損。等者,等俱非之境,非順益非違損故,名俱非。 起欲為業。 《三十論》說起愛為業。《百法》基疏作起欲為業。今從基疏。

云何領境? 具云領納境相, 謂此受數,于所緣順違等相,定攝為已有,不共餘故。 餘者,謂心及餘心所。彼皆不取順違等相故。如緣青時心總取青不于青上別取順違等相。餘心所行相各別,思之可悉。 正理异義,如《識論》破,此不復詳。

云何起欲? 欲者希求,亦心所之一。 謂于樂受, 即領順益境 未得有合欲,已得則有不乖離欲;于苦受, 即領違損境。 未得有不合欲,已得復有不乖離欲:于舍受, 即傾俱非境。 即無二欲, 未得無合欲,已得亦無離欲故。 雖受能起欲,亦復不定。 欲心所不在遍行之列,于舍受即不起。 故受業非遍也。 不起欲時,受業無故。

又《瑜伽》以受次觸說。由觸取可意等相, 等者,等不可意及俱非相。俱非者,非可意非不可意故。 與受取順益 《瑜伽》三作攝受。 等相,極相似故。 觸之可意與受之順益相似,觸之不可意與受之違損相似,觸之俱非與受之俱非相似, 然此 二觸受。 行相,淺深自別。 觸可意等相較淺,受順益等相較深。 雖言相似,不謂全同。

四曰想。想數者,于境取像為性, 《瑜伽》三:“想云何?謂了像。” 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瑜伽》三:“想作何業?謂於所緣令心發起種種言說為業。”

言取像者,復分有相無相想。 《雜集》說想有多種,今略為二:曰有相想,曰無相想。雖襲彼名,取義稍別。 有相想者,想極明利,能于境取分齊相故,名為取像。 此言相者,共相也。假智所詮,不親著境之自相故。后言相者準知。云分齊者,如謂此青,言青遮餘非青,即青有分齊。青之中有衣青、華青等,置此言遮餘青,即此青有分齊。更于此青上取長等相,亦有分齊可知。 無相想者,其想任運,如于色起想,而不曾構畫色分齊相。 謂于色之青等及其長等分齊相,皆不加分別。 以非于色不起想故, 猶于色,自相起證解故。 亦名取像。

言施設名言者,由意俱想 猶云與意識相應之想數。 即有相想,取境分齊相故,遂起種種名言。如想,謂此是火非非火,便發起名言,此是火云云。想形于內,必依聲氣之動,以達于外,有想,故有名言。想取境分齊相,名言亦定有分齊,其功用正相等。蓋名言因想生,想則多于外境轉。 言外境者,隨俗假說為外。 异生受用外境,不能不起分別。以故意俱想,特趨明利。 明利者,分別粗猛之謂。《广五蘊論》說:“云何想?謂能增勝取諸境相。增勝取者,謂勝力能取。如大力者,說名勝力。”此蓋就意俱想言之也。以此想能明利取境,故稱勝力。 恒于境取分齊相,而名言亦因之有分齊。想猶畫圖, 想取境分齊相,即不得境自相,如證火自相時,不起火非火分别。若取分齊相,即作此是火非非火之分別,故非復得火自相。猶畫師于素紙作圖,便今素紙自相隱覆,不可親得。 名言則如臨摹, 摹者必肖本圖, 其能事皆盡于分別也。 諸論雖總說想以起名言為業。據實能起名言者,唯屬意俱想。餘識俱想,皆不起名言。故知想業不遍。《述記》十七,有文可據。今人有妄計凡想皆非現量者,殆由誤解想業,以為凡想皆起名言耳。今此剖析無濫,學者應思。近有隨順世典,訓想為意象或概念者,此則未妥。如五俱無相想,現量取境,何得說為意象概念。即以之訓意俱有相想,而其涵義淺深廣狹,亦復互殊。毫釐之差,遂謬千里。如何弗戒。總之凡學術著系統者,其名詞不容與餘家相濫。唯識精嚴尤甚。談者不宜援附。

五曰思 思數者,令心造作為性。 言心,亦攝心所。下仿此。 于善品等役心為業。 等者,等惡品及無記品。

云何令心造作?心心數法,定不廢然而起。 有造作故起,若言無所造作者,即不應起。又造作即起,以即于起上說造作義。 由思數造作力,令心及餘數造作故。 造作故非廢然。 蓋一聚心心數, 如一眼識起,其心心數,和合似一,名為一聚。耳識等準知。 本即協和造作。其間必有為發踪指示者,則思數實尸之耳。

云何于善品等役心?所謂造作,定有傾向。或是善性、或是惡性、或無記性,皆其傾向焉耳。思數者,于善品中,即驅役心及餘數令造善;于惡品中,即驅役心及餘數令造惡;于無記亦爾。善等傾向顯著, 等者等惡及無記。 以有思數故也。

上述五數,具四一切,故名遍行。 說見前文。 雖方面殊,非次第起。 遍行五種作用,即是于一完然宛然之全體上,有此五方面,非可離別令其孤行。若許次第起者,則是觸等作用,可一一單獨而起,如何應理? 自非燭察幽隱,本足與議也 五法配屬於心理學之知情意,則受相當於情,想相當于知,作意觸思相當于意。別境以下準思。

次,別境五法。一曰欲。欲數者,論說于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見《三十論》五。《瑜伽雜集》文稍异也。

言所樂者,復有三解:一謂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 此說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

二謂所求境。隨意可欣可厭而起希求,于可欣事上未得希合,已得願不離,于可厭事上未得希不合,已得願離,故皆有欲。 此說于中容境,一向無欲。

三謂欲觀境。于一切事欲觀察者便有欲生, 如得奇書,急欲觀覽,此際欲生,熾然易見。 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者, 如前六中劣無記心, 即全無欲。

如上三義,廣狹攸殊,然不謂欲為遍行,則其一致。兼而收之,斯無妨耳。

言勤依者。由起欲故,方發勤勵,即說勤者,以欲為依。然勤義有二:一、勤謂勤劬,如勤作諸惡者是。二、勤謂精進。 《雜集》說為正勤者是。 前依不善欲,后唯善欲為依。此其辨也。

二曰勝解。勝解數者,于決定境,印持 印者印可,持者執持。 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于所緣境審擇判決遂起印持, 印持作用,與審擇判決作用,俱時而起。審擇判決者,知也,印持者,情意與知相應者也。 此事如是,非不如是。即此正印持頃,更有异緣不能引轉,令此念中別生疑惑。 异緣不可引轉者,約正印持之一念說,不約前后相望而言。如前念由邪教力于有我義印持,即此印持一念,說為异緣不可引轉。后念由正教力于無我義印持,即此印持一念,復說异緣不可引轉。舉此方隅學者應悉。 故勝解者,唯于決定境乃得不此。 決定境者,從能緣心說,即謂現比或似比時心。現比量于境決定,固不待言;似比不稱境,亦名決定者。如見繩謂蛇,雖不稱境,而爾時心實于境決定為蛇。非有疑故,亦非于境不審決故。又如由濁流比上流雨,實則濁流亦有他因,上流不曾有雨。此量亦不稱境,而爾時心實于境決定為雨。非有疑故,亦非于境不審決故。若似現者據實即是似比所攝,可不別言。 猶預心中,全無解 具云勝解。 起,非審決心, 心于境雖無疑慮,亦不曾起審擇判決者,名非審決心。即是非量所攝。世言非量,或唯舉似現比。實則似現比者,非于境不起量度,但不稱境名非。更有純為非量者,即散心于泛所緣,有不曾起量度者是已,今此名之非審決心。 勝解亦無。以故勝解非遍行攝。至勝解由生,則或緣于教, 教者教示,或言說。內教、外道教,通得教名。如外道于梵天等義印持,即由邪教力生勝解。如佛弟子于無我等義印持,即由正教力生勝解。 或緣于理, 勝解之生,亦由邪正理力。見《三十論》五。理者,知見于所行境安立道理。所安立者理,能安立者知見。知見有邪正,故說理有邪正。如于所作法,見彼無常,此中所安立無常義為正理,能安立見為正見。如于無常見常,此中所安立常義為邪理,能安立見為邪見。《三十論》唯言邪正理者,從所安立為言。據實即顯能安立之邪正見也。《述記》三十三第九葉:“理者有此道理”云云。詞義渾淪,難為索解。迹論言邪正理,本謂邪正知見。正知見者,謂現或比。然此中唯就比言。下別說證故。比量于境決定,故有勝解生,邪知見者謂似比,以于境決定,亦有勝解生。總之邪正見起而于境審擇判決者。俱時有勝解生,即于境印可執持者是也。或緣于證。證者,如修禪定,或五八等現量心。現量心中有勝解,定印境故。有別說邪證者,此中不取。 據實而言,理為最寬,教亦依理故也。 如聞邪教而印持有我義者,以教為緣,仍由已計量而入邪理,即依自邪見起勝解故。如聞正教而印持無我義者,以教為緣仍由已比度而入正理,即依自正見起勝解故。

三曰念。念數者,于曾習境 《瑜伽》《雜集》並作串習事。 令心及餘數明記 《瑜伽》三作明了記憶。 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雜集》作不散亂為業。

曾者已往。 所受境,名之曾習。 境有二義:一、相分名境,二、心望能緣,亦得境名。如見為自證所緣時,即見分名境。 此通體類,曾近親取,名受彼體。 彼謂境。受彼體者,謂親取境之體也。 若曾遠取不著,名受彼類。 如自證緣見及正智緣如,名受彼體。如有漏位中,聞真如名即思唯如相,名受彼類。又如親緣西山,名受彼體。若不親取西山,但聞彼名,擬度其相,名受彼類。

