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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章

四分燦著,豈曰無因,故次之以功能。略顯功能,八門分別:一、建立所由,二、名義,三、體性,四、來源,五、類別,六、感果,七、斷,八、無漏。

初、建立所由者。大乘樹義,多緣外小,所謂功能,實由借鑒。據《中觀頌》:“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共生亦無性,亦不無因生。” 宋釋惟净譯本。 《對法》釋云:“自種有故不從他, 言色心諸法,各從自種而生,不從他生,即破大自在天計也。 待眾緣故非自作, 破我作。 無作用故非共生, 破有部作用義。 有功能故非無因。” 破無因論,成立功能。 詳此,則大乘功能義,與當時外小,不無關係,已可概見。《攝論》亦言:于阿賴耶識 即藏識。 中,若愚第一緣起, 所云緣起者因義,即謂功能,愚者謂不了。 或有分別自性 自性亦云冥性,本為非物非心,今人有謂其即物質者非也。數論計此能生一切法。 為因, 為因者,謂為色心諸行之因。文有隱略,讀者宜詳,下準知。 或有分別夙作為因, 尼乾子等有此計,若在大乘業種是增上緣,非因緣。又剎那滅,非過去有體,故异彼。 或有分別自在變化為因, 婆羅門計有主宰一切之大梵天。 或有分別實我為因, 僧佉等計 或有分別無因無緣, 自然外道及無因論師並空見等。 復有分別我為作者, 勝論。 我為受者。 數論。 譬如眾多生盲士夫,未曾見象,復有以象說而示之。彼諸生盲,有觸象鼻,有獨其牙,有獨其耳,有獨其足,有獨其尾,有獨脊梁。諸有問言:象為何相?或有說言象如犁柄,或說如杵,或說如箕,或說如臼,或說如帚,或有說言象如石山。若不解了此緣起性,無明生盲,亦復如是。云云。蓋大乘建立功能,爰立藏識為其依止。即此功能作有為諸法因緣,無因既遮,外因亦遣。 外因者,謂于自識外,計有實物為諸行因,若上述自性神我等計是也。我宗功能為藏識攝持,故乃异彼。 自龍猛一《頌》引厥端緒。無着《攝論》更成所知依, 第八識亦名所知依,參考《無性釋》 幽關洞闢,妙義斯繁,洵可樂也。然有難言:“藏識亦是功能所變,云何藏識得為功能依止?”此如《本識章》釋。

二、名義者。有大勢力,熾然能生,故名功能。如日、星、大地,如聲、如光,如人、如蟲,如視、如聽,如貪、如瞋。一切現行色心法,俱由各自功能轉變,宛爾幻有。若離各自功能,無別自相。故功能者,推顯至隱而言之也。又復有多异名,從其生現,名之種子;從其由現識熏令生長,故名熏習,亦稱習氣。 功能所自有二:一者本有,二者新熏,說見后。《三十論》二第七葉,說等流异熟二因習氣,由現識熏令生長。蓋就新熏言生,就本有由熏增盛言長。故本有種亦名熏習或習氣,不但新熏種有此名。 又熏習言,非是前法自性不滅,留至后念,但法自性,頓滅頓起。猶如香滅,餘臭續生,有似前香。此非實物,故亦名氣分。即其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名曰隨眠。體非輕安,名曰粗重。自餘异名,恐繁不述。

三、體性者。《攝論》成立功能,始以六義顯其體性。 見所知依分。有難:“《瑜伽》第五己說有七種子,故非由《攝論》成立者。”此難非是。《瑜伽》但泛說及之耳。其持論著系統者,則自《攝論》始也。 云何六義?一、剎那滅。謂此功能自體,纔生無間即滅,非生己可容暫住。由暫住時,無轉變故,即是常法,不可說有能生用也。若外道計有自性神我等常法,為諸行因,即此所破。二、果俱有。雖剎那滅,然非己滅乃生其果。由此功能殊勝,正轉變位,能取與果。 能為因義,名為取果。若果起時,因付于果,名為與果。言正轉位者,簡异過、未,轉己名過去,未轉名未來。 即種因也。生現, 果也。 因果同時,相依俱有,不同經部前法望后法為因。又一身中目八識聚, 聚者類也。 種望現,定俱不離,故得為因。 種子搏附第八現識自體分。前七現識以第八自體分為根本依,即以第八自體分上種子為因緣依。 若離自八識聚,計有外因,亦此所破。三、恒隨轉。剎那滅者,非滅已即斷。由此功能自性,前滅后生,剎那剎那 連言之者,顯其相續,便是長時。 相似隨轉。 轉者生起義。 如第一剎那滅已,第二剎那有似前性,隨即生起。然復當知,前后剎那中間,非有少微間隙。此剎那義,唯是幻義,未可以常情測也。故未得對治,其性一類, 前后相似,故名一類。 相續無斷。由斯,轉易間斷諸色心法, 此言心者謂前七識。六識間斷,第七有轉易。色法間斷易知。 不能持種, 此遮經部計。 故應建立賴耶。四、性次定。雖恆隨輯,而此功能溯其從來,實由無始現識,熏令生長。 生長二義見前注。 故隨前熏時現行因力,善等性決定。因緣辦果, 辦者成辦。 無雜亂失,《論》有誠文,不勞繁述。 參考《三十論》二第十四葉,《述記》十四第八葉。 五、待眾緣。謂此功能既非實物,亦無作用,唯任運轉。 任運者,無主宰義,無作意義,無實動義。此中理趣,難可擬儀。 故待眾緣和合,乃有取與果用。 取與解見上。 如自然外道及大梵,時、方等計,俱不待緣,或緣恆非無。 有部計。 此即遮之。 參閱《三十論》一第九葉,《述記》六第八至十一葉。 六、引自果。雖遇緣合,非唯一因生一切果, 遮大自在等計。 亦非色心互為因緣。 色心相望,有增上緣等,如《四緣》中說。有部計為因緣,即是倒見。 但諸色法種子,親生色法現行,心法種子親生心法現行。法相釐然,因果不亂。后類別門及四緣章,更宣其義。上來己說六義粗盡。然復應知,此中正以生滅恆轉二理, 即六義中第一及第三。 顯功能體性,餘但別遮,非正顯也,唯前六義外,宜更加交遍一義,一一功能同處各遍,現準定然。

