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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識章

昔者小乘外道,並許離識之外別有色等實法,為色等識各別境。此其所持,最順恆情,而實違理。故不可勿論也。今先破外小,次明自宗之義。破外小中,有通有別。且通破者,外小共有四事,難議離識無境,證非唯識。

一者,處定。設無外境,許有識生。云何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如緣西山識,于此山處生,餘處則不生? 云何二字至此一氣讀之。 應立量云:緣西山識,于餘處應生。 宗也。 執境實無,識得生故。 因也。 如緣西山處。 喻也。 返證無離識實境,則處定不成也。

二者,時定。若無外境,而識得生,即緣西山處識,于非緣此山時應生。 宗也。 執境實無,此識生故。 因也。 如緣此山時。 喻也。 返證無離識實境,則時定不成也。

三者,人不定。若無外境,許有識生,多人同一時、于一處,應定一人見,餘不能見。 宗也。 執唯識故。 因也。 如眩翳人見髮等,決定一 眩翳人 ,見,餘 非眩翳人 不見。 喻。意云:眩翳所見髮,本無有實,故決定隨眩翳者見,餘人不見。若色等外境,為各為妄識所現,亦無有實,應決定隨一人見,餘人不見。此以眩翳喻妄識,髮等喻境。 今此不爾。 多人俱時于一山處皆能共見,非如眩翳所見髮等決定隨一眩翳人見。 是為人不定。

四者,作用。若無外境,許有識生,云何眩翳人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非眩翳者所見髮等,有髮等用。 髮有為髻等用。 量云:眩翳所見髮等應有用。 宗也。 執無實境,此識生故。 因也。 如餘髮等。 即非眩翳所見。 此則返徵實境方有用耳。

當時外小以為上述四事,若無離識實境,皆不應成。此則凡情之執,實不稱量。 知境不如實,名不稱量。 欲解其蔽,取譬非遠,且舉夢喻。夢中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村園等,非一切處。應立量云: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 宗也。 許如是境皆無實故。 因也。 如夢中所見。 喻也。

又夢境雖無實,而即此處,于或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恒見。比量準前處中可知。

又以幻覺喻。如群翳觀燈,皆共見有燈輪。此燈輪雖無實境,而非定唯一見。量云:同于一時,同于此處,而人不定,其理得成。 宗也。 許無實境故。 因也。 如群翳所見燈輪。 喻也。

又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有虛妄作用。如男損精,女損血等。 等者,謂肢分勞倦出汗等用。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事皆成。故彼 外道小乘引此,四事。 為證不成,此通破訖。

次,別破者。由諸外小復有于色等境,以慧分析,說實有極微。此如近人析物質 即色等境。 為元子電子矣。若其流別,略可得言。如勝論者 外道。 執有分色。 此師說父母極微合生子微,子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微但名為分。然粗有分色。异本微細分色,而實有其體。唯此為眼識等境。 古薩婆多師 自下小乘。 執實多微各別為境。 此師意說,如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所以者何?一一極微,體是實有。若多微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境,但是和合假法。五識緣實不緣假,須有實體方能引生識故。 經部師執實多微和合為境。 一處相近名和,總成一物名合。此師說一一實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若多微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境,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為五識境。 正理師 新萨婆多 執實多微和集為境。 和義見前。不為一體名集。此師說諸極微一處相近,展轉相資,各各成其大相。如多極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資,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此並非理,應別破之。

難勝論云:汝有分色體,异汝諸細分色, 本微 實不可取, 宗也。 許實句色故。 因也,勝論有六句義,第一實句,有九實,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參考《述記》五第六葉以下及《二十論述記》三第三葉。 如細分色。 《述記》九實一一有細分,此細分色,既非五識所取,即有分色亦然,同是實地等色故。故以為喻。 次難古薩婆多云: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 宗。 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 因。 如眼根等。 此本觀所緣緣論。喻但取少分,五識、不緣五根,故以為喻,但非以根與極微相例,大乘根是有,而無實極微也。

又難經部云:汝和合色于識 前五 非是緣。 宗也。 和合色。 體實無故, 因也。 猶如第二月。 此喻也。經部不說和合色有實體,蓋以古薩婆多極微各別被難,遂執和合為五識境。大乘即以和合無實體故,明其非生識之緣。參考《述記》七第十四至十六葉,並觀所緣緣論。

又難正理師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 宗。 即極微相故, 因。 如不和集相資時。 此師以經部和合被難,轉計極微相資。不知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物?由此,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非所緣。此本陳那說。 更有餘義,恐繁且止。 參考《述記》七第十八至二十葉。

