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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章

功能任運, 體是虛幻,無實作用,故日任運。 藉待象緣,故次之以四緣。現證如是有為法,如是緣起, 依托眾緣而起,名緣起。 都無自性,遂說四緣,稱實而談,非同妄構。

四緣云何?一、因緣。《三十論》七:“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云云。 參考《述記》四十四第一葉以下, 此在唯識,界域最嚴,列舉條流,唯有其三:一、種生種,二、種生現,三、現生種。以次述焉。

云何種生種?無量功能,依止藏識大海, 《规矩頌》云“浩浩三藏不可窮”,故喻如海也。 為藏識攝持, 攝持即是相分。 剎那剎那,前滅后生。微論有漏無漏,未有對治,便恆隨轉。 無漏功能,法爾清靜,更無對治,故不斷。有漏功能若對治不起亦不斷。功能斷否?唯視對治有無。說見前章。 故此功能,自類相生, 類有二義,解見《功能章》。前種勢用,親生后種,故後種是前種之自類。 前種后種因緣性,因果异時。由此,功能非斷、非常,宛爾生滅, 前念種滅,后念種生,幻有遷流,乃云宛爾。 成其勝用。 體是生滅,故有能生勝用,若是常住法者,即非能生。所以异于自性神我等計也。哲學家言一元二元多元者,並無此中因緣義。

云云何種生現?功能 通有漏無漏言之。恒轉非斷非常故言恆轉。 若逢緣合,方起現行。 如不待緣,應有實作用,又應一切時,恆生一切法,理何可通? 現行是用,功能是體。體用固不離,而實不即。如心現行。能緣慮,心種不爾;色 現行。 有質礙, 色謂第八識等實根塵相分。 色種不爾。 參考《述記》十四第三葉。 以故,體用條然, 條然,各別貌,《三十論》說:“種望現,名异類。”《瑜伽》亦云:“他性,以體用分之故也。”然復當知,體用定相隨順,如色種不生緣慮用,心種不生質礙用。故所生現,望能生種,亦說名自類。從言异路,義解非一。 法爾俱有。 附識一。 如眼識,第一剎那種生現, 問:“種生現,待緣有幾?”曰:根塵、相種;能緣見種。俱時更互相望用,但緣合幻生。 體用並時呈顯,猶如炷燄。 燈炷生燄,炷燄並時相依而有。 即此剎那,種、現俱生俱滅已。 唯種子自體,依止第八識中前剎那滅,后刹那隨轉,終古不斷,若現行自體,則于前剎那與其自種俱滅已,后剎那便不隨轉,即由他現續生,成其不斷。他現者,后剎那種所生現也。然前后剎那相續之間不有間隙,此處不容妄情猜度。 第二剎那種生現,其理亦爾。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識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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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望現是因緣性,即體 謂種 。用 謂现 。決定相似。如心種定生心法現行,不生色現;色種定生色法現行,不生心現。法相釐然,寧可淆亂;昔天竺小乘計色心展轉互為因,晚世學者亦有以心為色因、 如遠西唯心論。 或色為心因, 如唯物論。 又或執有因非心非色, 如中立一元論。 此皆似比無據, 現證如是色法,比知此色自有因緣;現證如是心法,比知此心自有因緣。誠非臆測無根之談。反此,則為似比。 戲論唐功。

又復當知,心種色種,類各無量。色種异類,各生其現;心種异類,各生其現。有為諸法非一非常,成其幻化,此至俶詭不測者也。云何現生種?七現行識, 唯除第八,說見功能章。 有勝勢用,而增減者皆是能熏。此能熏識,一剎那頃從自種生,即此剎那,有勝功力,能熏本識,生自類種。 所生種與能生現,體性相似,故名自類。如眼識無漏現行見分,定熏生眼識無漏見種是也。餘準知。 故現望種, 謂其所生之種 是因緣性。

然天竺古師有以現行說名功能。《三十論》八:“論說因緣依種子立,現行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詳見《論》本八第三葉,《述記》四十五第十四葉。按《攝論》已說外種,蓋順俗取譬耳。實則外麥等種望內識相種,即是現行果法,不得名種矣。世俗誤解,何可不辨, 云云。此則名相雜亂,非正義也。雖因緣依種子立,不可說因緣即種子。《論》以親辦自果,明因緣義,極為應理。若現生種,親辦果故,斯是因緣。豈謂現能為因,便得名種?《述記》十二:“據不正義,以釋因能變。” 見《述記》十二第十葉以下。 淆現于種,非小失也。 《論》言因能變,乃建立種子為識,生之因耳,若現亦名種,則法相淆亂。至因緣中有現生種一義,所以明新熏種之來源,別為一事,焉可併談?太賢《學記》二第二十四葉雖不取基疏,然其詞義隱晦,未暢厥指。

難曰:“現不名種,如何說因緣依種立?”曰:現行為因,即熏成種,非不依種立。

又經部計前法為后法因,故因果异時。大乘說種生現,現生種,彼此俱有,故因果同時。 種生現,體用俱時呈顯,說見上。現生種者,非現滅已方生,若已滅者便無能生勢用。即此現從種生時,有勝勢用,別生一法,還為第八中種。準此,則三法同時,彼此對待也。三法者:一本有種,二現行,三新熏種。 前后不許並,非彼此不得並也。因果時分同异,昔為本宗與餘部力諍之事。 詳見論本三第五至七葉賴耶恆轉門、同四第八至九葉種子依中。 實則各據一義,不相水火可耳。