又功能所依,唯第八識自體分,以自體分是受熏處故。由此,功能離本識無別體。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第八見分恆取此為所緣,以其為識體上義用分之,故成相分也。 義者境相義,諸法莫不有體相用,法體雖一,相用可多,今言功能,歸諸相用,即以第八識體為其所依之體也。 然此功能,約二諦分別:唯依世俗,可名實有;推入勝義,即是虛幻假法。由無定實,故可轉移,至理沖玄,彌驗于此。

復次,功能于三性中何性所攝? 三性者:善、惡、無記。 就其為本識攝持言,即隨本識,唯名無記。 非善非惡名無記。 就其自體言,即通三性。 上兩“其”字,並為功能之代字。言功能通三性者,非謂一個功能可通三性。此中功能本泛稱之辭,即通一切功能而言。如泛言人,即通一切人而言也。 諸功能由前七現行善等熏習。 此云熏習,勿作功能之別名看、係虛用,他處隨文領取。 善法熏令生長者, 生長見前。 定善性攝;惡法熏令生長者,定惡性攝;無記準知。向上由善, 有漏善能引生無漏善故。 退墜由惡。熏習秉權,如何勿慎。

四、來源者。《攝論》建立功能,雖言熏習,探源未詳。世親而后,十師迭起,遂以此為興諍之事。略舉其概:一、護月唯本。沿襲古說,以諸功能法爾本有,不從熏生。二、難陀唯新。謂由無始現行熏習故有。三、護法師並取本有新熏。三師樹義,各引《經論》證成,唯護法折中最允。此姑不述。如實論者,現行強盛勢用, 此勢用可休歇。 剎那有生,還成第八中種,故新熏義堅立不搖。又此無始能熏之現,必有本有為其親因。若本有不立,成無因過。由此,本新並建,極為應理。

護法雖分別本新,復以熏習為此二共依。《三十論》述其義云:“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 種生自后種成現,名得果。 又云:“內種必由熏習生長。” 見論二第十四葉。內種即功能,以隨俗假論外麥等名外種,故目功能為內種。 《述記》十四疏:“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新熏熏生。” 查考第十二葉。 法爾種謂本有。此言本有及新熏種,唯以熏習為生長依,故通本新俱得別名之為熏習等。 此言熏習者,名詞。等者,謂習氣氣分諸名。 實護法最精之誼。然熏習復依何義建立?今次當說。按《攝論》始明所熏四義,《三十論》更立能熏四義,合有八義,陳之如次。

初、所熏四義者:一堅住性。若法始終 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 一類相續, 性唯無記名一類,恆轉名相續。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經部色心轉易間斷,云何可熏? 附識一。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拒,能容習氣,方是所熏。沈麝極香,蒜薤極臭,俱無容納。唯中容境,可受熏習。 賴耶無記,故受善惡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體是虛浮,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虛浮,不實之謂,遮無為法也。《三十論》云:性非堅密。《述記》訓為“體是虛疏”似均不善。有為無為之辨,非可以疏密相形也。 心所依心, 非自在也。 真如堅實, 不生滅故名堅實,簡异虛浮。 無受熏義。 附識二。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他身識及自識,前后剎那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遮經部前念之識熏后念類。識類之義詳《三十論》三第十六葉,《述記》二十一第十三葉以下。 唯第八心王 心對心所名王,心所依之以為主故。 具此四義,可是所熏,即彼第八心王。自體分,是受熏處。以有容受,必是其體故。 見分是識體上能緣用,受熏必體非用。 次能熏四義者。一、有生滅。若法非常, 常法即無生滅用。 能有生長習氣作用, 熏生熏長二義見前。 乃是能熏。二、有勝用。此復二義:一能緣勢用。由心分別,帶境相起。故諸色法,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取喻河流能緣熏,如水流。相分熏如隨流水草沙泥等。 二強盛勝用。作意籌度,不任運起,故是能熏。非异熟心等,有如是用。即第八現,不為能熏。 第八及六識中劣异熟無記心心所,雖有能緣而不能熏。但強盛心心所托之變相而熏于種。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復高下不定,可增可減,乃是能熏。佛四智品與極劣异熟無記,此即遮之。 諸論說佛果位中,善法圓滿,理不更增新種。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義同所熏第四,不勞重釋。唯七轉識及彼心所 有轉易故名轉識。 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非异時可相熏,故能熏所熏,定俱生滅。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華熏苣藤,故名熏習。 苣藤者,胡麻之粒大色黑者也。天竺用之製油,先雜以華,然后榨取。蓋華與苣藤同生同滅,故能熏生香氣,令苣藤受持,而香氣依止苣藤,亦復與同生同滅也。苣藤為所熏,喻賴耶,華為能熏,喻七現識。香氣喻新熏種。

