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人治法就是依靠企业领导人的个人能力进行公司治理的方法,现实中的大量民营企业正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治理,方法无所谓好坏,有的企业业务规模已经数百亿,拥有多家上市公司,业务跨越多个国家,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的核心驱动力还是来源于创始人本人,著名的华人企业——和记黄埔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当然,一家企业采用人治法也要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家本人具有极高的威望,是企业的创立者或者在企业的关键转型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深孚众望;同时,他本人又有良好的个人素养,包括对于所从事业务的超常的前瞻力,对于企业本身的高度自省,以及对于个人的严格自律。其次,在核心人之外应当有一个基本团队,能够高度信任、思维互补、彼此制衡。第三,在人治的内核之外,还应当有一套相对完备的组织、制度与规范体系,尽管决策层面是人治,但反映到经营层、执行层则仍然需要与其他企业相似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此,才能使得企业的底层运作保持与社会同类企业的一致和可比。
人治法的应用场景最为广泛,企业初创阶段几乎没有规章制度,就是凭借某个人的能力来管理企业。企业集团也是如此,开始时可能就是直接从总部派人到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进而逐步进化到现代化的管控模式。如果能够在人治与法制之间找到平衡,像和记黄埔这样规模的巨型企业,人治法仍然可以适用。
当然,人治法也有一定的局限。一是人的能力问题,单纯的靠人管,肯定会有累的一天,也会有能力局限的一刻。二是人的品德问题,谁能保证派去的人不变心,也可能派去的人本来不变心,但在子公司待久了,难免就会从子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可能有一天就会觉得母公司的做法不对,就有可能不按照母公司的命令去开展工作。三是人的流动问题,即使总部派去的这个人能力、精力超常,也一直与总部保持步调一致,然而一旦出现某种原因导致此人离开,可能马上就会出现“人亡政息”的局面,给子公司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尽管人治法也有和记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人治,从大范围来讲,还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的治理方式,并不适用于大多数永续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