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陈某应聘到一家私立的培训学校当老师。入职后,学校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缴纳500元培训费,陈某拒绝缴纳。但该培训学校却称这是规定,必须执行,否则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该培训学校的做法正确吗?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业单位能否向员工收取费用?
该培训学校向陈某收取培训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承担。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因此,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业单位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虽然培训有利于提高就业者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但就业者最终服务的是企业,收益最多的也是企业。所以,对员工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费用自然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能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求职者,更不应该以“不缴费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来威胁求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