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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章

一切心 此言心者,不攝心所餘準知。 心所,各各有相見等四分。前談變義,略及未詳。今明緣義, 緣者緣慮也。 應更確陳。昔世尊于《十地經》中總說三界唯心, 此言心者,亦攝心所。餘準知。 本未剖析。佛滅度后,小乘始熾,大乘繼興,勢成水火。小宗至謂大乘經非佛語。故大乘之徒,意欲摧小,不得不從事量論,以相制勝。當無着時,小大之諍己劇,因天親悔小,特為造《攝論》成立大乘,始建相見二分。難陀據此,未有發明。陳那創立三分,護法承之,遂使小乘量論根本動搖。三分義者,改小乘行相義,立相分,為所量;又即以彼行相名見分,為能量。 小乘所謂行相者,即能緣上所緣之相,而是能緣攝。大乘既改小宗行相義,而立相分,又即以小宗行相名見分,故大乘行相之名,通于相見也。 復因彼所謂事者立自證, 事者體也。 即為量果。《三十論》云: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此中相見云云,非是小乘許有見相分名也,乃大乘從旁質定。若曰:我之相分是所緣,彼乃名為行相,以為非是所緣,乃是能緣上所緣之相,即能緣攝也。我之能緣見分,彼乃名事,以為是心、心所自體相也。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詳此,則大乘三分義,與小乘關係,可以概見。然以何義成立三分?今次當說。

初成相分義者。自識 謂見分,后隨文準知。 親所緣,唯是自識所變。 所變,謂相分。 《述記》載有多量:一云,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 宗也。 許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餘所不緣境或如餘人境。 喻也。 次云,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 宗。 許無所緣相故, 因。 如今緣自青等之心。 由彼之說,即緣青之心上不變似青相,故以為喻。 三云,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 宗。 無所緣相故, 因。 如現自所緣色。 喻。 略舉三量,已足見義。 皆以反證相分定有。 謂見分,下準知。 親所緣,定是不離自心之境, 謂相分是心之所變,故不離心。 故唯識義成。當時大乘建立相分,實為破小乘心外取境之利器。吾將于《境識章》更詳論焉。

次成見分義者。古師安慧等相見俱無。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即亦不許有能緣相。 即見分。 果爾,見分不成,云何唯識?故今師破之。量云: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 宗。 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喻。 又量:汝虛空等應是能緣, 宗。 無能緣相故, 因。 如心、心所。 喻。 此翻覆為量:以反證見分定有也。又諸外道小乘,雖皆許有能緣,然計有實作用。此亦不爾,可勘《论》文。 《三十论》七,第十五葉,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云云。此所以破外小也。疏見《述見》四十三 第十四葉。 復有說:“鏡亦能緣,猶如識者。” 今人羅素言照相器能見物,意乃類此。 斯不應理,非能慮故。俟談所緣緣時詳之。 見《四缘章》。

又次成自證分義者。上述相見本非截然兩物, 截然者,相離義。 相托見生,見帶相起故。 帶有二義,解見《四緣章》所緣緣中。 然二分功用,殊即應別有一所依體,故立自證分。又在大乘,以心得自憶,證有自證。若無自證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被緣故。 見分不得同時自緣。若立自證者,則自證緣見,即是自心緣自心;若無自證者,則唯持一念分別心,即不曾被緣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雖曾時心自證分曾時緣故,如曾所更境,今能憶之。有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應不能憶,宗。不曾更故, 因。 如不曾更色等。 色聲等境,心曾更歷者,方乃得憶。不爾,便無從憶,此世所共許,故得為喻。 反證必己曾緣成自證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義,陈那《集量论》方始顯發。陈那已前,則有二分名。見《攝論》,如前已說。然安慧出陈那后,唯成自證,不立相見。及至護法始依陳那決定三分,又別立第四,即于自體分上有自緣用,名證自證分。至奘師創明挾帶義,正智緣如,亦有體相。 俟《量論》五詳之。 自此四分義立,大乘量論,根據乃成。