上述因緣,唯有三種。因緣以親辦自果為義,异此不名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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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乘六因, 詳《俱舍》 依現行立。彼無功能,雖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耳。 《述記》四十四第四五葉,《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

二、等無間緣。初、因緣依種子立;今此第二,依現行立。現行終古無盡, 闡提有漏,現行無盡;佛無漏現行無盡。 七八俱恆,六除五位無心,餘亦不斷。以等無間緣有此勝用,故次因緣說之。案八現識, 言識攝心所, 各各見、自證,是此緣體。 不言第四者,攝入自體分故;不言相分者,相托見起故,無緣用故。 《義演》云:“此緣約四義辨:一、前聚于后,二、自類無間,三、等而開導,四、令彼 復念心、心所。 定生。” 見《義演》十五。 其一、簡同時或后時,唯前聚心、心所 聚,類也,如眼識前念心、心所。對后念即名前聚。 望后聚心、心所為緣。俱時無二念,並后不開導前,故並簡也。

其二、顯非他識為緣。如眼識,前剎那滅已,引后自類眼識。令生。乃至第八識,剎那剎那開前導后,是為自類無間。云:“何八識不互為緣?”曰:“一身八識,容俱時轉, 七八相望恆俱轉。前六與七八相望,則有時俱轉,有時不俱轉,故言容耳。 故不得互為此緣。” 難陀安慧執异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知异類既容俱轉,即無互相開導之理。參考《述記》二十七第一葉以下及四十四第六葉以下。 “若爾,心與心所异類俱轉,如何望后並得互為緣?”曰:心所與心相應,和合似一, 依緣事處同故,已說如前。 非可離別令其殊异,不應例同异識,故得互作等無間緣。又無間者,前為后緣,順次相生,名為無間。 例若眼識,自第一念、第二念以往,無有越次。 非不許有間斷,如眼識前后相望,雖中經百年等斷,有眼識望后 眼識。 亦為緣。乃至第六亦爾。 唯七八俱恆,無有斷時。

其三、顯緣義。云開導者。開,避義與后處義;導,招引義。前法 例如前念眼識。 避其處,即望后為招引,令彼 后念眼識 得生,心有緣法, 謂能緣慮法。 方具此二。 開也,導也。 餘色法等,皆此所遮。 色法唯有開義,無導引力,不相應假,無为無前義,故開導二義俱無。 又“等”言,有兩義:一、體等。如眼識,前念心王唯一,俱時無二心王。受等心所亦各唯一,俱時無二受等。后念王所,亦復各各唯一。耳識乃至第八例此。每一心心所,前后皆無多類並生,名為體等。二、用等。前念一心王,有勝勢用,能齊引后念心、心所令起。又即前念一心所,有勝勢用,亦能齊引后念心、心所令起。由此,王所和合似一,為因望后齊等開導,故名用等。 此簡相似沙門義,彼以心引心,受數引受數,想數引想數,望餘不齊引也。

其四、前法開導,后果定生。如極重睡眠、悶絕等位,六識中斷而后得生,即前滅識為之開導。若無果 后念識望自前念識而得果名。 定生,便非此緣。上來四義,顯此緣訖。 《三十論》依等無間緣,說開導依,然復當知,等無間緣,心、心所俱是。開導依唯心王得名。《述記》云:“所依是為主義,心所不名所依也。”

如是等無間緣,八識有漏無漏,分別云何?若第八識有漏無間, 前為后緣,次第而轉,名無間,有無漏生。登地以去,至金剛心,有漏頓斷,無漏頓生,即前有漏心、心所開避其處,引導后無漏心、心所令生,乃等無間緣之妙用。 無漏起已,定無生有漏者。以此無漏,必不斷故。由斯第八,有漏無漏,不互為緣。 此言緣者,謂等無間,后準知。 五識例此。

若第七識,十地位中,入法空觀,無漏心生;出法空觀,有漏心生。即有漏無漏,容互為緣。 觀前有漏心,引生觀時無漏心,出觀后有漏。又由前觀時無漏心引生。有漏無漏,迭為前后,故互為等無間緣也。 善與無記, 《述記》四十四第十五葉,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第七有漏位是無記性,無漏位是善性。 相望亦爾。

若第六識,有漏無漏、善不善等, 第六有漏通三性,無漏唯善。 各容互作等無間緣。 論說入見道時,初起無漏,此在色界或欲界。恐繁不述。

若前五識,十地位中,第八未轉無漏,五定有漏。彼五色根是异熟識有漏相分攝。根有漏故,識亦有漏。若言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此不應理,《論》有誠文。 有說入地得成所作智,此不正義。 故五識無漏,同第八俱時轉,不與有漏互為緣。 謂等無間緣。 善等相生,準第六知。

又復當知,前七轉識與第八識金剛無間,有漏種現,剎那斷盡。自此以往,俱是無漏相續,恆無有斷。故六七漏無漏,容互為緣。 等無間緣。 此說因位,應如理思。

三、所緣緣。三十論云:“謂若有法,是帶已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此體有二,一親二疏。”云云。今即據此,為釋如次:

云有法者,謂有體法。真如 無為 實有,依他色 心諸有為法,皆依托眾緣而起,故名依他起。他者,緣義。 幻有,俱為有體, 真如非生滅,故名实有,依他雖幻,不等空華之無。唯望真如,不名實耳。 故有力用,牽生識等, 等謂正智,言牽生者,心不孤起,如見必托俱時相而起,即說此見為相之所牽生也。 得名為緣。 所緣緣,下準知。