復次;諸言有實極微者皆不應理。所以者何?汝曹有云:阿耨色合七微成,中間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則中間極微與外六微合,應成六分,與六合故。 所合既六故能合應成六。 一處不容有餘處故。 如中一微之東分,與東方處微合,更不容餘五方處微,其西等準知。 既中一極微,許成六分,以此例餘,皆有方分。極微有方分,必更可析。云何說為實有?然復有計,微相圓故,所擬東非是東,西等亦爾,無有方分。 薩婆多義。 此亦不然。若極微無方分者,便非色法。應立量云:極微應不成色, 宗。 不可示其東西等故, 因。猶云無廣袤性。 如心、心所。 喻。 成極微非色已。又汝粗色即諸極微,粗色外無極微,極微外無粗色。當復立量云:汝粗色應不成色, 宗。 體即極微故, 因。 如汝極微非色。 喻。 成粗色非色已。遂立量云:手觸壁等應無對礙, 宗。 非色法故, 因。 如虛空等。 喻。 如上三比量,返證極微定有方分。有方分故,必可分析,便非實有。由此說微相是圓,義亦不成。既無實極微,云何更擬次是圓相?故以有無方分徵詰,斯極微無實,易以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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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無極微者,佛亦不應說。”答言: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大論》五十四“佛說極微有五勝利,一以與二空為方便故”云云。《義林章》。此中意說: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至極微。斷者煩惱,得入空故云云。 諸修唯識觀者,于粗色相,以慧除析。 析者分析,除者除執,外小亦分析,而不能除執,此以除言簡之。 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大乘說極微有方分,非不可析,以更析便不名色,故云不可析。至下自知。不同小乘說有實體,名不可析也。 如吾頃所憑之案,若依彼堅相髹相等,一一以思除析,漸次除至不可析,假名極微。 如思析面為綫,析綫為點,至點更析,則空而非色,故說此名不可析。然點綫面,本形學名詞。此中強借用之耳。 此猶有方分。 極微體即是分,方亦分也。 若更析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故說極微是色邊際。此則大乘義也。 外小極微亦以慧分析而建立,然執有實體。大乘則無實極微,但依所析色而假說之。一誠一妄,語豈同年。

上來已辨,極微非是實法。經部師等 等,餘正量部等。 則復轉計,更以現量證外境有,以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有三量故,言一切,取現境故;證自相故,說現勝。 故舉此為徵。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 下觸字,名詞謂色法。 若無離識實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其為說如此。夫言法之有無,宜以現量楷准,此誠締論。獨其所謂現量者,則以眼接色乃至身觸觸,而有色等覺云爾,故亦說名現覺。斯為近似亂真之說也。據實言之,有色等覺時,即執心外別有其色,內外已分,不名現量。所以者何?眼等五識及俱意,現量證境時,不曾外執,無計度故。 三分別,詳《轉識章》。 后時意識分別,乃判內外, 參考《述記》四十三第十一葉。 故色等覺,唯在散位意識。覺 意識虛妄分別。 與正見, 五識及俱意現量。 二時不俱。則此覺時,能見 五識及俱意。 已入過去,寧許有是現量證外境有。應立量云: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 宗也。 能見已無故。 因也。 如散心位緣于過去百千劫事。 喻也。 又我所謂現量,既不執外,斯乃證外境無,异汝所云。 此對正量部說: 又汝覺時境,請以夢等喻。 等者,等幻覺。 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此覺。我今現見如是色等,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此對經部說。 故汝現量,為證不成。 參考《二十唯識論述記》。

破現量已,復別有難。謂如夢境,非心外實有,世能自知。若覺時境亦非心外實有者,世何不自知?應答彼言:如處夢中,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世間妄分別,串習昏熱,如在夢中。 此染分別,不稱之實理,說為虛妄。無始以來,數數熏發,謂之串習。覆蔽稱昏,毒惱名熱。 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恆不自知;至真覺時,根本智起。方知之耳。然諸夢者,終安其夢,此釋迦所為發嘆于長夜也。

以上諸師异計,亦別破訖。餘所不詳,具《三十論》 破順世及數論。梵天等計,詳《述記》六。又清辨俗諦境有,計同外小,例破可知。

次明自宗義者。上來廣破外小,明無離識實境。斯但有遮,何可無表?故應說有不離識之境,而后唯識義成。所以者何?諸有為法,靡不相待。所云識者,本對境受稱。若無境相,焉起分別?故唯識言,義亦攝境,以境不離識,說識名唯。此則吾宗本義,餘于篇首 《唯識章》 略明梗概。今更詳所以,學者擇焉。

一切有情,各有八識。 言八識者,謂眼等乃至第八:又凡言識義,兼心所。 而此諸識,皆為能變。此前文所己明者也。 詳見諸識章及能變章 斯義既了,而后可談境不離識之故。夫境者非佗,即識所變之相分也。此相千條萬緒, 如眼識一剎那頃有無量青等相轉餘準可知 而自識變以言,無過二類:一、因緣變,二、分別變。

因緣變者:由能緣心, 言心亦賅心所,此中唯除第八心所。 任運而起, 非作意籌度曰任運。 其所變相仗質或否。 五及俱意等定仗質,第八即不定。 而不與見同種生,定有自種為因緣。相別有種,故有實用。 此言用者、體也,猶云有實體耳。

分別變者:相別無種,但隨分別 心、心所見分。 勢力故變。此亦仗質或不仗質, 第七仗質,第六不定仗質。 而隨見攝,說無實用。 若約四分別顯,則相與見同種生者,亦依他性攝,即有實用,但非如色等有礙用耳。今以此相隨見攝,故云無實用。從言异路,義非一端。

如是二類,約八識分。若第八相,以種子從自前念種生, 問:“本有種從自前念種生,新熏種應說從現行生,何可無分?”答言:一切本有及新熏種,俱為藏識攝持,念念等流,其后念種各以自前念種為因緣,理無可疑。此中非譚種子來源,何須分別本新?汝難固不應理。 故有勢用。如根器從大種及造種生,故有礙用。七相一分, 從質第八見分 種生,有似主宰常一用。 雖似主宰常一用現,而實非主宰常一。 五識與俱意所變色等,各依大種及造種生, 造種為因緣,大種增上。亦有礙用。 第六定果色,隨何繫定,即由何繫大種所造, 繫者,繫屬義,界繫之略稱,如身在欲界名欲繫。 復有礙用。以上因緣變攝。若第六一分, 除五俱意及定心所變。 第七一分, 七見所變。 及第八五數,有質無質獨影。 詳見后文。 皆分別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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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記》十六第二十葉,釋分別變。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云云。同第二十二葉,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詳此,則分別變者,以相別無種為其義界。無論籌度心或任運心,凡所變相無別種者,皆分別攝。參考《樞要》五第四五葉。

