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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定义及其阐释

给任何一个学科下定义,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比较文学这样的学科,人们对它的研究范围、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的认识和理解并不统一,下定义更难。比较文学学科成立大约一百多年来,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学派都为比较文学下了不同的定义。对此,我国现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著作中或多或少都有介绍和交待。在此笔者不准备过多重复,只打算举出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为的是给自己下的定义做参照。

一、学科史上的各种定义

首先是法国学者的定义。法国比较文学学者马利·伽列(一译卡雷)在1951年提出的定义。他在为他的学生基亚的《比较文学》一书的序言中写道:

比较文学是文学史的一个分支,它研究在拜伦与普希金,歌德与卡莱尔、瓦尔特,司各特与维尼之间,在属于一种以上不同背景的不同作品、不同构思以至不同作家的生平创作之间所曾存在的跨国度的精神交往与实际联系。

伽列的这个定义,是所谓“法国学派”的有代表性的、最明确的权威定义。它强调比较文学所研究的应该是国际间的作家作品的“实际联系”。这种一切以事实为基础的实证主义信念,正是比较文学“法国学派”的根本特点。基亚在《比较文学》一书中提出的“比较文学是国际文学关系史”,与其老师的看法完全一致。此前法国的另一个重要的比较文学理论家梵·第根在《比较文学论》中也曾经明确指出:“真正的比较文学的特质正如一切历史科学的性质一样,是把尽可能多的来源不同的事实采纳在一起,以便充分地把每一个事实加以解释。”看来“法国学派”的理论家们在强调“事实”和“实证”这一点上,是一脉相承的。

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学者韦勒克、亨利·雷马克和奥尔德里奇等人,纷纷向“法国学派”挑战,并提出了自己的比较文学定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亨利·雷马克在《比较文学的定义和功用》一文中对比较文学的界定:

比较文学是超越一国范围之外的文学研究,并且研究文学和其他知识领域及信仰领域——例如艺术(如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哲学、历史、社会科学(如政治、经济、社会学)、自然科学、宗教等——之间的关系。质言之,比较文学是一国文学与另一国文学或多国文学的比较,是文学与人类其他表现领域的比较。

雷马克的这个定义是“美国学派”的比较文学最洗练、最有概括性的定义。它与法国学派的定义不同,不认为比较文学研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关系的基础上,从而又大大地扩张了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不仅是国与国文学之间的研究,也是文学与人类一切知识领域、学科领域的比较研究,即所谓“跨学科”研究。

上述的法国学派与美国学派的比较文学定义,对世界范围的比较文学学术研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有的国家的比较文学倾向于法国学派的观点,如日本;有的则是两派的折中调和,并更倾向于美国学派的观点,如中国。

我国现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著作、教材与论文,对比较文学所下的定义虽然并非完全一致,但基本上是综合国外各家观点,并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美国学派的观点。如季羡林先生认为:“顾名思义,比较文学就是把不同国家的文学拿来加以比较。这也可以说是狭义的比较文学。广义上的比较文学是把文学同其他学科来比较。包括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在内。”卢康华、孙景尧合作撰写的我国第一部比较文学学科理论著作《比较文学导论》,这样来定义比较文学:

比较文学是跨越国界和语言界限的文学研究,是研究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学彼此影响和相互关系的一门文艺学学科。它主要通过对文学现象相同与殊异的比较分析来探讨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寻求并认识文学的共同规律,目的在于认识民族文学自己的独创特点(特殊规律),更好地发展本民族文学乃至世界文学;它是一门有独立的研究对象、范畴、目的、方法和历史的文艺学学科。

虽然这段文字作为定义来看,在表达上略显拖沓,但作为一个定义却也比较完整。它不仅指出了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也指出了它的学科属性和研究目的。这个定义综合了法国学派和美国学派的观点,但在强调比较文学要研究“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这一点上,与美国学派较为接近。

陈惇等在其撰写的高校教材《比较文学概论》中所下的定义是:

比较文学是一种开放性的文学研究,它具有宏观的视野和国际的角度,以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跨学科界限的各种文学关系为研究对象,在理论和方法上,具有比较的意识和兼容并包的特色。

这个定义的特色也是“兼容并包的特色”,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跨学科”的四个“跨”的排比句式的精练表述。此前钱钟书曾谈到比较文学作为一个专门学科,是指“跨越国界和语言界限的文学比较” 。这里则由钱钟书提出的“二跨”发展为“四跨”。这种“四跨”的表述方式容纳了法国学派、美国学派的观点,对后来我国陆续出现的许多同类教材与著作都有所影响。