若遍計所執,都無自性,即不名緣。如云瓶, 即所執。 實則眼識所證,唯白;身識所證,唯堅。本無有瓶,迨獨散意識起,乃追緣堅白等,而作瓶解。故此瓶者,妄情 遍計 所執,猶如空華。意識雖妄作瓶解,有所緣義,而非是緣,瓶體實無故也。有是緣非所緣,有是所緣非緣。說見陳那《觀所緣緣論》,可試尋之。

難曰:“瓶 所執 無體,不能牽生識,何得說為所緣?”曰:無體所緣,依有體緣,于有體法上,妄增益而有,即依堅白等增益瓶相。 所執, 有瓶解故,是所緣也。

若第六緣空華時,豈無所緣緣義耶?曰:空華者,即依自識。 謂見分。 所變相分而起所執。 于相分上妄作華解故。 所執 空華 無體,非所緣緣。約相分論,其體是有,能令見分托彼 相分 生解, 為見所托是緣義,見對彼作如實解或不如實解,有所緣義。 即是所緣緣也。 附識二。

有體法為緣,令能緣識等得生,已如前說。次云是帶己相者。今據基說,是指下文心、心所言。 《述記》:“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云云。相應,謂心所。“或”者、不定義,如眼識心王,或時與善等相應而緣于境,或時與貪等相應緣境,餘識相應準知,故言或也。又《瑜伽真實品》云:“分別正智,通心及心所法。”蓋有漏心、心所總說名識,轉依位中即得智名。淨識亦從智为名,如《佛地論》三說。 己即為緣者, 為緣之依他及無為法,並對于能帶之心、心所而名己。 相有二釋,體相、相狀。 此云相狀,唯目影像相,對本質名之故也,然克指其體而名體相。至下自知。帶亦有二釋,挾帶、變帶。故帶己相言,有其二義。

第一義者,謂能緣。 心、心所。 變帶所緣相狀,名為相分,對疏緣本質云影像相。 或云親相分。 此有仗質不仗質,其仗質者,若前五見,仗第八相變相而緣,第六見仗第八相見等, 此言等者,謂餘心法及無為法。 變相而緣;第七見仗第八見變相 我相, 而緣。乃至他心智緣他心,其理亦爾。 此中據陈那義,以不能親取自心外法,故言變相。例若第八所變器界相分,望五見即名外法,故五見不得親緣,須托之變相也。若后得智緣真如亦變相,唯據義有別,蓋一切心、心所,以真如為其實體,本非外法,故根本智即親緣,后得辨別力強如后見變相緣之耳。 所變名影像相,即以所仗名本質。試取近事為例。日者,吾起座徘徊,檻外梧桐彌望青青。此青青者乃吾眼識兼心所言。見分,仗第八所變塵相 本質。 變似青相 相分。 而緣之, 眼識所變色塵相分,與其本質即第八識所變色塵相分,一處同遍,稱不相礙也。 非能親取自心 眼識。 外法也。唯相托質起,決定似質,斯乃不測之符耳。次,不仗質者,如第六 獨散意識。 緣過、未等法時, 過去已來,未來未生,俱是無體。 即自心 第六。 見分變似過、未影像,非仗質起。緣龜毛兔角等 等者,謂空華等。 亦爾。由此,前七相分仗質或否,皆由見變為, 此中云見,即攝入自證分。 故名變帶。 此義本以陳那《觀所緣緣論》為根據,然陳那破小宗許五識緣外色,但明仗質變相一義也。

第二義者,謂能緣挾帶所緣體相而起。如見緣相親挾此相,不更托此相而重變相以緣也。故相見相望中無間隔亦復以此,能所冥合,得成證量。 即現量。 見緣相如是自證緣見,內二分互緣,正智緣如,真理例然。由此,能緣親挾附所緣體相而緣,故名挾帶。 挾者,逼近親附義。

如上二義,云何各別建立?昔者小宗不許有相分,故以外境為所緣。以能緣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為能緣攝。大乘自陳那出,乃造《集量論》,即改小宗行相名相分, 亦云影像相。 為所緣。 《述記》十五第九葉,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按《集量》始成立三分,故改小行相為影像相,對破心外有境。 亦復依此,造《觀所緣緣論》,對破小宗自心親取外境。 《論》云: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彼者本質,帶者變帶,相者影像相、又云相分。言識托質,變似質之相也。《論》又云: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內境相,謂相分也。 是為第一義也。

自陳那之論出,大乘師言所緣緣者,率皆依據。其后有正量部師般若鞠多者,小宗之傑也,欲破大乘,乃設難言:“汝大乘宗無分別智,即 正智。 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意云:大乘師以能緣上變似所緣相,名相分,說為所緣。縱令此說誠諦,而大乘經論不許正智緣如有似如之相。若爾,即真如非所緣緣也。鞠多此難,可謂悍極。大乘師被此難已,經十二年,遂至絕救。此蓋孤秉舊聞,無由獨創。爰乃奘師,神悟爽拔,始以陳那所明,別為一事, 陳那但以變帶義成立相分。 更陳己義,難破鞠多,即第二義是也。奘師本有《制惡見論》,今已佚亡。《述記》載其難鞠多云:“汝不解我義, 首標我義與陳那异其義界。 帶者挾帶,相者體相,謂正智等生時, 等者謂器識。 挾帶真如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异, 有能緣所緣,故不一也;能所冥合,故不异也。 非相非非相。 不异故非相也,不一故非非相也。 故此真如是所緣緣。”鞠多被難,鉗口卷舌。即陳那義,亦別有據而不可搖。斯乃奘師之奇績矣。

