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一名,略有三義,世或不解, 以為唯有一識名唯識,即大誤。 故應疏決,以發論端。 附識一。 一者不離義。法無孤起,諸心心數, 心數者,心所之异名。 俱有相依, 此有二義:一者心與心俱有相依,謂一身有八識,其前七識則通以第八識為根本依。二者心數與心,俱有相依,謂八識各各有相應心數。 說識此云識者, 通心、心數言,餘準知。 不離識。由識 此言識者,謂一切心、心數自體分。 變异,似所緣相,名為色 此言色者具三義:一有對,二變壞,三有方分。 等, 第六所緣獨影境,第八所緣種子,非色法故,遂置等言。 說色 舉色,隱賅種子等。 不離識。 玄奘唯識量,以色不離識楷定,如眼識起時,挾色相起,耳識起時,挾聲相起,故說不離,不離即非外也,后《境識章》,更詳斯義。 色心分位, 色上分位,如長短方圓輕重等。心上分位,如世識、處識、數識、因果識等。 假 假法有三,分位假居一,詳見大论 。依實 色法心法,于俗諦中說名實有。 故,說分位假法不離識。 問:色上分位,應說不離色。答:色不離識故,色上分位不離識。 識 此言識者,亦攝色等相分、四分合名一識。如后別說。 之實性, 性者體也。 字曰真如,說真如不離識。 《三十論》二: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云云。餘宗謂化地部。參考《述記卷》十一。 總略五法, 一心、二心數、三色、四分位、五真如。 皆不離識。 不離義復有三:一者不一故不離,如八識等行相各別,何可言一,餘準可知。二者不异故不離,謂即用顯體。三者無外故不離,謂攝境從心。妙義紛纶,智者詳焉。 顯識最勝,故說名唯,二者交遍義。唯識之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 此中八識,但約人言,其他有情前六或不悉起。 彼識如某甲八識。此識, 如某乙八識。不雜此識不入于彼識之內,彼識不入于此識之內,云不雜。 而相網, 網者遍義。相網者,此識周遍法界,彼識亦周遍法界,如眾燈光,同處各遍,而不相障也。 是為交遍。難曰:“識外有識,應不名唯。”曰:唯言遮 遮者遮撥。 境, 此言境者,謂外道小乘所執離識實境。 而不遮識。 識謂他身識。 自識 具云自身識。 許有,他識 具云他身識。 寧無,義不孤建,于后 《本識章》內 方詳。夫不言交遍,則眾生將共本, 章太炎《建立宗教論》,一切眾生同此阿賴耶識,是故此識非局自體,普遍眾生,唯一不二云云。若爾,唯識之談,與言梵天神我者真無有异。俟于《本識章》辨之。章氏《齊物論釋》其謬尤多,蓋涉獵法相唯識,以緣飾蒙《莊》,終于兩失。 宇宙為异同,夫眾生共本,即同一宇宙矣。 然據實言之,則人各一宇宙,不可同也。如頃者吾在北京,其與吾並在北京者,奚翅千萬人。吾與此千萬人固人人心中各一北京,而各人之北京,同處各遍,實不相雜。如吾之北京,寂曠虛寥,當潦者之不可入也;當塗者之北京,喧惱逼熱,吾亦不可入也。若是,而謂人同一宇宙,可乎?說人各有八識者,斯諦論己。 悬的投矢, 言理者之患,莫大乎強不齊以為齊,內典喻之為懸的投矢。射者方謂眾矢出于一的,而不知其私懸一的以投之,非眾矢有通由之的。 戏論何益。三者破執義。法性離言, 心行路絕。 識唯 唯字倒用。 寧立,以對破眾生迷執,假說唯識。原夫凡外計有實我, 小宗如犢子部等,亦計有我,此唯叙凡外者,凡外通故。 為說五蘊假名, 謂依色心五蘊集聚,假名曰我。 小乘之徒,又計有實法, 一說部于諸蘊法,說為但有假名,頗接近大乘空教。今此據多分以言,略而不簡。 說法無自性, 無自性者,猶云無實自體,諸有為法,緣生如幻,大乘以此破小。 不了義大乘,復蹈惡取空, 清辨之徒,言性相皆無,以所執空為真理,故以惡取呵之。 以是攝法歸識, 色心諸有為法,真如無為法,總說不離識。詳前。 遣空有 有者,有我法。執。唯有識故,說我法如實是無。亦唯有識故,但空依識所起我法執,而識性相非空。故唯識之言,空有雙遣。 若使諸執盡除,唯識亦自不立。諸聞唯識教者, 教者言教。 以為實有建立,有識可唯,則亦成法執,同于所破。 參考論本二、述記十一。 上來三義,略釋唯識雖未盡理,然執大象、秉樞要,庶幾來學,研討有資。
附識二: 識 能緣 。者對境 有為、無為法,為所緣緣,即通名境。 受稱,而有多名。略舉之則曰心、曰意、曰了別、曰分別、曰現行, 現有三義:一現在,非過、未故。二現有,非無體故。三顯現,非沉隱故。行者相狀義、遷流義。 皆其异名也。 現行二字有時虛用,或目色法者,不在此例。 唯心意二名雖通八識, 謂八個識通名心或意。 而約偏勝義。第八獨名心,集起勝故; 論說集起名心,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第七獨名意,思量勝故。此義深詳,請咨《攝論》。 所知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