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指导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首先需要对其内涵做出科学的解读和阐释。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后,如何科学认识其内涵,理论界出现了很多讨论。第一阶段的讨论出现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不久。从字面意思上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民族交往交流,二是民族交融。前者的意思很明确,即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往来,互通有无。后者则是一个新出现的术语,第一阶段的争论由此产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有学者将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同于“民族交融一体”,并主张“应与时俱进地从制度上顺应和推动民族交融一体”。 该论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言而喻,交融一体的实质就是民族融合。所谓“应与时俱进地从制度上顺应和推动民族交融一体”就是人为地推动民族融合。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尤其违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发展的规律。其他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法,尤其是“民族交融”这一术语,内涵模糊,容易引起思想混乱,建议放弃使用。此类观点主要出现在2011年以来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召开的几次关于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二是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理念丰富了中国民族理论的内容,“民族交融”是对中国民族理论概念体系的创新。
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分别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做了新的论述之后,使得这一理念的内涵趋于系统和完善。习近平在2014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环境和社区环境。 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从理论内涵上看,“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环境和社区环境”的提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向实践层面延伸的标志,也是在民族工作实践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思路和举措;“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则指明了实践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这一过程中,学界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进行了新一轮的讨论,即第二阶段的讨论。
第二阶段讨论的焦点是关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限度及力度。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主张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直接“发力”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二是认为民族交融是个双向过程:既有合的一面,也有分的一面。民族及文化的多样性既是我国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主张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及潜能。 三是主张在尊重民族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顺势而为地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有影响的研究包括从理论上阐述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的内在逻辑、中国特点和逻辑进路,认为三者是一个层级递进的关系结构,存在一定的时空逻辑和动力机制;在中国场景中该理念包含了共同团结奋斗的时代主题、共同繁荣发展的精神要义以及在多元一体格局中如何处理好“多与少”“母和子”“浓与淡”三种关系的辩证统一;在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要凝聚共性、尊重差异和开放包容。 构建社会互动过程、民族交往心理结构、文化适应策略和族际接触理论作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机制,促进双语教育、加强民族交往认知、加强民族文化适应策略引导和加强民族接触与互动被认为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现机制 。一些学者对广西 、河南、四川 、广东、江苏、安徽 、云南 等地的实证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各地的历史经验、影响要素、互动空间和深化路径,对国外推动民族“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模式经验也进行了介绍。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民族学、社会心理学等理论视角,探讨了互嵌式社区建设 、文化涵化 、网络交流 等实践途径。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交往融合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科学内涵必然与马克思主义民族交往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一脉相承,与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有关民族交往融合的论述及思想精髓一脉相承。对其内涵的解读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发展、民族交往的基本思想框架。 从中央提出和强调“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会议精神及历史背景来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是对我国当前民族关系特点和趋势(即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产生的共同性在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关系正朝着更加包容、亲近、认同的趋势发展)的概括,也是为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出的新思路,在理论上包含着消解21世纪以来呈多发态势的民族事务领域中的矛盾冲突,以及民族分裂主义、民族认同分化和民族歧视等问题的意涵。实际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所包含的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趋势在历史上就已经存在和显现。对于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如前所述,学术界早有讨论,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不断增加这一现象,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有过论述。例如,李维汉在1961年就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会使民族融合因素自然而然地增长起来。江泽民、胡锦涛先后几次强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逐渐增多,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吸收的趋势会进一步发展,民族间共同性的东西会不断增多;但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等。针对20世纪50年代“民族融合风”给国内民族关系造成的严重损害,李维汉同志在1961年就强调,我们“应当强调团结和亲近,强调共同发展。强调团结和亲近,就是强调互相尊重爱护,互相接近往来,互相依存,互相学习,互相沟通思想感情,互相友爱合作……做好这些工作,就有利于祖国各民族共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 。针对20世纪90年代前后民族关系问题、民族分裂主义问题等,江泽民强调:“我们坚决反对人为地去消灭民族差别,同时欢迎和提倡民族间相互亲近,相互学习,大力促进和加强相互的经济文化联系和兄弟情谊。” 胡锦涛指出,要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除此之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蕴含的尊重民族文化差异,包容多样性的思想,在前述领导人的讲话、论著中也有一些体现。