然復當知,《論》言帶己相者,本唯第一義。 基譯此論,揉集十家,雖裁斷由己,而十家所本無者,自不容妄增。奘師出十家后,故其說與十家無涉。若陳那出護法前,其思想多為護法所承也。 《述記》以二義 一變帶,二挾帶。 為釋。其第二義近取奘師,雖《論》所未有,補記缺略,功極巨焉。 參考《述記》四十四第十九至二十葉。然《述記》之文,散無友紀。

帶相二義既如上述,又次云所慮所托者,蓋有體法能為緣,令心、心所帶己相而起。 己,即為緣者。帶相具二義,並如前說。后準知。 藉使帶己相者,此者字, 即謂心、心所。 不以己相為所慮,則心、心所功用,同于鏡等, 等謂水等 但為能照耳。誠如此,設有難云:“若有體法,是能為緣,令能照法帶己相起,說此 為緣之有體法。 為彼 能照法。 所緣緣者, 若字至此長讀為一逗,假以牒大乘義也。 即鏡等所照外質。 此外質言,對鏡中影得名。 亦能為緣,令鏡等帶己相起, 鏡中影,即是帶外質己相。 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 《述記》四十四第二十葉,載有此難。今人羅素亦言照相器能見物,義復近此,蓋照相器所攝之影,亦是帶外質己相也。 此難若無以解之者,將謂心 言心亦賅所,下準知。 與鏡等色法不异,唯識云何成立?即由此故,說所慮義,便顯此心不同于色。蓋有法 具云有體法。 為緣,能令彼帶己相起, 己即為緣者,對能帶之彼而名己,參觀前文。 亦須彼能慮于此, 此謂己相。 方是所緣。 此云緣者,緣慮義。餘隨文準知。 為所緣緣于能緣者,名所緣緣。鏡等能照非能慮,即镜等外質,望鏡等不為所慮。若爾,縱許為緣,無所緣義,如何得成所緣緣。 陳那分別緣與所緣,二支缺一,便不名所緣緣,最宜深玩。鏡等外質于鏡等容有緣義。然非鏡等之所緣,以鏡等非能慮故。即缺一支,故不名所緣緣也。

難曰:“若言心為能慮者,無分別智,應非能慮?”答言:無分別云者,以離妄分別故。說名“無分別”非謂無緣慮,名無分別。《攝論》有文,此姑不述。夫心是能慮,不唯能照。故其功用,絕异色法。 鏡等或扶根塵固是色法,淨色根亦色法也。 若言能照,色心同得; 照者,感應義,雖色亦能。 若言能慮,唯心非色。 慮者,明了義或分別義,故心獨具。 此義后文《轉識章》。更詳之。 古師安慧等不立見分,便無以解所緣也。

已釋所慮,所托云何?心不孤起,托境方生。若疏所緣,則前五見托第八相器界。為本質,第六見或托第八相見等為本質, 或者不定義,第六相分,有不仗質故也,下言或者準此。等者,等餘心法用無為法。 第七見托第八見為本質,第八見或托第六定果色等為本質。 等者謂他人扶根塵及界器。 若親所緣,則見以相為所托,自證以見為所托。內二分互緣,正智緣如,所托準知。凡為所托者,定有體法。遍計所執,如空華等,即非所托,無體故也。復次,此中所慮所托,實據陳那之論。 《觀所緣緣論》。 陳那以具二支 一、所緣義,二、緣義。 名所緣緣。今此云所慮者,即所緣義。云所托者,即緣義。會而觀之,精粗見矣。 自陳那分別緣與所緣,《三十論》據此以言所慮所托,其源流自可索也。然以所慮言所緣,則《三十論》中之創解,用補陳那之缺。案《觀所缘緣論》言:“極微非所緣,眼等識無彼相故”云云。詳此,則陳那但以帶相一義,即變帶義,說為所緣也。若爾,心之帶相,便同鏡等,如前所難,下逮奘師挾帶義,其失正等。《述記》四十四第二十葉。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者,此也。其言古師,謂陳那等;大師,謂玄奘也。《三十論》言“所慮”,《述記》疏“所慮即所緣義”蓋《述記》宗護法,以所慮言所緣,异乎陳那等以變相為所緣矣。然太賢《學記》六第三十葉云:“相于心現,故云所慮。”仍朋陳那等也。若爾,何以解前鏡等難,賢記好與基疏立异,其見實時出基下甚遠。

上來分疏,今總略為釋。此中 謂若至所托。 意云:若有體法,是帶己相之心、心所,所慮所托者,是所緣緣也。一切有為 心法及色法即根塵。 無為真如。法,皆此緣攝。出體已竟, 出體者,出示此法體相,所以別于餘法,此中出所緣緣體,至為精審,唯識家每釋一法,必嚴出體。學者知此,則其措思持論,必無渾而不分之病矣。次辨差別。

此體有二,一親二疏者陳那《觀所緣緣論》隱判親疏,猶少明文。 《觀所緣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詳此,則所緣緣者,必具二義:一、識生須有所托,二、即托彼變相。所變者自是親所緣緣,所托者自是疏所緣緣。 至《三十論》此二分別乃始昭揭,析理詳明,后起者勝矣。

