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艺术应当力求形似的是对象的某些东西而非全部。我们要辨别出这个需要模仿的部分;我可以预先回答,那是“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依赖”。原谅我用这个抽象的定义,你们听了下文就会明白。
比如你面前有一个活的模型,或是男子,或是女人,你用来临摹的工具只有一支铅笔、一张比手掌大两倍的纸;当然不能要求你把四肢的大小照样复制,你的纸太小了;也不能要你画出四肢的色调,你手头只有黑白两色。
所要求你的只是把对象的“关系”,首先是比例,就是大小的关系,复制出来。头有多少长,身体的长度就应该若干倍于头,手臂与腿的长度也应该以头为标准,其余的部分都是这样。其次,你还得把姿势的形式或关系复制出来:对象身上的某种曲线、某种椭圆形、某种三角形、某种曲折,都要用性质相同的线条描画。
总而言之,需要复制的不是别的,而是连接各个部分的关系;需要表达的不是肉体的单纯的外表,而是肉体的逻辑。
同样,你面前有一群活动的人,或是平民生活的一景,或是上流社会的一景,要你描写。你有你的眼睛、你的耳朵、你的记忆,或许还有一支铅笔可以临时写五六条笔记:工具很少,可是够了。因为人家不要求你报告十来二十个人的全部谈话、全部动作、全部行为。
在这里像刚才一样,只要求你记录比例、关系,首先是正确保持行为的比例:倘若人物所表现的是野心,你的描写就得以野心为主;倘是吝啬,就以吝啬为主;倘是激烈,就以激烈为主。其次要注意这些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要表现出一句话是另外一句引起的,一种感情、一种思想、一种决定,是另一种感情、另一种思想、另一种决定促发的,也是人物当时的处境促发的,也是你认为他所具备的总的性格促发的。
总之,文学作品像绘画一样,不是要写人物和事故的外部表象,而是要写人物与事故的整个关系的主客的性质,就是说逻辑。因此,一般而论,我们在实物中感到兴趣而要求艺术家摘录和表现的,无非是实物内部外部的逻辑,换句话说,是事物的结构、组织与配合。
你们看,我们在哪一点上修正了我们的第一个定义;这并非推翻第一个定义,而是加以澄清。我们现在发现的是艺术的更高级的特征,有了这个特征,艺术才成为理智的产物而不仅是手工的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