定果色者,謂定心所變色等境。《大論》五十三,勝定力故,于一切色皆得自在。《義林義章記》十五,此定果色,是彼定前加行心果,由加行心,先期欲變,后方變也。《大論》五十四,勝定果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又云此色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后造色變异而生。餘詳《雜集述記》五。

惟相見種,或同或別,故諸相分有因緣變,有分別變,不倚一端。然印土諸師于二分種,嘗有唯同唯別之爭,此不可不察也。唯同論者:以為相若別種,即與識殊,何名識變?故相與見,應同種生。此復二師:一師唯據新熏種立論,說三法同種生。二師更建本有種,說兩法同種生。據一師義,如眼識起時,緣于色境,即熏生一種。 眼識见分種。 此種有三功用:一生自 眼識 見分,二生自相分,三生本質。 參考《義燈》卷二、《樞要》卷三。 若爾,有八識不遍失, 三法同種義,非遍于八識皆有之,即其義非能立也。 如第八塵相, 器界。 望眼識見分有本質與眼識見分同種生,即不與自 第八識。 見同種生,故三法 相見質。 同種義不遍也。第二師起,遂救其失。謂此眼識其新熏種,但生自相見, 即兩法同種生。 若相所仗質,即第八相,乃與第八見同種生,第八種唯本有故。 《了義證》卷二。兩法同種者,但自相見,或雖有質,質本有生,不能熏故。此所本也。 既許第八相見同種,無不遍失。雖爾,此師不許第八有新熏,則違《阿毗達磨經》。 阿毗達磨經者。唯識所宗。經說前七識能為因,熏生第八親種。見《攝大乘》及《三十論》所引頌。 亦復成過。 參考了義燈二。

唯別論者:說相無緣慮,見有緣慮,故慮非慮別。應不同種生。但相不孤生,托見方生,說名識變。茲所樹義,抑未盡理。實根塵相,與見別種,誠如所云。餘獨影境,寧可一例。如意識緣空華,空華無實,但識上變似華相,此似華相,即與見同種生。緣極微等 大乘極微無實已見前文 其理亦爾。概云別種,云胡可信?

惟護法師者,說相見二分隨其所應,種或同別。如緣空華等,相見同種;緣實根塵,則相別有種。同別合論,斯無有過。

設有問言:“相別種者,何名唯識?”應答彼言:不離識故,一切種離本識無別體故。又相種以見種為增上緣,而得生現; 相分。 見種亦以相種為增上緣,而得生現。 見分。 既見相種,同時更互緣生,故二現行,定不相離。如眼識起時,色相俱起;耳識起時,聲相俱起,鼻識起時,香相俱起;舌識起時,味相俱起,自識起時,觸相俱起;乃至第八識起時,種子、根身、器界俱起。 言乃至者,隱攝五俱意及第六定心相。又第七一分因緣變者亦此所攝。 見相條然宛然,而定俱不離,說名唯識。问:“何故不言唯境?”答言:見為能緣,相為所緣。由此能緣,證有所緣,能緣勢用勝故,但名唯識,不名唯境。迹護法義,調和唯同、唯別二家。而依別種,說因緣變;依同種,說分別變。可謂如實稱量矣。

復次,相雖無量,而依性別, 性者體也。 說為三境:謂性境。 此言性者實也。 帶質境、獨影境。

性境者,謂若有相具足五義:一、有實用, 解見前。 二、從自種生,三、或仗質,四、現量所證,五、性與繫 界繫 不隨心。故名性境。 首言“謂若有相”者,此中但約色法,不及無為,復除種子,故以“若有”言簡之,設遍舉者,無為亦名性境,然唯具三義:一、有實用,是諸法實體故;二、現量所證,正智得彼自相故;三、性不隨心,自性本凈故。不從種生,更非仗質,故無彼二。第八相如種子復是性境,此具四義:一、從前念種生,二、勢用實有,三、八見現證,四、不隨心一繫。 初有實用,如色即礙用,義易了知。

二、從自種生者,謂前五相及俱意相,乃至第八根身器界 言乃至者,隱攝第六定果色。 如是眾相,通名色法。于俗 具云俗諦。 實有。此諸實色,由何得生?故應分別說大種、造種。

前六 除散意。 塵境並第八根,乃云造色。 造色得名,后詳。 理實各自有種,應說造種。 對法,所造色者,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詳《雜集述記》四。准此,造色通假實,今唯約實法言。 第八器界 此云器界,唯約第八所變而言,若通說者,則眼識及俱意所變色塵,耳識及俱意所變聲塵,乃至身識及俱意所變觸塵,俱托第八器界為質,亦器界所攝也。 亦名為大。大復差別,地水火風。堅勁義是地大義,流濕義是水大義,溫熱義是火大義,輕動義是風大義。設此諸大,無有功能,云何突生。故復說有大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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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伽》第三:“由諸內外大種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云云。諸大造中,唯根名內,餘皆名外也。內相續心謂第八。