親所緣緣,詳其義界,《論》 《三十論》。 說有三:一與能緣體不相離。此復有二:一、能緣親變名不離,見變相是。 此中云見,攝內二分。 二、能緣親挾名不離。凡為四句分別:一、體挾體,謂內二分互緣。 此中兩言體者,並謂用之體也。 二、體用 之體。 挾用,謂自證緣見。三三、用挾用,謂見緣相。四、用挾體。 此言體者謂體之體。 謂正智緣如。 四句義見《宗鏡錄》。 詳夫不離義者,所以顯心外無境,完成唯識之旨。護法著論于前,玄奘立量于后, 奘師真唯識量見存。 兩聖同揆,庶幾觀止,說第一義竟。二是見分等內所慮。 此中“等”言,謂自證等。內者,謂此所慮法,非心外法也。如“見”以“相”為所慮,“自證”以“見”為所慮。餘準可知。 三是見分等內所托合具三義。 前一、明親義,第二、明所緣義,第三、明緣義。 是為親所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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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所緣緣,義亦有三:一與能緣體相離,非能緣親變,亦非親挾故。 他身識望自身識相離,親變親挾二義具缺故。自身八識相望亦爾,又后得緣如時,變似如相,即如望後得,乃成相離。中隔以相,缺親挾義故。 二為質能起內所慮。 “內所慮”三字作名詞讀,謂相分也,下文“內所托”亦然。 三為質能起內所托。 于一相分上,所慮所得義別,故須分別說也。又復應知,質為緣,直接起彼影像相,即間接起彼能緣心;彼能緣心仗質變相,則直接以相為所慮所托,即間接以質為所慮所托。 具此三義,是為疏所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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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演》十六:“疏中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帶,猶似也。如云面熱似火,此相亦爾,似本質故,不同親中見分上相也,見分上相與見分不相離故。此相攝屬本質,以離見分故,疏緣故,緣此相時即緣本質故,本質望見分名疏所緣,故知不是親緣中攝”云云。按此云親中見分上相者,謂無質相;云疏中影像相分者,謂有質相。據理而言,凡有質相雖托質以起,然必由見杖質變為此相。故相雖似質,而非即質,從見變故,說不離見。今以之攝屬本質謂為離見,此直小宗不立相分之計耳。豈大乘義耶?若云此相與質同種者,是固別為一事,不可以其與質同種之故,遂計為離見,不許為親所緣也。如理誤解,至于此極,亦復可怪。

親疏二緣,唐宋以來率多謬解。延壽《宗鏡錄》七十,以變帶為疏,挾帶為親。即與如理《義演》不許有質相為親緣者,同一巨謬。實則《述記》以變帶義,明相不離見;以挾帶義,明能緣所緣不相離。皆所以成親所緣緣耳。非可強判為分釋親疏二者也。

一切心、心所,皆有親所緣緣。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如緣無時, 無字名詞。 亦心變作無之影像。 影像即相分。 疏所緣緣,有無不定。如緣龜毛兔角,雖無本質,心亦生故。餘準可知。

若約識辨疏緣有無,《三十論》七 《述記》四十四 研討攸資。此姑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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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疏所緣緣,非離親所緣緣別有其體。望他能緣,名疏望自能緣,仍名為親。如第八相 器界。 望五見 他能緣。 是疏,望第八見 自能緣 即親。乃至他心智緣他心,其理亦爾。 他心見分,望我之他心智見分是疏,面望彼自證分即親。 以故一切心、心所皆無外取,唯識義成。

四增上緣。據《三十論》,此有三義:一、有體法。有為 色法、心法。 無為 真如。 皆有體故,是此緣攝,所執無體,即非緣也。問:“依假法得成緣不?”答言:此復二釋。有義,通假。如《對法》云:“住持增上者,謂命根力,眾同分住。”此文為證。附識三。有義,前說非是。《對法》命根眾同分為增上者,隨他說故。謂命根所依種子眾同分所依諸法也。應立量云:增上緣體,應非是假。 。緣所攝故。 因。 如餘三緣。 喻。 今取后義為勝。二、有勝勢用。唯有體法,故有勝用,乃得為緣。此用非是取與果用, 此中取與,約因望俱時果名“與”,能有后果名“取”。 但不障者即其力也。 不障即名增上,若扶助力強,名增上可知。 今有軍官,走馬覽營地形勢,馳騁遐志,周察俞精。夫精察為果,必以其人之才識歷練為因,然使不遇良駟,驅策維艱,則視察能事必有未盡。又雖名驥,復有待于鞍具、芻秣等等。假其所需,有一不備不精,亦將蒙其不利。以是徵知,若馬、若鞍具、芻秣,其于軍官此際所為而不障者,皆為增上勝用。又如吾今立足處所,兩足所履之土,固吾所待以立;實則自此兩足所履以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皆與吾之立足有關。假令五步之外山崩川竭,又或餘緯越軌,衝碎地球,皆以危害吾之立足。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勝用,自餘均可類推。三、能于餘法或順或違。試取近事為例,若霜雪于禾等, 等餘草木。 多能牽令轉青色等為枯喪等。 轉者,改轉。禾等枯喪位,其以前青色皆滅,義說為轉,非謂前青等不滅可轉為后枯喪等。又霜雪于枯喪等,但為增上緣,非辦體親因,故致牽言,問“霜雪非青色等滅之因耶?”曰:據理即非大乘。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不名滅故。 即此霜雪,望枯喪等為順緣,望前青色等作違緣。 此中妨難,下文自釋,餘準可知,善法起,順還滅,違流轉。惡法翻此。流轉者,逐生死流,塵勞不息之謂。還滅者,流轉之反。 一順一違,斯以顯其非一非常之妙用之不測也。然復當知,此中義分順違,據實違緣云者,非與滅法為緣。如前舉例,枯喪等望前青色等是相違法。霜雪與枯喪等為緣時,前青色等已滅。今云霜雪與作違緣者,彼 前青色等。 即滅無,望誰為緣?由此 枯喪等。 是彼 前青色等。 之相違法,既與此 枯喪等。 為緣,即義說為 前青色等。 之違緣。一事向背,義說為二, 霜雪與枯喪等為增上緣,是為一事。向背者,一事之兩面,與枯喪等為緣,是向義;令枯喪等起,違前青色等不令相續,是背義。由此二義說順違也。 若不了此,將謂順違二緣義相對待,如何解增上緣也? 增上緣本扶助之義,若誤解違緣義者,將謂此違礙彼,說此為彼增上違緣,寧復可通? 綜上三義,出體已竟。

