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法,顾名思义,就是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构建符合集团和下属企业特点的管控模式。
综合治理法的开始,首先要对集团和各下属企业各自的经营环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集团总部的定位以及面向不同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根据不同的管控模式进行治理结构、组织功能、管控条线、核决权限的设计,并据此构建管控机制、制度和流程,以及通过信息技术、绩效考核、内控评价、审计稽核等手段确保管控机制的实现,并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对管控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在此基础上,站在集团的角度,还要不断提高总部的价值创造能力,不断开展面向下属企业的宏观调控与变革推动,以助推这套综合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综合治理法无论听起来还是实际操作起来都比前两种方法复杂,但也有其优点。首先,只要按照以上程序操作,就能够逐步构建起完备的管控体系;其次,由于这套方法结合了管控体系落地的各种工具,包括制度、流程、信息系统等,使得管控不是仅仅浮在表面,而是能够深入到下属企业的每一个关键操作环节;第三,这套方法自带评估和监控机制,如果能够严格运行,是可以及时发现管控运行中的漏洞和风险并加以弥补的。
综合治理法看似复杂,但它有可遵循的程序,相对于人治法和法治法来说并不需要太多的特定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反而更容易操作和复制,是适合于所有类型企业集团的管控方法。
综合治理法使用的局限性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集团的管理基础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总部,要具备建设和运行各项管控手段和工具的人才和能力;二是要有相对清晰的发展思路,如此才能使得体系的建设更为有效,不至于出现体系建了立刻变,建了不执行或体系与公司发展目标不匹配、束之高阁的局面;三是要有坚定的信心,不能期望罗马一天建成,要容忍短期投入不见效甚至招致负面评价的情况,稳步、扎实地推进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