大種造種,勢用相懸,言其殊勝,則唯大種。蓋大種勢用有二:一、與自現 四大 為因, 因緣因。 由諸大種,同處各遍, 如多燈光同一室處,而各周遍其處,皆不相障。 遇緣各生其現。故堅勁、流濕、溫熱、輕動,諸大相網,都無虧欠。 網者遍義。相網者,謂即于一處諸法交遍也。衡陽之聖知此矣,其言易曰:“乾坤各有十二位,坤非有陰而無陽,乾非有陽而無陰也。”按陰陽為虛字,以明諸法交遍之理。世儒作實字解,謂之二氣,斯方士之談。交遍者,眾妙義,大用充周義,如药丸然,隨取一分,味味具足。驗之生物,有截其一部,其肢體仍得長育完具,良有以爾。 亦復不相入為一體,燦然眾相,區以別矣。

二、與造色 根及塵。 為因, 此即增上緣因。 所謂生、依、立、持、養五因。

生因者,亦云起因。謂諸造色雖自種生,若離大種必不能起。《瑜伽》第三:問“諸法皆從自種而起,寧說大種能生諸色,乃至長養耶?”答言:由諸大種、造色種,皆悉依附內相續心。 第八自體分。 諸大種未生諸大,造色種終不能生。要大種先生大,造色種方生造色。為前導故,彼 大種。 能生,故名生因。 《瑜伽》六十六同此。 夫造色者,通根塵言。第八變根, 造色。 定須變器 諸大。 為其依持受用。五識等塵 造色。 仗第八器 諸大。 為質,方得變起。故論說言,大種先生大, 器界。 造色種方生造色。 根塵。 理實造色定與大俱時生,無有先后。言大先生者,以造種待大種增上,義說為大先造耳,非實有先后也。若言有先后者,則其先者當在何世,后之距先,又經如干時分耶?倘不能說明之,即不應持有先后矣。設有說言,諸大生于昨午,造色之生,后于諸大三剎那。雖立說者無據以甄其必然,而反對者亦無據以證其不然。昨午已入過去,其然否皆非當前所得驗故也。若爾,則其說為能立乎?恐未然也。將如此土名家所云:“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爾。”縱言先者,不必于昨午;言后距先,不必三剎那。要其失,則視此矣。惟現前造色,現前諸大,相依俱有。故說大造俱時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晚世哲學家有說有機物之生,后于無機物者。逞臆懸譚,烏乎稱量?

次、依因者。謂諸造色,依據大種,方乃得生。故舍大種 此云大種者,非目諸大種子,乃現行諸大之通稱。蓋大種一名,通乎種現也,詳《義林章記》九第三葉及《大論》三。 無別處住。《瑜伽》第三:“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名依因。” 《義林章》九分別即質造、離質造,而以依因約即質說,其義待商,今且置之。

三、立因者,即隨轉因。由大變异,能依造色, 諸大為所依,造色為能依。 隨變异故。能造 諸大對造色名能造。 所造, 即造色。 安危必同。故大變時,造隨變异。 此中造色謂根。大謂扶根塵,扶根塵即器界攝故。

四、持因者,即是住因。謂諸大,從大種生,雖纔生即滅, 生已便滅無稍留時。 而恒隨轉。 前滅后生,故云隨轉。新新不斷,遂說為恆。 故能持造色,令其相續。《義林章》九,謂由大種, 此中大種,通種現言。大種生大,方能持造,義說種亦能持。 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造色續生,由大持力。 大為能持,造為所持,造色與大,俱生俱滅故。 不爾,造色應有間斷。《瑜伽》第三:“由隨大種,等量不壞。 等者前后相似義,不壞者相續義,更有別解,此略不詳。 遂名持因。” 有說大種通前六塵者,不知大能持造,前六間斷,焉有此能。

五、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由大親養造色增長,故名長因。 根造色也,必須大養之令長。郭子玄曰:“人之生也,形雖七尺,乃舉天地以奉之,故天地萬物,凡有所者,不可一日而相無也。一物不具,則生者無由得生。”其言雖近,乃有深指。

如上所述,大種生大, 大之得名,一、形相大故,二、與諸造色為所依處故,三、成坏世界,作用大故。 俱時增令造種生造, 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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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不從大種 通種現言下准知。 生,而依大種而生,遂得造名。 造色者,具云所造色。《義林章》九:目依而有,立以造名。云云。由依大種生故,說為大種所造。 然有問言:“造望能造大種,為定相屬,為不爾耶?”案《瑜伽》五十四:“依大種處, 大種,通種現言。 有造色生,說名為造。” 《義林》注但大種處所造色,即以此大種名為能造,非定相屬。 又此聚中有彼大種 謂現 造色可得,當知此中即有彼法 大與造。 故。諸大種 謂現。 同聚, 諸大一處同遍,說為同聚。且以水言,從其流濕即有水大,從其溫熱即有火大,熱則化氣而輕動即有風大,冷復成冰而堅勁,即有地大。水大種子逢緣生現行水大,其水大相增盛時,令餘火大等相隱,非有水大處無火大等也。餘準可知。 所有一切造色,相依有者,皆可名造。互得造義,非定屬義。斯則應理之談。 《義林章》九:問:“為一大種造一造色,為造多耶?為多大種造多造色,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造一造多,理皆無妨”云云。義亦有關附存於此。