增上緣用,一順一違,此順違用,于四處轉。四處云何?生、住、成、得。

一、生者,謂一法 心法或色法, 生。 緣合故生。 徵之心法,若前五識,雖因緣等具, 等者,謂等無間緣及所緣緣。 定須有根等為增上緣。 此中“等”言,謂空明作意分別依染淨或根本依,至后自知。 其識始生。故有漏根順有漏識令生,即違無漏識令不生。餘可類推。又若色法,如世所知,淮橘成枳。此蓋橘之變相似枳。 前橘相滅已,續生异前,義說為變。非謂前相轉成后相。 假說名枳。而此枳生,有能生勢用為因。 現世言生物進化者,或侈談天擇,而置物之能生因于不論。此如秋楓紅葉不曾墜地,淺者以未遭厲風吹之為其存在之因。遂成大過,風力未加,不障楓紅存在,名增上緣,未可以不障者,目為楓紅存在因緣,理至為明,習焉不察,何哉? 河北水土空氣等為增上緣,順枳令生,即違前淮橘相使不續生,此其一例也。

二、住者,凡法生已便住。謂法生時,持體能依 問:“持體何義?”答:如一青色俱時不舍青相而為黃等,此謂任持自體。心法準知。 俱時生法,亦復持體,為其所依。所依于能依增上令住。 順現法令住,即違前滅法令不住。 如草木等依地住,色法依大種住,諸識依根住。詳《對法》五。問:“法纔生即滅,云何說住?”答:相似相續故,前不至后,此不至彼,各住本位,應說名住。 又世俗不了生滅,于其似續之相貌上,妄執為常,亦隨順說住。

三、成者。此復為二,謂成立、成辦。 詳大論五。 成立,謂立論者所知勝解愛樂為先, 先者因義,即增上緣因。 宗、因、喻 三支法式。 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如是種種增上,令所生義成。 此中種種法于所成義,若聲無常等為增上緣,則是順也。望餘非所成義,若聲常等義說違緣。 成辦,謂工巧智為先, 先義見上。 劬勞為建立,處具處 所、作具。 為和合,如是種種為增上,令工巧業成辦。 此中順違準知。

四、得者,謂證得涅盤。此雖以無漏種為因, 此言因者即因緣因。 亦必依如理作意及善友等為增上,方令證得涅盤。 順還滅法令得,即違流轉法令不得。又得法通三性,普光《百法疏》“得者,于三性法假立獲得,名之為得”是也。今此且約無為說。

如四處皆有增上緣,于彼四處起用。又復應知,此增上用隨事雖多, 如前,生住成得隨舉一事莫不待增上之用,故云多也。 而勝顯者二十二根。 發生之謂根,五根能引生識,故名,乃至無漏三根能引生無漏道,亦得此名。 恐厭繁文,此姑不述,學者欲詳,有《三十論》。 詳《述記》四十五。

又前三緣,亦是增上。 如因緣望所生果,即有增上義。餘二緣準知。 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餘, 三外之餘法。 雖無一法非所緣緣, 一切有為及無為法皆是所緣緣。 然此諸法正被緣頃,方是所緣緣攝。若不緣處,增上緣攝。如眼識正緣西山色時,餘東南山不緣處即增上緣攝也。

如上四緣,依處云何?初因緣,依功能立。次依無間滅, 前念已滅,名無間滅,無間義詳前。 立等無間緣。 前云此緣依現行立者,顯現行相續故。義各有據,亦不相違。 依境界 即有為及無為法。 立所緣緣,依所餘 前三之餘。 立增上緣。

復次四緣,約種現分別,略有三門。

一、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除等無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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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引生義有二:一、引起名引,凡所緣緣望所生果皆此義也。二、助力或不障名引,凡增上緣望所生果皆此義也。問:“助力名引,其義固爾,不障名引,理復云何?”答:舉例明之,張人于李人,雖復漠不相關,而可說張于李有引生義,以張不障礙李之生故。設張一旦手刄李,李即不生矣。故張不障李之生,即于李有引生義,而李之生,望張名增上果,此自色心諸行,推之人群生活之事,莫不有此增上義也,學者思之。有種于現能助力如根種於識種,助令生現,即根種望現行心法是增上緣,識種于根種,亦助令生現,即識種望現行色法,是增上緣,作意種望識及根相例可知,又雖無助力,但不障生,若甲識種望乙識現,亦名增上也。 二、現行相望, 即現生現, 容作三緣,無因緣故,此復析以五類:

一、自身識、他身識,更互相望,凡有二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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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緣中,自身第八識所變塵相,為他身第八見疏緣。他于自,亦爾。表內注明。餘易了知,不煩縷述。