復次,能熏識何分為能熏?《述記》雖說為自體分, 見《述記》十四第二十一葉。 理實四分攝為二, 謂相見。 即見是能熏,相托見熏耳。然諸相見熏習,有為因緣熏生,有為增上緣熏長。請談熏生。能熏識前 七心所。 見各生自種, 如眼識見分,熏生自眼識見分種,不生他耳識等見分種,餘準可悉。 此義易知,相分熏者復有三義:一、相與見同種。 俟《境識章》詳之。 又不仗質起,如獨散意識緣龜毛等。 有謂緣龜毛等相分仗名言為質,然無實體故,不說為質耳。 此相隨見攝,不別生種。二、相與見共種,亦與質共種。如第七緣我,此相從兩頭 質見 爍起,得熏生本質,即第八見種。又如獨散意識構畫青等境, 如設取一叢青草等。 即由第八相 器界 為質,能起影像相。 意識中有似青草相現,名為相分。對本質云影像。 此相准帶質境, 詳《境識章》。 亦能生質 即第八種。 種。三、相與見別種,與質同種。 此言同種者,謂相種與質種同類,非謂相質共一種生。 如五及俱意相,皆與本質即第八相 器界 為同類種生。故所熏種為影像種, 于像於相分,望于本質而得此名。 即無异為本質種。 此相種與質種既為同類,故此相熏生之種入本識中。后時得遇緣生五或俱意相,亦得遇緣生第八相也。此義自昔友呂秋一先生發之。問:“影像本質將共一種生耶?”答:不必。無始已來,種極多故。又甲種逢緣生第八相,俱時不更逢緣生五或俱意相。乙種逢緣生俱意相,俱時不更逢緣生五或第八相。一種一時不于兩處生故。

次,熏長者,現行相見,既各有勢用, 但相分勢用不自起,須托見分以熏,詳上能熏四義中。 熏生新種, 俱云新熏種, 即此熏生新種時,亦熏發本種, 俱云本有種, 令其長盛。氣類相牽,理何可詰? 有說:“熏長之時,不定熏生者。”此必不然。現行若無強盛勢用,不能熏生新種,又何能熏長本種耶?思之思之。

復次,熏生。能熏現行,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略如下圖。欲聞其詳,后《四緣章》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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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熏長者。非如今人柏格森言“流轉,前法延至現在,立遷未來。”此本有種,頓滅頓起,無有前法可以綿延。又柏氏取喻河流,時時加入新質。此云熏長,亦不如是。本種 具云本有種。 勢用,以熏習為增上緣,而得增盛。非有新物滲加本種自體。故熏種言,應善思擇。

難曰:“熏長熏生,種當無量。”曰:輕意菩薩《意業論》云:“世尊于《深密大乘經》中說,阿陀那心識 即藏識。此中心識連書者取複詞,便稱二。 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滴。” 見《大論倫記》五十一第七葉。 非若大梵一尊,何須有量。 一切功能,依熏習生,依熏習長。萬化鴻鈞,即此一念,可不慎與!

五、類別者。有依體類辨,有依熏習辨。今先辨體類。此中義异,天竺古有二家:一、相見同種家;二、相見別種家。同種家者,謂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故相見離體, 具云識體即自體身。 更無別性,是識 謂自體分。 用故。別種家者,謂見分是自體分之義用, 義者,相也。 故離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唯相分或隨見種, 此言見者,亦攝內二分,義见前。 或自有種,而依見種乃自生現。 相種仗見種而起,見種挾相種而生。 如上二家,互相乖兢。據實論之,內二分為見分體,與見一種,義極決定。由此,相見對辨,作用差別,性有不同如五八識,緣實根塵。 此中舉五識,隱攝俱意。 見有緣慮,相無緣慮;見非質礙,相有質礙。法相釐然,不可混亂。現證如是相,說有相種;現證如是見,說有見種。如實稱量,無諸過患。若以异作同解,妄猜無據,即智者所應呵斥。故別種家言,于理為勝。然有難言:“相別有種,何名識變?”曰: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即由見種,挾帶相種,俱時起故。如造色境, 此言造色境者,謂五塵。詳見《境識章》。 由心分別,境相即生,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由此,相見別種,義極成就。 今人羅素說心物本一種原料,排列不同,故成差异。柏格森亦以心物同出一元,由其緊張,為精神性,由其弛緩,有廣袤性。此皆妄情猜度,難為印可。

次依熏習辨者,一切相見功能,由熏習生長。義見前文。《攝論》始立三種熏習:一、名言熏習,二、我見熏習,三、有支熏習。 見所知相分。 《義演》十九: 倭國本。 問:“此三熏習為定同別。”答:其義不定。后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后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熏種,皆非后二熏習故。云云。此則于一切相見功能,依據熏習, 此中熏習二字,虛用,勿作功能之別名看。 義說三種。然《三十論》二,說等流异熟二因習氣。 見《論》二第七葉。 其等流習氣即名言,异熟習氣即有支,不說我見。《述記》十二疏:“我見熏習種子,于名言中別離出故。《論》以我見攝入名言,遂不別開。”云云。今即據此,分名言有支,略述如次:

一、名言熏習。此復有二:一、表義名言,以聲界能詮之名言。 此名言,通攝自發名言,及聞他人所發名言。 顯心色諸法,而熏成之種,名名言種。然名自體非能熏。心、心所隨名,變似五蘊三性等法,而熏成種。 色法,一心法,四合名五蘊。詳見《五蘊論》。三性,善、惡、無記。 如能詮名,詮青色境。 對青色境立青色名,即青色之名為能詮,其境為所詮,餘準知。 若于爾時,心心所見, 謂第六。 隨名變似青色而緣, 雖隨名而變似青相,據實即托青色境即第八相為本質。 即于相分熏成質 謂第八相。 種, 參閱前文相分熏之三義中第二義。 見分 內二分攝入見。后準知。 熏成自 第六心心所。 見種。又如能詮名,詮極微等假法。 大乘不許有實極微。心舉心即攝心所。 隨其名,變似極微等相而緣, 此相唯從見變起,即隨見攝。參閱前文相分熏之三義中第一義。 亦于見分熏成見種。餘準可知。云何名能詮顯諸法?言名,亦賅句文。聲上有音韵屈曲,依此假立名句文,即名句文聚集能詮顯諸法。名,詮召法勝,總說為名。 召者,呼召之義。如云聲是無常。聲之一名即以呼召法體;無常亦一名也,即以呼召此法體上之義。詮者,解喻也,擇言色。句文詮召諸法,必依于名,故名為勝。 然唯第六識 即獨散意識。 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緣名言,發名言,必資尋伺, 尋者推尋。伺者伺察比尋為細。 故唯第六能也。

二、顯境名言。即不依于能詮之名言,而依于七心界見分等之了境。 等者,等內二分唯相分,無了境用。 見分等本非名言,然其了境亦有似于名言之詮義,故得此名。如眼識親緣青色境時, 眼識見分仗第八相為質,變似青色境相,此相與見別種。義詳《境識章》。 即起青色行解;第七疏緣八見, 第八見,七不得親取,須托之變相故云疏緣。 恆起我相行解。 若六識中分別我執,則是表義名言。 此行解相,同言說相。即此顯于境而熏種,亦名名言種也。難曰:“相分非顯境,其所熏種,應不名顯境名言。”曰:相分熏,本托見分起,故相從見說,亦顯境名言攝。

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一切見種親生一切見分法,一切相種親生一切相分法。 是為名言種。 《攝論》言說熏習,但有第一義,缺顯境。

二、有支熏習。 有者,三有、三界异名。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之因也。 本名業種,業者,造作為義。善惡之造作,熏成種子,是為業種。此于异熟果為因, 此言因者,實增上緣。 能令异熟果善惡趣別, 趣者往義。有六趣:即人趣、天趣、畜趣等,或云六道。 故亦名有支。如實論者,業種即是思種。 第六,思數種。 第六相應思數,以造作為性,驅心 第六心王。 心數 謂與思數俱起而相應第六心王之他心數。 令成善惡,非餘心心數具此勝能。即此思數 第六相應。 依身語意,造作善惡, 思復三種:初,審慮思;次,決定思;三,動發勝思。前二與意俱作動意,故名意業,亦是發身語業。遠近相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參考《述記》八第十二葉。 熏自思 第六相應。 種。 善惡之造作,勢用既盛,非可休歇,還熏成種,理何可疑? 此思種自體,本是名言,以其功用不一。能生自果, 善思種親生善思數,惡思種親生惡思數,名生自果。 又能助他類羸劣無記種, 如第八及前六中劣無記名言種。 令生現行,故一思種隨用异名。一方名名言種,不名業種; 約生自果言。 一方名業種,又不名名言種也。 約助他言。 然業受果有盡, 謂受一期异熟果報已,后不再感。 名言生果無窮。 體恆隨轉,故通長劫之中,每一逢緣即便生果,生非止一次,故言每一。 欲詳分別,宜探諸論。 附識三。

六、感果者。由前名言有支二種習氣,感得等流异熟二果。

等流果者,謂名言習氣, 《三十論》二,說名等流習氣者,從果為名。 為因緣。八識 眼識乃至賴耶識。 體相,差別而生,如眼識見種,親生眼識見分。 此中言見,亦攝內二分。后準知。 其相種,親生相分,耳識乃至第八準知。 此中唯約相見別種者言。 詳《述記》云:“夫因緣者,辦自體生; 辦者,成辦,謂果法自體由因法親成辦之。 性相隨順。” 果似因,名隨順。見《述記》十四第八葉。 故相種不起緣慮現, 謂見分。 見種不起質礙現。 謂相分。 如世胡麻實, 此實俗亦名種,俟《四緣章》辨之。 終不生豆,豆實亦復不產胡麻。果定似因,故號等流。 等言相似,流謂流類,更有別解,非此所述。

然復應知,若多同類種, 類有二義:一者,體類。如眼識種望耳識等種,體類异也,又如眼識見種望自相種,亦體類异也,二者,性類。謂一切種有善等性差別也。 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參考《述記》十八第九至十葉,成業論同。 由此,一剎那頃,現行眼識,相見二分, 內二分攝入見,故說唯二。 各從百千同類種,俱時而轉。 即多同類為因,共生一個見分果,多同類相種為因,共生一個相分果。餘耳識等。 準可知。

難曰:“色心功能差別, 見及內二分,說名為心;實根塵相分,說名為色,皆順俗為言也。 云何相依起用?”曰:色心相望無因緣。 色心各有種故。 而有增上緣。 識種以根及塵種為增上緣,而自生現。俱時根及塵種亦以識種為增上緣,而自生現。凡言種者皆勢力義。勢力非一,乃攙和而各起現行,所謂至賾而不可亂也。哲學家有排一元論者,則大謬也。 又色于心為所緣緣。 詳《四緣章》。 自此以往,不可復詰。 設問:何故色于心為增上?何故色于心作所緣緣?此皆不可推窮者。