又復當知,造色與大,有二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攝決擇》說:“要大種生,先據處所,后造色起,不離彼處,名為造故。” 由造依大生,義說先后,實無先後。可勘前文。 此言大造同在一處,不相障礙。如一色處阿拿色,諸大阿拿與造色阿拿,隨應所有,並相涉入,若眾燈光,交遍一處。又如一眼根阿拿色,亦諸大阿拿, 此謂扶根塵。 與造色阿拿, 此謂淨色。 隨應所有,並相涉入,若眾燈光,交遍一處。二、和雜不相離。即凡同處不相離阿拿色,能造 諸大 所造 造色 相涉入者。雖一處住,而其體各別故,復云和雜。 《瑜伽雜集》言:大造種者,棼不易理,唯識諸籍,于此復少明文。今以大種屬第八,然后大種于造色為五因之義,的然易明。學者細按吾前文,當豁如也。《雜集述記》四第二十七至二十八葉,“所觸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已說,今辨所造。故言一分”云云。有舉此為能造四大即五及俱意觸處所攝之證。而謂吾以大種屬第八為非是。不知就身根所取言,能造四大,自是身根所取,《雜記》有明文,不可非也。就身識及俱意所緣言,則唯是造色。能造四大為本質,五及俱意不親緣。故前六中觸,自有造種。大種當屬第八,于理何疑,他日容別論之。

又大造體性,別以二類,曰根曰塵。大 第八器 及造一分, 造色通根塵,此言一分者,除第八根,唯取前六色等塵也。 同塵性故,通得塵名。望造中根, 第八根 遂判為二。 根塵 塵唯所取,根通能所。 根望塵名能取,望識亦名所取。 清淨色者,根獨得名。雖似塵有對, 對者礙也, 而特微妙, 凈色根,雖說為有對,實迥不同塵。 故有勝用。 能發識故。 世俗不辨根塵勢力之殊, 今之言生理者,不了有淨色根。 生理奧窈,云胡可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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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或仗質者,根塵性境,藉質唯塵。若前五塵,仗第八 器界 起;若俱意塵,仗五塵展轉托第八 器相 而起; 第八定果色準知。 若第八塵,仗他識起。 他身第八識所變器,自第八托為質。 唯第八根,定不仗質,執為內故非可待餘。 前六塵,亦得說仗他人識所變為質。如俱意緣張人,實非能親緣張人,乃仗自五塵,展轉仗自第八,又展轉仗張人身中第八識所變扶根塵為質,變相而緣。若爾,即質有多重。曰:多亦無礙,法相非一故。

四、現量所證者。《顯揚論》說:“現量者有三種相:一、非不現見相, 論自釋有四種義,殊冗雜。今釋非不現見相者,此境現前顯現非過、未無。亦非有被礙不可見。即識于此境,分明現證,故云爾也。 二、非思構所成相, 若涉思構,即現境已入過去。如五及俱意前剎那取現境,后剎那獨散意方起思構,便非復前剎那現境。 三、非錯亂所見相。” 錯亂有七種:一、想錯亂,謂于非彼相起彼相想,如于陽燄鹿渴相,起于水想。二、數錯亂,謂于少數起多增上,慢如翳眩者于一月處,見多月象。三、形錯亂,謂于彼形起餘形增上。慢如于旋火,見有輪形。四、顯錯亂,謂于彼顯色,起餘顯色增上。慢如于非黃色,悉見黃色。五、業錯亂,謂于無業,起有業增上,慢如執卷馳走,見樹奔流。六、心錯亂,謂于所錯亂義,心生喜樂。七、見錯亂,謂于所錯亂義,妄想堅執。 誠以諸識于境,現量證時,親得自性。如青色自性,本非青非非青。眼及俱意,正緣彼頃,亦不起青非青行解相。即心與境,冥會無間,渾然一體而轉,名得自性,故說非錯亂等相。眼 眼識 俱意緣色,如是。耳 耳識 俱意緣聲。乃至第八緣根塵等,皆應準知。現量親證,方稱性境。 性者實也,現量方證實境,當下即是,求索便乖 凡夫雖有現量,曾不目知。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對真而莫覺。”

五、性與繫不隨心者。且先談性。凡屬性境,多不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不隨心 謂五識 通三性。雖無記心, 謂五識中無記。 緣五塵境,可云同性。 心境俱是無記性故。 而實相 五塵 五識 各守自性,非境隨心成無記。餘準可知。次繫不隨者,如明了意識緣香味境時,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繫,不隨明了意識通上界繫。餘義推詳,請咨樞要。 詳《樞要》卷三第二三葉。

如上五義,色法 根塵。 全具,是為性境。餘非色法,若真如等義不具五,亦性境攝。觸類旁通,其詳可略。 性等三境,本唯依相分立。然《義燈》云:“四分相望為所緣者,亦得名相,雖非相分,而是境相。”準此,則見及內二分為所緣緣時,亦得說為性境。故性境名義寬廣,通色心及無為法。據理而言,凡法有實用,及為現量證者即屬性境,此其所以寬廣也。

附識: 性境中前六能熏,為熏自種、為亦熏質種?曰:據理通熏,若不熏質,第八無新,熏種故。若爾,即一相分,熏生二種,一為自種,一為質種耶?曰:否。相分與質為同類故。即此相分,熏生一種,此種入本識是為塵種。或時隨緣生自能熏后念現,或時隨緣生本質法故義說相分亦熏質種。

帶質境者, 《述記》四十四第十九葉。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第七見仗第八見為質,變似我相,故云帶質。 第七相分雜種所生。 見《述記》卷四第八葉。 一分與質同種,一分與見同種,兩頭 見及質。 爍起,立帶質名。以故此相,判性不定。若從見說,有覆無記;若從質說,無覆無記。异性攙和,而成一物,斯為至詭。又復此相,唯非量境。第七緣時,不得自性, 第七相,似其本質即第八見,本非實我。然七見橫計為我,即不得自性。 不稱質故。 七疏緣本質第八見,八見本非實我。七執之為我,故不相稱。 具此數義,帶質境所以建立。

