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Regulation)一词源于西方,规制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被修正。植草益(1992)认为,政府为了应对市场失灵,根据法律规定来限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Spulber(1999)认为规制是一种特殊的政府行为,规制机构通过制定决策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行为,或者是一种直接干预市场的机制。Viscusi(2005)认为规制是政府对组织或个人行为的自由决策所做的强制性限制手段。
国内学者也对规制理论做了具体的研究。王俊豪(2001)认为,所谓的政府规制就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一种特殊的商品。唐浩文(2010)认为,规制是政府行政机构为了应对市场失灵而对市场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下,微观企业会修正其行为方式,以此来增进社会福利。孙刚(2005)认为,规制更应该被视为一种惩罚手段,当经济主体的行为越过了限制,便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王俊豪(2010)通过区分行业类别来对公用事业进行分析。他指出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生产环节的特征来进行分析,如将水务产业链划分为水的生产、水的输送和污水处理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制的分析。肖兴志(2003)认为,政府规制既不能只注重于产权改革,也不能只注重于竞争改革,需要将产权改革与竞争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国外对包括城市供水行业在内的水务行业规制效果的研究,多注重于考察规制政策对水务行业效率的影响。Cecile Aubert和Arnaud Reynaud(2005)采用面板数据的分析方法,实证研究了威斯康星州城市水务的规制效果,认为规制政策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的水务行业效率问题。Saal和Parker(2001)对民营化后的英国供水行业的效率和规制效果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水务企业民营化后并没有显示出成本递减的现象,而经济性规制促进了水务产业效率的提高。Margari、Erbetta等(2007)使用数据包络法和随机前沿分析法评估了价格上限收紧对英格兰、威尔士的水和污水处理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价格上限收紧的监管制定有助于从技术和配置角度使投入更接近成本最小化。Asquer(2014)对过去15年意大利水务行业的规制改革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这些改革提高了行业内的竞争压力,但规制改革对水务行业结构和绩效的影响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改善。Maziotis、Saal等(2016)采用面板指数法衡量了在有限样本量的情况下,不同公司和不同时期的生产率变化,并对英国水务公司WASCS生产率的增长进行推导,结果表明,在2000年后,当监管机构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时,生产率显著提高了。
我国对包括城市供水在内的水务行业规制效果评价的文献相对较少。石龙(2008)研究了城市水务行业的进入、价格、环境和质量规制的效果,认为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水务产业的政府规制体制,尤其是需要进行激励性价格规制体制和放松进入规制体制改革。肖兴志、韩超(2011)利用了2000—2009年省际水务产业的面板数据,研究了政府规制的效果。结果显示城市水务产业规制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只有微弱的证据表明规制改革促进了城市水务产业的总量发展,而收益率规制导致严重的A-J效应,具有明显的“两难困境”,即以损害效率为代价促进城市水务总量的发展。王晓兵(2011)认为规制绩效应该从效率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中效果是指规制政策下实现的结果与既定目标的偏离程度;效率体现在规制成本有效性和规制效率性———规制是否实现了社会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成本的均衡,并且从规制效率和规制效果两个视角构建了评价我国环境规制绩效的指标体系。苏晓红(2012)利用了水务行业1992—200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并使用VAR脉冲响应函数,对水务行业政府规制效果进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收益率价格规制与放松进入规制对城市供水行业有显著的影响,规制政策促进了城市供水量的增长,但这种作用在长期是逐渐减弱的。梁树广等(2013)认为研究规制效果,就是考察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且他从价格、总量、利润和效率四个方面构建了评价规制效果的指标体系,以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刻画监管绩效,可以得出可量化的相对绩效。郭蕾、肖有智(2016)基于公共福利提升的视角,利用中国2004—2012年的省际动态面板数据和Logit模型考察了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效果。结果表明,以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为代表的中国政府规制改革对公共福利指标没有达到预期的作用,以及推动城市水务产业回归公益性价值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国外学者对规制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失灵问题。Stigler(1962)分析了规制的必要性问题,他认为只要市场不存在进入壁垒,就不需要对市场结构进行改革,并且认为行业集中度高和大企业的出现,是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强和生产效率高的表现。Furlong(2012)提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引起了政府规制的需要,政府规制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平需求而做出的无代价和高效的反应。另外,近些年来,大量研究规制改革的外文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如Baumol和Oates(1988)的《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Alfred Kahn(1998)的《规制经济学》、Daniel Spulber(1999)的《管制与市场》。这些著作深入分析了政府规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规制的法律基础和规制决策过程,为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产业进行规制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外学者也对水务产业的规制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如Guérin-Schneider(2012)对法国水务部门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一系列国家规范改革和地方探索性改革的结合带来了监管体制的改革,且比以前的监管模式更有效、更稳定和更符合利益相关者的期望。Asquer(2018)对意大利水务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发现取消了收益率价格规制后,通过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和进一步放松进入规制,显著提高了水务产业的业绩。
国内学者对规制改革问题也做了大量的研究。王俊豪(1999)深入分析了规制改革的必要性,认为政府规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政企分离,要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规制改革就是在保证行业规模经济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陈富良(2001)认为,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期,政府应当采取有松有紧的规制政策。要及时解决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规制政策的缺失。同时,规制改革要做到规制有据,规制有度,执行有力,裁决有方。余晖(2002)认为,政府规制困难重重,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所建立的规制改革模式,效果还不够理想,政府需要对规制方式进行深入改革。肖兴志(2002)分析了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方式,并梳理和归纳了规制模式的理论基础。陈明(2004)深入分析了城市水务民营化进程中出现的“民营化和规制的两难境地”。于良春和王志芳(2005)对我国城市水务产业的经济性规制效果进行了评价,认为应当通过引入竞争来提高企业的效率。王林生、张汉林(2006)介绍了经合组织成员的规制改革模式,并对成员的规制改革进行了实证分析。吴志军(2012)通过对规制定价方法进行综述,分析我国水价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水价政府规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全成本覆盖的价格体系,完善听证会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制度,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实行按质索取水价的政策,按地区、季节收取差别水价等。黄建伟(2013)认为产业组织自然垄断的性质是不断变化的,当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有所弱化,变为竞争产业的特征时,经济性规制就可以放松或退出,且不存在完美的规制定价方式。引入激励机制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规制方式的疏漏。但是如果某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业务或者其某些业务的经济技术特征发生改变,那么相应的规制方式也应该被调整或放松。而技术进步等因素,使产业自然垄断程度在弱化,与此相对应的是规制需要放松。陈富良、黄金刚(2015)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重视公民权、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认为我国水务规制改革的范式应从公私合作演进到新公共服务,即把公共利益视为水务规制改革的最高准则,将中介机构与公众纳入规制主体,对规制机构进行再规制,建立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在规制方式上引入对话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