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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6:利用股权投资融资

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

甲公司有5000万元闲置资金,乙公司缺少短期资金5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计划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已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乙两公司面临以下风险:第一,如果甲公司无法开出利息发票,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10%×25%=125(万元);第二,即使甲公司可以开出利息发票,乙公司支付的利息也无法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10%-6%)×25%=50(万元)。甲公司可以取得净利润:500×(1-25%)=37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可以将5000万元投资乙公司,持有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持股期间,乙公司向甲公司分红400万元,该笔股息免纳企业所得税。持股满一年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以减资的方式退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甲公司取得净利润:400+50×(1-25%)=437.5(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乙公司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或者50万元,甲公司增加净利润:437.5-375=62.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JZ/T2jEpEdTDmlvK+hfTA0wT7n/OnvAOZw4we9EpMg4W505OCBthDZRGydBkge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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