附識: 帶質境為雜種生,一分因緣變者,力能熏質種,一分分別變者,望于彼分(因緣變者)有和合及相似義故,即與之共熏質種。問:第七緣我,云何此相熏成質種耶?答言,帶質相有,而我實無。所謂我者,本見分之上妄作此行解。即以相帶質起故,還熏質種,我實無故,不復熏種能生我。

獨影境者,獨散意識第八心數,相唯從見。 奘師頌云獨影唯從見。從見義者,略說有三:一、從見同一種生,二、從見同一界繫,三、從見同善等性。 非异見而有實用, 性境即异見而有實用,獨影境反之。 遂被此名。然復有二:一、有質獨影,二、無質獨影。

有質獨影者,雖相唯從見, 從見有三義,注見上,后仿此。 然見變相,有所仗質,故以為名。如第八俱 心所與不相應名俱。 獨等緣 心亦云心王。 相, 根器種。 實仗心相為質,而變影緣之。 質有實用,而影無實用,以影唯從見種生故,下準知。 第六 獨散。 緣第八等相見 亦緣前五第七及自前念見,故置等言。 及緣他心 他人心 見,仗質變影。此例僉同。

附識一: 常途說有質獨影,亦名帶質。如《義燈》云“有性境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緣,即于此時並緣第八等”。此其文義隱晦,初學難解。按散意者,第六意識,一方獨起構畫,名為散意;一方仍與同時新生五識俱,亦名俱意。故一意識,就俱意方面言之,則取性境;就散意方面言之,則取帶質境。《燈》說蓋如此。唯其所謂帶質者,即指散意緣第八等,則有未妥。蓋帶質境一名,當為第七相分之專名。七恆內執,故境應特殊。《述記》說七相為雜種生,以有似常一用故。獨影雖仗質,而種唯從見,無實用故。此二者之判也。若散意緣第八等,其相分即有質獨影攝,不得謂為帶質矣。《燈》以之並為一談,即非正義。《宗鏡錄》六十八說帶質者,心緣心是。又云:“散位獨頭意識若緣自身現行心心所時,是帶質境。”則亦不以帶質專屬第七,其失與《燈》同。然俗或名有質獨影為似帶質者,似言置簡,理亦無妨。

附識二: 或云:“散意仗質,容據曾有而言,如俱意與五識,前念緣塵即于前念謝滅,后時散意方起,變似過去塵相而緣之,即托過去法為質,故所仗質應言曾有。”其為說如此。設有難言:“過去法即無,如何得仗為質?”則說者必瞠目結舌而無以應矣。言理者,有差之毫釐,謬以千里者,此類是也。故前說必加修正,方足解難。據實而言,俱意與五識滅時,即散意生時。剎那剎那,前滅后生,如秤低昂。故散意纔起,即緊接俱意,得仗少分實塵為質。言俱意已入過去,散意不相接而得為質者,即為倒妄。疏家如此不詳,遂令說者滋誤。然《宗鏡錄》六十八第四葉云:獨頭意識初剎那緣五塵,少分緣實色,亦名性境。此則為不正義。散意初剎那與俱意緊接,遂得仗彼少分實色為質,而變影緣之非能親緣實色也。故俱意所緣名性境,散意所緣名有質獨影境。問“散意唯仗俱意為質,不仗五八耶?”曰:亦展轉仗五八為質。若爾,既有多質,設許熏實種為一為多?曰:質皆同類,即此熏一種,此種入本識中,有時隨緣生第八現,有時隨緣生五或俱意現。思之可悉。

附識三: 第六緣自前念見時,所變影相亦有質獨影攝。前滅后生,原不隔時。故后念見,得仗前念見為質,而變影緣之云爾。

附識四: 《義林章記》十五第二十至二十一葉:“遍計所起,不明了意識(亦名獨散意,亦名散意。)獨緣根境,(不與五俱,云獨緣,然言緣者,實是疏緣)構畫所生,熏種為因,后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從質,亦于法處不別說之。”同第二十一至二十三葉:“一者影像色,諸有極微,並獨散意,構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云云。詳此,則以散意無質獨影,為有質獨影境,故此影像,立以色名。又舊說有質獨影,亦名帶質。《樞要》三第四葉:“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云云。夫帶質與有質獨影之分,吾已辨之矣。乃若散意構畫根境,如緣鏡像水月,或緣過、未五蘊之類。過未蘊本無,鏡像水月,復非實有。唯是能緣心上妄作此行解耳。斯不得名為有質獨影也。然其必以有質獨影名之,且以帶質境名之者。《樞要》固云:“熏成種子,生本質故。”《義林》亦言:“熏種為因。”是其立義之所據也。然今所欲辨者,即獨散意識是否可熏質種?以理推徵,縱真為有質獨影相分,亦不應別熏種,以此相分,從見分同一種生,即隨見分,熏成見種,理無可疑。倘許能熏質種者,第六遍緣十八界。許緣第八見及根塵相,熏種無失。若許緣第八自體分上功能,亦熏種者,即犯無窮過,詳《宗鏡錄》四十八第十四葉。又如第七及五見皆自能熏,設許散意疏緣亦熏彼種者,過復無窮。緣自前念見,熏種成過,其理亦爾。準此以談,散意不應熏質種,決定決定。即彼散意所變影像,除緣俱時餘心法,仗有實質,及緣五塵,初剎那緊接俱意五識,仗少分實質者外。餘緣過、未蘊及緣鏡像等類,不得名為有質獨影及帶質境,義復決定,若爾,第八或無新熏種耶?曰:第八見種由第七熏。第八塵種、五及俱意熏。其根種無新熏,唯本有故。自基師以來,主張散意熏質種,遂不惜以無質獨影,強名帶質,以傅會其熏種之談。種種糾棼,相沿千載。吾夙疑之,質之吾友林宰平,而后斷然非之也。