次,异熟果。以具二種得名:一、真异熟,唯第八識。第八識名异熟識者感异熟因, 此因即業種。 性通善惡。 一切業種有善有惡,各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所熏成。 而果 第八現行望業因名果。 唯無記。即果望因,异類而熟,得异熟名。 《窺基》解异熟有三義:一、异時而熟;二、變异而熟;三、异類而熟。詳《述記》二第十葉,此中正取類一義。 二、异熟生。謂前六識無記心, 亦云報心。 從异熟起, 第八為總果,是果之主,能引餘果,故六別報,依總報起。 名异熟生。別從總稱,故有此名。合具异熟,异熟生二種,名异熟果。此中异熟生不取第七者,以其非异熟種生。因位為染, 有覆故。 果位無漏,故不取也。 《述記》十二第十四至十五葉。有問:“六識善等三性法,應名异熟生,並從真异熟起故。”答曰:不然。若法是异熟,從异熟起者,名熟生云云。基師取答義為正,本文從之。

又异熟識,說名總報。隨總報業 省稱總業,于業種中分總別也。 力,感善惡趣依正報。 人天趣名善,畜等趣名惡。正報謂根身,如人或畜等身。依報謂器界,山河大地雖人畜等共依之,實則各是各之依報,如一水,天見寶蓮池,人見清涼水,游魚見安宅,餓鬼見為火。 簡异于別,故得總名。

异熟生,說名別報。 异熟生之名,本謂前六無記心,此從异熟識得名。异熟識為總報體,故前六識中別報即依异熟生說之,此處不可泥解,若謂別報即唯六無記心便離通。由別報業,感別報果,《義演》云:別報業者,謂當造業時心不猛利,任運造善惡等。此業能感別報果。 此依總報起, 《義演》云:第八最初受生,由總報果是主,先生,后引生別報果也。 能成就圓滿總報果事,亦望于總,得其別名。

上來略釋异熟果名。云何建立此果?有為諸法,本來差別,故一切種乃通三性。 善、惡、無記。 善惡均有能生勝用,獨無記種勢力羸弱,非有資助不能生果。第八名言種,唯是無記。 不通善惡,故言唯是。第八現識無記以其親因名言種無記故。 故待業種為增上緣,令自第八種力增,方生現行。有待起用,用乃不滯,非同神我,是常是一。前六無記名言種,亦須業助,復可例知。 第七雖名無記,而是有覆,故非此例也。 由此,業于名言,牽令生果, 即此果以業為因。异熟果遂以建立。异熟果名義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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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曰:“業增名言生果,其義得聞,云何依此說總別報?”曰:業因,氣類感召,必其相似,如水流濕,如火就燥。故總業 即能感總報果之業種。 能令第八受生,善惡趣別,得總報果。 省稱總果。

又總果先生必引餘果 即別報果。 以滿之。引如作模,滿如填彩;引唯第八,滿通前六。 第七介八六之間,非根本故,不名引。恆內緣故,無外感故,不名滿。 據實而言,引滿俱通因 業種。果。報。 因中,總業名引,別業名滿;果中,總報名引,別報名滿。《述記》有文,此略不詳。 參《述記》十二第十四葉。

復次,內宗言報,世學所諱,以其事之不可實驗。不悟世俗實驗惟限五官,此不測之功能,本非睹聞所及,便不可待以相破。又恒情以耳目所狎習為至常,异此則謂之語怪。今如吾方據案執筆疾書,以何能此,豈非天下之至怪至怪者耶?然而人不吾奇,習見故耳。實則斯人之常習,皆所不解,妄以不解為解,則反以真解為不解也。報之為言,本感應之理。此理雖著于尋常日用之間,恆情不喻。長嘯深谷,空中生響,往往粗解物理學者,以為能言其事。實則聲浪何故非斷?云何遇緣續響?雖今古智人皆莫能明。志士當亂世,即遠棲幽僻,猶若日夕萬變奔赴,此中氣類相召,熟明其故?至地獄人天,唯心所造,則功能 謂業種。 招感,其理益微,學者于內宗所云,設難起信,即默然于所不知可耳。又在大乘成立總報,故建三界 欲、色、無色。 六趣 人、天、畜生、阿修羅、地獄、餓鬼。 顯其差別。 界趣輪迴之談,本小宗共許,大乘承之不改。 此事似荒遠難稽,然以理推徵,若許有欲界、人趣、畜趣;其他界趣,亦應許有。 蘇軾云:三頭六臂,人說為奇,其實無所謂奇。等頭耳,不過是三;等臂耳,不過是六。何奇之有?故自理論言之,三界六趣其說非不成也。然內籍所談諸天及地獄等情狀,世或執為實境,則又非某所知矣。 又不應說,彼為虛構,此為定實。 如執有實人,即是偏遍。 約俗諦,森羅萬象;約真諦,了無一物。 謂無遍計所執。 諸有智者,應知理思。

復次,業種本思種异名。體是名言,以其有助他用,別名為業,已如前說。此與外小所計不同,故須簡之。一、無慚等計業皆宿作,過去有體, 化地部、薩婆多等略同。參考《述記》四十七第四業。 今此不爾。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 言此業種由過去無間滅之現行思所熏生也。現行思自性纔生無間即滅,故云無間滅。 此種念念前滅后生,恒現在有,無別過去實法。二、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此復异是。諸善惡業熏成第八中種剎那等流, 平等而流日等流。 展轉相資, 業種彼此互資,故云展轉。 以漸成熟。如感餘生業種熟時,值前异熟具云异熟果。方盡,即能復生復异熟。 《述記》四十七第八葉。由感當來餘生業種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后异熟果。即先果盡時,后果之種熟。故后果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云云。 故業種感果,如手放箭,遠有所至。無有現業方作,即能受果。

問:“名言感果,為速為遲?”曰:名言種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不同于業。問:“業受果,何故必須多時?”曰:如總業種,其后熏者,以前業種勢力未盡,便遇對抗,未即成熟,別業準知。 但別業種可于現生受果,不唯當來。然現生受者,亦非方作便受,須經后時。 又業受果,云何有盡?名言生果,云何無窮?《述記》有文,恐繁不述。 見《述記》四十七第七葉。