即曾受境,或體或類,雖入過去,由念力故,數數憶持,令不忘失。是故現前了別,得以過去為其根據。 如今者緣筆,在初剎那率爾創緣,此為新境,固猶未知是何。次剎那以往,尋求決定,則有念起,即知此新境者,于曾習境中是筆非餘。蓋曾親緣筆。即受彼體,或曾聞筆名即受彼類,故起于念。準此,則念者于后起新境之上,賦以過去相似經歷之符契也。有情能據己知以知所未知者,由念故爾。 設無念者,則過去所更,一切忘失,斯有情之知識亦微矣。

至若念起之因,則分現種。現復四義:據憶曾時心,偏說自體為因, 現行自體分能為因,生后時念。以見分是自體上之用。自體緣自見分,即是自心緣自心。心曾自緣,故能作后憶因。詳見《四分》章。 一也。據憶曾時境, 此中境謂相分。于一個憶念中,一方說為憶曾時心,又一方說為憶曾時境,如云我憶昨見梅花,此中梅花謂昨時所受之境,見謂昨時能受之心。 偏說想數為因, 由想能取境分齊相故,遂能為因,生后時念,令所憶境亦有分齊,如憶梅花,梅花者遮餘非梅花,即有分齊也。凡憶記中境,無不有分齊者,就此言之,念亦以想為因。 二也。又約總說因,即是一聚心心所, 不復于一聚心心所中,特取想為因;亦不復于心心所各析四分,特取各各自體為因。即總說一聚心心所為因,生后時念。至于后時記起,亦祇說為一個憶念,不須分別所憶為曾時心或境云。 三也。 前二義分言之,第三義總言之,先開后合,理極須然。 復約勝說因,乃屬第六一聚心心所, 此攝上文,言前所謂一聚心心所者,非就他識而云也,乃謂第六一聚心心所能為因,生后時念耳。蓋記憶力用,在第六為最勝。五識雖許有念相應而甚微劣,故此約勝,唯談第六。 四也。如上四義,蔽以一言,曰第六現為因, 此中現言,即第六一聚心心所之都稱。 令后時念起云爾。然復應知,若無前現,后念不生,是事固爾。但此終屬一端之義。盡理而言,應次于現,更談彼種。原夫現者,纔起即滅,未容暫住。現既滅己,復餘何物,而起為念,由現方起,具能生用。別有所生, 如芬香物,有餘臭遠勝。流入藏識, 是名習氣,亦字之種,此即現之等流。 等流果義見前。 依住藏識,剎那剎那,生滅不已。 種之自體,是生滅不斷者,如於初剎那纔生即滅,第二剎那相似續生。雖第二剎那,復纔生即滅,第三剎那又相似續生。自此以往,總是生滅不斷。唯其為生滅滅生而不斷也,故變化無方,而不可說為一物,強名之習氣而已。 或時逢緣, 如作意根境等緣。 現起為念,故說念因,應詳于種。蓋由現生種,種復起念,即念近以種為親因,遠以現為增上因, 言增上者,現不親生后時念故。 此不可無分也。 正理師說今念為后念因,與近人柏格森之言記憶者略近,校以唯識,皆不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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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念為定所依者,由念于境,明了記憶,令心不散亂,是以云然。如曾聞佛名,后時念起,專注所緣,故心得定。然唯善念生定,非謂一切, 若散心中,念曾習惡事,即不生定。 此亦待反觀而后知。

又念非遍行者,于曾未受境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即念未生。 曾所受者,雖有習氣,潛伏藏識。若未逢緣現起,即爾時心,無彼念相應,故不能明記。 故念必非遍行攝也。

四曰定。 梵云三摩地,此云等持。 定數者,于所觀境令心及餘數專注不散為性,智所依為業。

專注不散者,《瑜伽》說名心一境。 言心亦攝心所,下同。 心一境者,繫心專注一境之謂也。然如何名一境?如何名專注?不為詳釋,義復難明。以一境言,有說前后同一所緣,是名一境。 如初剎那緣諸行無常義,第二剎那重觀諸行無常,即前后一境。 若如此說,專注必是前后一境。設前后境別即無專注,云何見道歷觀諸諦,剎那剎那有三摩地? 三摩地者定數异名,專注即其用也, 據理,此云一境者,不論前后所緣一异,但約一剎那所緣,名為一境。又專注言,義復云何?頃有說者,心于一境轉時,不更別緣,是為專注。不知一刹那心于一境轉,法爾住一境,勢不別緣。若專注義不過爾爾,則亦何足以顯定數之用?《述記》三十三:“但深取境,假定方能。”斯則剴切之言。蓋專注者,不流散義。 流者流動,散者弛散,沉掉生,即流散。 由定數力,令心等于一境轉時, 等者等餘數。 勢用凝聚, 凝者不流,聚者不散。譬彼冥渤,長夜瀾翻,而實停然未駛。此定亦爾,能令心等雖于境轉,而得凝聚。 遂能深取所緣。 于境深了,無模糊錯誤,名深取。 心若流散,不深取境,如水攪濁,而不鑒物。《述記》于此,為得其指。又復應知,心不專注者,便無定俱,故定非遍行。小師异說, 如小乘正理師等。 破詳《識》論。

智所依者,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無漏智生。 決擇名智。于一切法無疑惑故。 《雜集論》言:心處靜定,知如實故。然此據多分言,非謂一切,如世愚夫為止散心,繫心眉間, 凡愚習靜,或唯緣眉間,令心不散。 唯有專注,而無決擇。此例不一。雖定能生智,亦不盡然也。

五曰慧。慧數者,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如緣聲時未知常、無常,即起推求。瓶等所作,皆是無常。虛空非所作而唯是常。于是決知聲亦所作,故亦無常。推求以往, 由推求得決定知故,置以往言。 總名簡擇。決知境故,復說斷疑。然斷疑言,乃約勝慧。 此中勝慧,仍約有漏位說,非無漏慈。 非謂疑心,遂無慧俱。然則慧非遍行何耶?愚昧心中無有簡擇, 愚者愚癡,昧者暗昧。愚而不極昧者,或可有慧。若高等動物,容不徽劣簡擇也,但愚而亦昧之心,便全無慧俱。又有昧而不愚者,亦復無慧。如藏識深細而不明著,名之為昧。無惑俱故,不可謂愚。然以其昧,故無簡擇。 說為遍行,即不應理。正理僻執,固大乘所當訶斥已。 詳《述記》三十三第十六葉。

又復應知,分別此慧略有二種:生便即得者,曰生得慧。加行所起者,曰加行慧。 加功而行,曰加行。由加行故,勝慧方生,即加行位所生慧,曰加行慧。《瑜伽》七十七;復說有三慧,曰: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此皆加行慧所攝也。《述記》三十三第二十四葉:“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云云。 若唯生得,應無所待,一切慧成。 如不待加行,一切慧成,無此理也。設許唯有生得無加行者,即墮邊執。 若唯加行,生便無慧,后起何依? 加行慧屬后起,必用生得慧為依,方乃得起,設許唯有加行無生得者,亦墮邊執。 故以二種,差別建立。 哲學家有以知識為先天所固有者,相當于此之生得慧;有以知識為待經驗而起者,相當于此之加行慧。

欲等五數,緣四境生, 欲緣所樂境,勝解緣決定境,念緣曾習境,定及慧緣所觀境。 勢不定俱。 言不定者,五數容俱起,亦多不俱起故。俱起者,如于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及勝解也。不俱起者,如于所觀唯起簡擇,馳散推求,有慧無定,是也。 《識論》有文,此不復詳。 參考論文五、《述記》三十三第十七葉以下。

又是五數,約六識 謂前六。 辨。于意識中,五或俱起,或一一別生,此在諸師,悉所共許。至五識有無,雖復興諍,衡其得失,言有者是。所以者何?五識緣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 但不顯著乃云微劣。 應說有欲。又由意引,亦有微劣印境義故,說有勝解。五識雖不念曾受境體,而由意引,亦于現境上有微劣念。 五識緣現境時,即念曾受境類,以現在境是過去境之類故。五識及俱意皆于現境上起念,俗以記憶為過去境者便誤。 復有意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說有定。雖于所緣不能推度,而有意引微劣簡擇,故說有慧。此則欲等五數,五識容有,何可云無? 今心理學家有以感覺為精神作用之原素者,然彼所謂五官感覺,乃相當于此之五識。五識有遍行別境等心所相應。其作用繁複如是,談感覺者未悉也。 三、善十一法。一曰信。信數者,于實、 實者實有,諸法若事若理說為實有。 德、能,深忍 忍謂勝解,即信之因,由解忍可,方起信故。然解與信,卻是俱時,非解先而信后也。樂欲,言樂欲者,即謂欲心所。欲者信之果,由信方起希望欲故,然信與欲復是俱時,非信先而欲后也。心淨為性。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實、德、能三,為信所緣。 《義燈》五:“實德能三,定是信境。”境即所緣。 于實起信,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深忍故信; 設信明日下雨,此在今日為無其事,然據經驗推微,有是理故,又如信虛空,空雖體無,而有空理故。 于德起信,謂于如來淨德,深信愛樂; 愛樂即欲,由信起欲故。又此中但舉信佛言,據實亦攝信法及僧。 于能起信, 能謂能力, 謂于諸善, 世間及出間善法。 自信有力,能得能成,而起希望。 希望即欲,信之所生。 綜上三境, 實、德、能。 皆有信生。 于實中言深忍故信,此就信之因言,亦隱攝信之果,信必生樂欲故。于德中言愛樂,于能中言希望,此就信之果言,亦隱攝信之因,信必起于忍可故。文互影顯學者宜知。 此信體澄清,能令心及餘數得淨。如清水珠,能清濁水。斯篤信所以可貴。 《述記》三十四第五葉: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心及餘數,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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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慚。慚數者,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如于自身,生自尊愛增上。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方起此慚,即是崇善也。

