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要求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法律地位。

赠与合同的性质是:(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2)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种类分为:(1)附条件赠与合同和无条件赠与合同;(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如果该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该合同生效。(2)赠与合同的效力内容是:①交付赠与标的物。②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否则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有:(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时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不动产等赠与物,不仅要交付财产,还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过户登记等应当办理的手续,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故赠与人向他人赠与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是登记转移所有权,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却不是转移所有权。登记对赠与是否成立是否有影响,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登记只是备案的性质,虽未履行办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应当成立,登记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成立要件,则赠与合同成立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的规定。

一般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行为,因此,订立赠与合同后,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合同的。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是履行道德义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对赠与人的约束力较强,不能任意撤销。

对于公益赠与以及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物并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与人。如果不予赠与,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不仅不能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与人,而且会造成受赠与人的损失,因此,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附义务的赠与,也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条件的赠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的条件;(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约定;(4)所附义务既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5)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法律确认附义务的赠与有效,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赠与是无偿合同,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不得因赠与物有瑕疵而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两个例外:

1.在附义务赠与中,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既然赠与物有瑕疵,虽然不能要求承担完全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对所附条件而言,赠与的价值与所附条件的价值相当,才符合公平原则。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如果赠与人已明知但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受赠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仅在其明知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况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赠与财产上存在瑕疵,或赠与人虽未告知但受赠人已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不发生因信赖赠与财产无瑕疵而受有损害的问题,赠与人此时也无瑕疵担保责任。(2)赠与人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指的是其保证赠与财产具有同类财产的通常效用或价值。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而实际有瑕疵,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应限于受赠人信赖赠与财产具有保证的价值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包括赠与物完全没有瑕疵时所得到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订约支出的费用,受领该赠与财产的费用。受赠人就因赠与物的瑕疵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亦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的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规定为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于严重侵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其限定在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民法典第1125条也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限定在继承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不过,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违反扶养义务而撤销其受赠权,符合正义原则。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有损于赠与人利益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为之,超过一年不行使的,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该撤销权即消灭。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法定赠与撤销权应由赠与人本人享有,但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这是因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往往与该赠与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关注赠与人的财产,往往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积极行使该撤销权,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即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比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要短,为6个月。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

无论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赠与,还是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其撤销权都是形成权。赠与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撤销赠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效力溯及既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

1.对赠与人而言,行使撤销权后,赠与人产生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2.受赠人产生返还赠与财产的义务,应当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并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一并返还给赠与人。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

因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故赠与人除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保护自己外,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的条件,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就构成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应当不是一般的恶化,而是达到显著的程度。严重影响,应以客观标准判断,参照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原有生活的标准。

拒绝履行赠与权的性质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权,既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为之。如果是在诉讼中,还可以作为抗辩事由提出,同样发生拒绝履行赠与权的效果。 ImUUcPp+2+PkNWASvSk5liXRtFjLy6L1CkwqE2dRNjJhTCpjA0dwR457aLas8Gq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