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一家食品公司应聘,经过层层面试最终成为该食品公司的一员。后公司通知与方某签订劳动合同,当方某看到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三年内不准结婚,不准怀孕”时,对此提出了质疑。方某认为这样的条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条款,因此,该劳动合同可能也是无效的,并称自己不会签订这份劳动合同。那么,方某说得对吗?该劳动合同有效吗?
本案中,方某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三年内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是无效的。虽然方某对此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异议,但其无法否定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此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知,本案中方某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三年内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此合同是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到了一定年龄,几乎都要与劳动合同打交道,劳动合同不只是一纸文书,更是规定着我们权责的契约,是我们付出劳动得到报酬的保障。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