復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三十論》言:所量、能量、量果別故。如以尺量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心所、量境,類亦應然。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須具能、所,此猶易知。云“何須立自證為量果耶?”若無自證,但具見相,如尺量物,無解數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長,云何成量。問:“見分何不自為果耶?”曰:見分同時不自知故。必須自證緣見,證知是見,緣如是相,即為量果。若爾,即立三分己足,何須第四?為成第四,故立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緣之心, 宗。 心分攝故, 因。 猶如見分。 喻。 又量,第三為能量,應有量果, 宗。 能量攝故, 因。 猶如見分為能量, 喻。 故須第四。 問: “見分不為第三果何耶?”曰:諸體 內二分是體。 自緣,皆證自相,果唯現量。見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立見分為果。《述記》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應建立。然第四、第三,互為量果,不須增立,無無窮過。又四分中,初唯所緣,相分之心,無能緣用。后三能、所緣,見唯緣相。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唯緣第三,不通第二,以其為自證分所緣也。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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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 理實無心外境,但心變似外境現。 見分緣外,即以用外故,亦名為外。后二名內,自證是體,故名內;證自證從體攝,亦名內。然見分外緣,故通三量。 現、比、非。 三四內緣, 問:“見分名外。第三緣見,應名緣外。”答:見分是能緣攝故,亦說為內。故自證緣見,是內緣。 由親挾所緣,故皆現量攝。有難:“佛果位及因位五八識,見分唯是現量,即得為第三果,不須第四。”此不應理。外內定故,用不可淆雜故。見分緣外,用外也, 《述記》十五第二十一葉,若緣真如非外緣,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不得復為緣內果。又天竺古師,有說佛位三分 謂見分及內二分。 互緣一切法,名遍緣者。 見《述記》四十六第二十葉。 若爾,相分或無。然以理準,根本智緣真如,自有體相。后得見分反緣自證,有說作影像緣, 謂見分托自證分為本質,變一影像而緣之。 則仍是相分。自證緣相,證自證緣前二, 相、見。 例此應知。故此四分,佛位亦然。倘肆奇談,便當謝絕。

隨一心起,具有四分。 每一個心所起,亦爾。 即此四分,定不异時。普光、百法《疏》云:“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緣,故得有所緣緣。”此非正義。普光與陳那同隨經部因果异時,故許五識后念見分,緣前念相分。既非現境生五識,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色識。后念識帶彼前相生,故前相是所緣也。 經部計五識后念見,緣前念相。致由五見了境,剎那已入過去,獨散意識相應念數,繼起極速。彼乃不辨,以為猶是五識現量境也。此在今心理學上,當名為似感覺耳。 然經部計非是,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前已滅故,理不至后。 又彼不許有賴耶? 第八識之异名。 即無持前相種者,彼色心 前六識。 是間斷法故。經部已見破于大乘,普光之徒,獨襲其訛,不可解也。

一切心、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離。據功用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雖相別種,仗見生故,非不一體。 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即唯有相、見、自證三分。 或攝為二,后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 即唯有見相二分,然此與《攝論》及難陀等之主張不同,彼未分析四分而主唯二,此則先行分析,而后馭之以簡也。 或攝為一,相離見無別體故,總名一識。 此言識者,通心、心所。 據義各別,抉擇隨文。