三曰愧。愧數者,輕拒暴惡為性, 《述記》有惡者名暴。 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如因世間譏毀增上,遂乃輕惡類而不親,拒惡業而不作,即此拒惡, 言拒惡,亦攝輕暴。 說名為愧。 《述記》三二四第十葉:“慚愧二法體性別,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云云。

四曰無貪。無貪數者,謂貪對治 無貪即貪數之對治。 令深厭患, 《廣五蘊論》:遍知生死諸過失故,名為厭患。 無著為性,作善為業。 《識論》:“作善為業。”《五蘊論》:“惡行不起所依為業。”今從識論。 貪數行相深廣,無貪翻彼,其用殊勝。 翻者反義,無貪即對治貪,故為貪之反。貪相深廣難治。唯無貪有勝力用,故能對治。

五曰無瞋、無瞋數者,謂瞋對治,無恚為性, 《百法光疏》: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在懷,名曰無瞋。 作善為業。瞋數行相深廣,無瞋翻彼,其用殊勝。

曰無癡。無癡數者,謂癡對治,明解為性, 《述記》三十四第十三葉: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為業。原無癡以慧為其因相, 由慧方生明解,故說無癡以慧為因。 還以慧為其果相, 明解復生凈慧,故無癡還以慧為果。 《集論》遂說無癡以慧為體。 《集論》舉無癡之因及果,以顯無癡自體,說詳《識論》。 無癡能對治癡,如光破暗,勝用難思。

又《瑜伽》五十七說:“大悲以彼無瞋無癡二法為體。”此則慈愍與明解合流,方名大悲, 世俗言愛者,稽以唯識則是癡與貪之合流,面不得與大悲相比傅,其詳當別論之。 究極無漏,常無窮盡。

七曰精進。 一作勤。 精進數者,勇悍為性, 《三十論》六,說于修善斷惡勇悍為性。 對治懈怠,滿善為業。此相差別,略說有五:一、被甲精進,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之被甲,如著甲入陣,有大威勢。 古代戰士著甲,故以為喻。 二、加行精進,次起堅固策勤方便, 基云,堅固其心,自策勤也。 名之加行。三、無下精進,又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 基云:“不自卑下更增勇銳。” 四、無退精進,又次能忍受諸苦,猛利而前,名無退。 世親《識論》七第十葉:“心雖無怯,逢生死苦,心或退轉,為對治彼,故立無退。” 五、無足精進,又次,更蘄大果,不為少得,便生喜足,名無足, 世親《攝論》:“有雖逢苦能不退轉,而得少善,便生喜足,由此不證無上菩提,故次無足。” 原夫精進唯善性攝者,以其念念高勝離一切染。 基云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若惡增長以望于善,即名墜墮。精進必趣無上菩提, 無上正覺之義。 故唯是善也。八曰輕安。輕安數者,遠離粗重, 一切能障定之法,名為粗重。 調暢身心,堪任為性, 言堪任者,有所堪能,有所任受。 對治昏沈, 轉依轉有二義,轉去、轉得。令所依身轉去粗重,轉得安隱,故名轉依。 為業。然此輕安,欲界有無,頗為諸師聚訟。基師依《瑜伽》文,以無為正。 《述記》三十五第十三葉:“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得有輕安”云云。 斯則守文而過,理實欲界,但無上界勝妙輕安,非無欲界輕安。如坐禪者,雖不得定,亦微有調暢義故。即欲界有輕安,義自極成。

九曰不放逸。不放逸數者,即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四法,于所斷修 所斷謂惡,所修謂善。 防修于性; 防修者,于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今增長,故名防修。 對治放逸,滿善 一切世出世善。 為業。精進遍策發一切善心, 《解深密經》言:“我說精進遍于一切。” 無貪等三, 無貪、無瞋、無癡三法。 普依持一切善心。 依持者。無貪等三法,普為一切善心所依,即由彼三法,持令一切善心增長也。 故依此四功用,假立不放逸。正理异義, 順正理師說不放逸別有自體。 大乘所遮。 大乘破正理,詳《述記》三十四第二十一葉。

十曰舍。舍數者,即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四法,令心 言心亦攝餘數。 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沉掉、 昏沉、掉舉。 靜住為業。謂依四法,離沉沿等, 等謂掉舉。 最初獲得心平等性。 心沉沒或掉舉,名不平等。若離沉掉,即是平等。 由心平等不待勉勵,但順前轉 《集論》云:“自然相續故。” 無高無下, 高者掉舉,不者沉沒。 故次獲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念念相續,不慮染生,任運恒時,住無功用,最后獲得心無功用住性。此舍依四法假立,亦無別體,如不放逸。

十一曰不害。不害數者,即依無瞋,于有情不損惱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此依無瞋一分假立, 由無瞋上有一分拔苦之義,假立不害。 非別有體。

如上十一法,前六識中皆得俱起, 如眼識中,信等十一法俱起;乃至身識中,俱等十一法俱起;第六意識中,信等十一法俱起。雖天竺諸師有不許俱起者,要非正義也。又《識論》六許信等十法俱起。唯除輕安一法,以輕安欲界不遍故。今此許欲界有輕安,故許十一法俱起。 于一念善上,有多相故。 如信是淨相,慚是崇善相,乃至不害是無损惱相。 有說五識無輕安者,斯不應理。由定引故,五有輕安,不相違也。 五識由定中意識所引,非無調暢。 又此十一與別境五,皆得相應,思之可知。 信等欲等,互不相違,故得相應。然此中唯舉別境者,以遍行五法,遍四一切。故不須說。不定四法至后詳之。

四、煩惱六法。一曰貪。貪數者,于境 貪之所緣,總名為境。 起愛, 愛者貪之因相 染着為性, 《集論》說“貪者愛為體”蓋舉貪之因,以顯其自相。理實染着為貪之自相。《識論》六及《瑜伽》八,並云貪者染着為體,今從之。 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苦者貪之果相 《緣起經》說,貪有四種:一、愛,二、后有愛,三、喜貪俱行愛,四、彼彼喜樂愛。《大論》五十五釋曰:愛云何?謂于自體親暱藏護。 此言眾生于己生命深為愛着,此愛極難形容,強狀其情,曰于自體親暱藏護。眾生即以此愛潤生。 后有愛云何?謂求當來自體差別。 世有持斷見者,以謂死后當斷滅,宜若無后有愛可言。然其人固有此后有愛為之陰驅潛率而不自覺耳。籍曰不然。則明知當來斷滅而胡為厚愛其生耶?夫其歷今日之生,而更希明日之生,則愛力非斷見所移,既有徵矣。今日之生方盡,即明日之生方有,愛力不竭故也。然則后有愛為有生所同,無可疑己。 喜貪俱行愛云何?謂于現前或于已得可愛色聲香味觸法,起貪着愛。彼彼希望愛云何?謂于所餘 即不現前或非已得者,名所餘。 可愛色等,起希求愛,此明貪相差別,亦已審諦。《瑜伽》又說十貪:謂事貪、 事者體義,有情于自體染愛耽著,云事貪。 見貪、 樂着諸見名為見貪,諸邪見或邊執見者皆有此貪。貪貪、《倫記》五十九第十五葉:未得境是無故,貪心自現境相而貪,故名貪貪。 慳貪、 于財利等堅着不舍,名慳貪。蓋貪、《倫記》云:于前已所受用過去境生戀著,即有蓋覆義故,名蓋貪。 惡行貪、 樂着諸染,名惡行貪。 子息貪、 一云男女貪。理實子息貪與男女貪,應析言之。 親友貪、 親友于已順益故,緣之起貪。 資具貪、 田宅、財貨、食色,乃至勢位、名譽,通稱資具。樂着一切資具,名資具貪。 有無有貪。 《倫記》云:有無有貪即常斷二見貪也。據此則有無有貪者,即是于見貪中別出之。一切見中,常斷二見眾生尤易深著,故別而言之也。實亦見貪所攝。眾生有見貪,故其執不易破,法人黎朋有所謂感情之判斷者,即原於見貪也。 斯則剖別貪相,至昭晰矣。 十貪見《大論》五十五。 由貪勢用 貪之勢用,即是愛力。 發業 謂能發起身語意業。 潤生, 由貪愛為加行故,潤曾諸業。令起現行。故异生之生,貪愛所潤。 令眾苦生,所以名為常害也。 貪等亦名常害,常能為害故,見《大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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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瞋。瞋數者,于諸有情,憎恚為性; 於有情言,顯瞋之境,理實于非情亦起瞋。此但舉勝者說故。 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瞋略有三:一、有情瞋。 于有情起瞋,故名。 如從他聞,昨者某甲毀我己身 起瞋之一。 及我親友, 起瞋之二。 讚我怨家, 起瞋之三。遂于彼情所,謂某甲處。有三瞋生,是其例也。如嫉妒他人名聞利養,乃至因族類之异而起瞋者,皆名有情瞋。二、境界瞋。倫記五十九:“緣山河大地起瞋,名境界瞋。”于不可意境,即生瞋故。詩人寫愁,大地窮蒼,丹霞皓月,皆其所憎。三、見瞋。于他見生瞋故。見瞋者,于有情瞋中別離出之。此土孟軻有云:“楊氏為我,是無君也;墨氏兼愛,是無父也。無父無君,是禽獸也。”孟軻因墨主兼愛、楊主為我,緣彼异見,遂生瞋心,而以禽獸詆之,即所謂見瞋也。然以群生有見瞋故,則有睿哲獨到之見,眾乃不喻,而共瞋之者矣。又凡物論不齊,是非蜂起,禍極于玄黃而無悔者,亦見瞋為之也。 《識論》有言:“瞋必令身心熱惱, 故不安應。 起諸惡業。故與貪等俱得火名。” 瞋與貪等均名為火,燒所積集諸善根薪故。見《大論》八。

