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核心无疑是社会,共同富裕要通过一个社会和平的、可持续的发展来达成。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社会首先应当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而由这些人组成的国家也应当是社会国家。就其本质来说,所有国家都应当是社会国家。这里我想引入“社会国家”(socialstate)这个概念。在讨论之前,先要简单说明一下思考的方法论。我们这里暂时先不用“主义”(ism)这个概念,因为一旦上升到“主义”,这一概念就很容易演变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就会呈现出一套比较理想化的构想,使人陷入乌托邦式的思考。在社会科学中,乌托邦式的思考尽管不可避免,但这种思考对实践是有害的。客观地说,人类社会在政治上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主义”的概念,因为“主义”有一种引导性。如果政治是要改变一些事物,那么就必须具有引导性。不过,在政策层面则应当慎用“主义”。道理很简单,政策属于实践领域,在实践领域,很多事物并没有“主义”所具有的“非黑即白”的属性,或者说,所有的实践都具有多面性和综合性。一种实践中,不同的人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义”属性。
国家(state)是社会(society)的一部分,所有国家都应当是社会国家。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维持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为这个共同体一旦解体,国家也就没有了基础。很显然,这个共同体包含方方面面的力量,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宗教的、宗族的、中央的、地方的、中心的、边缘的、物理的、心灵的,等等。在常态下,这些方方面面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均衡状态也可说是“自然状态”。中国古代以老子为代表的哲学家相信存在着这样一种“自然状态”,因此提倡“无为”,也就是不要人为去干预社会自然形成的这种“自然秩序”。西方的古典自由主义也具有类似的思考和思想。不过,经验地看,这种自然状态可说是一种理想状态,要维持这种状态虽说不是不可能,但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社会国家中的各种因素都处于互动过程之中,在力量旗鼓相当的时候,均衡可以达成和维持;一旦一些力量上升,另一些力量衰落,那么均衡就会被打破。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方方面面的任一方面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那就表明社会处于失衡状态。这方面,历史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