無質獨影者:相唯從見,復不仗質,故以為名。此境唯在第六散意。萬念紛綸,相為無量,略示方隅。如緣過、未 即現在心,變似過未相而緣之,此相是現在,但心上妄作過未行解。 及緣無為、石女、空華、瓶衣等物, 五識及俱意但得五塵,本不曾得瓶衣等物。唯第六散意見分之上變似瓶衣等相而緣之耳。 不相應行,極微自性、神我、梵天, 外道說有梵天等,即心上變似其相,而妄執為有。大乘破彼之時,心隨彼梵天等名,變似其相,唯不執有耳。 乃至緣無, 無字名詞。如心起無物想時,即變似無相而緣之。 每一心生,言心亦兼心所。俱時變似,所緣相貌。 如緣過未至此為一句。 是為無質獨影。

附識一: 散意緣無為,《樞要》三,說此相分為獨影境,日本僧高範云:無為不生不滅法,無引起相分之力,故此相分偏依能緣心分別力安立,故獨影境。了《義燈》一:“后得緣如,相是何攝?答:或帶質境攝,從質名無為,從見名有為,以許無為依識假立。有漏緣如,準此。”又云:“若約種辨,即唯從見。”今依《樞要》及高範說,散意緣如相分,攝屬無質獨影,《燈》說帶質境攝,非也。吾友黃居素、陳證如並主真如非疏所緣緣。樹義精審,此姑不述,則變相緣如為無質獨影,明矣。

附識二: 第六緣不相應行法,如心作得法行解時,必變似得法之相,此相偏依能緣心思構而起,故為無質獨緣,《百法明門論》說不相應行,略有得等二十四法,其中不無可增省者。坊間有基、光二師《百法疏》本,殊不佳,亦可閱。

附識三: 無質獨影相分,本不別熏種。頃有問言:“如緣空華相分,即名無質獨影,空華本無,故不熏種,而似空華相非無,云何不許別熏種耶?”答曰:此相從見,非异見而有自性,即隨見分熏成見種,故云不別熏種也。

綜上所述,有質無質獨影境,許通三量。第八心數,唯現。 八數任運,于所緣影像相分,不作是此非非,此等行解,稱其本質,即得自性。 第六獨散,初剎那率爾心,亦現量攝,餘通比非,應如理思。

如上三境,六八通二, 第八心王性境、心所,獨影境。第六俱意及定中性境、獨散及夢中、獨影境。 五七唯一。 五唯性境,第七唯帶質境。 《樞要》誤解帶質,有二合三合之談,不可從也。 《樞要》三第三葉至第四葉,有二合者: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因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質之境,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詳此,則獨影與性境,通得以帶質境名之,而三境名相淆亂矣。惡可據哉,延壽《宗境錄》雖博聞,而膚亂無條理,其言三境,亦不足依也。

三境攝屬二變:性境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樞要》有文, 見《樞要》五第五葉。 此堪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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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識: 《述記》十六第二十三葉,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此與《樞要》五頗异,今不取之。基師說帶質境,往往自為矛盾耳。

復次,諸有為相略有四義:一、頓變義。如實根塵。隨其形量大小,宛爾頓現。 本非實物,故言宛爾。 若吾頃者,注目而視近旁之爐,理實爐相,第一剎那,依識頓現。即此剎那滅已。第二剎那,似前爐相,復依識頓現。亦即此剎那滅已。第三剎那,似前爐相,又復依識頓現。 世俗觀物,以為漸變者,則以經多剎那,相似相續,有若積漸而成耳。 剎那剎那,無非頓現,不疾而速者,幾也。則莫尋其間矣。 前后剎那,曾無間隙可得。 不怒 怒,作動也。《齊物》“怒者誰耶”, 而威者,神也。 《解深密》云:“由緣起法有大威力故。” 則莫得其朕矣。難言哉,頓變也。 深了頓變義者,則知凡物不由積小成大,而極微之論,不足成立。《述記》七第二十一至二十二葉,略釋此義,可參考之。朱元晦《中庸》第二十六章注云:“然天地山川,實非由積累而后大。”解亦精到,能會斯旨。元晦聰明,誠有足多者。

二、互遍義。自識 具云自身八識。 各變,色聲等相,他識 具云他身入識 各變,色聲等相,同遍一處,而不相礙。即如講室懸牌,吾與座中諸人,嘗以牌為一物,吾儕共見矣。不悟本無離識實境,安得多人共見一物。更自思唯,則此惑不難解也。 大乘以諸識皆不親緣外境,說無離識實境。諸識各自所緣,為各自所變,故無共見一物之理。斯義詳前,茲無繁述。 由吾眼識仗自第八塵相為質,變似牌相。 俗云牌者,乃依識所變似牌之相分,假立牌名。實则此相與其本質相類,無所謂牌與非牌也。 俱時,他人眼識,亦仗彼第八塵相為質,變似牌相。而各牌相,同遍一處,吾儕妄計,則謂共見一物已耳。夜半鐘聲,眾夢初覺。各人聲相,原非一物。復如前例。是故互遍義立,而外境之執始破。