附識: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 參閱《述記》十五第十七葉。 斯己迷謬唯識。其在遠西,有勃蘭泰那者,以對象為心理特徵。 其說以為無論何種心理現象,必有對象,愛必有所愛,恨必有所恨云云。罗素來华講演曾及之。 勃兰泰那之弟子馬恩農,析心理元素為三:一作用,二主象,三對象。即如對燈起想,想即作用; 當小乘之見。 心中似燈相現,此謂主象; 小乘說此為能緣上所緣之相,名為行相。 外界之燈,是為對象。 小乘之境。 此其持論,適與小乘冥符。后來實在論師,專重對象,遂不立主象。然復有兩派:甲派猶許有作用,乙派遮作用,唯成 成者,成立。 對象。今人羅素即主乙說。羅素言:如想天壇,心中便現出天壇,何待作用。又此作用,實驗不及,即在理論,亦無須爾爾。恆人習言我想,緣我字于文法上乃屬主詞,取便稱謂,遂成串習,故作用名。但從主詞之我,蛻化而來。如云天下雨,明知雨者非天,但由主詞習用,故作是說。我想亦然。 羅素心之分析第一講。 按羅素此計,實出馬恩農下。即如我想之云,若以唯識相稽,雖無有我。而有我執,七則恒行,六除五位無心,餘亦不間。故我想言,非不成立。羅素本不了此。又在文法,主詞不盡無實所指。今云羅素還英国,即未可以天下雨為例,謂無羅素其人。又以想天壇言,如無此心作用,應不想天壇時,天壇恆現心中。若云作用不可實驗者,羅素固嘗許有認識認識。 上兩字虛用,下兩字實用。 謂如對燭,起于燭知,俱時之心,知此燭知。 心之分析第九講。 若爾,作用已可實驗,云何復言不可?羅素又引詹姆士說:顏料陳諸商店,唯是備購之物;設章施繪事,五采奪目,遂發心情。故心與物但隨排列變异,非由原料不同。 同前第二講。 今應詰彼:心有深思,采色當前,視若無睹,則亦何說?迹羅素之論,本毗于唯物。 羅素欲以心之現象,歸入物理公律之下,謂“如習慣及聯想等,將來或可用腦筋之變化說明之”云云。見前書第十一講。 尚考天竺數論諸師,有說心 此言心者,即第六意識。 根是肉團者, 參阅《義林》《五根》章。 斯足方其妄耳。今此非欲擿羅素之短,朋于勃蘭泰那、馬恩農。以羅素計無作用,即大乘能緣見分亦不成,過失最重,故偏責之。若馬恩農、勃蘭泰那與小乘一例之見,固大乘所己破矣。

復次大乘五識及俱意境,定現量攝。頗聞人言,如羅素所說感覺,不曾攙憶想等,即是五識現量。誠以理準,亦可云爾。然羅素不許感覺即知識,則與大乘現量相違。羅素言:人有說感覺即為知識者,如憑欄仰面,忽見友來,即此一見,便己成知;又如聞聲,方聞之頃亦即是知。此一說也,雖吾嚮者嘗云然,己非近來所信。由見及聞,得生知識,理固非妄。然但以見等自身為知識,則期期以為不可。若作是說,必分能見、所見,能見為心理作用,所見為對象,即于作用上發生知識;如是,則感覺即知識義成。然持此說者,須先成立作用及對象,今此作用義,則吾前講所已破也。云云。 羅素《心之分析》第十一講。 詳此,則羅素所以不許感覺即知識者,實緣遮撥作用故耳。然羅素遮撥作用,本不應理,前巳破訖。若以唯識相按,每一心起,具有四分, 每一心。所起,亦爾。 則感覺非不為知識也。羅素復言:恆人見燭光,以為見屬心,燭光是物,兩者截然不同。若據實際經驗,方見光時,未加推想,即無光覺。是見光與光本一件事,實不可分。云云。 同前第十二講。 此言無分別,即不成知識也。然約大乘義以明感覺,則不受難。大乘所緣緣,有挾帶義。故正見光時,即見 此見字,名詞,具云見分。 挾相 具云相分,謂光也。 起, 見挾相起,正羅素所云不可分之一事,事不孤生,必由緣會,故相見居事之兩端,羅素未悉也。 冥證境 謂能緣親挾所緣體相,冥合若一。 故,名無分別;非同無作意等,名無分別。 俟部乙詳之。 故感覺即知識,理非不成。然此本凡夫所不能知之境,宜羅素謂非知識耳。又一剎那感覺,率爾墮境。 墮謂創緣。如物著地,曾未預知,乃云率爾。 獨散意識, 獨簡五俱,散簡定中。 繼起尋求,念數相應。 念數亦云念心所。窺基《百法疏》:念者,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云云。 羅素所云推想,乃在此時。由此決定,染淨遂著,等流無間。 率爾、尋求、決定、染淨、等流五心,俟《轉識章》詳之。 此尋求己去,殆即羅素所云知識。然此則或比或非,不得自相, 自相者體也。 故非真知。大乘建立現量,正為遮此。諸法真妄,由量刊定,量論依止四分義,而得建立。樹義精確,未有匹也。 tQCaB0aCZrFRAG5YHVfHO1Kzhy1r9ZFDVRCwxvBV5on4/xblr1f52ytD63G9B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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