二、本书的定义

笔者认为,比较文学的定义与其他学科的科学的定义一样,必须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学科性质与目的、宗旨;第二,学科的独特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第三,学科研究独特的方法。鉴于此,笔者在吸收前贤诸种定义的基础上,也尝试着给比较文学下一个新的定义:

比较文学是一种以寻求人类文学共通规律和民族特色为宗旨的文学研究。它是以世界文学的眼光,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种文学关系进行的跨文化的研究。

这个定义表明了笔者对比较文学这个学科的基本认识。它与此前的各种定义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内涵、外延上,在表述上,也有些明显的或微妙的区别。

首先,“寻求人类文学共通规律和民族特色”,作为比较文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学研究所不能取代的。一般的国别文学研究,虽然归根到底也有助于“人类文学共通规律”的揭示,但是,它的自觉的、直接的目的却不在于寻求“人类文学的共通规律”,或者说,一般的国别文学研究也难以达到这个目的。同时,一般的国别文学研究,虽然也有助于揭示该国文学的某些民族特色,但如果没有与世界其他民族文学的自觉的比较,所谓“特色”也就无从谈起。“人类文学的共通规律”和文学的“民族特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文学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如果把文学比作一首乐曲,那么“民族特色”就是乐曲中的不同乐章,“共通规律”就是由不同乐章构成的完整和谐统一的音乐。两者互为表里,互为依存。因此,我们强调比较文学的研究目的和宗旨是“寻求人类文学的共通规律和民族特色”,就是强调两者的不可分割性。这可以有助于从两个方面克服比较文学研究史上出现的两种学术偏向,一种是“民族主义”,另一种是“世界主义”。“民族主义”偏向于求异,强调各种文学体系的特殊性;“世界主义”偏向于求同,强调各种不同文学体系的共同性。例如,在早期法国学派的比较文学研究中,强调本国文学向外国的传播、对外国文学所产生的影响的同时,相对忽视了对接受民族的消化、改造、超越与独创力的阐述与说明,流露出了“法国中心主义”倾向;在日本和韩国的所谓“国文学研究”中,有人极力强调本民族文学的独特性,力图淡化、乃至否认中国文学对它的影响。这就是比较文学研究中的“民族主义”偏向。另一方面,在搜求大量例证,强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人类文学共通性的时候,却相对忽视了不同民族思维上的某些深刻差异,这就是比较文学研究中的“世界主义”倾向。比较文学研究要成为真正科学的研究,就必须时刻注意克服这两种偏向,既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人类文学的共通规律,也要在比较中凸现文学中的民族特色。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第二,上述定义强调比较文学是“以世界文学的眼光”所进行的文学研究。“世界文学”是比较文学研究必须具有的视野,世界文学既是指世界各民族文学的总和,也是指世界各民族文学事实上的广泛的联系性。比较文学和任何其他学术研究一样,必须立足于具体的问题,立足于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但与此同时,又必须有“世界文学的眼光”。一个民族文学与另一个民族文学的比较通常属于比较文学,但倘若这种比较不具备“世界文学的眼光”,那么它也会流于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比较文学”。同样的,在研究国别文学的时候,如果具备了“世界文学的眼光”,如果自觉地将国别文学置于世界文学的大背景下,那么即使没有特意地拿该国文学与外国文学作比较,它也是符合比较文学的根本宗旨的。许多学者强调的“比较文学不是文学比较”,似乎主要应从这个角度加以理解。换言之,假如没有“世界文学的眼光”,有了“比较”也并不等于“比较文学”;假如有了“世界文学的眼光”,即使没有直接的“比较”,也可以把它看成是“比较文学”。

