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一家计算机公司到当地一所大学招聘IT人员。在招聘会上经过面试筛选,最终计算机专业的王某获得了这份工作。双方达成了共识,当场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且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于次月1日到公司正式上班。王某上班一个多月后,该公司都没有和他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事,王某实在等不及了,于是找到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公司的相关人员却说公司当时已经和王某签订过就业协议,就不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了。那么,就业协议真的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具体。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事项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计算机公司应该认真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以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代替先前的就业协议。若不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一个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有相似或相同之处,但单纯的就业协议是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的。为了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