三曰癡。 癡者,無明之异名。 癡數者,于諸理事,迷暗為性; 凡對道理上生起煩惱,如于無我計我,而生貪愛,即是迷理。亦對法體上生起頰惱,如執第八見為我,而生貪愛,即是迷事。 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凡癡數視其相應王、所如何,區為二種:與七識 前七。 相應,亦與貪等惑俱者曰相應無明。 此攝恆行不共無明。《大論》五十八:“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云云。《倫記》六十五,依此文判,末那無明即相應攝。 兼迷理事,與六識相應,不與貪等惑俱者,曰獨行無明。此復有二:一、不與忿等十隨惑俱,名主獨行,但迷理。二、與忿等隨惑俱,名非主獨行,亦兼迷理事。 獨行無明,以不與貪等惑俱故,亦名獨行不共無明。今但名獨行無明。 斯則約舉統類,猶未委悉者已。《瑜伽本地分》乃稍詳癡相差別, 但約六識相應者說, 凡有十九無知。 無知亦癡之异名。 其略曰:于前際無知云何?謂于過去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我于過去為曾有耶、為曾無耶?曾何體性、曾何種類?所有無知。于后際無知云何?謂于未來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我于未來為當有耶、為當無耶?當何體性、當何種類?所有無知。于前后際無知云何?謂于內,起不如理猶預,謂何等是我、我為何等?今此有情從何所來、于此沒已,當往何所?所有無知。于內無知云何?謂于各別諸行, 即色心諸蘊。 起不如理作意,謂之為我,所有無知。于外無知云何?謂于外非有情數諸行, 即色聲等塵。 起不如理作意,謂為我所,所有無知。于內外無知云何?謂于他相續諸行, 他相續者,猶言他人或他有情。 起不如理分別,謂怨親中, 非親非怨名中。 所有無知。 于內非我而計為我,由計我故,于我以外諸有情,或見為順而親之,或見為違而怨之,或見非順違而為中焉,此謂于內外無知。 于苦無知云何?謂于苦是苦性,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所有無知。 异生見為可樂者,大氐于苦不了是苦,橫計是樂。五色令人目盲,五聲令人耳聾。樂聲色者,不辨聾盲之苦。 于因無知云何?謂起不如理分別,或計無因, 自然外道或無因論師作是計。 或計自在世性等為因, 自在者謂大自在天,世者,時間外道計時間為諸行因。性者,謂數論自性。所有無知。晚世哲學家有一元眾元諸論,皆是于因無知。 于佛無知云何?謂于佛菩提,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毀謗,所有無知。于法無知云何?謂于正法善說性, 如來以種種方便,令諸眾生趣求無上菩提,如是教法,名為正法。宣說此法,名為善說。剋指正法善說之體性,故置性言。 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毀謗,所有無知。詳彼十九無知,據勝者說。 但約六識相應無明勝者說之。 理實癡相,類別甚繁,未可枚舉。更有總略,而談五愚: 愚亦癡之异名。 一、義愚, 通攝一切所有無知。 二、見愚, 如于因無知,即見愚攝。哲學家探尋宇宙人生,探尋愈深,迷暗愈增,皆見愚也。 三、放逸愚, 如起邪解邪行。 四、真實義愚, 如迷二空理。 五、增上慢愚。 《倫記》五十九,景云:所得世間善根,謂得聖道,起增上慢。即一切得少為足者,皆此愚攝。 如是五愚,所包絡者至廣。 前十九無知,皆可攝入五愚。 《勝鬘》經又依別義, 即依見修所斷。 通取六識相應癡,析以五住地: 此五種癡,能生起一切煩惱,如地能生萬物,故名住地也。 曰見一處住地、 此唯分別起,見道位中,一時頓斷,名見一處。 曰欲愛住地、 欲界之癡,立欲愛名。自此至第五皆修道所斷。 曰色愛住地、 色界之癡,立色愛名。 曰有愛住地、 無色界之癡,立有愛名。破外道計為涅槃,為名有愛。 曰無明住地。 是相極徵細,唯佛能斷故。 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 見《述記》四十八第一葉。 癡相差別,略如上述。原夫癡之异名,乃曰無明。無明者有實體性,非是明無, 若言由明無故名無明者,則無明便屬分位而無體性。亦非邪智,參考《大論》五十六。按邪智者,即是薩迦耶等見。然彼諸見不離無明,非無明即是諸見。 由迷暗勢力現起故。 迷暗勢力謂癡之功能,癡相類別甚多,即每一癡相有自功能,方乃現起,非唯一功能轉成多種癡相也。 勝用無邊,能起貪等, 等者,謂其餘煩惱及隨煩惱。一切煩惱皆由癡增上,而得起故。 為諸惑之導首,負有情而長驅, 此中有情謂异生。一切异生,由無明發業,以有其生,故常為迷暗繫之而趨。 雖旋嵐轉嶽之猛,未足以喻其烈也。

四曰慢。慢數者,依止我見,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慢相差別略有七種:一、慢,二、過慢,三、慢過慢,四、我慢,五、增上慢,六、卑慢,七、邪慢。

于劣謂勝 如於材智劣于己者,即謂我勝彼。 于等謂等, 如于材智等于己者,即謂我與彼相等。 令心高舉, 言心,攝心所,下準知。 總說為慢。設有難言:“方劣言勝, 方者比方。 方等言等,稱量而知,何失名慢?”應答彼言:此慢于境轉時,非但稱量,而能令心高舉染惱; 高舉即是染惱,持重言之耳。 不同明鑒照物,壹任澄明。以故過重,為錫慢名。

于等謂勝, 如于材智等于我者,而謂我勝彼。 于勝謂等, 如于材智勝于我者,而謂我與彼相等。 妄進一階,慢過重前,斯名過慢。

于勝己者,反計己勝,高前過慢,名慢過慢。

于五取蘊,隨計為我,自恃高舉,名為我慢。 五蘊名取者,取有二義:一、執取。謂一切有情由貪着故,執取現在五蘊為自體,令不舍離。二、引取。謂一切有情由欲愛故,引取當來五蘊也。

于未證得者,謂巳證得,于少證得,謂已證多,心生高舉,名增上慢。

于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劣,于他無劣謂我極劣,並名卑慢。 雖自知卑劣而猶起慢,故各卑慢。 頗有難言:“如于他人多分勝者,我顧自謂少分不及,心有高處,卑慢誠然。若自居極劣,謂他無劣,心無高處,豈成卑慢?”應知彼于勝者之前,反顧己身雖知極劣,其心還復深自尊重,慢相隱微,非是全無,故成卑慢。

于無德中 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故。 謂己有德,恃惡高舉,名為邪慢。

慢多者,不敬有德, 《雜集》《述記》六:敬者,或信或舍或慚所攝。 造諸惡行, 即身語意諸惡業。 故能招苦。然修道 謂修道位。 聖者猶起我慢,則對治之難也。

五曰疑。疑數者,依止無明,猶豫為性; 于所知不決,如立衢路,名之曰疑。 能障真智為業。印土諸師有說疑體即慧,簡擇不決,說為疑故。有說疑別有體,令慧不決,非即是慧。據理而言,后說為勝。猶豫 疑之體相。 簡擇, 慧之體相。 體相异故,不可謂同,但疑容有慧俱耳。 疑心起時,亦有推求,推求即慧。故疑容與慧俱。 又世智尊疑,以為疑者不厭反覆推尋,固可由之以得理。不悟推尋屬慧,原非是疑, 但疑得與慧俱。 推尋而得,疑實無功;推尋不得,乃多疑之罪已。 多者不盡之詞。 至理昭著,近在眉睫,如理思唯, 思唯即慧。以無類倒,稱實而知,故名如理。 是稱相應。然慧方起用,疑亦俱來,疑令慧紛, 紛者然否不決之謂。 遂難如理。蓋理不滯迹,唯慧可以無私遇之,疑挾其近習以乘慧,則慧眩其目,故任疑者終疑,必不可入正理。此嘗與吾友林宰平言之也。原疑依癡 即迷暗。 起,癡勢本盛,而慧時欲破其迷暗,則又盤旋于疑網之中。以在有漏,慧用尚劣,故疑易乘,自非真慧現行,未有不曠劫長疑者已。 世俗言學多主懷疑,吾謂學者但當盡其簡擇之能事,徒疑無益。眾生一向狐疑,豈勞公等提倡耶?