如前所說,等流异熟二果,一體之上,所望有异,故應別立。等流,約現果體相言;异熟,約現果分位言。又等流望自類功能親生而立,异熟望類功能感召而立。更有异門,區為正果、殘果。 此皆依分位上別義說之。 由種望俱時現,如六處等,為其生因;遠望枯喪尸骸,為其引因。即現在身,望生因名正果;后枯喪尸骸,望引因名殘果。此本天親《攝論》《無性》別釋,未遑博取。《述記》兼收,足資探討。 參考《述記》十四第十二葉。

前來略說感果已訖。又復當知,此因果法,若唯任運, 此言任運,即隨順義,謂人隨順有漏。 終古不更。 既相隨順,則因果鈎連,勢同機械。 若有遷移, 轉依位中,舍染得凈,是名遷移。 終須仗力。 力謂自力。有漏善為增上緣,引發無漏種子,由此轉依,又非機械。 故以斷義次焉。七斷者,無始相續, 此云相續,乃有情或人或身之异名。見《二十唯識論》。所謂人者,本依五蘊假立其名。此五蘊及其功能相依俱有,而不散失,復恆隨轉,故亦說名相續。 法爾本有有漏、無漏兩種功能,為其藏識攝持。染淨既殊,兩敵不并,有漏流行,無漏沉隱。唯此染分, 謂有漏。 如狂如醉,如怨如害, 見《瑜伽》師地論,真實品。 是故應斷。

論說斷義,略有三種:一、自性斷 二、離縛斷。三、不生斷。 見《三十論》八第十二葉,《述記》四十九第十二至十六葉, 自性斷者,謂染污法 即有漏。 自體應斷。無漏對治起時,染污現種斷時。明來暗去,定非先后。 非先來明、后去暗,亦非先暗去、后明來。喻能斷、所斷同時,俟《量論》詳之。 即通見修,並有此斷。 修行證果位次,有十一地。十地各有入住出三心。初地入心名見道,初地住心以去至十地之終,名修道。

離縛斷者,若法是善無記,不障聖道。 于聖道中不為障,體非暗法故,即通五蘊也。 但于見道位中,緣彼煩惱,雜彼煩惱斷時,說名離縛斷。 緣彼斷,謂斷能緣煩惱,即所緣境說名得斷。雜彼斷,謂第七有漏,六識由此成有漏性,名染污依。第七斷染時,六識第法名為得斷。 金剛心后, 十地終金剛心無間道,俟《量論》詳之。 方究竟盡。 謂斷彼種體,即有漏善種亦斷。佛善心所,別有凈種也。 不生斷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通因 謂業, 果, 謂報。 亦見所斷。 由因惑業無故,惡趣總報果不生。又即所依總果無故,惡趣別報善業不起現。詳見《述記》四十九第十五葉。

如是三斷中,后二所未舍者, 離縛中,有漏善無記種未舍。不生中,別報善業,雖所依果無,而不復生,但彼種體尚存。 金剛無間, 每地有入住出三心,一心中有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此舉十地終金剛心無間道也。一切頓斷。

難曰:“諸色心功能,法爾有染有淨,何須舍染?由此染法,隨順流轉, 沉淪生死之謂。 諸苦繁殖,故當舍之。 舍即斷義。 復別有計,功能體非可斷,本由有漏引生無漏, 有漏現行善法為增上緣,引發無漏種令生現行。 無漏若起,有漏永伏。由此,主賓易位,令有漏種勢力損壞,如麥遇火暵,遂失勢用, 無性《攝論》有此譬。 永住不生法中,故名為斷,非彼種體,而是可斷。”此一說也,始吾嘗以為然,近乃知其非是。一切功能,由現識熏令生長,即唯依自力改造。 改造云者,如悉破舊栋宇,而更新建樹也。非舊棟宇不廢,而可言新建樹。故有漏無漏,不可並存。 又此功能依他性攝,體非定實。《瑜伽》說依他法,同于幻夢,光影谷響,水月影像;及變化等,猶如聚沫,猶如水泡,猶如陽燄,猶如芭蕉,虛偽不堅, 見《真實品》。 是故可斷。若言種體不滅,但損勢用,勢用既損,不獲恆轉,即非生滅, 由不恆轉即常法故。 如何名種?若言此種自類等流,又不應說已損勢用。反復推徵,種體應斷,此義極成。

復次,世人誤解斷義,謂是一切滅盡不生。此乃倒見,不可無辨。原夫有漏斷時,即無漏生時,則斷者生之改進。又有漏有對治故斷。而別無對治可斷無漏, 此無漏法,法爾絕對,更無能對治,故不斷也。 故無漏法,剎那剎那,生生不息,盡未來際。 此言際者,不際之際,盡即無盡。 又若無姓有情, 見后文。 缺對治故,彼有漏生,一類相續, 前后相似名一類。 復無窮盡。

生義是用義,大用流行,充塞法界, 法界是體,用依于體,而遍全體,無有虧欠。 神變無方,烏容思議。世有小心,妄臆滅生。滅之不能,迷亂為苦,酖飲甘露,豈不悲哉!案《攝論》云:“斷謂菩薩無住涅盤, 生死涅盤,兩無住着,故立此名。 以舍雜染,不舍生死,轉依為相。” 第八識為雜染、清淨兩種功能所依。轉舍雜染分,轉得清凈分,故名轉依。見彼果斷分。 玄文足徵,大義斯炳,爇玆慧炬,鑒彼昏城,誰有智者,而甘長夜。 王船山《易傳》有云:“不憚玄黃之血,天地以雜而成功。”至哉斯言,有所傷者有所成也。若擬斷義于不生,其見且出船山下。孰謂大雄無畏勇猛精進者,乃與愚癡同其廢滅耶?章太炎《五無論》以斷生為言斯則斷,見外道之談,不可傅于佛法。

