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章
诸子的由来

在上一章里,我说到,儒家和道家是中国思想中的两个主要流派,这是经过长期演化的结果。从公元前五世纪到前三世纪末,儒道两家只是许多互相竞争的学派中的两派。在这时期中,思想流派多到如此程度,以至在中国历史上称之为“诸子百家”。

司马谈和六家

后代史家试图对“百家”进行分类。首先进行这种尝试的是司马谈(卒于公元前一一〇年),他是司马迁(公元前一四五至前八六?年)的父亲;父子二人著述了中国第一部通史性质的《史记》。在《史记》最后一章,司马迁援引了他的父亲司马谈的一篇文章《论六家要旨》,其中,司马谈把在他之前几个世纪中的哲学家分为六家。

首先是阴阳家。它是讲宇宙论的一派,由于它把宇宙的原理归结为阴阳两个主要原则,因此被称为阴阳家。阴是代表女性的原则,阳是代表男性的原则,两者相生相克,相反相成,由此产生了中国人心目中所见的宇宙一切现象。

第二个学派是儒家。儒字的本义是读书人(儒生)或思想者。在西方称之为“孔子学派”,这个名字没有指出,它的队伍主要是由学者和思想家所组成。他们讲授古代的经书,因此是古代文化的传承者。孔子无疑是这一学派的领袖人物,也是这一学派的创始人。但这一学派之称为“儒”,还有更广的含义。

第三个学派是墨家。这一学派在墨子领导下,内部有严格的纪律和组织。这一派已经自称是“墨者”,所以,它的名称不像其他某些学派的名称,是司马谈的发明;“墨者”的名称是原来就有的。

第四个学派是名家。这一派的兴趣是分辨名实,究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五个学派是法家。在中文里,“法”的含义是规范或法律。这一学派源自一些政治家不赞成当时一些儒生强调政府要以德治国,他们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必须建立在一个成文法典的基础之上。

第六个学派是道德家或称道家。这一派人的形而上学和社会思想都“尚无”,“无”也就是“道”,并认为它是人天生的本性,也就是“德”。“德”是“道”在任何事物内的具体化,成为事物内含的能力,如果把它译成英文,或许译作“能力”较妥。司马谈把这一派称为道德家,后来简称为道家。在第一章里,我曾指出,道家和道教必须加以区别。

刘歆和他关于各家缘起的理论

试图对“百家”进行分类的第二位历史家是刘歆(约公元前四六年至公元二三年)。他是当时最著名的学者之一。他和他的父亲刘向一起,对宫廷所藏图书进行整理,分类编目。这个附有说明的分类编目名为《七略》。后来,另一位汉代历史家班固(公元三二至九二年)便用《七略》作为《汉书·艺文志》的基础。从《艺文志》中可以看出,刘歆把诸子百家分为十类,其中六家同于司马谈所列出的六家。另四家为:纵横家,这是当时的外交家;以及杂家,这是当时不拘于一家之言的折中派;还有农家和小说家。刘歆在结论中说:“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意思是说,小说家不如其他九家重要。

在这个分类中,刘歆并没有比司马谈深入多少,但他系统追溯了各家的起源,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刘歆的理论经后来的学者,特别是章学诚(公元一七三八至一八〇一年)、章炳麟(公元一八六九至一九三六年)予以发展。刘歆的理论主要是说,在周朝(公元前一一二二〔一〇四六——译者注〕至前二五六年)礼崩乐坏(即社会动乱、政制解体)之前,即周朝前期,吏与师不分。换句话说,政府各个部门的官员便负责把有关这一部门的知识传下去。这些官吏和贵族诸侯一样,是世袭的。因此,当时只有“官学”,没有“私学”。这就是说,当时没有任何私人教师,担任教师的都是政府的官吏。

按照这个理论,当后来周朝皇室失去权力时,官吏们也失去了原来的优裕地位,而散落民间,他们便以私人身份招收学生,传授他们的知识。这时,他们已经不是“官”,而成为“师”。就在教师与官吏分化的过程中,兴起了诸子百家。

刘歆这段分析的原文是:

“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孔子曰:‘如有所誉,其有所试。’唐虞之隆,殷周之盛,仲尼之业,已试之效者也。”

“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其所长也。”

“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此其所长也。”

“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

“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尚同;此其所长也。”

“纵横家者流,盖出于行人之官。孔子曰:‘诵《诗》三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又曰:‘使乎,使乎!’言其当权事制宜,受命而不受辞,此其所长也。”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

“农家者流,盖出于农稷之官。播百谷,劝耕桑,以足衣食……此其所长也。”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汉书·艺文志》)