三、眾同分義。如前所舉,多人牌相、聲相,雖復同遍一處。設不相似者,即應多人俱時于一處各自緣牌相等,等者謂聲相等。不同作牌相等解。今既不爾,以是徵知,決定相似,故復說眾同分。 相似名同,非同一之謂。分者類也。說見《百法》。又楞嚴有群翳觀燈,共見燈輪喻,則以業同故相似耳。

四、隨轉義。識帶境生,境仗識現。識有執故,緣境起縛。 《義燈》七,由第七識二執為本,今諸識中不能亡相,為相所拘,說名相縛。《倫記》五十二: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緣境起法執,執蘊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縛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縛起,即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 轉無漏時,境亦隨轉。能緣殊勝,于境自在。 究竟位中,無漏見種,挾帶無漏相種以行,即淨土莊嚴,自在示現,然如來凈土與眾生穢土,同處各遍,而不相入已耳。此非奇談也,即等是凡夫其心境雖屬同分,而亦不無差別,如畫師詩人,與鄙夫凶豎,決不齊其天宇,世所印可,何獨疑于如來凈土乎? 設有問言:“唯識所談何事?”應答彼言:談境隨心轉事,凡愚不了,妄執外境,拘礙自心,哀此長夜,何時可旦?

復次,散意緣境。 以意及五識,現量證境時,無外境想。后念散意起位,緊接前念俱意等滅位,即仗俱意等少分,實境為質,變影而緣,乃作外想矣,然此影質不俱時,雖前后緊接,而生滅位异故。 俱時而有時覺、方覺。 散意所变影相本非實境,但見分上作實境行解,而實境行解起時,定有方覺時覺俱起。所以者何?實境行解,析言之,即一為現之行解,不作已滅未生想故。二為在之行解,不作無處想故,合現與在之行解,方成實境行解。然現者時覺,在者方覺,若無方覺時覺,即實境行解不生也。持實境行解與時方二覺,俱時而起,不可說有先后耳。 此時方為何?不可毋一言耳。

具云方分,俗云空間。 者,大乘說,依色心分位假立。 色者,心之相分、色上分位不自顯,依心行解而顯,即此分位,本唯依心假立,然就所緣邊言之,亦說依色。 若離色心,即無別體,不可得故。 設許離色心有別空洞之體名為方者,此現量所不得,比量亦無據,故應遮止。 以是依色心分位,施設為方。 外道有計方是常一,能生諸法,此真倒妄。《三十論》已破之。

時具云時分,俗曰時間。 者,大乘說,唯依心法分位假立。此復二義:一、唯識三世義。識變似相,而起過未行解。 現識以前念為等無間緣故生,望后又自為等無間,即現識一方酬過去,一方引未來,是以現識緣自相分時,觀前滅無,名為過去,觀后當生,名為未來。即依現相而作過未解也。 宛爾三世,實唯一識。 依一識上詐現三世。 二、道理三世義。 別抄二,作種子三世,倫記五十三,作法相三世,《述記》十八,作道理三世,今從《述記》。 依識功能 一切識名有功能。 生滅義故,假設三世差別。 功能念念前滅后生,已滅名過去,方生名現在,當生名未來。現在功能是過去果,是未來因,即依一功能上假立三世。 或此二外,更說神通,恐濫妄緣遂以云爾。 《述記》十八第二十三葉:“由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又云:“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倫記》五十三第二十三葉:“神通三世者,即禪定他心通,此皆證解”云。 實則約種現言,二義已足。 唯識三世義,依現行立;道理三世義,依種子立。 《別抄》無三, 不立神通三世。良有以也。

綜上所述,時方無實, 是色心上分位假法故。 義極決定。唯眾生妄執,未易遣除,故令析色觀空,方覺始泯。 方亦依色,不唯依心,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析色至極微,更析便空,即無方分。 復令悟入剎那,時覺何存。 所云時計,亦猶於方,去來今相,歷然溝分,則時即方之變相矣。復依所執,為之符號,支干之紀,鐘表之動,因以計度,妄亦滋甚。今欲明時非實有,莫若令悟剎那。舊說時分迅疾,至極小量,方名剎那,此蓋隨順世俗。如《大毗婆沙論》一百三十六說:“壯士彈指頃,經六十四剎那。”又說:“世尊不說實剎那量,無有有情堪能知故。”此言剎那分限,不可測知,雖足以遮凡情之執,然不謂剎那非時也。設有說剎那勢速,(《百法疏》:迅速流轉名勢速)應字真時者,則返同時計外道,心外有法,過且無邊。如實義者剎那非目時分。《述記》十八說:念者剎那之异名,斯為了義。念念生滅,其來無始,其去無終,即現在一念,為億劫以前之果,為億劫以后之因。依一念生滅,假說過現未,而實無有時分可得。故了剎那義者,則計時之妄,可以袪矣。 善巧方便,智者須詳。

前談境相,遂及時方,餘不相應, 詳見《百法明門論》。 亦可類推。學者既了離識無境,則諸識性相, 性者自性,相者行相,說見后。 應更推詳。先轉識。 《瑜伽》六十三:“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末那識”云云。故轉識者,前七之通名也。轉者轉易,十地位中,前七入觀無漏,出觀有漏,有轉易故,立轉識名。問:“金剛心復,第八亦由有漏轉成無漏,云何不名轉識?”答:第八一轉即永轉,非前七例,故轉識名不通第八。 本識 阿賴耶識。 次之。 sgC9DC2xWfJHpYW28beDLXEVSWpe/TFFEC05gad8zJHTQx9C1627vZlIvDqUHN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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