这些论述及其中蕴含的思想正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轨迹。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实践中与时俱进的创新。具体来讲,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准确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在现阶段的内涵和特征。民族实体的存在关系民族成员的切实利益及尊严。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不论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终结性的民族融合,还是阶段性的或历史上已经存在的民族融合现象,都意味着有民族实体消失。所以,现阶段一提民族融合,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各民族的“合而为一”,敏感性就会提高,往往会出现对立情绪,矛盾冲突也常常会由此产生。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则不同,它虽然在强调各民族之间的“合”,但更强调的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的“和而不同”与“和谐”。其理论指向仍然是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概念体系。不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下,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必然会使参与交往的各民族自身发生一些变化,对涉及民族交往状态、结果的一些现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专门的术语予以表示,如民族同化(自然同化、强制同化)、民族融合等。但对这两种状况之外的现象,即“不同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加”这一现象或状态,一直没有专门的术语予以表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当中的“民族交融”这一术语则填补了这一空白。
第三,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认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所针对的主要现实问题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一些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所以,“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目标或理论指向,即通过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中“合”与“和”的强调,来消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的问题,来维护和巩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而这些,自然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只是前者有着更为明确的现实背景和问题指向。这不但体现了中央对当前我国民族问题、民族关系认识的深化,也完善了进一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民族关系的路径指向。
第四,在当前具有突出的实践意义。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对民族融合持赞成或欢迎的态度,但对民族融合达成的方式、途径非常审慎。他们主张社会主义的目的之一,是要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大同、民族融合创造条件,但同时明确强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尊重各民族平等权利和意愿的强制融合及人为的民族融合政策。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阐发民族思想时都很好地继承和发展了这些思想与基本原则。这些思想与基本原则同样体现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意涵之中。“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以及在实践层面的延伸——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城镇化进程加快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新的路径。如果这种设想在实践层面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的问题应该会逐步消解,这也会为阻隔民族分裂主义思想代际遗传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之间良性互动、和谐共处的一种状态和形式,是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并按照时间逻辑深入推进的过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在多民族国情、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和制度、现代化背景下,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相互接触、相互学习、相互亲近的过程。通过在社会生活中交往交流,各民族成员“不断吸收彼此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化精髓,学习吸收对方的长处和优点,尊重彼此之间的差异,增进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因素” 。
民族关系是指不同民族之间在接触过程中产生的主客体关系,包括各民族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民族交往关系、民族交流关系和民族交融关系。国内学术界对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关系的著述颇丰,主要有三种观点:“形神关系”论、“递进关系”论和“多层关系”论。
“形神关系”论的主要代表是金炳镐。他认为,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三者是形式、内容和本质的关系。 (1)民族交往是作为实体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外在形式,是指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接触、交流和往来以及族际关系的协调,即指民族关系中的互动和民族关系的整合过程,也就是民族生存和民族发展的一种方式。民族交往是民族关系的一个具体形式,是动态的。例如,汉族与一些少数民族的交往,既表现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茶马互市等密切的经济贸易联系方面,又表现在近现代中华民族抵御外侮中并肩战斗、相互配合等方面。民族交往是有社会性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生在民族个人、群体、族别、国家之间的互动与往来,它既以物质层面的彼此交换与相互作用为现实基础,又包括精神层面上的相互理解、彼此协调和双向交流。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本身就是在民族交往中发展的。(2)民族交流是民族交往形式中的实际内容,是民族关系的具体表现。民族交往的内容涉及民族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领域、各方面的交流,涉及物质资料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即民族生命群体的延续),或者说涉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民族交往是民族发展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民族发展的一种动因和形式。民族只有在纵向质的演进和横向量的扩展过程中,才能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族发展,无论是常态的,还是异态的、跳跃式的发展,都是在民族交往交流活动中实现的。具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交流。(3)民族交融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交往发展的本质要求,是指各民族在交往中,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的过程,就是融合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建设共同的精神家园。只有经历漫长的民族交融阶段,才能走向民族融合,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对民族发展规律的本质性认识。民族交融是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缓慢的、时刻都在进行的历史过程。古今中外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变化、发展,都与民族交融紧密相关。