第三,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的成立,除了要有独立的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外,还要有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在我们的定义中,提出了“运用比较的方法”,即认为比较文学的基本的研究方法是“比较”。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比较文学”当然要“比较”。但是,在比较文学学科理论中,无论是在“法国学派”还是在“美国学派”中,都有人对“比较”及“比较文学”这一字眼儿提出不满和批评。他们认为,“比较”是一切科学研究都必须使用的一般的方法,而不是文学研究才要使用的方法。因此,用“比较”加“文学”,即“比较文学”来命名这个学科是不恰当的,是不能反映出这个学科的本质特征的,而且会使人误解为凡是文学的比较研究就是比较文学。因此,他们认为现在使用“比较文学”这一名称虽是约定俗成的,但却是不得已的、不恰当的。实际上,用什么字眼儿为一个学科命名,并不是一个太关键的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要为这个学科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比较文学”这一名称到现在仍然无可替代,就在于这个名称还算恰当地表明了这个学科的方法论上的特征,即“比较”。诚然,任何科学研究都要使用比较的方法,但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不同于其他学科中的“比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比较”。一般意义上的“比较”可以把甲事物与乙事物拿来做比较,但比较文学做这种“比较”不是无条件的。在比较的范围上,“比较文学”的“比较”是跨越两个以上不同民族及不同文化系统的文学的比较,而不是在同一文化系统内不同作家作品的比较,更不是一个作家与另一个作家、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封闭式的、孤立的比较。比较文学的“比较”必须具有跨文化的广阔视野;在比较方法的操作上,“比较文学”的“比较”不是简单的对比,不是表面化的类比,不是单纯的比较同与异,而是寻求世界各国文学之间各种复杂的内在关系。因此,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寻求异同的“比较”,而是在不同文学体系中的研究对象之间建立联系性,并将它们加以比照、对照、参照和借鉴。在这个意义上,“比较”可以作为“比较文学”所特有的、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作为“比较文学”来说,“比较”是基本的方法,在“比较”的方法中还可以适当划分出某些具体的方法,如传播研究的方法、影响分析的方法、平行贯通的方法、超文学研究的方法等。

第四,上述定义中有“对各种文学关系所进行的跨文化的研究”这一表述。其中,所谓“各种文学关系”指的就是人类文学现象之间的各种复杂的联系,包括文学交流与传播中的事实关系,文学影响中的精神联系,文体上的同构关系,题材、情节、主题、人物形象、文学理论与文学观念、文学风格等方面的相似、相通和相异关系。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跨文化的研究”这个关键词。众所周知,人们对“文化”这个词的界定非常不一致。一般而论,所谓“文化”是对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抽象概括的总和。我们在此所说的“文化”,不是指单纯的地理上所划分的地域文化,如乡村文化、城市文化之类,也不是指某一社会群体的文化,如宫廷文化、贵族文化、商人文化、平民文化之类,而是指民族文化。在世界文化中,不同民族都有着不同的文化。一种独特的、在世界文化中占一席之地的民族文化体系的形成,必然以它独特的历史传统为依托。换言之,文化是历时的、传统的、积淀的、由物质而上升为精神的、相对稳定而又持久延续的东西。在各种各样的文化类型的划分中,“民族文化”是相对稳定、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自成传统的文化单元。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自成系统的文化,由于人口数量、民族融合、地域分布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有的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的文化属于一个文化系统。例如,我国西南地区若干少数民族,即基本上属于同一文化系统;美国也是一个多种族的国家,但不同的种族的文化都属于“美国文化”的范畴。看来,“文化”的范畴大于“民族”。跨越了民族,未必就是跨越了文化。同时,“文化”也大于“语言”的范畴,所以,“跨语言”也并不意味着“跨文化”。不同的语言可以属于同一种文化。例如,在印度,有上千种不同的语言,光法定语言就有十六种。但是,印度的十六种语言并不代表十六种独立的文化,而是都属于统一的印度文化。因此虽说印度文学的研究是跨了语言的文学研究,但也不能把印度文学研究视为比较文学研究。至于通常说的“跨国界”,与“跨文化”也不是一回事。有时跨了国界,也未必跨了文化,况且,清晰的、法定的“国界”是近代以来才逐渐形成的,而且随着国际政治的变化,国家的分合也处在不断变化中。例如,现在的朝鲜与韩国是两个国家,但他们属于同一种文化。看来,目前通行的所谓“跨民族、跨语言、跨国界”这样的表述,很容易造成语义上的重叠和含混。所以,我们在这里以“跨文化”这个词一言以蔽之,把“跨文化”的研究看成是比较文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当然,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对“文化”一词的理解不同,研究所取的角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也就决定了对于“跨文化”的理解也可以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对“跨文化”的这种表述,实际上也就相应地解决了比较文学学科的定位问题。毫无疑问,比较文学属于文学研究,但通常的文学研究是局限在某个特定文化系统内的文学研究。如中国文学研究、英国文学研究、法国文学研究、俄罗斯文学研究等。但比较文学研究却能够打破这些由民族、语言或国界等因素构成的文化界限,而成为一种“跨文化”的文学研究。因此,比较文学在研究的空间、时间范围上,大于某一文化系统内的文学研究。一般的文学研究(又称文艺学),分为文学史、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三个组成部分。在具体的比较文学研究中,有时也可以做这样的划分。但比较文学研究常常需要突破这种划分。比较文学要立足文学史,运用文学批评,会通于文学理论。也就是说,比较文学研究需要从文学史中取材,需要在具体作家作品的比较研究中运用文学批评的方法,而在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又必然与文学理论相会通。所以,比较文学的学科位置在于一个“跨”字,即“跨越”。首先是跨越了文化界限,其次跨越一般的文学研究的领域划分,而超乎其外,置乎其上,贯通其中,将不同文化体系的文学研究打通、整合、提升。这样一来,比较文学学科的定位就非常明确了。