上來七門,宣說有漏粗盡。

八無漏者,為述如次:

一、體性。具有七義: 一、剎那滅,二、果俱有,三、恆隨轉,四、性決定,五、待眾緣,六、引自果,七、交遍。此中性決定,謂因果唯是無漏善。 準有漏種,勿贅可知。

唯此無漏, 具云無漏種。 自性清淨,與賴耶 第八染位名賴耶。 性別,亦以賴耶自體分為其依止。若為賴耶所緣與否,諸師迄無定論。《述記》于此,則以不緣為正義也。《倫記》亦云:“謂心 指有漏見。 弱、境 謂無漏種。 強,故不得緣。如《攝論》正聞熏習, 即新熏無漏種。 非賴耶所緣,仍依于本識, 賴耶亦名本識。 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以念念隨滅故,亦名唯識。 此無漏種與本識俱生俱滅,不離識故,名唯識也。 設許緣何過。賴耶緣境,為相縛 相者境相,縛者纏縛。末那未轉,而有二執,第八隨之成染,遂有相縛。 所縛。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知不緣也。” 見《倫記》五十二。 此解盡理,今即依之。

又約二諦,此無漏種亦依世俗說名實有。例彼有漏,异乃有同。二名義,勢用勝故,亦名功能或種子。 望于有漏,而置亦言。 現識熏令生長故,亦名熏習或氣分。 得名習氣可知。 自餘粗重諸名,非此所具。

三、來源。自護法、親光,始以本 具云本有種。 具云新熏種。 並建。古師不立本有種。 自大众、一說、說出世、鷄胤四部,並諍無漏無因緣。大乘古師近之。 然以人有出世心,即清淨心。不可無因生,亦不應由染種生,于是有三說以起。

一、分別論者,心混師等。即心性為因。其說以心性本淨,如水本清。為客塵煩惱所染污; 如水被攪濁。 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意云:本淨心性為因故。無垢稱經有此說也。 此師之說,當時盛行。及至護法遂質定其心性之言為目心體。 凡言體者有二義:一、約諸行自體,如言水體,正目于水,顯其非水。二、約諸行實體,譬以輕氣養氣為水之實體。此言心體,本即目心當第一義。 而難云云:“汝許客塵煩惱滅時,有漏心相,轉為無漏。此無漏相,即前無漏心體所顯,非前體滅。是則相雖轉變,而體常一。 以上言體皆是目心。 應同數論。 責彼說心,同數論也。數論謂大等相轉變,其體常一。 此以違自宗破也。”更有多難,恐繁不述。 參考《述記》十三、第二十葉以下。

二、古師立真如為諸法因。 此乃治學共許,非一家言。 護法復破之。 《述記》十三第二十葉,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后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按取謂因之趨勢,與謂果起由因付與故。又《述記》十四第二葉,《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其所出處蓋宗護法。

三、《攝論》立熏習,《所知依》分。“又出世心昔未曾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靜法界等流正聞熏習種子所生”云云。 法界,謂真如。最清淨者,狀詞。等流者,謂從法界所起教法。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能生出世心,亦云種子。

上述三義,護法破前二,立本有;依后一,《攝論》,立新熏。 《攝論》聞熏,本約有漏位立,以其有熏增無漏功能令起現行之義,故謂護法據以立新熏種。 論文足徵,不勞繁述。 參考《三十論》二、《述記》十三。 親光《佛地》亦云:如是四智相應,心品種子,無始法爾本有,不從熏生,名本性住種姓。發心已后,外緣熏發,漸漸增長,名習所成種姓。故無漏種,本新並建,經二家 護法、親光 論定,卒莫易也。自本有義明,真如為因之說遂破,尤為此學最大改革。未可忽耳。又無漏種亦有智種、識種分別。蓋四智相應心品,正智是主,淨識 兼心、心所言。 則為相應法。《佛地》論三: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 即助伴義。 諸心心法, 即淨識。 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云云。準此,論雖總說無漏種,實則正智淨識,主伴攸分,各自有種,不容淆亂。

四、類別。依熏習辨,《三十論》说有名言,唯無有支。 無我見不待言。 義演云:“八地以上菩薩,無漏意識,聽法緣名等,熏無漏種子也。”又云:“若至佛果,即無名言熏習。”《佛地論》三:“乃至證得金剛喻定。從此已后,雖數現行,不復熏習更令增長。功德圓滿,不可增故。持種淨識,既非無記,不可熏故。”云云。故名言熏習唯除佛果位也。

問:“何故無有支熏習?”曰:聖者不造總報業。 無總報故,別報亦無可知。 雖化有情,隨趣生死,起惑潤生;然是故留,非著生死,無有支熏習之理。至于佛位,雖復現化作生死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實是無漏道諦所攝。 四諦者,苦、集、滅、道。集為苦因,苦為集果。滅者寂滅。道者聖道,由滅證道。 隨世俗相,名五蘊、十二處 六根六塵。 十八界, 六根、六塵、六識。 而實非是蘊處界攝。離戲論故,離諸相故, 詳見《佛地論》三第十二葉。 以此,說無業種也。

又約體類辨。相見功能同异,例同有漏,如前可按。然無漏感果,唯有等流。 無有支故,不感异熟果。 其義易知, 等流果義,說見前。《述記》十三第二十六、七葉:“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后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其同類多,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云云。 故不別論云。

