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响应政府号召返乡创业,在某小学附近开办了“小饭桌”,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每年可以取得利润总额1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2022年度,李女士准备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经营“小饭桌”。
甲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李女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建议李女士设立乙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小饭桌”,同时将乙公司取得的利润保留在公司层面继续扩大经营。自2021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仅2.5%。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每年节税:28.45-2.5=25.9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