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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概述

2010年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第一次被提出。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得到了系统阐述。党的十九大会议提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一次被写入党代会工作报告,写入新修订的《党章》,赋予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新的内涵和重大历史使命。 OqyYXwTPLoTSy7vdIpa1jKn2o37/zCD2rktM7gHSLR1c57fH0AGJOiFhzDb7g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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