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诰》的第十七条,朱元璋讲了一桩钦差旗军被地方胥吏朱升一等殴打的案子。
旗军,指的是正式在编的卫所军人,也叫“正军”。按明朝的卫所制度,兵役由特定军户担任,每家军户要出“正军”一名,每名“正军”还需从户下携带一名“余丁”前往卫所,这名“余丁”的职责,是帮助“正军”维持日常生活,实际上就是将蓄养兵丁的主要成本转嫁给了民众。所谓“钦差旗军”,指的便是负责执行朱元璋旨意的正规在编军人。
按《大诰》的表述,昆山县这群以朱升一为首的皂隶,全是些狗胆包天的家伙。他们无视本县县官李均的约束与拦阻,竟敢殴打朝廷派来的“钦差旗军”,实在是罪大恶极,只能处以极刑,一律砍掉脑袋(这是法外之刑,按当时的律法,朱升一等人应被杖责一百并徒刑三年)。朱元璋还说,“若旗军纵有赃私,所司亦当奏闻区处,安可轻视” ——即便这些钦差旗军到了地方上,存在贪污腐败、贪赃枉法方面的问题,地方政府的正确做法,也应是上奏朝廷请求调查处理。朕的钦差旗军,岂能任由胥吏们随意殴打?
朱升一案被写入《大诰》的时代背景,是朱元璋正在发起规模浩大的胥吏整顿运动 。大批基层军官与他们的家属被冠以“钦差旗军”和“钦差舍人” 的名头,派往地方清理逮捕“害民胥吏”。之所以要搞这样一场运动,是因为在朱元璋看来,胥吏害民是元帝国灭亡的重要原因(胥吏对民众的盘剥会恶化底层民众的生存境况,也会损害朝廷可汲取的财富总量),而明帝国此时正走在“官员被胥吏架空”的歧路之上。《御制大诰》的第十六条,朱元璋便讲述了两则胥吏胆敢在衙门里公开殴打官员的案例:
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
苏州府常熟县的胥吏沈尚,在县衙官厅当众殴打了本县县官邓源;衢州府开化县的胥吏徐文亮,在县衙官厅当众殴打了本县县官汤寿轻。至于胥吏为何要殴打县官,他们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利益冲突,朱元璋一字未提。关于沈尚、徐文亮、邓源与汤寿轻四人,除了朱元璋留下的这四十余个字,今人也无法找到更多的资料。
沈尚与徐文亮大概率被朱元璋砍了脑袋。朱在《大诰》里写入这两桩案件,是想要借此警告明帝国的官员,切不可被手下的胥吏控制。他说“罪虽吏当,官何人也?”——这两个猖狂的胥吏自然会被治罪,但官员们沦落到被胥吏如此欺凌,也实在是不成体统。他多次警告各衙门官员,若是“凭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堕于杀身者” ——依赖胥吏,听从胥吏的意见施政,最后的结果必定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