“递进关系”论者不认可“形神关系”论对“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关系的界定,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者是一种渐次递进关系。 (1)民族交往是指不同民族的个人、组织、群体之间的相互来往。民族交往是民族之间初级阶段的来往,交往的频率低,交往波及面小、领域狭窄,交往内容比较单一,主要以物质产品以及服务的交换与合作为主。(2)民族交流也是一种民族交往,但它是较高阶段的交往,交往的频率高、波及面广、领域广泛,交往内容比较丰富,不仅仅指物质产品以及服务的交换与合作,也包括精神文化、思想艺术的交流与相互传播等。(3)民族交融是指在交往交流的基础上,不同民族不断接近、了解、学习、认同,民族特征不断趋同,民族边界渐趋模糊,逐渐形成一个更大的相互包容的民族共同体的过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渐次递进的,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民族交往是民族之间相互接触、彼此影响的过程,是前提和基础,为民族交流和交融创造条件;民族交流是民族之间以平等为前提,以互利互惠为目的,以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为内容,自发自愿地相互呈现和互通的过程,是民族交往的深化和拓展;民族交融是民族之间通过长期共处,文化上相互认同、情感上相互接近、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多的过程,是民族交往交流的目的和本质要求。
李晓霞认为,民族群体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不同交往层面, 比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交往、思想交流、感情交融,最终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上,即交往形成的相互交汇;有所接触是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前提,交流是人们在联系上由浅入深的结果,是持续交往、平等交流、包容性交融的重要阶段;交融是人们交往交流的最终结果,使人们在情感上形成较为稳定的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共同基底,并达成共识。民族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构面,与其他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等生产关系共同构成经济基础,民族关系既受到经济基础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影响经济基础其他方面,并决定上层建筑及其构成部分的组合方式和变化。民族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构的新型民族关系,其特点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的特点:民族之间不存在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各民族在劳动中共同缔造了中华文明,政治上都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其基本特征;在党和国家领导下各民族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我国民族关系在层次上呈现出立体式结构,有区域自治民族与非区域自治民族间的关系;有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有聚居民族与散杂居民族的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高度概括并阐述了中国各民族的中华命运共同体关系,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关系在当下的真实写照。
科学理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者的关系,是处理好民族关系的本质要求,是祖国统一、边疆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族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社会存在,其发展和变化受到所处社会的历史条件(时间)和空间环境的影响、制约。民族关系属于社会范畴,是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基本特征的,本质上涉及不同民族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待遇、权力、利益、民族意识、民族感情等方方面面,兼具社会性和民族性。民族关系还可以区分为并存关系、互补关系、依附关系、同化关系、涵化关系、融合关系和对立关系等。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反映了民族关系的整体状态。民族交往是伴随民族历史性存在而产生的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行为;民族交往的过程自然会产生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交流;民族交融是民族在相互交往和交流中所产生的彼此接近、相互融合的过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层层递进的民族互动关系体系:民族交往建立在不同民族物质文化产品互补性需要的基础上,是民族之间初级阶段的来往;民族交流是在不同民族间高频次、宽领域、深层次的交往,它不仅包括不同民族在物质文化产品上的交换与合作,也包括不同民族在精神文化和文学艺术上的交流、传播和借鉴;民族交融则是指在交往交流的基础上,不同民族彼此接近、相互学习,在相互欣赏、相互认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包容差异、不断趋同的过程。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交融的最高形式是逐渐凝聚形成国家民族共同体。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交融不同于民族融合,虽然民族交融和民族融合的过程都体现为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融合最终的指向是民族差异完全消失,成为同一个民族;民族交融则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 区分民族交融与民族融合,应看到“民族交融强调的是过程,随时随地都在进行;民族融合强调的是结果,要经过漫长时间才能实现”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间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的一种状态” 。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方针,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多的是政策性的概念,需要结合民族交往互动的状态加以界定。
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正因为如此,中华文明才具有无与伦比的包容性和吸纳力,才可久可大、根深叶茂。”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大势,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各民族通过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多民族大一统的中国疆域的开拓,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不是一个简单的多民族拼盘,而是一个有机的多民族统一体,中华民族的有机性来源于各民族历史和现实中的交往交流交融。长久以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本质特征。我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历史从未中断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通过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维系了这种持续性,并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历史上,孕育中华民族及其先民的这片土地上,既有农耕区,也有游牧区等。各种不同生产生活方式族群的交流互补、迁徙汇聚、冲突融合,是推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是中原各族同周边诸族连续不断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过程。先秦时期的华夏族,经过长期与周围族群的多元融合,特别是经过春秋战国数百余年的交汇与融合,到了秦汉之际,进一步与周围族群融合为一体,形成了中原人口居多的汉族,并从此成为中国历史过程的主体民族。魏晋南北朝割据时期,发生了因各民族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向中原大迁徙导致的大融合。13世纪元朝建立,规模空前的政治统一局面推动了规模空前的民族迁徙,形成了广泛的民族杂居局面。中华各民族在长期发展中,最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融合以及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多民族呈现一体性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此外,民族交往交流直至交融是历史潮流,客观上我们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因势利导,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之间良性互动、和谐共处的一种状态和形式,是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并按照时间逻辑深入推进的过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符合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规律,也契合我国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发展指明了方向。