二、自八識聚自身八識相望,增上緣定有,等無間緣定無,唯所緣緣義有無不定。 因緣前已除訖。

所 緣 緣

第八于前七有。 五緣八相、七緣八見。六通緣八相見故。

前七于第八無。 第八不七識而生故。

第七于前五無。 五唯緣八相故,于第六有意緣一切法故。

前六于第七無。 七唯緣八見故。

第六于前五無。 五唯緣八相故。

前五于第六有。 意緣一切法故。

前五自相望無。 《述記》:“五力劣不能為緣故”云云。

論說意識遍緣十八界,即通自他識皆得緣也。緣自者,即第六見緣相、自證緣見,內二分互緣。及后念見緣前念見是也。緣他者,即第六疏緣、前五、第七、第八諸相見等是也。問:“何謂十八界?”答:六根、六塵、六識,名為十八界。據實言之,云六根、六識者,亦攝第七、第八,不可不知。

三、自身八識,一一自類, 如眼識前后相望,名為自類,餘準可知。 前后相望。第六容作三緣,餘者前五及第七、第八識,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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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除第六外,餘七不能自緣前念,識聚唯緣現境,故除所緣緣。更有异義,恐繁不述。 四、同聚异體 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更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有義,亦有所緣緣,詳《述記》四十六第十七葉,同十一第二十一葉,又同十六第二十四葉。

五、四分相望,容作二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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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五類,分別現行染識為緣訖。

三、現, 此字為一逗,通八識言也。 緣種現生,已如前說。 前第一門,約種生現,有三緣。第二門約現生現,以五類分之,亦總有三緣。 種, 一逗。 亦理應緣現種起。 此中現,謂前七能熏。后準知。 現種于種,各作幾緣,且為二表。

(一)現于種。 約現生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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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望親種為因緣,以親生故。俱時亦為增上緣,由現望所生種,有助力義故,說名增上。現望非親種。為增上緣引生,復有二義。如現熏長本有種,助力名引。望餘不熏之種,不障名引。

(二)種于種。 約種生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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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定無等無間緣及所緣緣者,以此二緣,唯望現行法立故。如下圖。種非現行,故非二緣果。

甲圖

(因)等無間緣即前念現行,(果)后念現行。

乙圖

(因)所緣緣即現行色等,(果)現行能緣心。

上述三門,若種 為第八識攝持, 若現, 眼等乃至第八識。 互為緣生。所以遮執實有,明為幻化。義海淼其無源,論峰峻而難仰,其諸小知,何以窺焉。

已說四緣,更有生識九緣,攝歸此四。九緣云何?一、空,二、明光,三、根, 眼等六根。 四、境, 境界即一切有為、無為法作所緣緣者。 五、作意, 遍行心所之一。 六、根本依, 第八識。 七、染淨依, 第七識。 八、分別依, 第六識。 九、種子。

如是九緣。八識各具幾緣,分別如下:

一、眼識, 依肉眼。 具九緣而生。

二、耳識,依八緣而生,除明。 理實空,亦應除。詳下注。

三、鼻識,依七八緣而生,除明及空。

四、舌識,依七緣而生,除明及空。

五、身識,依七緣而生,除明及空。

六、意識,依五緣,謂根、 第六依第七識為根,亦以第七為染淨依。 境、作意、根本依、種子。

七、末那識,依四緣,謂根、 第七依第八為根,亦以第八為根本依。 境、作意、種子。

八、阿賴耶識,亦依四緣,謂根、 第八依第七識為根,亦以第七為染淨依。 境、作意、種子。

八識具緣,已如上述,宜各加一等無間緣,依次配屬。

眼耳必依空緣,鼻舌身則除之。何也?據大小乘義,由根取境,離合用殊。鼻舌身三境合方取,如香合鼻,鼻即感香,味于舌、觸于身,其事亦爾。即以境合方取,不立空緣。眼耳二根,境離方取。天山萬里,遙入眼簾;空中震電,乃達耳鼓,即以境離得取,說有空緣。問:“光綫入眼,聲浪達耳,寧非合取?”答言:光綫但屬明緣,是增上緣攝。此中離取合取,唯約所緣緣說。義界未分,何勞妄難。如伸右指為所緣緣、眼根取據,實不由合,以指合眼,眼反不見,故合取義,在眼必無。至云聲浪接耳應合取,斯則諦實之談。無為守文者所拘可也。

九緣中,空、明、根、境、作意五者,義同小乘。自餘大乘所加。九緣攝入四緣,一心生時,定具此四,心所準知。

所說四緣,必應有果。此果分別,當復云何?

果有五種。一者等流,依因緣立,定似因性。此復二別:一、自類相續异時。 此中以平等而流,名等流。前后相續故言流,前后一類云平等。 謂種生種。二、异類相依同時。 此中,“等”言相似,流,謂流類。相似流類,名等流。 謂種生現,及現生種。 《述記》四十三第十八葉:“等流果唯二,于因緣中除現,此明一切種故”云云。理實現為因緣生種,此種是現等流果。不爾,現望誰為因。 義見前文,本章因緣中。不勞繁述。且系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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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生種)圖

前念見種(因)→后念見種(等流果)

前念相種(因)→后念相種(等流果)

