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夏某大学毕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功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夏某看到合同上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当时的夏某并不知道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觉得自己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也就没再说什么。一次偶然的机会,夏某得知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他不知道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于是,他想要确认一下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效力。那么,他可以去哪里确认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此案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夏某和公司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双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能会处于待定状态,而劳动者如需要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