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者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理论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国内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政治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平等,就是消除历史上一切形式的民族偏见、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真正使各族人民都能够当家做主,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国家发展成果享有上一律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内涵丰富,内容广泛,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不仅包括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结果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民族平等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价值准则。在民族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创设了一套旨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制度体系,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等,从制度安排上为相对后进的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在这些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小康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显著提高,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在逐渐缩小。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使各族人民在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交往互动中达到了事实上的平等,凝聚成为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为实现民族交融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各民族之间的平等,要达到各民族间同呼吸、共命运的交往交流交融是不可能的。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别意义上的国家民族的利益,即民族的整体利益;二是国内民族意义上的各民族的利益。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的层次性构成,意味着国家必须妥善处理民族的整体利益与各民族的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自然包括中华民族的利益及各民族的利益。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就会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联系和利益互动,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的政策,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利益,实现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也得到了根本保证。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利益整合的产物,它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基本诉求。很显然,它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指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当然,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民族差异和发展差距的存在而产生利益矛盾,甚至一部分民族成员可能会将其“标签化”,借此来向国家主张更多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国家不以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来统摄全局,就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团结。因此,在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底线,使各民族的交往交流走向有利于利益融合、族际交融的轨道,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铸造。
我国的民族问题主要是民族发展问题,发展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方式来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国家发展战略转向了全面均衡、公正协调的发展新路,突出了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在国家发展战略框架下,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后进民族的发展问题,加强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的交往与交流,通过自主发展、团结互助、重点帮扶等方式,有效地推动少数民族实现快速发展。当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是在尊重各民族正当权益、发展主体性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各民族共同努力、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增进的。任何试图通过外部干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努力都是低效的。也就是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以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目标,承认各民族发展差距,尊重少数民族特殊性,在国家战略和政策的调控下,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使他们在与主体民族的交往交流中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发挥优势、错位发展,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民族发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动力来源。事实证明,民族发展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呈正相关的关系。一个民族的发展程度越高,对外的物质与精神文化交流就越丰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就越紧密。反过来,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越紧密,民族发展就越有动力和活力。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推进而形成的统一市场体系,将社会各群体卷入了社会大生产的分工体系,促进了各群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交流与交融,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相连的社会共同体。在此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加入流动人口的行列,进城经商、务工、学习。这样,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渐增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不同民族在交往互动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民族交融的因素在增长,各民族在地域上交错混居的格局日益普遍。