乙(種生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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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現生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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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圖三法展轉,因果同時。《三十論》:“喻如炷生燄,燄生燋炷。”詳《述記》十四第二十二葉。炷為因生燄,燄望炷為果。燄又為因,復生燋炷,即此燋炷望燄為果。三法皆是同時,現從種生,又復生種,亦三法俱時而有。帝綱重重,斯稱眾妙。現望現何故無因緣義耶?吾友林宰平先生言:“若許前念現親生后念現者,則唯現行恆轉,乃成無因論。以不說現有種故。”此說甚諦。然有難云:“大乘建立種為現因,其本有種,亦復何因?”答言:此不應齊責,請以喻明。今有言張人自生,不因祖父生者,世必詆為狂惑。言張人以祖父為因故生者,則莫不審其為如實之談。然張人太初始祖更無其祖,以一切生物展轉推求,至原生物更無其原故。理必因種,而本有種更無其因,現亦如是。不可推因至窮,遂謂無因。猶不可推祖至窮,遂云無祖。

二者异熟。依增上緣立,與因异性, 感第八名言種,令生現行之業種,通善惡,而第八現唯是無記,故果性异因。立异熟名。异類而熟故名。 此義推詳前文, 功能等感果中。 可按。

三者士用容四緣得 非此果一一皆四緣所得,故言容。 然復有二:

一、人士用。謂等流异熟二因, 名言種為等流因,業種為异熟因。 所生現行, 即色心五蘊集聚假者。 假名士夫,其士夫所作, 自念慮之微、至事業之著:總名為所作。 說為士用果。 士夫之用、故名。 即前二因遠望士夫所作, 二因望士夫為近,望此士夫所作故遠。 名生此果也。

二、法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 因緣法為作者餘緣法為作具,從喻為名。 所辦事業。

略舉六例 心法五,色法一。 以見其概。

心法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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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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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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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種于后自類種為因緣,俱時亦為增上緣,如前表列種生種處,可按。此依因緣義說作者,依增上緣義說作具。

心法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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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現行,謂前七能熏識。現望所生種為因緣,俱時亦為增上緣。如前,種生種例。

心法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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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可證而非種之果,然《述記》四十三第二十葉云,亦有展轉證得之義,此所本也。蓋由無漏種起現行方獲證得無為,故云展轉。

色法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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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等種望本識中相種,即是現行,不可名種。今順世俗故以種名。又此以穀等種假名因緣,實亦增上緣攝。

四者增上,容四緣得,除餘四果, 前三及第五, 皆此果攝。 通一切有為、無為法。 上述四果,即一心法生時隨所望別,義說為四,如第八現識望親因名言種,說等流果。望增上業種,說异熟果,望因法 具云因緣法,謂功能。 逢緣 餘緣法。 現起作用, 因緣法為作者,餘緣法為作具,故心等法生。由是說緣生有實作用,不可。說緣生不有作用,亦不可。 說士用果。望餘果所不攝法,說增上果。又有异門第八現望第七種,名增上果。 八以七為根故, 望作意種,名士用果。 第八作意心所種,警發第八心種令生現故。 法無孤起,義匪一端。然復當知,此約染識,說有四果。淨識唯三,但除异熟。 此中取第八現為例,餘準可知。 又若色法,得說三果,謂等流、 如穀望穀種,假名等流果。 士用、增上, 如穀望人工作具,說名士用果,望水士空氣歲時說名增上果。 應如理思。

五者離繫,謂無漏斷障 二障 所證無為。 此說無為,約無漏斷障所顯,不同前士用果中解。

如上五果,隨應安立,善巧絕倫,往昔外道有計諸法,常有說諸法斷。空宗末流,談空惡取故。唯識家言因遮常,言果遮斷,非斷非常,幻滅幻生,宛爾相有, 雖幻非空。 此其旨也。 有難非斷非常義應不攝離繫者,不知所隨能轉,言攝亦得。 問:“從因感果中間亦隔時分不?”答言:不也。若許隔者是法已斷,無復有果。人情對畛,計有新起,必須經時。則未知緣起法者,有大勝用,頓滅頓起,情計終不相應。我宗說,從因感果,定不隔時。若種生種 此言生者,因緣生也。 或現生現, 此言生者,等無間及增上緣生。 前因滅位,后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 《三十論》有此喻,其觀物入微,舉類邇而見義遠。俗士何由悟其玄旨。 若種生現,及現生種,俱時而起,無間 從因至果定無間隙也。 何疑。 世俗不了頓起頓滅義,故疑因果之間必歷時分。

上來已說四緣及于五果。 附識四。 學者不愚緣起道理,則離識無境,義非難喻,將繼此論之。

附識一: 不生滅是體,生滅是用。用中復分體用:功能是用之體,現行是用之用。

附識二: 《唯識二十論述記》四第三十至三十一葉,辨所緣緣云:“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 按此中內言,顯影像相非外,乃內識之相分。又此相分,是依他性攝,故冠以依他二字。 此性 性者體也,謂依他相分體。 離言及離假智。 謂妄分別。 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 謂所執。 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情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于繩,眼識無執,是現量攝,得法自性,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于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 理者諦理,此所執境,妄情上有,理實無故, 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錄此備考。

附識三: 窺基《百法疏》: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依人法類,假立此名。

附識四: 世學 如科學、哲學。 所云因果,自吾宗觀之,唯相當于增上果義。此稍治唯識者,所易明也。然即物察理,往往一增上果,而全宇宙為之因。學者即果尋因,初不必計及全宇宙,恒自其最近者以為推徵。設秤物之重量為如干,若地心吸力、若氣壓,固皆為其致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陽系統以外之他恒星,亦無不與此有關者。故曰,一果而全宇宙為之因也。然學者于此,但取其近緣,若地心吸力、若氣壓,以明此果之因,則能事已畢。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G9daqS/0pshAHoyOsZl/bOH2HFhaOMHSMVaXjbh0YgvoqAtlA4pxj/oq5Qntw6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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