有必要顺便指出,有人把“跨文化”研究只作为比较文学“中国学派”的“基本理论特征”,是经不住推敲的。如上所说,比较文学研究——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本质上就是“跨文化”的文学研究。这是比较文学理论上的常识,也是任何形式的比较文学研究的基本的、共同的前提与特征。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法国学派”的比较文学研究早就跨越了法国文化与英国文化、德国文化、意大利文化、俄罗斯文化……后来的“美国学派”不但跨了民族文化和国别文化,而且还跨了“洲际文化”——欧洲文化与美洲文化。也许有人会反驳说:我说的“跨文化”指的不是这些,而是所谓“跨越东西方异质文化”。可是,“东西方异质文化”这个提法本身就是似是而非的。任何不同的民族文化都有其质的规定性,相比之下都可以说是“异质”的,东方和西方之间的文化当然也是“异质”的。而且,西方诸文化之间的差异、东方诸文化之间的差异,有时比东方与西方文化的差异还要大。例如,仅以文学而论,东方的中国文学与日本文学之间的差异,甚至大于中国文学与西方文学之间的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化地认为东方文学之间的质的差异、西方文学之间质的差异就小于东西方之间的差异,或认为只有东西方文化才是“异质”的。另一方面,在比较文学研究中,“跨越东西方异质文化”的,也不光是中国。日本、韩国、印度、阿拉伯伊斯兰各国,还有非洲、拉美各国,他们的比较文学研究都势必需要“跨越东西方异质文化”。仅以日本来说,它们的比较文学研究比中国搞得早,近百年来没有中断,其研究成果蔚为大观。如果也要提出一个比较文学的“日本学派”,那么它的特征之一恐怕也是“跨越东西异质文化”。看来,把所谓“跨文化”研究作为中国学派的“基本理论特征”,这个提法本身就缺乏“跨文化”的广阔的世界视野。

第五,在上述的定义中,没有把“跨学科”研究作为比较文学的学科内容,这是经过慎重思考的。将“跨学科”研究,即文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几乎所有学科进行比较研究,是“美国学派”的主张,并为我国比较文学界绝大多数研究者所普遍接受。将“跨学科研究”作为比较文学的学科内容,固然突破了法国学派的保守和狭隘,但同时却也使比较文学的学科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了。笔者认为,“跨学科研究”大于单学科的研究,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自然也大于“文学研究”。比较文学是一种文学研究,但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往往就不再是“文学研究”。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文学与某一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一旦有了足够的研究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研究方法与研究途径,那就可能形成一种新的交叉学科。如文学与心理学的跨学科研究;就形成了“文艺心理学”;文学与社会学的跨学科研究,就形成了“文学社会学”;文学与美学的跨学科研究,就形成了“文艺美学”;文学与民俗学的跨学科研究,就形成了“文艺民俗学”,等等。诸如此类的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所形成的新的交叉学科,是“比较文学”这一学科概念所无法概括的。实际上,恐怕也没有人会把“文艺心理学”“文学社会学”“文艺美学”之类的学科说成是“比较文学”,或企图使之从属于比较文学。另一种情况是,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还没有足够的研究实践和研究成果的积累,暂时还没有形成一门新的学科,如文学与经济学、与法律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暂时还没有形成“文学经济学”“文艺法学”之类的学科。这样的研究属于一般的学科交叉的研究,往往是从文学中寻找经济学、法学的资料,侧重点不是研究文学的“文学性”,而是在于研究经济学或法学。因此不能把它们看成是“文学研究”,自然也不能把它们看成是“比较文学”。假如我们把这类研究看成是比较文学,那么“比较文学”就势必要被淹没在“比较文化”中,从而使得“比较文学”这个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不复存在。综上,我们没有什么理由将“跨学科研究”视为“比较文学”,而且,将“跨学科”研究视为“比较文学”也给比较文学学科实践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会使得比较文学的边界失控,而一旦比较文学成为无所不包的学科,那么比较文学就取消了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在研究实践中,作为文学研究的比较文学研究往往容易走向非文学的研究,使比较文学不研究文学,最终使比较文学成为非比较文学,从而造成比较文学的学科危机。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我们不同意将“跨学科”的研究作为比较文学的学科内容。 ToxouNh+DRrOGHPUdKbAeuDGywaHLMGPO6Dda6xwzJHuSRGnVxwLtpDd2wQTTm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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