民族发展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但是,民族发展并不必然导致民族交融的增进,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民族问题。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在谈及新疆问题时指出:“经济发展问题固然重要,但绝不能陷入庸俗的‘发展主义’。经济发展不一定能解决族群团结,有时候反而会导致社会分化,制造族群紧张。” 强世功教授的看法绝非主观臆断。国际范围内,欧美一些国家推行了文化多元主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族裔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部分族裔民族主义意识膨胀,威胁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国在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估计可能潜藏的威胁,有效地引导民族发展走向有利于民族团结、民族交融的轨道。一方面,在国家统一的战略部署下,将各民族的发展整合进国家发展之中。国家发展与民族发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各民族的发展依赖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没有国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民族发展就会失去依托。在此基础上,理性看待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将民族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导入区域发展战略的框架内,通过加快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发展,逐渐缩小边疆与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主体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差距。另一方面,应对民族发展的战略思维做出必要调整。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发展政策采取的是以少数民族群体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这种民族发展观,有效地消除了历史上由于民族压迫造成的民族发展的等级化差距,促进了少数民族发展,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现阶段,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结构分化,在民族地区也日渐明显,突出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内部的阶层分化和利益分化,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日渐显著。在此情形下,国家应适当调整民族发展观,在继续坚持群体性的民族发展观的同时,逐渐导入个体性的民族发展观,在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下,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多样化选择来发展自我,消除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这种以少数民族公民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有利于塑造少数民族公民独立的法律人格、公民意识和自强精神,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交往的主动性,促进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与相互交融。
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发展与经济繁荣,显著提高了民族成员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增强了各民族互通有无、共生互补的交往动机与现实需要。然而,各民族交往交流是否必然导向族际交融的轨道,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族际交融依赖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及交往互动的常态化,但如果由于历史原因民族之间存在心理上、情感上的隔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很可能不仅不能促进族际交融,反而可能成长为族际交融的逆反力量。因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生活境况的改善,少数民族压抑已久的民族情感可能释放出来,可能唤起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个别民族“精英”可能借助民族自决的话语来主张民族利益,甚至在境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和操纵下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因此,依靠民族发展来化解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不是万能的。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是文化和政治的结合。在文化层面上,中华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和相互交融,凝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超越了各民族在血缘、历史、语言、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具有统一民族性格和文化特质的民族实体。在政治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与建设,就是要将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建构成政治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即在国家机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建构中,确认中华民族是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建构同时也是民族建构,就是要实现中华各民族政治上的一体化。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文化上的多元共生与政治上的联合一体的结合体。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是促进族际交融的基础条件。只有各民族达成价值共识,形成对国家、民族的普遍认同,各民族的发展才不会成为影响中华民族有机团结、社会秩序稳定的破坏力量。因为,国家认同是国民(包括各民族成员)对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的承认和接受。一旦民族成员在情感上自愿接受了国家共同体,就意味着他们在内心深处承认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愿意接受国家为维护整体利益所采取的行动。同时,民族成员也会自觉将维护国家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一切行动的最终标准。这样,基于民族差异与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分化张力就会被化解。在国家认同的前提下,任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包括促进少数民族跨越式发展的行动,都会在增进族际交往交流的过程中促进族际交融,有助于强化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
强调现代国家国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并不是说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是现代国家唯一的认同形式。事实上,在多民族国家中,认同是多元并存的,存在着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多种形式。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他们既有基于自己民族特性的原初民族认同,也有基于国家建构的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保有的民族认同,形成了“自我与他者”的民族意识和身份界限,促进了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权益的维护。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认同是与民族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排他性的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原初民族认同不宜人为强化,否则将会对民族团结、族际交融、国家统一带来冲击。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必须以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来整合多元化的民族认同,消除原初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和冲突。也就是说,在多民族国家中,必须确立国家认同在认同秩序中的最高地位,发挥国家认同作为最高形式的认同对其他认同形式的整合作用,确保各民族发展与族际交往交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族际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