六曰惡見。 一名不正見。 惡見者,依止癡等,顛倒推度,染慧為性; 慧由癡等惑引令成染,故名染慧,義詳后。 能障正見,招苦為業。此見差別,略說有三:

一、薩迦耶見。 義即身見,亦即我見。又身者自體之异名,應言自體見。 于五取蘊 注見前。 執我,我所者是也。 依蘊計執為我者,《述記》四說:有總有別。遍依識蘊而執之為我,名別緣五蘊為我。通依五蘊而執之為我,名總緣五蘊為我。由依蘊執我故,遂亦執我所,我之所有,名我所故。如依色蘊而執為我之根身、我之資具,依受蘊而執為我之領納,依想蘊而執為我之取像,依行蘊而執為我之造作,依識蘊而執為我之了別。此皆依蘊而執我所。 第六意識,內外門轉,于一念頃宛爾外馳,宛爾內顧。 內顧外馳為一心上之兩面。內顧即我執,外馳即我所執。 外馳則若有實物,內顧則宛如常一,不稱所緣,過乃在執。 夫心不孤起,必有所緣。所緣者何?由能緣心,仗五蘊法為質,變自影像,即影為親所緣,質為疏所緣。而彼能緣,于所緣影質,不能稱實而知。乃妄作我、我所解,而深取着,是名為執。所執之我、我所本無,而我、我所執之所依以起者,即所緣影質,此固未嘗無也。世俗以為我見,乃意識作用間統一之形式,固未了我見之所由起爾。

二、邊見。 亦云邊執見。 又略分二,曰常邊、斷邊。常邊者,由我見增上力故。計有現前諸物攀援不舍,俱時亦復,追憶過去,希冀未來,由斯發起常見,以謂萬物常住。筆曰更矣,而視之若舊;指曰易矣,而視之若前。此皆墮常邊也。 今人羅素嘗謂諸行有暫時而無永久,乃吾人依日常實用之便利,嘗邊續其片片段段之經驗,而為永久云爾。此其持論雖已超越恆情,然不悟永久之執,原依我見而起。又其暫時之云,亦違吾宗剎那滅義,非真能察變者。 斷邊者,由我見增上力故,于所取物怙常不得,更計為斷。大風卒起,忽爾止息;瀑河彌漫,忽爾空竭;萬木敷榮,颯然衰瘁。世間果有何物可以恒存?則又離常邊而墮斷邊已。迹世所謂物者,稱實而談本無少物,唯是一變一變之勢用。 諸行于前剎那纔起便滅,名為一變;后剎那續前而起,亦無間即滅,又名為一變。變變相續,非斷非常。 而眾生染慧, 由我執故,令慧成染。 于變不得證知,乃于非物取物,執為斷常,二邊更墮。 染慧恆墮二邊,有時離常,即復墮斷;有時離斷,即復墮常。故云更墮。更者迭也。哲學家探窮宇宙人生,而不能舍其常斷二邊之見,所以長夜昏迷。 如蠶縛繭,了無出期。嗟爾狂慧, 染慧,猶如病狂也。 其何可任。 《識論》邊見,本列舉當時外道諸論,今不復據,但約恆人邊見為言。識者當諒此意。其有樂徵故說,則《述記》三十六,及《瑜伽》婆沙諸文,皆可檢尋。

三、邪見。又略為二,曰增益見、損減見。增益見者,于本無事妄構為有。如于色等法上,增益瓶相,世所 謂瓶者,據實言之,眼識所取唯白色,乃至身識所取唯堅觸,本無有瓶,意識妄分別故,遂于色等法上增益瓶相耳。 轉增益瓶無常相。乃至于五取蘊,增益我相,轉增益我常無常相。 外道有計我是常,即增益我常相;有計我當斷滅,即增益我無常相。 又于緣起法不如實知故,妄增益梵天自性等相。 晚世哲學家一元、多元諸論,凡所計執,皆由增益。 譬彼病目,幻起空華。損減見者,于本有事妄計為無。治故籍者,于古人確實之紀事或不信忍。 如孟軻說武成之篇,判流杵為淫詞。以仁人伐暴,不應有此事故。徵以仲尼武未盡善之談。《詩書》皆有殷頑抗周之事,則武王與紂仁暴且未易分,遽謂武之仁,斷無流杵事,適墮損减見耳。 生長僻陋者,聞殊方异物則擬之齊諧志怪。即俗為徵,既已如此。若夫清淨法界法爾本然,不容增減。而眾生不自證得,妄撥為無,斯上智所以惻然悲閔。大抵損減依三事生:諸法實性無上無容。眾生染慧,拘礙垢污,照了不及,遂起損減,一也。理境至廣、至深、至徵, 除前諸法實性餘或廣、或深、或徵一切理境。 染慧鈍劣,皆弗周澈,遂起損減,二也。事不現前, 謂過去及當來, 染慧推校未精,遂起損減,三也。凡增益見,以無為有;凡損減見,以有為無。鹿迷燄而狂奔, 鹿熱渴則迷陽燄為水而奔赴之,增益見猶是也。 瞽背光而長暗。 光本非無,瞽者不見光則謂之無,損減見猶是也。 增損二執,更起迭用,有情于是乃大苦。 《識論》:邪見,本列举外道諸論,今此不爾,但義亦相會。

如上三見, 一我見、二邊見、三邪見。 邪見最寬,一切謬解,皆邪見攝。我、邊二見,約勝別談,故不攝于邪見。又復應知,綜前惡見,皆依慧假立。 慧者,即別境中慧數,依慧上別用,假立惡見。 原夫未轉依位, 即有漏位 。諸慧自體, 每一念慧,由自功能現起,即慧之體相,念念各別,非唯是一,遂名諸慧。 性唯無記。不違染故,非善性攝; 善中無癡,能對治癡,慧非癡之對治,故云不違染。 體非即障,應不名惡。 凡惡法自體即是障,故能障聖道今不起。慧者簡擇,就簡擇自體言,固非即是障。但由癡等惑引故,令簡擇成顛倒,方名為障。非可說障為慧所固具也。 《識論》慧通三性,實未應理。 《百法光疏》亦依《識論》,謂別境五法,皆通三性。然欲等通三性,吾無間然。至謂慧亦如欲等,通惡及有漏善,則未知其可。 然慧自體,是無記故,無逆無違,乃能隨順善染諸法。 有漏善心、心所起時,慧數得與之相應;染心、心所起時,慧數亦得與之相應。 由善增令成淨, 凈者明淨,慧與善心心所相應時,由彼善法引令慧相明淨增盛。即此慧復能引生俱時或后念無癡。前言無癡以慧為因者,以此。 由染增令成惡, 惡者毀责之詞。慧與染心心所相應為其所引,而成邪謬,故以惡名毀青之,非谓惡見定是惡性。《識論》六亦云:“俱生我邊二見,唯無記攝。”學者宜詳焉。 以故惡見,離慧無體。 有難:“有漏慧唯無記者,何可引生無漏善慧耶?”答言:有漏慧由定或精進等善法增盛故,能引生有漏善中無癡。即此無癡,復能引生無漏善慧。非有漏慧直引無漏。然慧相詳談,俟諸量論。

綜前六煩惱,有是俱生, 與生俱生,故曰俱生。 有分別起。 由思察而生,名分別起。 俱生復分為二:一、本來俱生。眾生無始已有此生,實由無始己有此惑。 惑者,煩惱之异名。 昔光尼問佛:“為生先煩惱有, 生者謂眾生之生。 為煩惱先生有?若言生在前者,云何說言因煩惱故方得有生?若煩惱在前,此誰所作?復住何處?”佛答光尼:煩惱與生,俱時而有。 于湛然真常之中,忽然惑起即忽然有生。雖復生因惑有,而生與惑一時頓俱,無有前后。等是空華,焉得橫分次第耶? 雖無前后,要因煩惱得有生,終不因生而有煩惱。 因惑有生,不因生而有惑,故生非可厭,而惑乃當斷。問:“生因惑有,斷惑非即以斷生乎?”答:“此據眾生之生,說因惑有,豈其斷惑遂無有生。” 外道復就始有為難,佛還就彼無始而答。 以上見《涅盤經》。 此惑無始法爾與生俱有,故曰俱生。二、等流俱生。 此言等者相似義,相似而流名等流。 眾生自有生來,歷劫現惑,雖復各各剎那壞滅,而通有熏習等流不已。是故今劫以過去惑習隨逐故,不假惡緣,不由籌度,常任運起,雖非本具, 有生以后,新熏隨逐方起,故非本來固具。 亦是俱生。分別起者,待籌度方起。意識籌度時,由三緣故,引令惑生,遂名此惑,曰分別起。三緣云何:一、惡友力, 所謂惡友者,不限于所承之師,所信之友已也。群眾有其錮蔽之惡俗,則尤為惡友之大者。天下有真理所在,皎然易明,而役于群俗者,終其身大惑不解。若夫前識之倫,大心之士,離群而特出者,又曠劫不可一遇,此則慈尊所以有無盡之悲。 二、邪教力, 凡學說之不究于直實者,皆謂之邪。 三、不如理作意。 前二屬外緣,第三屬內緣。《識論》于第三本云自審思察。然泛言思察,即不得說為惑緣。今依《瑜伽》卷八說疑及邊見等文,以不如理作意為第三緣。作意者,即前遍行心所之一,若如理作意,能引同聚心、心所如理思察,則惑無自生。唯不如理作意,方引令同眾心、心所起不如理分別,如于無常計常等,乃名為惑耳。夫作意者為一聚心、心所全體之動之幾也。故必于此致慎,而世之足與語此者鮮矣。 逢緣創起,故异俱生。分別俱生,義如上述。六煩惱中,有通此二。 通二者,如貪有任運而起者,即俱生貪;有由籌度而起者,即分別貪。瞋癡乃至我、邊見,皆可準知。 有唯分別,條其流類,而為二圖。

(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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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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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异義:“俱生邊見,唯有于斷。如《瑜伽》言,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分別我執即斷。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緣彼一向堅執有我,于入觀時,分别我執驟斷。及出觀之一剎那,即是執心繼起,返緣前剎那觀心,遂起我斷見,而怖之云云。初句“今者我”之“我”字,直是不假籌度而出,即俱生我見。次句“我何所在耶”之“我”字,則是從籌度而生。正由于不如理作意為之緣,方起如是我見。故次句之“我”即分別我見。此“我何所在”之云,即是于分別所執之我上計為斷,亦即分別斷見。今論者不察,乃举此以為俱生斷見之證。 又如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故知斷見,通于俱生。若常見者,其相粗顯,必惡友等力,引令生起。以是俱生,在常非有。”其為說如此。然俱生通斷,我本無諍。彼引《瑜伽》,反成非據。“我何在耶”一語,已是分別。汝何勿思?至禽獸怖斷,證是俱生,義固無違。但執此類徵禽獸亦復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 如蜂蟻等,熾然造集長時窟穴資具及飲食資具。蓋其執我常存之見,恆任運起,故嘗陰驅潛率,令其造集而不已也。頃有難言:“禽獸但有造集之動作可見而已,若由動作而比度其有計我、計常、諸見之隱于后,得毋虛構耶?”此其持論,直以有情之動作等于機械之運轉。又必限于官感所接,而后信其非虛。如斯之心習,更何足與談理。此其人固習于浮淺之美國學人之說,置之可耳。 豈此常見,不屬俱生。 禽獸等常見不由籌度而生,唯有俱生。 當知邊見,為斷為常,並通俱生,何可承其一而否其一耶?