復次,無漏功能,略說具有二義:一、轉依義,二、無盡義。

轉舍有漏,轉得無漏,故謂轉依。此復二義:一、幻義。空宗破賴耶為不失法, 吉藏《中觀疏》。 由不了本宗時量是幻,無有過、未。何以言之?處夢謂經年,寤乃須臾頃,故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無始漏無漏種,剎那等流,俱屬氣分,都無實物。一剎那頃無漏對治起,即此剎那,有漏現種斷,如光暗不並,冷熱不俱。誰謂賴耶是過未不失法。 世有聞“賴耶恆轉如流”一語,即以柏格森所謂真時相傅者,斯真倒妄。 又復當知,無漏纔起,無間即滅,彼有漏既舍已,此亦無得。 此無漏法,纔生即滅,不可把捉,其幻如此,故云無得, 猶如幻師,驅諸幻敵,故轉依義,方便安立。 唯識歸無所得,未嘗執有,空宗攻之,便為大過。 二、引義。异生 异聖人之生類,名异生。 無始,有漏流行,無漏隱伏,云何轉依?是故應說引義。鶴鳴九皋,其子和之,一人向隅,滿坐不歡。連聲之器,擊一響餘。凡玆牽引之理,微妙難言,苟不遺小,斯足喻大。有漏聞熏, 于有漏位,聽聞正法,而起熏習,為有漏善。此本《攝論》。 熏發無漏種,增盛能生,由增上緣,故此引彼。 有漏善引無漏善,同類故。 有漏不滅,無漏奚生?現行易位,剎那開導。 前法開避引導后法。 由無間緣,故前引后,若無引義,一向唯染,轉依何成?

上來以引義幻義,成立轉依。今次當說無盡。此無漏種,法爾清淨,唯是絕待,更無對治,即不斷盡。 相似隨轉,名不斷盡,非是常一名不斷盡。功能斷否?唯視對治有無。故闡提染用不斷,大覺淨用不斷也。 故一切如來,無漏種為因,本願力為緣,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殊勝功德,常無窮盡, 何言功德?功者力也,即謂願力。德者得也,力不唐捐故復言得。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功德無窮盡。此非逃遁厭倦之夫所可測也。 是為無盡義。

復次,無始時來,一切有情,有五種姓:一、聲聞種姓,二、獨覺種姓,三、如來種姓,四、不定種姓,五、無有出世功德種姓。 省稱無種姓,亦名無姓人,亦名闡提。謂其全障,對治不起,畢竟無成佛期。 《聲聞》地以五義建立,為奘師所據,基師《法華玄贊》更衍其義。當時餘宗據餘經中,宣說一切有情之類皆有佛性,皆當作佛。以是與本宗相諍,如台宗有《法華五百問》。論戰之烈,斯足珍怪。基師之弟子慧沼著《慧日論》,盛弘師說。蓋中土先德,以此為一大事矣。如實論者,體無差別,用乃萬殊。有畢竟無障之佛,即應有畢竟有障之闡提。 即無性有情。 清淨雜染,相依建立。眾生流轉無盡,如來功德無盡。 參考《佛地論》二第八九葉。 安有化城,可以息肩。世有誤解平等。 一法界平等,諸有為法差別。三界平等,凡聖差別。 實緣于以歆厭之情,妄測法界之廣大。 染淨皆一法界之用,俶詭陸離,亦云眾妙。雖是其染,無復有過,以其本來自爾。然而人情封執,恆本其日常歆厭之習,以言真理,一若不許法界之有染用而后始洽于懷者。是猶曰:大地皆平夷,而無險阻也。 此諸小心,所為求生淨土而苦濁世,不可不闢其妄也。

附識一: 經部計色心受熏持種。色即根身, 謂扶根塵。 心即前六識。 彼不立賴耶。 然六識五位無心,根身有壞失,同是間斷法,如何受持?能受持者,必是恒轉。 轉表非常,恆言遮斷。 不爾,方間斷時,一切色心種應失,后色心法便不生,理何可通。又六識見道以去,金剛心前。中間,入觀無漏現行,出觀有漏現行,故有轉易。若言六受持者,初地入觀無漏,則有漏種應失。 無漏現不持染種,如極香物不可容臭。 故說轉識不能受持也。 第七例知。

附識二: 心所受熏有何過?恐頓生六果故。 心王是一,心所有五,各各受爾,即熏六種,故應生六果。 能持必是一故。詳見《述記》十八,恐繁不述。

附識三: 大乘建立名言及業種,以說明人生,義至閎渺。小乘無功能義,則有十二緣生之論,然十二支中,無明居首。《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其重視之,有以也。 數論有三德,曰勇、塵、暗。無明常彼之暗,可以知其與數論有淵源也。 此土莊生有言:“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 芒,惑也 。伏曼容釋《易》之《蠱》曰:“萬事起于惑。” 本宗言無明發業。 亦有相印合者矣。 大乘說無明支通現行及種為體,見《述記》四十七第十七葉。蓋大乘既立種子,故說無明有種,此其與小乘及餘宗异者也。 又十二支,以愛 依愛數立愛支。《楞嚴經》說人生之有,以愛想同結,致可玩也。 依一切煩惱立取支。《瑜伽》說一切煩惱令生相續故。取者要求義,由貪等煩惱勢力要求無已,故說為取。 為能潤, 生生不息者,由愛取勢力為滋潤故。 此則人生之秘,未可推尋。總之,十二支唱于小乘,而大乘亦復承用。 參考《三十論》八第七葉以下,《述記》四十七第十五葉已下。 其義解精微,學者不可不察也。 吾他日當更論之。 KA0cT8rD6lIceEkEJ2DBeAwIN5of6aM05vTwpENxCEhUd4o49vt53RtFH5+3nE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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