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制结构构成的复杂性,根据本书研究的需要与数据的可得性,按照民营化的高低程度,对供水企业进行划分。将供水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水务上市公司视为民营化供水企业,尽管有部分上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但是本书将其视为低度民营化供水企业。并且,外资供水企业未包含于民营化供水企业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书第4章、第5章、第7章所研究的供水企业或民营化供水企业主要是指供水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水务上市公司。
此外,本书中所提到的“供水行业”是指包括民营化供水企业在内的所有供水企业组成的,并不限于供水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水务上市公司。本书第3章、第6章、第8章所研究的供水行业或供水企业除非特指,一般理解为所有供水企业,包含外资供水企业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