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产生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税务方面的管理。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传播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企业税务风险的类别如下。
第一类,不同来源的税务风险:来自税务部门等执法部门显示企业少缴税、晚缴税的风险;来自企业自身的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
第二类,不同性质的税务风险: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的风险;多缴税等不违法违规的风险。
第三类,不同内容的税务风险:具体税种的风险,如增值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等;日常管理的风险,如因违反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内部控制、发票管理规定等产生的风险等。
案例: M公司是一家芯片设计企业,于2020年6月提出科创板注册上市申请,2021年1月底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值得关注的是,从M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内容来看,M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其罚款处罚。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M公司说明其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到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税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很容易导致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
案例: 位于厦门市的H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燃油零售。2020年4月,H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34 000多份。税务人员接到企业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由于H公司丢失发票行为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处以20 000元的罚款,并将该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报送信用部门,同时对该公司2020年度纳税信用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减3分。H公司丢失发票,表明其税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对企业来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以有效执行,关乎其能否健康发展。尤其是拟上市公司,一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上市后很有可能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资本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拟上市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就应当关注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健全、有效,切勿忽视纳税申报、注销登记等常规性事务的处理,以免这些事情成为日后上市的阻碍。
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如下: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观念更新落后于税收征管的进步;制度建设缺失;机构人员不到位;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相关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某些生产经营流程导致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于销售确认、混合销售和销售时点等问题,往往不能很好把握;决策者在决策时对税务风险研究不够,造成无意识地少缴或多缴税款。
企业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1)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通常较大,存在多种经营项目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的涉税业务。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业务,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业务,或者请相关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等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税收管理员咨询,这就要求税收管理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2)严格税收制度,明晰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企业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做到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对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业务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并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所有资料数据要与计算机上的数据相符。
要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重点税源单位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信息。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
同时,建议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以便查看税源情况,并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加强全程管理,搞好动态分析
对待重点税源单位,税务部门应该全程关注其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实现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如果可能,应该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审核纳税人的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因为税收管理员对其税源情况和其他相关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在纳税人申报之前审核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报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保证重点大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避免纳税人一时疏忽造成被罚的后果。这既服务了纳税人,又宣传了税法。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如下。
①强调服务,注重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②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
③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只有着力于企业自我遵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税务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等突出矛盾。
④实行个性化管理,针对企业各自面临的税务风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和手段。
⑤将控制重大税务风险摆在首位,着重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流程中的制度性和决策性风险,有针对性地关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操作层面的风险。
⑥加强对子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提高税务风险管理层面,从防风险为主向创效益为主转变;建立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为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和技术保障。
⑦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税收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⑧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从根本上控制税务风险。
⑨决策时应十分谨慎,并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
资金池也称现金总库。最早的资金池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
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在资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资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导入资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资金池通常用在集资投资、房地产,或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使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流入保持平衡。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贷款和存款的资金流入流出,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流入流出使基金中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如下。
(1)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税务风险分析
①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第一,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必须缴纳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收取的存款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收到的收入,必须缴纳增值税。
第二,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②集团资金池收取借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无论是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还是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③集团资金池收取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第一,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于此规定,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企业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的,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第二,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企业集团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企业利润。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第三,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还是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保监会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保监会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但代开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④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2)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税务风险的管控策略
①尽量采用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
从前文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增值税等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存在的风险较大,而采用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
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比成立审批结算中心的要求更严格、程序更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务风险的角度看,还是采用财务公司资金池模式较好。
②利息税前扣除尽量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这些资料,尽量确保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全额得到税前扣除。
③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根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的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缴纳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企业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谓资本交易,是指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的活动。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资本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对外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资本交易的类型如图1-8所示。
图1-8 资本交易的类型
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个人股权转让的区别见表1-2。
表1-2 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个人股权转让的区别
资本交易项目中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第一,切实重视资本交易税务风险,组建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
第二,在每一个资本交易项目发生前做好税收预测分析工作。
第三,积极主动地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争取资本交易项目在实施前就能获得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处理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企业必须重视每一份资本交易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