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这一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出现在日本。在日本,对企业集团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日本和平经济计划会议垄断白皮书委员会”所提出的“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结合体”。这是因为:日本的企业集团多是由若干个呈平等关系的核心企业组成,每个核心企业又有自己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并由此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总体就构成企业集团(组合群)。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集团可看作是若干个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的企业群所构成的联合体。
在欧洲和美国,企业集团主要是以垄断形式存在的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和康采恩(Konzern)以及其他利益集团,是为了形成垄断或独占优势而联合(或合并)产生的经济组织。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致沿用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集团不具备产生条件。直到1987年,国家体改委、经委联合发布《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企业集团”这一术语才首次出现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至今,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集团”的概念,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只有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诠释:“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这也是迄今为止集团企业依法存在的唯一法定依据。
为明确本书的研究对象,方便我们对企业集团的管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综合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给予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契约或行政指令为纽带,由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以母子公司为主要存在方式的,在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技术研发、资本运作等方面紧密协作的经济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