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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机制设计相关研究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机制设计研究的是给定机制设计者目标函数,如何在信息不完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决策分散化的前提下,合理地设计出机制规则(田国强,2005)。机制设计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Leonid Hurwicz(1960)提出,他将机制定义为各参与者传递消息和输出结果的平台,由于机制设计者会向参与者提前承诺一个机制规则(a pre-specified rule),所以当参与者每发送一个消息时,机制设计者都可以对应地为该参与者输出一个结果。如图2.2所示,假设市场上有 n 个参与者, n ∈{1,2,…, n },每个参与者都拥有私有信息 θ n ,那么当机制设计者承诺规则是时 y m ),就要求每个参与者都传递一则消息。参与者就会根据自己的私有信息 θ n 选择对自己最优的消息 m n θ n )反馈给机制设计者。此时,机制设计者可以根据该消息对应承诺的规则,输出相应的结果。这样机制设计者不仅通过参与者传递的消息 m n θ n )可以识别出其私有信息,并且也达到设计者既定的目标。这样给定目标函数,通过一个直接显示机制可以揭示参与者私有信息,机制可以自动地实现目标,如图2.2所示。

图2.2 机制设计示意

简单地说,如果博弈论是在给定博弈设定的情况下去预测理性博弈者行为,机制设计研究的则是如何制定博弈的规则,来使得博弈设计者实现目标。同时,机制设计和合同理论也有不同,合同理论关注的是单一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及隐藏行为,而机制设计关注的是多个代理人的隐藏信息。

机制设计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信息成本(Information Rent)和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信息成本是指机制设计者为获得其他参与者的私有信息而付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机制设计者在要求参与者传递消息的时候,机制准则就已经确定,信息成本付出之后不可以再修改。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旦机制设计者收到参与者的消息,了解到参与者的私有信息后就想要改变这个机制准则,从而不支付信息成本。但实际上,我们要求机制设计者在获得参与者消息之后不可以改变机制准则,也就不能撤回提供给参与者的信息成本。

激励相容是指当参与者真实地报告自己的私有信息时,参与者才能获得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此时的策略才是参与者的最优选择。Hurwicz's(1972)最早提出了激励相容概念,紧接着很多学者利用激励相容和显示性原理(Revelation Principle)进行研究。后续的研究将机制设计的思路拓展到机制的执行,给定目标函数时,如果存在私有信息,参与者可以进行策略性选择时,机制如何能够执行目标。如Myerson(1981)分析了多个拥有私有信息的风险中拍卖者参与竞拍一个商品的情况,证明了最优机制中应合理地设置保留价格。Maskin和Riley(1989, 1984)考虑了多个风险规避拍卖者参与竞拍多个商品的情况。

机制设计目前已经广泛地应用在税制改革、产权制度、土地拍卖等各领域。其中,利用机制设计的方法研究定价的文献也较多见,如Stoughton和Talmor(1994),Friedman和David(2003),Chawla等(2009)。在电信行业中,吕洪涵和吕廷杰(2005)通过机制设计的方法研究了管制者(政府)对各寡头运营商的价格管制机制。吕志勇和陈宏民(2005)分析了电信普遍服务的机制设计问题,针对中国现状提出了对应的改革措施。

但文献中却鲜有研究当机制设计者(电信运营商)在竞争的环境中面对拥有私有信息的异质性消费者如何定价的问题。本书创新地考虑了这个问题,分析了异质性消费者同时面对不同电信运营商如何选择的过程,进而获得了电信运营商此时的最优定价策略。本书研究的背景是电信行业,因此在建模过程中考虑了电信行业特有的转换成本、网络拥塞等问题。

与本书研究最为接近的是Gabrielsen和Vagstad在2003年发表的文章,该文章考虑了存在转换成本的电信市场,其中市场上有一个电信运营商和两类异质性消费者,异质性消费者的类型属于消费者自己的私有信息,因此该文章通过两个合约的价格歧视来进行区别定价,电信运营商向高类型消费者提供信息租金。但该文章只考虑了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本书在寡头垄断的基础上,拓展到双寡头垄断情形,同时考虑异质性消费者的选择问题与双寡头竞争问题,讨论每个运营商的最优价格设置,并为运营商实施定价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政策性建议。 zdsKD1LLKqjLwA7s/Jaf7rJ5SM+zpA0muv1btIg2JTcZNg4zp3ji4tKoONGS0q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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