復次,六煩惱自類相應云何?貪與瞋疑,決不俱起。于可愛境,不生憎故;于猶預境,無染着故。

貪與慢,不定俱起。 或俱或不俱,故言不定。 于他起愛,必不相陵;于所恃我,亦復深愛。 貪與我慢俱故。

貪與諸見, 我、邊等見。 皆得相應。于自所見,必樂著故。

瞋與慢疑,容有俱起。 容者不盡之詞。 所蔑所憎,其境可同。 如慢他時,必于他起瞋;唯我慢自恃,定無瞋俱。 久思不決,憎或乘焉。

瞋與諸見,容有相應。于所推求,或憎恚故。

慢于境定,疑則不然。 慢則于他勝負決定知,故名境定。疑則于他勝負未決。 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于他勝負尚猶預故,自不起慢。

慢與諸見,俱起無違。于自所見,恆高舉故。 《識論》說慢與斷見不俱生,執我斷時,定無陵他而自恃故。此不應理,聖者猶有我慢。凡外起我斷見時,未必遂無我慢。

疑不審決,雖復俱慧,終與見違。見雖慧上別用,而審決故,理不容疑。 見既審決,豈得同時更容疑起。

癡與貪等惑, 等者,謂瞋、慢、疑、惡見等。 皆定相應。一切惑生,必由癡故。

凡一識于一剎那頓起,其宛然一體之上, 如初剎那頓起之眼識一聚心、心所,總名一體,此于初剎那便滅。第二剎那頓起之眼識一聚心、心所,亦總名一體,仍于第二剎那滅。第三剎那以往準知。眼識如是,耳等識皆可類推。 必無自相乖返之行相。故貪等相望,有俱不俱焉。 世俗有計愛憎可俱起者,此乃誤以多剎那心為一體故也。蓋心起迅速,剎那剎那差別而轉,彼乃不察迭移屢更之次第也。

此六煩惱與別境五,相應云何? 遍行具四一切,故不待問。 貪瞋癡慢,容與五數俱起, 容者不盡之詞。如貪或時與五數俱起,或時亦弗與五数俱起。貪如是,瞋癡慢皆可例知。 皆不相違故。有難:“貪等不得有定者,此不應理。定者專注義,貪等亦嘗專注一境, 即由定數作用引令專注故。 得有定俱明矣。”

疑于五數,唯除勝解, 即與餘四數皆容俱起。 不決定故。 故與勝解相違。 見于五數,唯除慧, 亦與餘四數皆容俱起。 非异慧故。 見之自體即慧,不可說自體與自體相應。

此六煩惱,意識通具。五識唯三,曰貪瞋癡。 如眼識于可意境,任運生愛,名為貪;于不可意境,任運生憎,名為瞋;于一切境任運生迷,名為癡,眼識如是,耳識乃至身識準知。 五無分別, 以無粗猛分別故,說為無分別。 故無慢等也。然五貪等,唯任運起。 唯有俱生貪等。 基存异義,弗可據已。 《述記》三十七第七葉:“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識分別貪等之所引故。”云云。按基師順《瑜伽》文,故存斯解。不知分別行相粗猛,五識安得有此耶?

附識: 有難:“五識不應有貪瞋癡者。”余報之書云:貪瞋癡者,但是動作,而非思辯。與來問所謂五識任運者,初無乖返。貪等動作,即是任運于境轉故。設問“動作為有意義為無意義?”吾則曰:即動作,即意義。雖然,固不可以世俗所謂機械動作相擬耳。 五識于色等境任運起貪等時,此貪等即是行于境之一種動作,亦即是行于境之一種意義。意義者,為心法之特徵。世俗談五官感覺者,或不了此。

此六煩惱,復有分位差別 如忿依瞋上一分之用别立,餘可例知。 及其等流 此言等流者同類義。如無慚等別有體,以其勢用非勝,必依俱時或前念貪等煩惱為因,方得生故,即無慚等是貪等煩惱之同類。 相隨而生,名隨煩惱。 以隨貪等煩惱而生,故名。 將更論之。

五、隨煩惱二十法。一曰忿。忿數者,依對現前不順益境,瞋之一分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 仗者器械。 如于他有情,或他見起瞋者。 他有情于己為不饒益事,或他見與己違反者,皆對之起瞋。 若極憤發,威勢至猛,烈燄狂風,曾無足喻。于此之時,必有身、語二不善業從其忿心,直發于外,勃然莫之能禦。甚乃醜詆騰于文書,執仗至于合眾。其端至微,其流甚廣,喧闐流沔,四海瀾翻,渫血踐尸,動以千萬。此則忿心之害,鉅徵乎人類歷史攻戰之事,細察之禽獸微蟲爪牙格鬥之間,所隨在可見者也。

二曰恨。恨數者,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 結恨者,于前所忿境不能含忍,故恆令身心熱惱。 恨亦瞋之一分,但勢用深猛,較前忿位又過之矣。

三曰惱。惱數者,忿恨為先,追觸 追者,謂追往惡;觸者,謂觸現違緣。 暴熱, 于所追觸而起暴熱,暴者凶暴,熱者謂凶惡之毒若烈火內煎也。 很戾為性; 很戾者,凶毒至極,毫無迴向慈善之幾。 能障不惱,蛆螫為業。惱亦瞋之一分,其勢用較恨位尤烈。 忿、恨、惱,三法皆瞋之差別,離瞋無三法自體。

四曰覆。覆數者,依貪癡分, 謂依貪之一分及癡之一分。 于所作罪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憂悔為業。 《雜集述記》七:“覆藏罪者,或近或遠法爾憂悔,心不安穩。” 有謂此覆,癡一分攝。一以文證,《瑜伽》 卷五十五。 《對法》皆作是說。二以理徵,覆罪招苦,曾不知懼。 故是癡也。 此其所持,但為得半。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謂無貪分,如何盡理?故覆依貪癡假立, 離貪癡分,即無覆之自體。 誠不容疑。

五曰嫉。嫉數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 《顯揚》云:“于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為嫉。” 能障不嫉,憂戚為業。嫉與喜違,懷嫉妒者,聞見他榮,深結憂戚,恆不安隱,故無喜悅。 《顯揚》云:“喜是不嫉。”然嫉亦瞋之一分,離瞋無別嫉之體相。

六曰慳。慳數者,耽著財法, 資則榮位等事,皆名為財。一切學術,皆名為法。 不能惠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 慳恪者心多鄙猥,恪澀畜積,非所用物,亦恆眾積。 慳者貪之一分,離貪,無別慳之體相。

七曰誑。誑數者,為獲利養, 資具、權位、名譽、恭敬,及一切便己事,皆名利養。 矯現不實,詭詐為性;能障不誑,惡依為業。 言惡依者,一切惡行依誑起故。 諸矯誑者希圖利養,必由貪故;詐作偽事,必由癡故。 由迷暗故,方起詐偽,若無癡,則詐偽無容生。 誑依貪癡假立,非別有體。 誑之行相,不可勝窮。歷史所紀,權要陰謀,臣妾讒惑,宦途污詐,方術神怪,士類標榜,工商售偽,兵家奇計,外交縱橫,皆誑也。下逮齊民,匹耦相處,亦多行誑。如《孟子》載齊人乞食墦間而驕其妻妾曰:“所與飲食者,盡富貴也。”此緣希圖妻妾恭敬,始為此誑。然今之學人有矯稱遠西顯學以取譽流俗者,與乞人詐稱富貴之情,復無少异。又徵之民族心理,則有豪強兼並小弱,而詭談正誼,矯托文明,斯亦誑之最著。總之眾生一向貪癡流行,即欺騙虛偽所以熾盛而無已。大覺鑒此,如何勿悲?

