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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01:大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

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

赵先生经营一家网店,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要求网店进行企业登记并向网站提交营业执照。赵先生计划设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该家网店。预计甲公司每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赵先生。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税后利润:500-125=37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赵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获得税后净利润:375-75=300(万元)。综合税负:(125+75)÷500=40%。

简明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赵先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其取得的利润总额由投资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见表2-1。

表2-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如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赵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35%-6.55=168.45(万元),税后净利润:500-168.45=331.55(万元)。综合税负:168.45÷500=33.69%。

通过纳税筹划,提高税后利润:331.55-300=31.5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i6A+Tn9csduhcXr37i7HjGxl5jVGydqTCUqFED3yIejCf+zyYsmHA8CHemxy1E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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