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计划投资10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订了三个方案。假设三个方案的债务利率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收益率见表2-2。
表2-2 权益资本收益率
如果选择方案A,1000万元的资本全部由甲公司及其股东负担,息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因为不涉及负债利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税后利润:300-75=225(万元)。权益资本收益率:225÷1000=22.5%。
在三个方案中,方案A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是最低的。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如果选择方案B,1000万元的资本中,权益资本为800万元、债务资本为200万元,息税前利润仍然为300万元;因为要支付20万元的利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为28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税后利润:280-70=210(万元)。权益资本收益率:210÷800=26.25%。
方案B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比方案A提高了3.75个百分点。
如果选择方案C,1000万元的资本中,权益资本为400万元、债务资本为600万元,息税前利润仍然为300万元;因为要支付60万元的利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为24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税后利润:240-60=180(万元)。权益资本收益率:180÷400=45%。
方案C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达到了方案A的2倍。
由以上A、B、C三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息税前利润和贷款利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在不断增加。其主要原因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股息只能税后支付,税前扣除的利息起到了节税的作用。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