八曰諂。諂數者,為罔他故,矯設方便,險曲為性;能障不諂為業。凡諂者,必無真見,不自樹立,耽着利譽, 權位、榮寵、資具。皆利也。譽者,名譽。 患得患失。于是習為揣摩,多設羅網。或偵一人好惡,恣為詭遇;或伺群眾風尚,巧與迎合。 秉政之夫,承學之士,每如此矣。 此所以為險曲矣。然諂依貪癡假立,亦猶于誑。 諂者無真見故,是癡分。耽利譽故,是貪分。

九曰害。害數者,于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 損者損害,惱者逼惱。 能障不害為業。眾生由有害故,慘毒橫溢。禽獸無不相吞噬,人獵禽獸而食,又殘同類。害亦瞋之一分,非別有體。

十日驕。驕數者,貪癡我慢一分,耽醉傲逸為性; 耽醉者,昏迷异名,即癡之一分。傲者,心恃高舉,即我慢之一分。逸者,悅豫,即貪之一分。依此三分,假立為驕。 能障不驕,染依為業。 驕者,生長一切染污法,能令善根不起。 《唯識》說“驕于盛事生”。《對法》說“隨一榮利之事,如族姓色力聰叡財富自在等事,皆令驕生”。 族謂族類,姓謂姓望,色謂妍美,力謂強盛聰謂易悟,叡謂明敏,實貨曰財富,縱任曰自在。 兩《論》所談,等無差异。然驕之行相最寬,不唯于盛事始生。人固有不知己為何等, 不知即癡分。 于己所有,雖非盛事,亦心懷高處, 恃我所故,即我慢分。 深自悅豫。 悅豫者染著貌,即是貪分。 無知少年,頑固老朽,辭氣驕逸,不可一世,則其例之著者已。又《唯識》、《對法》,驕唯貪分,亦不應理。驕必昏迷,即是癡分;必恃我所,即我慢分;必生染著,有貪無疑。驕依三法假立,此義極成。

十一曰無慚。無慚數者,輕拒賢善為性;能障于慚,惡依為業。 惡依者,由無慚故,一切惡行依之生長。 凡人不自貴愛, 貴者尊貴、愛者愛惜。 甘居污下,必于賢德善道,輕忽抵拒, 輕忽之,必抵拒之也,輕拒定相連屬。 而莫肯率由。猶如糞土, 喻無慚者。 曾不任圬, 圬喻贤善。 亦若簧音, 喻賢善。 對牛 喻無慚。 難鼓。

十二曰無愧。無愧數者,崇重暴惡為性;能障于愧,惡依為業。凡人于世間正論都無敬畏,即一切暴行惡德皆其所欣然崇重,而若將不及己。鷄鳴而起,孳孳何心?如狼貪,如狐疑,如鹿豕癡。如豺虎厲,如魑魅魍魎,昏昏冥冥,陷溺深淵億萬千仞。問誰大力,翻然知愧。

無慚無愧,通謂不恥。 經論皆以不恥過惡為此二數之通相。 拒善崇惡二相仍別,但, 二數必俱起,隨一染心生時,皆有拒善崇惡二方面故。 然皆實有, 《瑜伽》五十五說為實有。 不由假立。 非依貪等分位假立故。

十三曰掉舉。掉舉數者,囂動為性;能障舍及奢摩他為業。 奢摩他者,止義。 此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方起囂動。由囂動力,能令同聚心、心所于境不寂靜而轉。有說掉舉亦假有者,如《識論》破。 《雜集》等說棹舉依貪之一分假立,《識論》則謂離貪等有別自體。

十四曰昏沈。昏沈數者,瞢重為性, 瞢者 瞢,重者沈重。 能障輕安及毗钵舍那為業。 毗钵舍那者,觀義。 由癡增上,令瞢重生。此瞢重力,能令同聚心、心所無堪任。 無所堪能,無所任受,名無堪任。 人愚劣者,瞢重相增。下逮極劣動物,意識作用若不顯現,亦瞢重極盛使然。昏沈離癡等有別自性,如《識論》說。

十五曰不信。不信數者,渾濁為性;能障于信,惰 即懈怠。 依為業。于染法起邪忍者, 邪忍,即別境中勝解之屬于惡性者, 即不信因;于染法起邪樂欲者, 邪樂邪欲者,即別境中欲之屬于惡性者。 即不信果。不信正翻于信。于實德能 此三詳前信中。 不忍不樂不欲,故懈怠依之而起矣。

十六曰懈怠。懈怠數者,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精進有二義:一曰勝進,健而高往,如日方升,油然迥然,峻極無上。 油然者,生生不息義;迥然者,高遠義。 二日精純,如金出礦,如米遺秕,真淨離垢,勝用難思。懈怠亦二義:一曰退墜,心無策勵,怖畏升進,如流趨下勢不可挽。二曰雜染。心惰弛故,起縛猶境。 心惰弛則猶境之拘礙而起執自縛。 諸雜染法,依之滋長。 凡于染法而策勤者正是懈怠。違精進故,方滋長染。 懈怠精進兩敵不並猶如明暗曾不俱生。

十七曰放逸。放逸數者,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染為業。依止懈怠及貪瞋癡,無有防修功用。 于淨法不能修,于染法不能防,名為無有防修功用。防修衹是一事上之兩面,非于修善之外別有防惡一段工夫也。 假立放逸,非別有體,三毒普為一切染法所依。 貪瞋癡名三毒。 懈怠滋長一切染,頹蕩縱恣此四為甚。

十八曰失念。失念數者,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依止懈怠不信昏沈癡,假立失念。 離懈怠等四法即無別失念之體性。 心惰弛故,勢用若斷, 懈怠起時,心若無勢用者然,故言若斷。若斷者,非真斷也。不信昏沈,皆可類知。 不憶曾受;心渾濁故,勢用若斷,不憶曾受;心瞢重故,勢用若斷,不憶曾受;心迷暗故,無明解用,不憶曾受。故失念一數,依四法立。 掉舉等起時,亦能忘念,然不依掉舉等上立失念者。以四法忘念最勝,故偏依四法立。 《識論》說依癡及念者, 亦依念者,由染污念于善不能明記,說此種失念,依染污念而立。 非盡理也。

十九曰散亂。散亂數者,于諸所緣令心紛馳為性; 馳者馳流紛者紛亂 能障正定,謬解所依為業。散亂離貪等實有,躁擾即其別相。 躁者散義,擾者亂義。 或說依貪等立者,非也。散亂與掉舉有异,掉令心于境囂。 囂者浮舉,若巨波掀起。 亂令心于境紛。 一心紛馳眾境,聲色名利,宛爾雜乘,行相紛紜,愚者恆不自照。 一切染污心生時,掉亂常俱。然或由念定力制伏, 念者念數,定者定數,此二得與掉亂俱生。 如繫猿猴,得令暫住。 住者止也。念力定力增故,掉力亂力微,故心得暫止其粉囂也。 掉亂之勢盛已。 一僧為余言:“初習靜坐,欲攝心令住,苦恆不得住,若大海潮力猛然壓來”云。蓋念定方欲制伏掉亂,而其力猶未盛,則掉亂必出其力以與之抗。斯時念定方面益增努力,乃足以制伏掉亂,否則反為掉亂所制矣。

二十曰不正知。不正知數者。于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起惡行為業。此但慧之一分為體。 不正知即慧上別用故。《識論》六說“不正知以慧及癡為體者”,非是。 由癡等增上, 等者謂貪等惑,及無漸、無愧、掉舉、昏沈、散亂、等隨惑。 令慧于境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問:“不正知與本惑中邪見何別?”答:彼是根本,行相深細;此隨彼起,行相轉粗。粗細雖殊,要皆慧上別相而已。 諸不正知,不皆發惡行, 如誤解大地為靜而非動者,此亦不正知也,固無所謂發惡行矣。行者,業之异名。 而惡行則未有非起于不正知者。 如今凶猘擁重兵,以不了知殺盜淫戒之不可犯,遂發起身語意種種惡業。 此可懼也。

右二十法,七是實有, 無慚、無愧、昏沈、掉舉、不信、懈怠、散亂,凡七法並离貪等有別自體,故通名實有。 十三法 除無慚等七法。 皆假有。 如忿即瞋上別相,離瞋無別忿之體。忿如是,餘十二法均可類知。 假法者,貪等分位;實法者,貪等等流。根本既強, 貪等六法對隨而名根本。 隨亦滋長。 忿等二十法對根本名隨。 有情惑縛, 惑者煩惱之异名。 固若結繩。 有情由本惑隨惑,重重锢縛,若繩結在身,牢固不解。 孰是智人?忍此終古。

此二十法,通俱生分別。隨俱生煩惱 即貪等。 勢力起者,俱生攝故;隨分別煩惱 即貪等。 勢力起者,分別攝故。 俱坐分別二義詳前。

忿、恨、惱、覆、嫉、慳、誑、諂、害、驕,此十,多不俱起, 《識論》六說“此十展轉相望,定不俱起”。吾謂不盡然。如誑與諂,容有于一剎那心中俱起者。云十不俱,此約多分。 行相猛者,各為主故。 十中猛者,互不和雜。 無慚、無愧二法,起必相俱,復遍染心。 謂與忿等十法,及掉舉等八法,皆得俱起。 掉舉、昏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此八容俱, 八法展轉相望容俱起。 亦遍染心, 八法與忿等十及無慚無愧二,皆容俱起。 互不相違故。 有難:“掉舉相高,昏沈相下,高下相違,如何容俱?”答言:昏掉別體,俱起無違。雖復高下有殊,若一增盛一微劣者,仍不相違,故容俱起。但無有昏掉並盛而得俱耳。

此二十法。無慚等十, 無慚至不正知,凡十法。 多與本惑俱起。 根本煩惱省稱本惑。 忿等十,不與見疑相應。 見者慧分。疑相沉細。忿等于境粗猛而轉,故無見及疑俱。 忿、恨、惱、嫉、害,與慢癡俱,與貪不並。 忿等五法,皆是瞋分。一剎那心于一境上,斷無憎愛並生者,故忿等不與貪並。 慳與癡慢俱。覆者,貪癡互俱。 依貪與癡,假立覆數。故此覆者,其癡之一分與貪俱,即其貪之一分與癡俱,名為互俱。 誑諂與驕,亦足準知。

二十隨 俱云随煩惱或隨惑。 與別境五法,行相無違,便得相應。 唯不正知與慧無所謂相應,不正知體即是慧故。失念一法,有依染念上假立者,此與念亦無所謂相應。

第六意識隨惑通有,五識但容九法俱。《識論》少別,應更研詳。 據《識論》六:“五識但無忿等十,以彼行相粗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若無慚等十,五識容有,遍不善故。”吾謂五識止有無慚至散亂九法。除不正知,故無十也。五識容有微劣慧,己如別境中說。然隨中不正知,行相轉粗。此唯在意識,非五識有如是粗慧故。

