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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团管控的对象、基本模式与目标

一、区分企业集团与集团化运作

(1)企业集团

一般意义上,企业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们通常所说的“××集团”,全称肯定是“××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

最早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颁布)。

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重新对其定义为:“企业集团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

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随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上述定义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界定。

(2)集团化运作

本书所研究和探讨的集团管控体系,并非完全针对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所提出的观点:科学区分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与现实运作中的类集团型组织。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可能未必采用集团管控模式,典型的情况如房地产行业,为了业务开展的合法化,一般每个地产项目都会成立一个独立公司,但母公司一般会将这个独立公司视为一个内部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结束,项目公司的使命自然中止而非永续经营。

而我们此处所探讨的集团化运作,适用的范围却不仅是集团公司,只要在一家企业之下有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业务单元,就应当以集团化运作方式进行管理。

所谓集团化运作,就是在母公司的主导下,各关联企业或业务单元在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紧密联系、协调运转的一种协同工作方式。 Pmyd9/BKw0Okxq53MnrOw/MYiErVr1KvH/UzmcWS895jumyPE5KSjoYXReYipi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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