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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朱元璋笔下的案情

《御制大诰》的第一条讲的是“君臣同游”,旨在告诫群臣要好好尽忠,不可蒙蔽欺骗君王,不可心生邪谋,形成小团体,凡此种种,“尽皆杀身之计” 。第二条讲的是“官亲起藁”,旨在告诫朝廷和地方大小官员须亲自撰写文件草稿,不可将这些事情交给吏卒和首领官 。第三条讲的是“胡元制治”,大意是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官员们将具体政务一概交给吏卒处理,自己则“袖手高坐”。这种坏风气也遗留到了大明朝,许多官员坐在衙门里“袖手若尸”,事事都控制在吏卒手里 。第四条是鼓励忠臣向朝廷推荐贤能的首领官 。第五条是告诫官员上任后不要贪污腐败

第六条“军人妄给妻室”,是朱元璋在《大诰》中讲述的第一桩案子。

这桩案子的主题是“军人与百姓争妻”。按朱元璋的说法,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山西洪洞县百姓姚小五,有妻子名叫史灵芝。二人结婚多年,已生育子女三人。军人唐闰山向兵部提交材料,说史灵芝是自己的妻子。兵部下发文件给洪洞县,让地方政府将史灵芝送往镇江与唐闰山团聚。史灵芝被押解前往镇江之日,姚小五前往洪洞县告状,说史灵芝并非唐闰山之妻。洪洞县明知姚小五所言是真,却不想着替无辜百姓辩白,不想着去擒拿奸诈之徒,反而推说这是上级下发的文件,不敢擅自违抗。朱元璋知晓此事后,极为愤怒,认为地方政府平日里对待上级文件经常延迟办理,偏偏在史灵芝案这种关系到人伦纲常的要案上,故意如此积极,实在可恨,“所以有司尽行处斩”,下旨将办理此案的相关官员全部处斩。

此案中被处斩的“有司”,不仅是洪洞县的相关官员,还包括时任刑部尚书王峕( )。按朱元璋的说法,王峕在“史灵芝案”里的主要作为是:

刑部尚书王峕,将史灵芝并本夫及妄取军属奸夫,尽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又不问乡贯同否,曾无日前有奸,却乃吹毛求疵,询问出史灵芝三岁时,曾定与奸夫唐闰山兄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灵芝长成,与姚小五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峕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岁媒合之人,意在动扰良民。持权妄为,有乖治体,非止一端。

大意是:“史灵芝案”闹到刑部之后,刑部将史灵芝本人、她的丈夫姚小五以及军人唐闰山三人,一并提至刑部衙门调查问话。在问询中得知,史灵芝三岁时曾与唐闰山的兄长订下婚约。唐的兄长未及成年就夭折了。于是史灵芝成年后与姚小五结婚,并生下了三个儿女。为了验证此事的真实性,王峕又想派人去山西洪洞县,提取当年为三岁的史灵芝撮合婚约的媒人,来南京问话。朱元璋认为,王峕不问籍贯的异同、不问奸情的有无,不去追究“妄取他人妻室为妻”的罪过,却在史灵芝与夭折之人的三岁婚约上纠缠不休、大作调查,实在是肆意妄为、骚扰良民。

王峕对“史灵芝案”的审判与调查引起了朱元璋的不满,于是,王峕自己随后也成了都察院调查的对象。朱元璋在《大诰》里写道:

刑部尚书王峕,持五刑以弼五教,时所习者,先圣之道;及其行也,不体先圣之教,纵奸顽之志,郁良善之心,怀暴诽谤,惟在沽名。凡奏刑名,增减情辞,故行出入,每每不当。御史唐铎按实将欲勾问,其王峕面伤唐铎,径引唐则天故事,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其词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今所言王峕之事,不过一二尔,不才多矣!

大意是:王峕身为刑部尚书,本该依照先贤圣哲的教导做事。结果他却反其道而行之,放纵奸顽,打击良善,办的案子经常判决不当,与事实存在出入。监察御史唐铎负责审查王峕。王峕当着唐铎的面,援引武则天时代的“酷吏”往事来攻击他,说什么“你现在给我罗织罪名,日后你自己也免不了请君入瓮的下场”。

“请君入瓮”典出《资治通鉴·唐纪·则天顺圣皇后》,讲的是酷吏来俊臣奉武则天之命去审查另一名酷吏周兴,审查手段正是周兴发明的“以炭火围烤大瓮,再将人置于瓮中”。在朱元璋听来,王峕批评唐铎是来俊臣、周兴式的酷吏,潜台词其实是在讽刺他朱元璋,说他也是武则天式的暴君。所以,朱元璋给王峕扣上了“怀暴诽谤,惟在沽名”“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的罪名,将之处斩。

以上,是依据《大诰》里朱元璋的叙述还原的“史灵芝案”基本案情。

需要注意的是,朱元璋在《大诰》里的叙述,往往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叙述。他经常刻意略掉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情节,以求给《大诰》的读者造成一种“这些人都是坏蛋,都辜负了朕”的错误印象。“史灵芝案”正是如此。 LDdvFNz9ycvEHoogek5QCqPUuUvHiOTMXSpZYcH/Be4LTwEm3F0Nh6/cPb/a2d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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