六不定四法, 此四法,非如觸等定遍一切心故,不名遍行;非如欲等定遍三地故,不名別境;非如信等定唯善故,不名善;非如貪等定唯染故,不名煩惱及隨煩惱。由斯立不定名。 一曰悔、二曰眠、 或云睡眠。 三曰尋、四曰伺。

悔數者,于巳作未作善不善事,追悔為性;障止為業,依止慚愧。于善事,惡先不作;于不善事,惡先巳作。此悔善性攝。 惡者,嫌也厭也。凡于先已作或未作事而起嫌惡者,即是追悔。《識論》等說嫌惡為因,悔為果者,則是翻弄名詞而已。 依止無慚無愧,于不善事,惡先未作;于善事,惡先巳作。此愧不善性攝。悔者,令心悵怏不安,故能障止。 善悔,離慚愧無別自體。染悔離無慚無愧,無別自體。《成唯識論》七說悔別有體性者,非是。

眠數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眠相差別。略有二種:一半覺眠,二夢位眠。且談夢者,應先徵詰夢中意識,有無五識俱轉?此在《識論》無文可考。《楞嚴經》說:“如重睡人,眠熟床枕。其家有人于彼睡時,持練舂米。其人夢中聞聲,別作他解,或為擊鼓,或為撞鐘。”據此,則夢意 具云夢中意識。 容有五識俱轉。 言容有者,不盡之詞。夢中五識不轉,即五根不取境。而意識獨起作用者,其事恆有,曾視友人之病,心知其危,不忍絕望,夜則夢見友人病愈,方夢醒時,亦不覺五根有何接觸,則純為意識獨構矣。 然夢位眠,必依憶念。《大毗婆沙論》三十七,夢所見事,皆是曾更。問:“若爾,云何夢見有角人耶?豈曾有時見人有角?”答:彼于覺時,异處見人,异處見角;夢中昏亂,見在一處。故無有失。 人與角非未曾更,故言曾更者,無失。 此即明言依念。又以理徵,夢眠亦復依欲,覺時希望起已。 希望即欲。 便有熏習,等流隱伏。 等流者不斷義。 乘夢騰躍,世固不乏其例。 《論語》記孔子夢見周公。蓋凡人于其所愛敬之先哲精誠遙契。而希望一親其謦咳,此覺時之欲。自有熏習,等流不已。忽于夢中涌現,宛若親見其人也。有僧自言夢中見佛者,亦此例耳。又吾鄉某翁言:前清應茂纔試,輒下第。一夕,夢試獲中,及期果然。此夢亦依求試之欲,其后試而竟中,特偶合耳。 又夢眠亦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識論》一師曾作是說。 參考《述記》三十九第七葉。 猶復應知,夢眠定依懈怠昏 昏沈。 亂, 散亂。 由三法增盛故, 三法者,懈怠、昏沈、散亂。覺時亦有此三,但夢位則增盛。 令思想與念錯亂而轉。如前所引見有角人,聞舂鍊聲變為鐘鼓,皆其徵也。欲之熏習,夢中詐現, 詐現者,本無實事,妄見為有。 亦由懈怠昏亂則然。 覺時懈怠昏亂力微,而定力勝。定者專注不散,故心不錯亂。夢位則無定,唯是懈怠昏亂而已。 夢眠行相,奧渺難言,如上所陳,但堪略睹。 夢眠亦有不可以常理測者。丁巳復辟變后,余于役荊襄,遂及湘粵,歷八月餘,未通家問,一夕忽夢見吾五弟僵卧吾榻,已氣絕。吾撫之痛哭,忽然而醒,情極愴惻,時在廣州也。然弟年尚少,平日殊不覺其當夭。又數月,歸家,則弟竟于吾夢之前數日死。嗚乎,天倫之感,無間存沒。此豈可謂之偶合耶? 半覺眠者,亦依懈怠等,令心不明利,然眠相宛爾似起。寤相猶未全舍,若明若昧,故謂半覺。總之,眠心所,依餘數假立, 餘數者,謂懈怠、昏沈、散亂、思、想、欲、念。 義極成就。《識論》說別有體,斯何可據。 眠離念等無別體,故通三性。依善念等者,即善性攝;依染念等者,即惡性攝。無記性準知。

尋數者, 尋謂尋求。 于意言境 第六心、心所取境時,其行解相,同言說相,故名意言。意識所取之境,名意言境。此境即是其相。 粗轉為性; 淺推度名粗。 安不安住所依為業。 令心匆遽,即不安住。令心徐緩,即安住故。

伺數者, 伺謂伺察。 于意言境,細轉為性; 深推度名細。 安不安住所依為業。尋伺皆依思慧假立。 離思慧無別尋之體,亦復離思慧無別伺之體。 《顯揚論》一:尋者,謂或時由思,于法造作;或時由慧,于法推求。伺如尋說,此則思慧若不俱轉。然惠沼釋此,以為據增相說, 意云:《顯揚》言“或時由思”者,思相增盛故,非謂其無俱生之慧也。又言“或時由慧”者,慧相增盛故,非謂其無俱生之思也。 義極符順。當知每念尋,合用思慧為體;每念伺,亦合用思慧為體。

尋伺通相,唯是推度。推度。推度略有二術:察其曲而知其全,執其微以會其通,此一術也。據公理以斷眾事,設定數以逆未然,此又一術也。二術互相為用,乃成推度。然以二術操之至熟,則常若無所資于是者。人心思慧之能事,所為不可測耳。

又尋伺之用,有消有息,于諸法別別共相而轉。 共相非一,故云別別。如瓶共相也,衣亦共相也;堅共相也,煖亦共相也;無常共相也,苦亦共相也。 世界秩然,如大網罟, 網罟者,為至紛繁而有秩序之全體。 名言詮表,于是滋多,息之用也。于諸法一一作無相觀, 無相者,亦可說為諸法最大共相,更無共相與之對待。蓋無者,非真無也。諸法皆如,所謂無相。此義俟《識性篇》詳之。 隨順證智,實性離言, 證智必假尋伺為方便故。 消之用也。

然則尋、伺何別耶?曰:思慧于境推度,初念行解尚淺,后乃入深。淺者全體計畫,猶如作模。深者于全體計畫之中又復文理密察, 文理,謂分畛也。 親切有味,如依模填采,令媚好出。 附說一。 蓋后念思慧續初念思慧而起,歷位异故,非復一相。 初淺后深,故非一相。 深推度位,目之為伺;淺推度位,名之以尋。

附說一:世俗以為推度之用,先觀于分,后理其全。此大誤也。實則吾人于境,纔起推度是即全體計畫。此全體計畫本藉憶念緣合呈現,方其呈現也,固在變動不居之中,且有趨于分畛之勢焉。次念以往,則分畛以漸至明著。然此分畛在未抵于明著之歷程中,固挾全計畫以趨進,而又時時得以其力左右全計畫而增損之,迄于分畛明著。則其時,相與俱轉之全計畫,大概為初念之等流, 此以相似而流,名等流。 可也;或悉反于其初念,亦可也。而心工之所以不測者,亦在是耳。

于一念尋中,復分初、中、后三位,于一念伺中亦爾。尋之初位,計畫萌動,尚為渾然曖昧之全體,行相不猛利,故令心徐緩。尋之中位,猶是初位等流。唯尋之后位,以迄伺之初中位,正由淺入深,即自全體趨于分畛。爾時行相猛利,令心匆遽,如獵人之有所追逐者然。至伺之后位則分畛已明,猛利行相遂入過去,心復徐緩。尋伺業用,若循環已。 尋以徐緩始,伺以徐緩終故。

如上四法, 悔、眠、尋、伺。 復以六事勘定:一、此四相望,悔眠二法容並生, 行相不相違故。 尋伺定不俱起。 前念思慧于境粗轉名尋,后念思慧于境細轉名伺,前后何可言俱? 二、此四與別境,行相不違,方得俱轉。三、此四與善十一數,或得相應。四、此四與本惑亦容俱起。五、此四與隨惑有俱不俱。 悔不與忿等十法俱起。 六、此四,意識通具,唯眠數亦五識有。 《識論》不說五識有眠數。吾謂夢中意識或時有五識俱轉,故許眠數五識亦有。然五識相應眠與意識相應眠,體性非一。意識眠妄分別故,名為非量;五識眠得自相故,仍是現量。《楞嚴經》說:夢中聞舂練聲變為鐘鼓者,此但意識妄解。其時五識親得聲之自相,並未起舂緣聲解,更不作鐘鼓聲解也。 或說尋伺與五識俱者,義弗可從。 尋伺者推度,五識不推度,故無尋伺俱。

如上六位心所,性類差別:善、惡、無記。順益名善, 心寂靜相,隨順清淨本然,故名為順。無逼迫相,名之為益。 違損名惡, 心不寂靜相,弗順清凈本然,故名為違,逼迫相故,名之為損。 非善非惡,是名無記。無記又二,有覆、無覆。 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能障聖道故說為覆。又蔽心令不淨名覆。 信等十一,唯善性攝;貪等六、忿等二十,唯染性攝。 染者謂惡,貪等唯染者,就欲界言。若上界貪等,亦通無記。 餘通三性。 餘者,謂遍行五、別境五、不定四。通三性者,如遍行法,有是善性,即與善心、心所相應者是。有是惡性,即與染心、心所相應者是。有是無記性 cnYP5JJ0ywzlTA5kYT+g79MfFQpYqD4XzxkrpypLwMfXSViD4GYCOQVlAm84JG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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