以上是刘歆关于十家来源的陈述。他对于各家意义的阐述并不充分,对有些流派所由来的官职,也有任意牵强之处,例如,关于道家,他只说到老子的思想,对庄子竟全未涉及。尤其是说到名家时,没有注意到它的主张与礼官职司并无相近之处,只不过他们都注意各种名分的区别。

对刘歆理论的修正

刘歆理论的某些细节虽可能有错误,但他从政治和社会环境去探求各家的由来,无疑是一种正确的观点。上面较多地引述了他的见解,因为他对各家的描述已成为中国史料学在这方面的一种经典式见解。

当代以来,尤其是一九三七年抗日战争前几年,中国史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我对诸子百家的起源形成了自己的见解。我的理论在精神上和刘歆是一致的,但需要换一种方式来说明,这就是说,对这问题要用一个新的角度来考察。

让我们来想象一下,公元前十世纪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是什么样子。在政治社会结构顶端的是国君和周王室,后者是列国的“共主”。在周王室下面是数以百计的小国,分别由这些小国的国君统治。其中有些是周王朝开国时所封给皇族贵胄的;还有一些是由原与周王室争霸的诸侯所统治,这些诸侯后来尊周为“共主”,因而受册封的。

在每一个小国里,国君又把国土分为若干采邑,封给他的家族成员,使这些家族成员成为诸侯。当时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不分的。拥有采邑的诸侯,既是土地的领主,成为经济的主人,又是采邑百姓的主人。他们被称为“君子”,意思是“国君之子”,这也成为封建诸侯的共同名称。

另一个社会阶级是“小人”或“庶民”,意思是普通百姓。他们是封建诸侯的农奴,平时为君子(诸侯)种田服劳役,战时为君子作战服兵役。

贵族不仅是政治统治者、地主,而且是唯一有机会受教育的阶级。因此,诸侯的家宅不仅是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中心,还是文化的中心;各种各样有专长、有某项知识的人,都要投靠诸侯,指望为诸侯所用。至于普通百姓,既没有受教育的机会,自然也没有文化知识,因此在他们中间也没有出现什么学者。这就是刘歆所说西周时期“吏师不分”的历史背景。

中国的这种封建制度到公元前二二一年秦朝建立后被废除。在它被正式废除前几百年间,这种制度已经逐渐瓦解,而两千年后,这种封建制度的残余,还保留在地主阶级的权势之中。

现代的历史学家对于中国封建制度何以瓦解的原因,迄今没有一致意见。这里由于篇幅所限,也不可能探讨这些原因,但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就够了,即,公元前七世纪到前三世纪——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大转变的时期。

中国早期的政治封建制度,究竟几时开始瓦解,现在还难以断定。但可以说,公元前七世纪时,已经有贵族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土地和封号,降为庶民。另一方面,也有庶民,由于技有专长或其他原因,获得诸侯的宠信,成为高官。这是周朝礼崩乐坏的真正意义,不仅周室的政治权力瓦解了,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制度瓦解了。

在社会政治瓦解过程之中,各种知识的官方代表散落民间。这些人可能自己就是贵族,或者是以一技之长服侍君王诸侯、获得世袭官职的官吏。在上面援引的刘歆的《艺文志》中,他还援引了孔子在《论语》中所说的一句话:“礼失而求诸野”,也就是这个意思。

就是这样,先前的贵族官吏,散落民间后,凭他们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开馆招收生徒,以维持生计。这些传授知识、发挥议论的私人教师,就成为“师”。这是“师”与“吏”分离的开始。

在中文里,“家”首先是指家庭或住家,它表明是个人的或私人的事情。在有教师以私人身份讲学、发表个人的意见之前,谈不到有思想家。

既然这些教师各有自己的专长,又是各人发挥自己的思想见解,于是有些教师以讲授经书、礼乐见长,他们被称为“儒”或“士”;还有些教师精通兵法或武艺,他们被称为“侠”;还有些教师擅长辩论,被称为“辩者”;另有一些人以巫医、星相、占卜、术数见长,他们的知识被称为“方术”,这些人被称为“方士”;还有一些人凭对政治的实际知识,献纵横捭阖之策,成为诸侯王公的顾问或官员,被称为“法术之士”;最后,还有些人,具有学识才干,而对当时的现实政治失望,遁入山林,被称为“隐者”。

按照我的理论,从这六种人里面,形成了司马谈所称的六家。套用刘歆的说法,我们可以说:

儒家者流,盖出于文士;

墨家者流,盖出于游侠之士;

道家者流,盖出于隐者;

名家者流,盖出于辩者;

阴阳家者流,盖出于方士;

法家者流,盖出于法术之士。

以下各章将对上述见解逐一进行解释。 +2pjeuaZGDKfyCACKGUmXQD4tQabjjC+odEfypReTZ14mtgnnbkjU2hFu7rXyFu2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